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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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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随着国际商事仲裁的发展,现行的国际商事仲裁司法审查制度逐渐暴露出很多不足和缺陷.这些缺陷集中体现在两个方面:首先,是各国在司法审查实践上的不统一.一些国家在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时,并不考虑仲裁地国对仲裁裁决效力的界定,即使仲裁裁决已经被相关法院撤销,这些国家也会承认与执行,从而造成实践中的冲突.其次,国际商事仲裁司法审查制度无法充分解决“一裁终局”制度带来的问题,实体不公正得不到司法审查的救济.  相似文献   

2.
传统国际商事仲裁理论认为,国际商事仲裁裁决一旦被仲裁地国法院撤销便丧失效力,无法获得相关执行国的承认与执行。然而,晚近以来,美国在已撤销的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问题上的做法发生了变化,开始根据个案灵活决定是否予以承认与执行,在充分尊重当事人仲裁协议的前提下最大限度地保护本国当事人的利益。我国相关法律关于已撤销国际商事仲裁裁决问题的规定过于僵硬,不利于法院灵活作出符合我国当事人利益和尊重当事人仲裁协议的决定,因此,应在结合国情的基础上,合理借鉴美国的做法,完善相关立法和实践。  相似文献   

3.
随着国际商事纠纷日益增多,国际商事仲裁成为解决国际商事争议的一种行之有效的手段。国际商事仲裁的程序正义离不开法院的监督和支持。法院对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撤销是法院对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监督的一种重要的方式。关于撤销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国际公约主要有《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即《纽约公约》和《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但是国际公约关于撤销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规定并不健全,缺乏可操作性。因此有必要对撤销国际商事仲裁裁决制度进行全面而系统的研究,以完善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撤销制度,促进国际仲裁的发展。  相似文献   

4.
受理撤销仲裁裁决申请的法院,应对申请作出怎样的处理?商事仲裁裁决在什么范围内撤销?已被我国撤销的涉外仲裁裁决在国外法院是否应该得到承认和执行?本文对以上三个尚有许多不明确之处的问题进行了初步的梳理。  相似文献   

5.
在国际商事仲裁中,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是一个比较复杂的问题,因为一国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除了在本国承认和执行外,还涉及到在外国的承认与执行以及外国的裁决在本国的承认和执行问题。而世界各国对仲裁裁决承认与执行程序的规定往往各不相同。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在建立和完善涉外仲裁法律方面已取得显著成就,形成了完整的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法律制度。①本文就我国对仲裁裁决的承认和执行问题作以论述。一中国的仲裁裁决在国内的承认和执行问题仲裁裁决是仲裁庭对争议事项进行审理后所作出的终审裁决,双方当事人都不可以向法院…  相似文献   

6.
由于各国在撤销国际商事仲裁裁决标准上的巨大差异以及《纽约公约》规定的任意性,使得各国在对已撤销裁决的承认和执行问题上产生了分歧。本文试从国际商事仲裁的特点和现实出发,对不同的理论和实践进行评析,并对这一问题的解决提出了自己的看法。  相似文献   

7.
越南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历史情况并不理想。有关外国仲裁裁决承认与执行的立法存在一些问题,比如仲裁裁决的国籍认定标准与国际做法不符、检察机关的过度干预等。司法实践中,法院倾向于采取保守的态度,拒绝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情况较多。对越南有关仲裁裁决执行的法律及其适用中出现的问题进行分析,以期为我国商人了解越南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制度提供帮助。  相似文献   

8.
仲裁裁决的承认和执行是国际商事仲裁制度的核心问题。近年来,出现了国外仲裁机构在我国开庭审理案件的情形,从而引起对此类仲裁裁决性质的争论。由于我国立法的不完善,对此类裁决的承认和执行存在一些问题。因此有必要明确国外仲裁机构在我国仲裁的法律性质。分别不同情况,对于国内仲裁裁决有效行使撤销权;对于非内国裁决避免将程序审查变相为实体审查;赋予外国仲裁机构在我国审理案件时所作临时措施的承认与执行效力。  相似文献   

9.
涉外纠纷的当事人通常向国际仲裁机构寻求救济,但这种救济还需依赖一国法院对国际仲裁机构裁决的承认和执行方能得以落实.有必要通过分析在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承认、执行中的公共政策制度,探索问题背后关于商人自治与司法介入的价值层面取舍,进而提出相应建议以促进国际商事仲裁制度的完善.  相似文献   

10.
1958年《纽约公约》作为仲裁裁决跨国承认与执行的指导性公约,在界定仲裁裁决范围上存在不清晰的地方,导致仲裁临时措施决定很可能无法适用公约而更便利的在缔约国间被承认与执行.无论依照法律英语语境、各国仲裁法律和仲裁规则,都能发现仲裁临时措施决定和《纽约公约》项下的仲裁裁决存在分歧之处.而仲裁临时措施推进仲裁程序顺利进行和保障仲裁裁决有效执行的两大功能只有通过跨国承认与执行才能实现.因此,讨论能否对《纽约公约》项下仲裁裁决的定义做扩大化解释,或者通过其他方法使仲裁临时措施决定的跨国承认与执行更为便利是十分必要的.  相似文献   

11.
根据我国现行立法,对我国国内仲裁裁决的司法监督包括撤销仲裁裁决和不予执行仲裁裁决两种方式,但这两种监督方式无论是在立法模式上还是在具体制度上都存在严重的弊端,因此,宜建立撤销之诉和执行异议之诉实现对国内仲裁裁决全面而合理的司法监督。  相似文献   

12.
我国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程序性规范零散,缺乏系统性及基本原则的统帅及指导,导致司法实践程序问题多多。因此,应当确立相应的法律基本原则,参照民事诉讼程序建立审查法律制度,以完善我国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程序法。  相似文献   

13.
我国仲裁立法与实践已普遍接受仲裁条款独立性原则,但地方法院在此问题上有竞争仲裁管辖权的观念。我国由仲裁委自裁管辖,且在与法院的管辖权发生冲突时,法院的裁定优先,这与国际仲裁惯例不相吻合,因此,要在立法及实践上改变这一做法。  相似文献   

14.
高度自治的仲裁权同样存在着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可能和风险,对其进行监督就成为必要,司法监督是最好的监督方式。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司法审查是对仲裁进行监督的重要方式之一。  相似文献   

15.
贺万忠 《外交评论》2005,(2):95-100
国际惯例合意选择是自治性商人法理论所创设的旨在使国际商事交易全面摆脱国内法影响的新的选法规则。基于国际商事仲裁的独特价值,其已为一些仲裁立法所吸纳,而由于司法在政治及社会体系中的特殊功能,其成为商事诉讼中一项选法规则的条件尚未成熟。  相似文献   

16.
略论国际商事仲裁的优势及其实现途径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与国际民事诉讼相比 ,国际商事仲裁的优越性表现在其所具有的自主性、专业性、灵活性、经济性、保密性以及国际性等方面 ;其局限性则表现在仲裁庭权力的有限性以及仲裁公正的不确定性等方面。要充分实现国际商事仲裁的优势 ,完善国际商事仲裁制度应从三个方面着手 :树立正确的仲裁理念、制定完善的仲裁规范 ;提高相关人员的仲裁意识。  相似文献   

17.
仲裁条款有效性的最终决定权在人民法院 ,而不是仲裁委员会。如果某仲裁机构对仲裁条款的效力作出错误的裁定 ,可能并且应当导致仲裁裁决的被撤消或执行被拒绝。《仲裁法》第 58、6 3、70、71条中的”仲裁协议”。必须被理解为“有效仲裁协议”。  相似文献   

18.
由于商事交往的发展以及仲裁本身的独特优点,很多国家和国际组织都支持仲裁更多、更广泛地应用。但是由于国际及国内商事交易中,主体、客体以及法律关系的复杂性,法院和仲裁机构都面临着更多的实际问题,特别是关于仲裁协议效力扩张的问题。瑞士对于此问题已经有了丰富的理论和实践。我国可以借鉴瑞士的经验,循序渐进地在立法上引入仲裁第三人制度,并且通过司法实践加以完善,以满足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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