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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12 毫秒
1.
依据我国《破产法》第18条的规定,破产管理人享有对破产程序中待履行合同的继续履行权和解除权,但我国并未规定破产管理人是否享有类似于《美国破产法》上待履行合同的转让权。基于实现破产法保障破产财产最大化和提高破产执行效率,从而公平清理破产程序中债权债务的立法目的,我国可以适当的规定破产程序中破产管理人对待履行合同的转让权。  相似文献   

2.
陈思思 《法制博览》2023,(27):60-62
依据《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在企业进入破产程序之后,针对债务人所取得的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财产的权利人可以向破产管理人主张取回,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文依据《企业破产法》及相关规定,对破产程序中关于特定货币资金的取回权的行使及救济进行简要分析和论述。  相似文献   

3.
2007年6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是我国当前对合伙企业规定最为详尽的法律,在该法第92条中首次规定了在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债权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该合伙企业破产,或者要求普通合伙人清偿债务。对此规定理论界进行了广泛的讨论,合伙企业是否有破产能力?合伙企业如何适用《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笔者拟对合伙企业破产能力、破产原因、破产财产以及合伙人连带破产问题进行讨论,以期使合伙企业破产制度更具可操作性与实践意义。  相似文献   

4.
王辉 《法制博览》2013,(1):60-61
本文着重分析破产欺诈行为的特征,并结合现行法律规定及社会实践中遇到的各种问题,从破产欺诈行为的时间限制、公司法人人格独立制度、破产管理人制度等方面提出规制破产欺诈行为的法律措施和建议。  相似文献   

5.
《工会博览》2003,(4):74-74
为了更好地规范破产企业的职工安置问题,根据国家最新规定,对实施政策性关闭破产的企业,职工安置方案必须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报当地政府企业兼并破产协调小组审核批准。  相似文献   

6.
周晓  汤霞 《法制博览》2022,(11):79-81
根据现有法律规范,企业因客观原因已无法继续经营,进入破产程序时有两种拯救方式,其一为和解制度,其二为重整制度,本文旨在讨论破产重整制度.实践中,破产重整制度一般为大型企业准备,对于中小型企业以及类似于中小企业的个体工商户,法律上并未有特殊规定,惯例以现行破产重整制度进行处理.但是现行破产重整制度对于中小企业的破产关注度...  相似文献   

7.
秦天雄 《法制博览》2013,(1):44-45,29
当负连带保证责任的保证人破产时,保证人具有何种保证责任,新《破产法》对此未作具体规定,使得债权人的利益难以得到有效保护。本文基于对破产财产分配的数理分析,分析现有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的利弊,通过明确保证人破产时的保证责任,改革破产财产的分配方式,确立实体财产与将来债权相结合的新破产财产分配方式及债权人优先权制度,为保护债权人利益提出了解决办法。  相似文献   

8.
白广河 《法制博览》2023,(17):51-53
当下,我们国家的破产重整制度相对完善,可是针对重整计划执行时期的相关研究与探索还不够深入,涉及重整计划执行期间转换为破产清算程序有关法律规定更少。尽管重整计划执行失败并不是重整计划执行结果的常态,但现实中仍然存在不少重整计划失败的案例,因此,明确重整计划的相关法律规定,做好重整计划执行期间与破产清算程序的转换和衔接,直接关系着债权人、债务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权益。本文通过对重整计划执行期间转破产清算实务中的问题研究,探寻解决对策,以优化破产案件处置效率效果,优化营商环境、促进社会经济平稳长远发展。  相似文献   

9.
雷丹  王琪  孙源 《法制博览》2023,(22):70-72
根据我国《企业破产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破产债权的审查与确认是管理人执行职务的重要工作之一,事关债权人的根本利益。债权只有经过审查确认后,债权人才能行使《企业破产法》赋予其的表决、受偿等权利。与此同时,破产债权的审查与确认对整个破产程序,包括战略投资人的招募、重整计划草案的制定及表决通过、债权的清偿等都有着十分重要的影响,甚至影响破产程序的成败。但是,每个破产企业的债权都有其自身的特点,在债权审查与确认过程中需结合破产企业自身特点予以审查确认。笔者现就证券公司破产重整的债权审查与确认分享一些实务经验。  相似文献   

10.
梁正夫 《法制博览》2023,(12):127-129
“濒临破产企业董事申请义务”在学理上简言之,系通过立法对董事科以强制性破产申请义务,当公司出现破产原因时,董事未提起或未在法定期限内提起破产申请,导致公司资产遭受损害的,破产管理人、债权人得以以董事违反义务造成的损失为限,向董事主张赔偿责任。它在破产法律体系成熟国家是一项重要的内容,是启动破产保护制度的重要环节。但我国现行《企业破产法》对此没有规定,导致实践中当公司陷入财务危机,经营困难时,企业的当家人不主动向法院申请破产,反而隐瞒真实经营状况,继续经营,甚至通过大幅举债进行高风险投资活动以挽救企业,严重损害债权人权益和破产法权威。  相似文献   

11.
遗嘱信托是一种遗产处理方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新增关于遗嘱信托的规定,是与时俱进地对现实社会发展做出的精准回应,彰显了私法自治。但是,在目前我国研究建立个人破产制度之背景下,遗嘱信托因其破产隔离功能,与个人破产制度的适用产生了矛盾和冲突。为此,我国信托立法应完善欺诈性信托撤销权的相关内容,同时在未来个人破产立法中,吸收国外对个人破产制度的立法经验,明确规定委托人实施欺诈性信托时的债权人撤销权。  相似文献   

12.
樊岩磊 《法制博览》2022,(3):136-138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五百零八条至五百一十六条依次规定了自然人、其他组织及企业法人作为被执行人在资不抵债时的清偿分配规则.其中,自然人、其他组织适用参与分配制度;企业法人适用执行转破产制度,且在破产不能时适用优先清偿规则.实务中对两者存在混淆和争议,为解决该问题并提高执行转破产适用率,可借鉴《强制执行法(草案)》对《...  相似文献   

13.
按照我国《破产法》的规定,国有企业破产转让时,职工住宅不列为破产财产。职工的住房虽然在职工宿舍里,是单位分配的居住用房,  相似文献   

14.
劳勇 《法制博览》2023,(25):118-120
由于管理人报酬制度出现了不符合当下破产制度的发展节奏,法院作为管理人报酬决定人能够对管理人报酬确定方面具有绝对的话语权。此外,由于在管理人报酬计算过程中,我国法律只设置了最高上限而没有规定下限,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就出现了管理人报酬被极度压缩的现象,使得年轻律师纷纷不愿意涉足破产业务,同时在这种情况下即便是行业内的一些高能力人才也不愿意承接破产管理类工作,基于此,管理人报酬机制亟待改善。  相似文献   

15.
曹换 《法制博览》2014,(1):27-28,26
随着国际商业贷款业务惯例的引入,为预防银行信贷风险,加速到期条款已被金融借贷合同普遍采用。对于加速到期条款的法律性质、法律效力以及基于此条款而为的清偿是否属于破产撤销的范围,在理论和实践中均无定论。本文以三鹿破产案件为例,认为合同意思自治原则下的加速到期条款,在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其法律效力应给予肯定。但对于基于此条款而为的清偿是否属于偏颇性清偿,是否属于破产撤销的范围还应分类分析,不能一概而论。  相似文献   

16.
纵观《民诉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三条至五百一十六条对于“执转破”程序的相关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对于“执转破”程序的启动在规则层面存在着诸多不够细化的问题,而这些问题也直接造成在司法实践层面“执转破”程序在启动时阻力重重。要克服这些阻力,真正打通从执行程序向破产程序转换的“最后一公里”,就必须在启动方式、启动条件、启动流程和路径选择上做进一步细化、合理化的规定。  相似文献   

17.
谷站营 《法制博览》2023,(20):61-63
税务机关代表国家行使税收债权,对符合破产条件的企业可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实现税收债权。税务机关在实现税收债权的过程中,发现企业存在欠税、偷税、逃税等问题,应该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规制,比如采取行政手段、刑事措施等,对税收债务进行及时追收。但由于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的特定情况、特别规定,税收债权的实现也不同于正常的征缴。本文基于《破产法》和税法,研究企业破产程序中税收债权法律问题及建议。第一部分阐述了《破产法》和税法及二者之间的矛盾;第二部分分析了破产程序中税收债权法律问题;第三部分针对税收债权法律问题提出了相关的建议。旨在为企业破产后税收的清偿和我国税收制度的完善提供一些参考。  相似文献   

18.
企业破产制度是企业在市场竞争中因各种原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通过重整、和解或清算等法定程序,使债务得以延缓或公平清偿的法律制度。2006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正式诞生,它较全面的规定了中国企业破产制度。企业破产重在清偿债权,而破产财产构成的完整与合法又是公平清偿破产费用与债权人债权的前提与保障。  相似文献   

19.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计委等11个部门近日联合下发的意见规定,具有劳动能力、并有就业愿望的4类人员可享受再就业扶持政策。这4类人员是:国有企业的下岗职工,国有企业的失业人员,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  相似文献   

20.
薛垒 《法制博览》2023,(22):136-138
外国跨境破产程序欲在另一国获得救济,需得到被请求国的承认。而我国在跨境破产程序的承认制度上仅依靠《企业破产法》第五条的规定尚有欠缺,未能形成完整体系,从而存在着管辖问题不明、互惠关系认定困难、公共政策不清等若干疑难。虽然近年来司法机关正密切关注该领域的问题,但是还需要进一步完善其中的制度,引入主要利益中心确定管辖权,积极促进推定互惠的运用,严格限制公共政策例外条款的适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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