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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换 《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4,(1):96-99
鉴于银团贷款数额大、期限长、风险高的特点,为了避免信用风险,保证贷款及时收回,采用交叉违约条款已成为银团贷款实践的惯例.交叉违约条款作为重要的保护性条款,可以保证当借款人出现财务危机或其他不利情形时,银团能够不迟于其他债权人采取救济措施,保证行动的及时性,从而最大限度地维护银团的利益.但近年来,交叉违约条款呈现被滥用的趋势,其公平性遭到众多学者的诟病.为此,应当从交叉违约条款的法律内涵和法律性质出发,分析其法律效力以及适用此条款所面临的法律风险,进而从不履行主体、违约债务性质、违约性质及违约金额等方面对交叉违约制度加以完善,限制交叉违约条款的滥用,以平衡贷款双方的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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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国际商业贷款业务惯例的引入,为预防银行信贷风险,加速到期条款已被金融借贷合同普遍采用。对于加速到期条款的法律性质、法律效力以及基于此条款而为的清偿是否属于破产撤销的范围,在理论和实践中均无定论。本文以三鹿破产案件为例,认为合同意思自治原则下的加速到期条款,在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其法律效力应给予肯定。但对于基于此条款而为的清偿是否属于偏颇性清偿,是否属于破产撤销的范围还应分类分析,不能一概而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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