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算法时代,在机器学习技术与大数据技术的驱动下,算法创作进一步促进了人工智能的自主性.坚守作者中心主义范式下的主客体一致性标准,将无法为算法创作物提供有效的法律保护.事实上,读者中心主义对现代著作权制度也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并在作品独创性方面为科技作品、实用作品的著作权保护提供了坚实的理论基础.读者中心主义所确立的主客体分离评价标准为算法创作物视为作品提供了独创性判断的理论路径.算法自由就是作品表达自由的技术表现,故而可使算法创作物具备独创性.在否定人工智能法律主体的前提下,可以通过委托作品的权属分配机制,一方面有限承认人工智能的机器作者身份;另一方面将著作权全部归属给人类开发设计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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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交易数量的逐渐增加,消费者作为交易的一方主体,其地位不断得到提升。面对消费领域出现的新问题、新热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也由此陷入"维权尴尬"的局面。消费者资格界定的重要性日渐凸显,而公众的认识一般停留在日常生活层面,由此引发了法律适用上的重重矛盾,消费者权益的保护也因此受到制约。鉴于此,本文从法律的角度对消费者资格的法律界定和几类特殊人群消费者资格界定两方面进行了初步的解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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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编撰物的著作权问题主要牵涉到对作品独创性的界定。美国Feist案非常具有代表性。美国最高法院不仅强调了一般性作品受著作权保护的独创性要求,而且强调了事实编撰物一类的事实性作品受著作权保护的独创性要求。对事实性质作品著作权性质的否认表明了其对作者未来创作材料保障的关注。在事实编撰物这类案件中,法院需要解决的是对事实的编撰物中对于信息的保护和坚持信息是与其他作品相关的公共财产的观点之间的冲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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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目前在认定行政诉讼被告资格时采用的是行政主体、行为主体和责任主体合一的标准,其理论依据是“立法授权说”与“独立财产说”。然而,这两大学说都存在重大缺陷:前者混淆了程序与实体、事实问题与法律问题等的关系;后者反映的是民事法人制度的特点,没有反映行政诉讼的要求。笔者认为,应以行为主体为标准来认定我国行政诉讼被告的资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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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人作品"规定的重构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著作权法》同时规定了"法人作品"和"特殊职务作品"及其两者不同的著作权归属规则,导致在实践中难以区分这两类作品.因此,应当对"法人作品"的规定进行重构,对其原则适用"委托作品"和"特殊职务作品"的著作权归属规则,并同时规定自然人作者不在作品上署名的情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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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加入WTO的《议定书》和《工作组报告书》中,我国承诺享有诉权的是"受到被复审的任何行政行为影响的个人或企业"。我国现行的合法权益标准下的法律利害关系标准虽然对行政诉讼原告资格作了扩大性的解释,但与WTO的要求相比仍然存在差距。将法律上的利益作为界定行政诉讼原告资格的标准,是我国切实履行WTO义务的要求。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