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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立法概念仅指立法程序,即法案的提出、审议、通过和公布。广义的立法是一个动态的创制和发现规则的过程,立法含义中最中心的内容是“制定、认可、修改、补充和废止法的活动”。这一过程应包括立法准备阶段(从立法动议开始到向有关机关提出法案为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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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义的地方环境立法是指有权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地方人民政府制定、修改、废止地方性环境法规和地方环境规章的活动。狭义的地方环境立法仅指有权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修改、废止地方性环境法规的活动。本文仅从狭义上就地方环境立法这一概念展开讨论。从立法层级体制上,地方环境立法属于地方性法规的组成部分,必须遵守地方立法的一般原则,具有地方立法的特质。从法律体系分类上,地方环境立法又属于国家环境法律法规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具有环境立法区别于其他部门法的一般特征。一、当前地方环境立法存在的问题(一)能够体现地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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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立法是指有立法权的国家行政机关,按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根据本地区的政治、经济、文化生活的特点,制定、修改、废止规章等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活动。我国宪法没有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拥有行政立法权,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享有立法权的依据是《地方组织法》和《立法法》。其中《立法法》第七十三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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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自2000年《立法法》的制定到2015年《立法法》的修改,地方立法的批准制度从初立逐步走向完善,在赋予了设区的市立法权的同时,也保留了立法批准制度。2000年《立法法》中与地方立法联系最为密切的立法批准制度相关条款在实施过程中暴露的问题,并没有在修订后的《立法法》中得到完全解决。例如,立法批准制度的存废问题和审查之后处理方式规定不明,实践中各省做法也存在不足之处。本文对法案报批审查后的处理方式进行分析探讨,以期为地方立法精细化研究尽绵薄之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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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立法是地方立法机关依照地方立法的权限和程序,制定、修改和废止在本行政区域内实施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政府规章等规范性文件的活动,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中具有重要地位。1979年,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成立以来,特别是随着立法法和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的贯彻实施,自治区地方立法步伐加快,立法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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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法》是关于我国立法体制的一部重要法律。《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已将《立法法》列入规划,并决定该法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负责起草,计划在1995年底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一、《立法法》是一部重要的基本法律立法是国家的一项重要活动。一般来说,立法是把统治阶级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使之成为具有国家强制力和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范的活动。也就是国家的法定机关通过一定的程序,制定、认可、修改、补充和废止法律规范的活动。在我国,立法是把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人民的共同意志,用法律规范的形式表现出来,使其具有国家强制力,而让全体社会成员共同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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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目前地方立法的实践和地方性法规的性质来看,地方立法主要有创制性立法和实施性立法两种形式。所谓创制性地方性法规,是指有立法权的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在制定地方性法规时,除国家专属立法权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国家尚未制定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在坚持法制统一的前提下,根据本地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先行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用以调整地方社会关系、解决应当由地方解决的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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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府立法行为来源于有权机关的授权,地方政府立法权与地方政府依据授权从事立法活动并不排斥.依据《立法法》和《地方政府组织法》之规定,地方政府制定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地方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行为具有共性--立法性,否定地方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的立法性,在理论上不能自圆其说,在实践上导致地方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之行为游离于权利监督、程序监督、立法监督、司法监督之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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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公报》2016,(4):21-22
甬政发[2016]1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及部省属驻甬各单位:《宁波市人民政府2016年规章立法计划》已经市政府第7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承担2016年政府规章制定、修改及论证、调研任务的部门和单位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宁波市地方立法草案起草工作指引》和《宁波市政府规章立法技术规范》的规定和要求,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制定方案,明确节点,抓好落实。市法制办要制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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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研究》2020,(2)
正"地方特色"在地方立法中具有重要的价值,其根本任务就是实现地方立法真正融入地方、解决地方问题。地方立法能否行得通、站得住、管上用,关键就在于"地方特色"。全面依法治国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和重要保障,而加强地方法治建设正是实现依法治国的必经之路。2015年《立法法》修改,明确规定设区的市可以在"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三项范围内制定地方性法规。2018年3月11日,《宪法修正案》审议通过,基于《立法法》明确赋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限,首次在宪法中明确了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在不抵触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的前提下,制定地方性法规。地方立法的存在归根于两点:一是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发挥中央和地方双层的积极性;二是涉及全国普遍性事务由中央立法,但是在实践中要靠地方予以具体化。这就要求地方在立法中要体现"地方特色",在法律授权的范围内充分结合地方实际情况,发挥地方特色。而实践中,"地方特色"是否在地方立法中充分体现,如果没有,其背后的诱因又是什么,这是在设区的市行使立法权四年后的当下需要考察和研究的重要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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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组织法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和颁布地方性法规。随着《立法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的相继出台,地方立法究竟可以立什么,都有哪些事项不可以涉及,已经越来越具体了。作为从事地方立法的工作者,要像学数学必须记公式一样,牢记在心,否则,就容易在立法中闯“红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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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针对一些法律规定比较原则、需要制定的配套法规和规章过多等问题,强调要科学严密设计法律规范,能具体就尽量具体,能明确就尽量明确,努力使制定和修改的法律立得住、行得通、切实管用。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中,立法法的修改被列在第一位。而立法法的修改立法权限的划分又是重点[1]。立法权的划分涉及多个方面、多个层次。纵向上是中央与地方立法权限的划分,这其中包括全国人大与地方人大,国务院与地方政府间的立法权限的划分。横向上是人大与政府的权限划分,这既包括全国人大与国务院权限的划分,也包括地方人大与地方政府的权限划分。内向上,存在着人大与人大常委会之间的权限划分。本文仅就地方人大与常委会立法权限的划分谈些看法。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