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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87 毫秒
1.
公民参与是法制社会和现代文明的必然要求,行政立法中落实公民参与有利于实现依法治国与构建和谐社会。当前我国行政立法中存在着行政立法的动议权不对等、行政立法程序中公民参与的可操作性空间不足、行政立法过程中透明化程度不高、缺乏对公民参与行政立法程序权利的赋予和行政立法主体程序义务的约束等问题。对此,采取明确公民参与行政立法的权利义务关系、构建公民参与行政立法的制度体系、将多中心治理引入行政立法等措施是在行政立法中有效吸纳公民参与的主要举措。  相似文献   

2.
目前,我国公众参与行政立法制度存在民主性不足,透明度不够、拘束性不够等问题。本文指出完善行政立法公告程序、建立公众行政立法动议权制度、完善行政立法听证制度成为完善行政立法公众参与制度的重要途径。  相似文献   

3.
从中美比较的角度来看,当前我国行政立法程序主要存在着规定行政立法程序的立法位阶不高、立法程序的种类较少、公众无立法动议权、法律规定不具体及公众参与程度低等问题.本文针对这些问题,合理借鉴美国行政立法程序的有益经验,就提高我国行政立法程序的立法层次和公众参与程度.改进和完善我国行政立法程序提出可资借鉴的建议.  相似文献   

4.
实践中,关于香港立法会的立法权,存在立法权限、政府法案修正案动议权及立法会监督附属立法等三方面的具体争议.香港基本法有关条文中的“法律”、“法”等类用语含义并不明确,香港立法会与行政长官间的权力关系并不明确.香港法院以法律保留原则处理个案,为行政立法权限划分提供指引性的标准.立法会议员动议法律草案的修正案,导致动用公币效果的法案修正案,实际是动议修正财政预算案,违反了财政分权的宪政原则.立法会废除《2010年郊野公园(指定)(综合)(修订)令》,废除权实为立法否决权,虽是监督授权立法,但违反了香港法律确定的立法权限分配和立法程序规则.  相似文献   

5.
由于行政机关与权力机关在组织形式、责任体制、权力来源等方面都具有质的不同,而且目前行政立法实践中存在立法主体层级过多、权界不清,立法内容重权力、轻责任、重实体、轻程序,立法程序有违民主与公正等问题,为贯彻和落实行政立法民主化基本原则,加强对行政立法权的规范与制约,增强和完善行政立法的民主保障,应当限制行政立法主体范围,统一行政立法程序规定,切实保障行政相对人的行政立法参与权,健全和完善系统而有效的权力滥用防范机制。  相似文献   

6.
论行政主体合同优先权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作为国家行政权力代表者的行政主体,为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在行政合同中享有优先权,包括合同标的确定权、相对人选择权、监督合同履行权、单方变更(解除)合同权和行政制裁权。对合同优先权必须采取法律控制,其途径主要通过程序控权:一是严格规范行政主体优先权行使的行政程序;二是健全合同相对人行政诉讼的司法救济程序  相似文献   

7.
基于平衡论的地方立法分析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基于平衡论角度对地方立法进行分析,有利于对地方立法的反思与重构。当前,地方立法存在利益失衡与程序失衡的现象,行政主体与相对人的力量差别和利益冲突是其失衡的根源,应当通过权力与权利的博弈来寻求地方立法的平衡之路。  相似文献   

8.
行政相对人的抵抗权利,即行政抵抗权,是行政相对人个体对行政行为所设置的义务进行抵制和不服从的权利。本文首先对行政抵抗权进行了界定,其次又对我国行政抵抗权的立法现状进行了评论,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自己的完善建议。  相似文献   

9.
抽象行政不作为主要存在于行政立法领域,是行政主体因怠于行使行政立法权而导致的违法行政行为,其存在必然会使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受到损害,因此,有必要建立相应的监督和救济机制,以督促行政主体履行作为的义务,进而填补法律的空白,完善我国的法律体系.相对人可以通过行政救济、司法救济和立法救济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有权机关可以责令抽象行政不作为主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责令其履行制定、修改或废止行政规范性文件的义务,确认其抽象行政不作为违法,对行政相对人进行赔偿等.  相似文献   

10.
耿扬 《法制与社会》2012,(8):148-149
行政调查是一种信息收集活动,通常发生在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之间。我国现阶段行政调查适用广泛,但立法及实践运作中仍存在很多问题,缺少对行政调查的研究,有关规定也相当零散。本文在此基础上提出规制我国行政调查的建议,力图保护相对人的权益。  相似文献   

1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许可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3条在行政法上确立了一个新的连带责任类型,即行政主体和私人共同承担连带责任。行政法上的连带责任应从行政主体之间的连带责任拓宽到行政相对人之间的连带责任以及行政民事连带责任,应从行政许可与行政赔偿领域拓宽到行政处罚等其它领域。行政法上连带责任的实现有赖于建立或重构行政诉讼和行政赔偿诉讼第三人制度,建立行政案件与民事案件的合并审理机制。行政主体在承担责任后要向作为连带责任人的第三人追偿,则有赖于建立"官告民"的行政诉讼机制,否则只能通过民事诉讼机制去追偿。  相似文献   

12.
行政程序地方先行立法具有试验性。作为试验立法,需探讨立法主体、模式和运作规范三个问题。行政程序应该属于中央立法事项,按照“试验立法权逐级下放”原则,应由地方性法规先行立法,地方政府规章先行立法有越权之嫌。试验立法的对象是实体与程序法律规范,不是法的表达形式,选择立法模式应综合考虑可操作性、立法效率与评估可能性等因素。据此,“法典模式”虽备受关注,但未必是最妥帖的方式,行政程序地方先行立法的恰当模式应当是“类行为法模式”。行政程序地方先行立法的自主、自发性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无序性,将来可在鼓励地方自主自发立法的基础上,围绕立法计划,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和国务院有计划地安排和推进,并建立相应的运作规范。  相似文献   

13.
我国行政组织立法模式来源于苏维埃行政法实践,其属于社会主义法系模式,既不同于大陆法系模式,更不同于英美法系模式。这种立法模式的基本特点在于以国家管理机关为中心安排法律结构和法律位阶等级体系的模糊性。在当代中国,我国行政组织立法模式应该进一步完善。首先,以组织法律来构建我国行政组织法律体系是必要的。其次,以宪法为指导,确立行政组织法律主义这一组织法治原则。再次,在既有法律基础上构建我国行政组织立法模式。最后,重视行政组织法与行政管理法或行政作用法的密切联系。  相似文献   

14.
从人权保障、权力监督和依法行政的角度出发 ,如果行政指导行为使行政相对人受到损害 ,相对人有权获得司法救济。可以借助合同法上的要约与承诺理论 ,来分析在指导过程中行政机关和相对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应根据行政指导的合法性、强制性 ,行政机关是否履行其承诺的义务 ,相对人可以自由选择接受指导与否、是否有寻求救济的其他途径等因素 ,区别行政指导的具体性质 ,为相对人确定相应的救济手段。  相似文献   

15.
行政信赖保护之立法思考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人们对信赖保护的认识已经提到了一定的高度 ,将信赖保护规定在行政程序法之中已基本上形成共识。但信赖保护究竟是作为具体法律规则的立法还是作法律原则的立法 ,甚至能否作为行政程序法的立法目的之一 ?信赖保护仅仅是实体性保护 ,还是包括程序性保护 ?在构成要件上 ,是否需要与公共利益相权衡 ?在保护请求权上是否需要设定时效 ?等等 ,这些问题需要在立法上引起足够重视并得到妥善解决 ,以让信赖保护能够收到良好的效果。  相似文献   

16.
论行政相关人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行政相关人指参加行政法律关系、与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私主体。行政过程就是行政权力、行政相对人的权利、行政相关人的权利等相互作用的过程。行政相关人与行政行为具有利害相关性 ,其与行政主体之间形成行政法律关系 ,与相对人之间是民事法律关系。增强对行政相关人的研究 ,对于依法行政、促进行政程序制度建设、保障公民权利实现等都具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17.
日本国家赔偿特别领域要论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国会立法的内容被法院认定违反宪法时 ,属于国家赔偿法上的违法 ;立法不作为时 ,法院承认国会有广泛的立法裁量权 ,但也认为存在违法性不作为的情形。因行政权限不行使发生损害时 ,成立国家的赔偿责任 ,但受到国民法益的性质、违反的义务的性质、注意义务的基准等因素的影响。关于非权力作用 ,理论与判例均未形成一致认识 ,但在学校事故事件、行政指导及信息提供等方面 ,已有适用国家赔偿法的倾向。  相似文献   

18.
王锴 《法学杂志》2022,43(1):123-132
没收违法所得是不是行政处罚或刑罚,并不取决于采取总额原则还是净利原则,还需要从其目的上进行判断。财产权属于法律上形成的基本权利,立法机关在确定财产权的保护范围时享有形成自由。违法所得不属于宪法上私有财产权的保护范围,由此也否定了没收违法所得的制裁属性。无论刑法上还是行政法上的没收违法所得更多的是一种矫正不公平财产秩序的措施,与民法上不当得利返还的理由类似。当然,立法在规定没收第三人的获利以及没收前是否对受害人进行退赔时,涉及到对第三人和受害人的私有财产权的限制,应当进行合宪性分析,避免对其私有财产权构成侵犯。  相似文献   

19.
我国物权变动理论的立法选择(上)   总被引:9,自引:0,他引:9  
物权变动是物权立法政策和立法技术上的重大课题。我国物权立法对此应采取的选择是: 承认物权行为的客观存在性; 但当以债权契约为物权变动的原因关系时, 物权行为并不具有独立性, 而是被债权行为吸收; 物权的支配性特征要求物权变动以公示方法——交付 (动产) 或登记 (不动产) 为内在生效要件。这样, 物权变动过程就是意定行为(债权或物权行为) 和法定行为(交付或登记) 的结合; 在双方当事人之间, 法律赋予意定行为具有决定行为的效力; 但对善意第三人来说, 法定行为则具有决定意定行为的效力, 即赋予公示公信力来维护交易安全, 而无承认物权行为之无因性之必要。  相似文献   

20.
行政法上的物权初探   总被引:8,自引:0,他引:8  
有相当的国有财产是为公务便利或社会公益服务而存在的 ,国家作为行政主体行使行政权时在该财产上享有的物权不同于民法上的物权 ,不以盈利为目的 ,不应受一般私法规则的支配 ,而应受公法规则的支配。存在于该财产之上的物权便是行政法上的物权。法国行政法将公众用物和行政活动用物作为不同于私有财产的“公产” ,这一划分在现代国家体系及市场经济背景下有重要意义。借鉴相关理论 ,建立、健全我国行政法上的物权理论 ,将对我国行政法理论和实践大有裨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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