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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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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潘荣 《法制与社会》2014,(18):279-280
2011年5月1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八)》对原《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做了较大修改,在法学理论界引起巨大反响。修改后的刑法条文调整了构成条件,扩大了适用范围,降低了入罪门槛,增强了可操作性,并对相关个人进行责任追究,极大增强了刑法威慑力。但是仍旧存在着不足之处,需要不断的改进和完善。环境立法工作仍需再接再厉,环境的刑法保护仍需加强。  相似文献   

2.
公诉机关:山西省运城市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山西省运城地区尊村引黄灌溉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靳守邦,局长。 委托代理人:贾新民,山西省衡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余忠元,山西省运城地区尊村引黄灌溉管理局副局长。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山西省运城市安邑水库管理委员会。  相似文献   

3.
论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论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杜澎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向土地、水体、大气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危险废物,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行为。①该罪为修订...  相似文献   

4.
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构成要件研究   总被引:2,自引:1,他引:1  
现行刑法实施以来,有关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犯罪的构成要件的争议一直未断,例如"明知故犯"、共同过失、环境污染行为与危害后果的因果关系、单位作为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主体存在的问题、刑法是否应当设立该罪的危险犯以及相关的刑事政策等.厘清这些问题对惩治和预防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的刑法理论与实践皆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相似文献   

5.
随着现代化的进程,环境污染犯罪频繁发生并且不断翻新。环境污染已经严重危害我们的生存环境,成为人类的公敌。保护环境,遏制严惩环境犯罪是地球人的呼声,各国政府和法学界达成了用作为法律底线的刑法来调整环境犯罪的共识并都赋予了实践。《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也在第338条规定了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而该罪在理论和实践中都有很大争议,主要集中在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犯罪构成上,因此影响该罪在实践中的认定和定罪量刑。为此,我们有必要对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构成要件予以正确的理解和把握。  相似文献   

6.
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主观认定问题探索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自1997年刑法新设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以来,围绕该罪的主观认定问题,学界存在不同的主张,有的主张只能是故意的,有的主张故意和过失的,还有大多数学者所主张的只能是过失的。本文指出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的主观方面究竟应该怎么去认定,立足于我国现行刑法规范,结合相关刑法理论,该罪的主观方面只能是过失。  相似文献   

7.
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的立法修改研究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刑法作为最后保障法应对惩治严重污染环境的行为发挥重要作用。我国1997年《刑法》规定的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在犯罪对象、污染排放物范围以及成立犯罪的标准上有诸多缺陷,《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八)》)对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进行了较为全面的修改,总体上降低了犯罪门槛,对保护环境具有重大的意义,但该罪的法定刑仍存有较大缺陷,需要进一步完善。  相似文献   

8.
试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的主观方面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理论界对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还是过失看法不一。而行为人的主观方面对于认定此罪与彼罪意义重大 ,并直接影响量刑的轻重。  相似文献   

9.
安化县是湖南省的一个山区大县,地处雪峰山余脉中段,境内山高林茂,风光旖旎。然而2003年8月,这里却发生了与当地山川秀美的自然生态环境极不协调的一幕:安化县梅城卫生纸厂罔顾国家法律和群众健康,大肆排放有毒气体,造成86人中毒,其中84人系小学生,年龄最大的12岁,最小的仅8岁,酿成了一起重大环境污染事故。之后,事故的直接责任人龙金林、张旭龙、刘满元被押上法庭受审,由此引发了全国重大环境污染犯罪第一案。  相似文献   

10.
11.
我国于1997年修订刑法时增加了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本文首先从犯罪的主观上讨论是否适用严格责任原则,然后提出了目前立法上对该罪的缺陷所在,最后,鉴于本罪主观要件的复杂性和环境污染的巨大危害性,建议应完善立法,对污染环境的刑事责任给予具体的规定,并细化罪名。  相似文献   

12.
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白炽化使得我国的环境保护长期备受冷落,刑法修正案(八)的出台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这一格局.考察与梳理刑事立法史,我们会发现,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到污染环境罪的转变,旗帜鲜明地表达出我国刑事立法在环境保护这一主题上的理念嬗递:从盲目抵制犯罪化到积极推行“降低起刑点”;从立法宜粗疏到严密刑事法网;从“惩恶于已然”到“预防于未然”.加强我们这个时代的环境保护,亟需刑法这一手段的积极有效运用.  相似文献   

13.
李新 《法制与社会》2011,(15):253+256-253,256
智力是人与生俱来的一种能力。它是人认识、理解客观事物并运用知识、经验等解决问题的能力。犯罪构成的四要件是判断罪与非罪,区分此罪与彼罪的的关键因素。智力与犯罪构成的四要件的每个方面都有诸多联系,它决定了刑事责任年龄的划分,与犯罪目的和手段也息息相关。加强对智力与犯罪构成之间关系的研究对于我们从法理上正确把握有关立法上的规定大有裨益。  相似文献   

14.
本文针对《刑法修正案(三)》关于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罪的规定,根据犯罪构成要件的理论,并结合具体的实践,对该罪的具体构成特征从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以及犯罪的主观方面进行了较为深入的分析。  相似文献   

15.
单位犯罪在我国刑法上经历了由反对到认可的历史过程,现在已经成为一类重要的特殊主体的犯罪,随着立法和司法实践的不断进步,单位犯罪的构成理论也日益得到发展。有关单位犯罪主体的认定、单位犯罪的罪过问题以及单位行为的认定问题一直是刑法理论界争议较大的问题。本文认为在单位犯罪的主体认定方面,一方面应当从立法出发,同时还应注意到立法存在的不足和缺陷;单位犯罪的罪过表现为单位整体意志的整体罪过,不仅有故意,也可有过失;只有单位主管人员或直接责任人员实施犯罪行为是经单位决策机关事前决定或事后认可的情况下,才能体现出单位的意志,才代表单位的行为,才能认定为单位犯罪。  相似文献   

16.
骆群 《行政与法》2010,(6):63-65
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之危害行为既可以是作为形式又可以是不作为形式,当排污主体不具有排污权或虽具有排污权但没有能力处理废物达到排污标准的情形时,排污这种危害行为是作为的形式,当具有排污权并有能力处理废物达到标准而超标排污时,则危害行为表现为不作为的形式。建议对《刑法》第338条进行增设危险犯、条文表述以及刑罚设置等进行修改,增设第2款,对有放射性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危险废物之外的废物所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或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行为进行规制,并增设不处理垃圾罪,以加强相关机构和人员的环保责任。  相似文献   

17.
杜文曌 《政法学刊》2004,21(4):46-47
医疗事故罪的主体除卫生技术人员外,还包括医疗机构中其他负有保障就诊人生命健康权而实施某种特定行为义务的人 员。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不包括间接故意。侵犯的主要客体是就诊人的生命健康权。客观方面实施了严重不负责任的行为,并造成了 二级以上医疗事故或导致3人以上人身损害后果。  相似文献   

18.
随着国际社会的交流与合作日益密切,侵犯国际社会共同利益的犯罪行为的发生率也在不断上升,为了维持和保障稳定的国际环境,亟待解决国际犯罪的构成问题,统一和明确国际犯罪的构成要件,完善相关的国际犯罪理论。  相似文献   

19.
探析合同诈骗罪与合同欺诈行为的区别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在司法实践中如何正确区分合同诈骗罪与合同欺诈行为的界限并非易事。如果不能正确区分这两种行为,就会带来如下恶果:要么将合同诈骗罪定性为合同欺诈行为,从而放纵了犯罪;要么将合同中的合同欺诈行为定性为合同诈骗罪,错误地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所以正确界定合同诈骗罪与合同欺诈行为,不仅有重大的实践意义,也有重大的理论意义。文章主要从合同诈骗罪与合同欺诈行为的概念、特征、联系、区别等方面,对合同诈骗罪和合同欺诈行为进行比较系统的研究和探讨,以便更好地指导司法实践。  相似文献   

20.
聂立泽 《政法学刊》2003,20(6):21-24
暴力取证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行为。是97刑法典中的新增罪名,其罪名的确定是恰当的,此罪在客体、客观方面,主体、主观方面的特征均有争议,须予以澄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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