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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学》2015,(6)
生态文明要求环境法反映环境保护的本质,以实现人与自然和谐的目标。不法行为惩罚主义的环境法以行为人"不犯"为直接规制目标,无法控制由不同环境消费者实施的总行为;总行为控制制度以控制总行为作为法律的直接规制目标,可以控制总影响,便于实现既定的控制目标,但这种制度下的总行为控制边界不一定符合环境保护的实际需要。环境质量目标主义主张把环境质量目标确定为法律的直接规制目标,并根据环境质量目标的要求构建环境法。环境质量目标主义环境法是环保目标先定的法、政府负责的法、服从科学的法,既便于实现立法确定的环境保护目标,又能使法定的环境保护目标更符合人与自然和谐的要求。环境质量目标主义环境法的制度主要有环境质量标准制度、环境决策制度、环境规划制度和环境质量及环保业绩评估制度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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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法的调整对象是环境法学研究的重要问题之一,但环境法究竟是调整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还是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一直以来都存在着很大争议.学者们出于侧重人类中心主义或生态中心主义的环境观的不同,在环境法是否能够调整人与自然关系的问题上持有不同的观点.本文基于熵的理论研究方法,兼采耗散结构论、协同论、系统论等科学研究成果认为,环境法调整的是人类影响自然环境的稳定状态的活动与自然环境的自身运动之间的协调关系,简而言之,即人与自然的关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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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环境法发展观的价值维度——面向消费主义的批判与超越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对消费主义的迷醉构成了现代性发展理念的灵魂。由消费主义所制导的发展观,在逻辑与现实中必然造成人与自然的对峙,并进而导致严重的社会异化和生态环境的危机。环境法走出了消费主义的狭隘伦理观,将和谐理念贯穿于整个法律规范之中,它是站在和谐的角度上反对消费主义。环境法坚持和主导的发展观是协调共生的和谐发展理念,是一种能够体现人与自然、人与社会、人与自我三重价值维度的和谐发展理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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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谐.广义上指人与人之间和睦相处、人与自然融洽共存。和谐社会是人类孜孜以求的美好社会,是古往今来人类不懈追求的美好愿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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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法产生和兴起于环境危机的时代,在法律领域承载着应对环境危机的历史使命。环境法的基本品格和历史使命决定了环境法成为保障和促进生态文明的首要法律部门。以生态文明为基本理念,根据生态文明建设的基本要求,环境法呈现出完全不同于传统法律部门的价值追求。作为环境法的核心价值,环境法的正义追求表现为多面的正义,包括代内正义、代际正义和人际正义。环境法的正义追求以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共处为终极目的,这同时也是生态文明建设的题中之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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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利益作为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核心利益诉求,具有时代同步性、利益共生性、层次拓展性之特征。对生态利益的完整回应与表达,是构建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法治体系的核心要求,应通过不同层次法律协同的展开予以实现。通过法律与党内法规的协同,以党内法规带动法律规范体系“生态化”转型创新,并推进两者的规则衔接与协调,能够体现和规范执政党对构建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法治体系的领导,充分体现生态利益的时代同步性特征。通过传统法律部门与环境法的协同,构建以生态利益为导向的利益衡量与转化机制,能够在推进生态利益与经济利益的共存共生中保障生态利益的实现。通过单个环境要素立法与系统性环境立法的协同,以环境司法专门化为主要实践路径,提升环境法对生态利益表达的整体性与系统性,能够充分回应基于“更优美的环境”而形成的生态利益层次拓展需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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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当代遭遇的生态危机实质是人类文化的危机,“人类中心论”是造成生态危机的思想根源。马克思《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中构建了人与自然关系的理论——人与自然之间是自然性质的对象性关系也是社会性质的对象性。在这种理论基础上,人与自然的和谐相处才是人与自然关系的主要内容和理想目标,人与自然和谐的实质是社会的和谐,是人与自然的统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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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环境破坏愈发严重,环境保护刻不容缓。人与自然的矛盾愈发激烈,正确地处理人与自然的关系有利于人与自然的和谐相处。立法者只有站在可持续发展的角度立法,才能实现环境法立法的根本目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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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与自然和谐的哲学本质是人的全面发展,其法制目标是人的环境利益平衡.以个人私益为出发点的公民环境权不能实现环境利益的平衡,环境利益平衡只能通过对公众环境利益的维护来加以实现.环境法对公众环境利益的维护主要依靠政府环境行政管理与责任制度和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制度,我国<环境保护法>在此方面存在不足,应加以修改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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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法调整对象一直是理论和实践领域亟待解决的问题.本文从中国传统伦理学和法理学的角度出发,论证了环境法不仅可以以调整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而且可以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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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环境资源法、能源法的现在与未来 总被引:11,自引:0,他引:11
中国环境资源法、能源法已经从第一代迈向第二代,其现在及将来的发展趋势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在环境法、能源法的伦理学基础上,从狭隘的人类中心主义转向人与自然和谐共存;在立法宗旨和目的上,将从经济增长优先转向循环经济和清洁生产;能源法将更加限制常规能源的使用和开采,激励可更新能源资源的投资和经营。中国环境资源法律和政策的总体趋势是更加绿色化,以顺应国内及国际的双重压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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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法的调整对象是论证环境法能否成为独立的部门法的关键,环境法的调整对象的观点核心在于人与自然能否成为环境法的调整对象。本文试图从环境法哲学的这一高度,解开这一困扰,论证环境部门法的独立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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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法公众参与制度是环境保护中的重要制度,对推动人与自然和谐,实现人类社会可持续发展有重要意义。我国环境法公众参与制度发展起步较晚,立法和制度建设取得了一定成绩的同时尚存一定的不足,导致公众参与程度不高,引起一系列公众参与环境管理、执法的冲突和矛盾,导致环境保护社会性并未完全体现。文章从环境公众参与制度界定入手,对我国环境法公众参与制度立法现状和不足进行分析,在此基础上,从专项立法、信息公开制度和公益诉讼制度角度提出了完善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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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法调整对象的应然与实然 总被引:9,自引:0,他引:9
环境法的调整对象是环境法学的一个基础性理论问题。环境伦理并不能为环境法调整“人与自然”关系提供充足的论据 ,而且在现实法律形态下也存在诸多障碍。学界对环境法调整对象的分歧 ,根本上渊源于对“法”概念的不同认识。建构可持续发展思想指导下的环境法律体系是更为务实的选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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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阐明了中国环境法60年的发展概况、所取得的成就、所存在的主要问题以及今後的发展方向。主张在环境立法内容方面,加强有关环境治理、环境善治、公民环境权、环境民主、公秉参与、环境知情权、环境公益诉讼、政府环境责任及政府环境责任问责制方面的立法:在环境法学研究方面提出:促进研究范式从“主、客二分”到“主、客一体”的转变;促进环境法上的人的模式从经济人模式、主体人模式向生态人模式转变。认为环境法治理建设应该以可持续发展为目标,以生态文明为方向,以环境法治为灵魂,以维护环境正义公平为宗旨,以环境安全为前提,以人与自然和谐相处为核心,以环境民主为手段,以追求环境效益和环境效率为激励机制,以健全综合生态系统管理和环境“善治”机制为导向,充分发挥环境法律调整人与自然关系的作用,使其成为建设环境友好社会、资源节约型社会和生态文明社会的法律保障。环境法学应该研究生态化方法和综合生态系统管理理论,促进环境法向生态法转变,促进环境法律制度的生态化.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