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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中国现代监狱行刑制度的完善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的颁布实施为监狱机关依法治监和建立现代监狱行刑制度提供了前提条件和法律依据。但《监狱法》的实施效果并不尽如人意。监狱工作中的许多长期存在的问题 ,并未从根本上得到解决 ,如监狱分类问题 ,假释问题 ,监狱经费问题等等 ;中国现代监狱行刑制度的建立仍任重而道远。笔者对上述问题提出了自己的观点和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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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狱行刑理念是监狱行刑活动的灵魂,是监狱行刑的内在精神和最高原理,对监狱行刑的趋向性起着指引和引导作用。从当前我国监狱的行刑工作考察,主要存在监狱行刑的功能、罪犯权利保障、监狱行刑的模式等方面的理念冲突,影响制约着监狱行刑的文明化、法治化。监狱的行刑理念采用国际标准还是国内标准或是折衷标准,应该和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政治民主和思想文化意识结合起来,综合各因素的共性,切中监狱行刑的契合点,建构适合我国国情的监狱行刑理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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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上许多国家开始承认罪犯的劳动报酬权,建立罪犯劳动报酬制度。罪犯劳动报酬制度对于监狱行刑与罪犯改造具有重要意义。我国监狱一贯实行罪犯劳动有偿制度。我国1994年颁布的《监狱法》虽然对罪犯劳动有偿制度作出了确认,符合联合国《罪犯处遇最低限度标准规则》关于监狱应有公平的劳动报酬制度的原则要求,在我国监狱法制建设中也具有重要意义。但《监狱法》只规定了基本原则,不具有可操作性。本文对于我国监狱法在罪犯劳动报酬的标准、构成及使用等方面的完善提出具体的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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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狱性质和职能由主观意志和客观要求相结合而定位。由于特殊的历史背景和主、客观因素,我国监狱的性质和职能的定位经历了曲折发展的过程。《监狱法》的颁布实施,使监狱性质由异化到纯化。我国监狱是人民民主专政的工具,是对罪犯实施惩罚的刑罚执行机关,是对罪犯实施改造和矫正的机构。国家赋予监狱的职能应是准确执行刑罚、对罪犯实施惩罚、对罪犯实施改造和矫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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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要标准”是实现监狱价值的行动指南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把刑释解教人员重新违法犯罪率作为衡量监管工作的首要标准”的提出,符合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和监狱工作新形势的需要,也是国际行刑发展趋势和国际人权斗争的需要。贯彻落实“首要标准”,必须在确保监狱持续安全稳定的前提下,建立与之相适应的体制机制、管理模式、评价标准和基层基础保障。同时,“首要标准”是对我国监狱发展愿景的一种表达,提高罪犯改造质量将会作为监狱管理工作的最大追求,监狱的功能作用将进一步显现。此外,“首要标准”也对《监狱法》的修订完善、管理教育罪犯方法手段多样性、监狱警察队伍职业化、专业化建设等提出了新要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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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监狱法学有狭义与广义之分。狭义的监狱法学以监狱立法和监狱行刑活动为研究对象;广义的监狱法学除研究上述内容外,还研究监狱史、狱政管理、狱囚心理、监狱经济管理、监狱医疗卫生、监狱统计、监狱建筑等内容。从此种意义上讲,广义的监狱法学等同于监狱学。本文所研究的是广义的监狱法学。除特别指明的外,本文以“监狱法学”代表含“监狱学”与狭义“监狱法学”在内的所有有关专著、教材、课程及相关研究,而论述的重点则在狭义的监狱法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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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监狱作为人民民主专政的工具和国家刑罚的执行机关,在预防和改造犯罪,巩固人民民主专政政权方面,发挥了重要的贡献,特别是《监狱法》颁布实施以来,我国监狱行刑制度日益完善、监狱行刑工作取得了巨大成就。但是,我们也应当看到,由于历史和现实的种种限制,我国监狱行刑制度还存在一定的问题,尚需进一步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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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狱行为作为社会和谐机制不可或缺的部分,通过惩罚和改造罪犯,以恢复被犯罪所破坏的社会关系,促进社会和谐。但监狱行刑促进社会和谐的良好效果,需要尊重的观念文化、制权的制度文化、自治的行为文化和人性化的物态文化的支撑。为此,建设监狱文化需要着力确立人权观念、改善行刑关系、科学行刑手段、改造行刑环境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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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监狱行刑的社会化 总被引:10,自引:0,他引:10
我国监狱行刑工作的社会化程度还处在较低的水平上 ,行刑社会化的制约因素包括观念因素、立法因素和技术因素。应从实现监狱行刑观念现代化、促进监狱设置合理化、推动罪犯处遇开放化、追求行刑改造的科学化四个方面 ,推进我国监狱行刑的社会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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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狱硬环境是监狱为行使其法定职能而建设的人为的空间环境,是监狱的重要基本设施。监狱硬环境应当充分考虑和反映行刑理念与治狱思想,增强人文精神和科学性。目前,应转变思想观念,通过加大财政投入、完善监狱投资机制、发展监狱建设新理念、建筑具有个性的监狱形象文化、重视监狱硬环境建设的理论与实践研究等措施,建立改造环境和惩罚环境的“联系平台”,使环境效益和罪犯改造效益和谐统一,进而达到提高罪犯改造质量的目的,更好地为行刑与矫正罪犯服务,创建现代化文明监狱。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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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经济结构由单元向多元发展的社会转型期,监狱作为拘禁罪犯的场所,其固有的特性与现实的行刑模式,对拘禁的罪犯所造成的损害,并非能完全消弭,而且是呈现出不同于传统的监狱化损害类型的特征。监狱化损害诋毁的是监狱行刑的改造功能,削弱的是监狱改造罪犯目标实现的张力。因此,在转型期对监狱化损害问题进行研究,对加快监狱法治建设的步伐,加快行刑社会化的进程,加快监狱行刑功能的提升具有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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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劳动报酬是罪犯劳动改造中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是罪犯在监狱劳动改造期间付出一定数量、质量的劳动后应享有的一种法定物质报酬权利。建立并实施罪犯劳动报酬制度,是推进依法治监、加快监狱工作法治化进程的本质要求,是维护罪犯合法权益、贯彻首要标准的客观需要,是彰显现代行刑理念、努力适应监狱体制改革形势的现实选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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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因法律而产生,监狱因罪犯而存在,监狱是国家的刑罚执行机关。为全面推进中国监狱实现由传统向现代转型,传承"挽救人、改造人、造就人"的社会主义行刑文明,努力提高改造罪犯质量,必须对监狱理念进行更新,对监狱行刑制度进行全方位创新。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