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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421 毫秒
1.
黄洁枝 《法制与经济》2008,(20):84-86,89
工程变更影响诸多方面,如工程量、工程内容、施工方案、合同工期等等,最终都反应在工程造价上。本文重点是从不同定价方法浅谈工程变更对造价管理产生的一些影响。  相似文献   

2.
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行中,对于工程完成量及工程价款变更产生影响的重要文件是工程签证,工程签证文书是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最常见的应有施工证明文件,但在实务中,工程签证权利义务不履行或不适格,是建设工程纠纷产生的重要成因之一,因而有必要对其法律意义及实务操作作出阐释,以明之。  相似文献   

3.
张建文  贾佳 《河北法学》2011,29(3):100-106
在立法思想上,应当适用"改名从宽"原则。从名的变更的角度看,姓的变更与名的变更不同,名字仅仅是一种符号,其修改应可从宽,不应当过度限制个人变更名字的权利,但是为了避免造成识别上的混淆、影响社会秩序及交易安全,对姓名变更权应当从姓名用字、姓名变更事由、禁止姓名变更的事由以及不得违反公序良俗等方面予以必要的限制。  相似文献   

4.
析主合同变更对保证人责任的影响□刘小军主合同当事人未经保证人同意变更合同,对保证人责任有何影响?对这个问题,笔者认为,我国担保法的有关规定存在欠缺。现笔者就此问题作一探讨。一、合同变更的内涵及其分类债的变更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上的债的变更,包括债的...  相似文献   

5.
数字服务提供者常态化更新用户协议和应用程序。司法实践也认可其享有一般的、开放性的单方合同变更权,由此引发单方变更权与契约严守原则之间的冲突。并非任何改变均属于合同变更,不改变给付关系的日常更新不属于合同变更,不应过度夸大单方变更权的必要性。《电子商务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并未确立数字服务提供者的单方合同变更权,唯有预先约定的单方变更权,才为法秩序所认可。在司法适用上,应通过格式条款规则规制约定的单方变更权条款,数字服务提供者应具体指出变更的情形、内容与影响,征得相对人的单独同意,并且自证变更权条款的合理性。数字服务提供者依约单方变更合同的,相对人也享有一定条件下解除合同的权利,且在合同解除后可以请求删除收集的个人信息,即使个人信息为服务的对价。  相似文献   

6.
新冠肺炎疫情暴发对建筑房地产市场产生较大影响,如复工日被迫延期,人材机费价格普遍上涨等。反映在司法领域,体现为疫情具有何种法律属性,工期能否及如何顺延,合同能否以及在何种情况下可以变更或解除,相关费用或损失如何负担等等,需要及时研究应对。本文分析后认为,疫情需结合个案及当事人诉请判定,构成不可抗力时可顺延工期,并对顺延工期具体认定作出分析;疫情构成情势变更的,承包人可得主张合同变更或解除;因疫情引起的赶工费、消毒防疫措施费、必要看护费等应由发包人承担,其他人工机械等停工损失可由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应各自承担;疫情一般不影响工程(进度)款的支付,未按期支付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相似文献   

7.
正公诉变更包括撤回起诉、更正(变更)起诉和追加、补充起诉。公诉变更制度的合理设置以及变更权的正当行使,无论对国家刑罚权的实现,还是对被告人的命运,都发生重要影响。公诉变更,以公诉的客观性和效率性为正当性依据。现行公诉变更制度在制度构建上还存在以下:一是立法规范不足,法律基础欠缺。二是"两高"司法解释衔接与协调仍待解决。三是有关规定不完善,包括:法院对撤回起诉进行司法审  相似文献   

8.
债是特定的当事人之问的民事法律关系,它基于一定的法律事实而产生、变更或者消灭。广义的债的变更系指债的主体、内容和客体的变化。本文是在广义上使用债的变更的概念。作为主债的变更对从债之担保责任的影响如何,本文就此略抒管见。  相似文献   

9.
构成要件及其要素的变更并非均在实质上影响到犯罪成立的评价标准。这种变更存在实质变更与形式变更之别,判断构成要件及其要素的变更是实质性的还是形式上的,应当综合考虑刑法在保护法益方面的态度是否发生变化以及目的解释的要求。在形式变更的情况下,应当对规范内容进行实质解释。在实质变更的情况下,应区分不同情形进行形式解释或者实质解释。刑法有权解释不能变更构成要件及其要素,否则即属越权解释。  相似文献   

10.
公诉变更制度是现代公诉制度的重要内容,它对于纠正公诉机关起诉中的错漏、发现实体真实、准确而有效的惩治犯罪具有重要意义。我国公诉变更制度与其他国家相比还存在很多疏漏。本文从公诉变更制度的概念、理论基础、影响、比较法考察和在我国存在的问题及完善等四个方面进行了阐述和讨论,力图对我国建立合理的公诉变更制度作一些有益的尝试。  相似文献   

11.
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的效力除受股权转让合同影响之外,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变更登记以及工商变更登记都可能成为股权转让出现瑕疵的因素。对于不符合章程规定的股权转让的法律后果,应当区分受让人的善意和恶意;股东名册变更登记是股权转让的生效要件,这种股权仅能对公司及其他股东主张,不能对抗第三人;工商变更登记使股权转让产生了对抗公司外部第三人的效力,但对股权转让的实质效力并无影响。  相似文献   

12.
情势变更发生后,当事人有义务在第一时间就合同的变更或解除进行谈判。若当事人因无法通过协商解决问题而诉至法院,只有在通过调整合同条款、无法消除情势变更引起的显失公平时才能解除合同。而且,解除合同的效果是面向未来的,不影响已经履行的部分义务。  相似文献   

13.
检察机关变更公诉制度初探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检察机关变更公诉是实现多元价值目标的客观需要,但同时会给辩护与审判带来不利影响。有必要对我国检察机关变更公诉的条件、范围和具体程序等进行改革和完善。  相似文献   

14.
高速公路建设工程具有投资额大、周期长、生产要素价格变化频繁、工程造价复杂多变、投资不易控制等特征。其中施工阶段是资金投放量最大的阶段,加强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对于高速公路建设的投资控制尤其重要。使用FIDIC条款、工程变更的控制、工程索赔的控制、工程价款的结算控制是主要的合同管理措施。  相似文献   

15.
一、单位犯罪诉因变更的模式选择确立刑事起诉的变更诉求规则,是贯彻不告不理原则和提高公诉和审判工作的准确度和公正性的需要。根据现行刑事诉讼法律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我国刑事诉讼制度中的诉求变更的主体分别是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法律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后,发现其所提出的公诉请求确有错误的,可以依照法定程序予以变更。人民法院在审理中发现新的事实或新的情况,可能影响定罪的,应当建议人民检察院补充或变更起诉。因此,诉求变更的时间限于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后至人民法院宣告判决前。关于单位犯罪的…  相似文献   

16.
王成 《政治与法律》2012,(1):108-116
情事变更原则的确立虽然在我国立法中一直反反复复,但一直存在于司法实务中。近些年来经济状况的不稳定,使得情事变更成为司法实务关注的焦点问题。去年国家各地出台的商品房限购措施,对很多合同关系产生影响。这些案件为对情事变更的检讨提供了机会。将某种情事认定为商业风险应当是原则,认定为情事变更是例外;不存在一般意义的情事变更,其认定是个案的判断;利益衡量是情事变更的分析工具;最终的判断还是结果的公正与善良。  相似文献   

17.
诉的变更之基本架构及对现行法的改造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下载免费PDF全文
毕玉谦 《法学研究》2006,28(2):17-32
在民事诉讼上,诉的变更决定着当事人诉讼行为的效力范围与诉讼整体发展方向。在有些情形下,诉的变更甚至将会导致诉讼标的的变更,以至于从总体上动摇裁判的基础。可见,对于诉的变更的确定,会对诉讼程序乃至当事人的实体权利带来重大影响,因此,在立法上,对诉的变更所涉及的范畴应当予以适当规范。如果界定得过于宽泛,将不利于保障诉讼程序的安定性与效益性;如果界定得过于狭窄,也不利于保障当事人充分地行使诉权,有违设置民事诉讼这种公力救济途径的旨意。在对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进行修订时,应当将诉的变更界定为诉的声明的变更与请求原因事实的变更。  相似文献   

18.
陈瑶 《法制与社会》2015,(3):272-273
行政区划调整对于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能否顺利履行之影响体现在其是否可以适用情势变更原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仅对“情势变更”作出原则性规定而缺乏指导意义.本文将通过案例提出问题,即情势变更能否事先约定及情势变更原则在纠纷产生后的适用和救济,来阐述情势变更原则在土地出让合同中的应用.  相似文献   

19.
武腾 《政治与法律》2020,(4):125-138
按照指导案例95号,将既有债权转入最高额抵押担保债权范围的,未经登记亦有物权效力,但不得对第三人产生不利影响。该指导案例并非将不动产最高额抵押权变更的模式改变为登记对抗要件主义,而是对概括最高额抵押权之否定立场进行缓和,以便更充分地发挥最高额抵押权的优势。特定债权的转入属于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的变更,其与债权确定期间的变更、债务人基准的变更一样,都不需要后顺位抵押权人等第三人同意,因为不会破坏这类第三人的信赖基础。债权范围的变更遵循实行合同自由原则,其效力与登记无关,只不过当事人不得将非基于正常交易关系产生的债权纳入担保范围,给第三人造成难以预料的损害。这一裁判规则不得类推适用于最高额抵押权的决算期变更、债务人基准变更,为保护不特定第三人对最高额抵押担保债权是否已确定的信赖,这些事项的变更只有在最高额抵押权确定前办理登记,才能产生物权效力。  相似文献   

20.
情事变更原则的产生及沿革现代民法中的诸多原则和制度都可溯源于罗马法,但情事变更原则却不属之。罗马法坚持合同严格遵守的原则,不承认有任何例外。继承罗马法的古教会法受日耳曼法的影响和基于人道的正义、衡平的立场,开始承认情事变更对合同的影响,由此而萌生情事变更原则的观念。到以工商业交易经济为背景的后期注释派时代(13世纪中叶、14世纪),注释法学家们从《优士丁尼法学阶梯》中注释出一个“情事不变条款”,认为每一个合同均包含一个默示条款,其内容是作为合同基础的客观情况应继续存在,一旦这种情况不再继续存在,准予变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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