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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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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一、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立法比较(一 )立法模式。目前世界上关于反黑社会组织犯罪的立法模式 ,大体包括三种 :(1 )尚未建立专门的反黑社会组织犯罪的刑事立法。这些国家的有组织犯罪尚处于发展时期 ,典型的黑社会组织尚未出现 ,因此对于集团性犯罪案件、带有黑社会性质的集团犯罪等 ,适用刑法上关于共同犯罪的一般规定 ,对于组织、领导、参加犯罪组织的行为本身未规定为独立的罪名。如墨西哥法律的规定。在墨西哥 ,虽然刑事诉讼法中规定有组织犯罪是指“三个或三个以上的人按纪律等级规则组织起来 ,以一贯使用暴力的方式或…  相似文献   

2.
根据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规定,对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除可以判处主刑和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外,并没有对此类犯罪作出判处罚金或没收财产的规定。笔者认为,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应增设财产刑,理由是:一、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特征看,有其理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规定,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特征之一,即“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从这一规定看,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行为具有鲜明的经济目的,经济色彩强烈。为了获取非法经…  相似文献   

3.
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定罪量刑之浅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姜树政 《山东审判》2007,23(1):93-96
黑社会犯罪作为一种理性化的高级犯罪形态,是国际上最为严重的犯罪之一,是有组织犯罪最为典型的一种形式。我国刑法第294条对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作出了专门规定,即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罪,入境发展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罪,  相似文献   

4.
为了有力惩治带有黑社会性质的犯罪,我国修订后的刑法增设了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罪;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三个关联的罪名。本文将对关于这三个罪名认定的相关问题谈点看法。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认定刑法第294条规定的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从犯罪形态理论上看,属于行为犯范畴。行为人只要实施了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为即可构成犯罪。从犯罪构成方面进行分析可知:在客观方面具体表现为行为人组织、领导或参加以暴力、威胁或以其他手段参加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歹,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经济、社会  相似文献   

5.
林国辉 《法制与社会》2011,(36):130-131
1997年《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设立“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罪名开始十年内,适用寥寥,但近几年,各地判例突增。2011年的刑法修正案八对该罪名进行了修改,将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基本特征以及刑罚予以补充和完善。本文拟就现阶段我国刑法对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规定以及相关司法解释入手,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在司法实践中的几个问题进行论述。  相似文献   

6.
目前,有组织犯罪和有组织犯罪集团已成为世界性的问题,其犯罪网络和影响已经超越了国界。在我国,象国外那种职业性和典型的黑社会犯罪组织还没有形成规模,但黑社会性质的犯罪也大量出现。为遏制此类犯罪的产生、发展,刑法及时增设了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相似文献   

7.
汪涛 《法制与社会》2012,(6):116-117
随着经济与社会的不断向前发展,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日益呈现高度组织化、技术化、隐蔽化、智能化等特点,使得侦查、起诉及审判难度不断加大。为了更好的适应新形势下惩治、打击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需要,《刑法修正案(八)》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中的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增设了财产刑,但本文认为,该修正案仍有可完善之处。本文将以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相关法条中有关财产刑的规定为出发点,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财产刑的适用及立法、司法的完善进行探讨。  相似文献   

8.
自从改革开放以来 ,黑社会犯罪在我国又沉渣泛起 ,加之境外黑社会的渗入 ,有组织犯罪即黑社会 (性质 )犯罪在我国日益猖獗。从国际上来看 ,黑手党、1 4K等黑社会组织的活动范围都已经超越了国界 ,成为世界性的公害犯罪。我国 1 997年刑法第 2 94条规定了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罪以及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从此 ,关于黑社会的犯罪正式进入我国的刑事立法。理论界和实务界对于黑社会 (性质 )犯罪的研究可谓方兴未艾。正是在这些背景之下 ,经过数载的辛勤耕耘 ,何秉松教授所著长达六十多万字的《有组织…  相似文献   

9.
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司法认定中若干疑难问题探讨(上)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是一种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有组织犯罪。在近期全国开展的“严打”整治斗争中,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被列为打击重点。1997年修订后的我国刑法第294条规定了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罪,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为了更有力打击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2000年12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这无疑对于司法实践中审理此类案件,正确适用法律是非常有帮助的。尽管如此,  相似文献   

10.
林峰 《中国检察官》2021,(16):12-15
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中,涉黑组织成员实施具体犯罪行为的时间决定了该宗犯罪是否产生追诉时效中断的后果。涉黑组织成员实施的个人犯罪因在追诉期限内又实施了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而产生追诉时效中断。涉黑组织成员在组织存续期间实施的具体犯罪因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行为处于继续状态而产生追诉时效中断。如果涉黑组织成员在涉黑组织实际成立之后实施的具体犯罪在1997年刑法修订生效时已超过追诉期限,则不会产生追诉时效的中断。在追诉时效中断的情况下,具体个罪的追诉期限应从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相似文献   

11.
关于有组织犯罪、带黑社会性质犯罪、黑社会犯罪和帮会型犯罪的研究、探讨已成为我国刑事法学研究的热点。尤其是新刑法明确规定了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以后,大家对此类犯罪的研究日益增多。然而,由于我国的刑法典中没有提出“有组织  相似文献   

12.
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法律性质和特征   总被引:11,自引:1,他引:10  
黄京平  石磊 《法学家》2001,(6):27-31
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是我国1997年刑法新增设的一个罪名,这一罪名的设立为我国司法实践惩治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提供了法律依据。2000年12月10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为组织、领导、……  相似文献   

13.
黑社会组织犯罪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都是同一性质的犯罪,境外黑社会组织入境举行扎职仪式等组织性活动,不应当按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罪定罪处罚,而应以组织、领导、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定罪处罚,文章还着重研究了刑法中当然解释的可适用性.  相似文献   

14.
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作为我国97刑法为实践需要新增的罪名,是我国现阶段黑社会犯罪的主要形态。但由于立法本身的不够明确和完善,司法实践在具体认定时常引发争议,使刑法的作用难于得到充分发挥。本文主要从一则案例为切入点,探讨了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内涵及司法界定,同时对司法实践具体认定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提出了自己的看法。  相似文献   

15.
试论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罪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本文依据我国刑法对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罪的规定和有关国际公约对打击恐怖活动犯罪及恐怖活动的组织犯罪的规定,从刑法理论上分析了我国刑法中的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罪的犯罪构成特征,以期指导刑事司法实践.  相似文献   

16.
梅传强  胡江 《现代法学》2011,33(2):98-107
现行《刑法》关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着理解和认定上的困难,已经不能适应惩治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新要求,有必要重视重庆打黑除恶专项斗争中暴露出的刑法规定上的不足,对《刑法修正案(八)(草案)》的相关规定予以评述并提出相应的修改建议。当前,我国没有必要制定单独的反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法律。在修订《刑法》第294条时,应当区别对待组织、领导者和积极参加者、一般参加者,并设置相应的刑罚,同时应当增设第294条之一以界定黑社会性质组织。对于所有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均应增设财产刑,并提高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法定刑。此外,不宜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规定为特殊累犯,而应当规定为特别再犯,并提高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缓刑、减刑和假释适用标准。  相似文献   

17.
我国刑法关于黑社会犯罪的法律适用现行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增设7了黑社会犯罪的法律规定,该条款共包括三个罪名:(1)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2)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罪;(3)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是指组织、领导或者参加以暴力、威胁或者其它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为。本罪的犯罪构成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1)本罪侵害的客体是社会管理秩序。它严重地危害一定区域或行业内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及党和政府  相似文献   

18.
实施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又有其他犯罪行为的,我国《刑法》第294条第3款规定应当数罪并罚。这一规定与禁止重复评价原则相冲突,是禁止重复评价原则的例外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刑法》第294条第3款规定的其他犯罪行为不应当包括敲诈勒索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和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除外)。  相似文献   

19.
丘志馨 《政法学刊》2001,18(2):8-11
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成员犯罪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中的一种重要类型,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了“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成员罪”的罪名。该罪所侵犯的客体是我国正常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展境外黑社会组织成员的行为;其犯罪主体只能是境外黑社会组织的人员;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广东省地处改革开放的前沿,是全国受境外黑社会组织渗透影响最早和最严重的地区,鉴于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成员犯罪危害的严重性,必须完善对该犯罪行为的立法,加强打击的准确性和力度。  相似文献   

20.
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是集团性共同犯罪,以行为人实施了组织、领导或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为为犯罪构成要件。由于黑社会性质组织中的组织者、领导者、积极参加者和一般参加者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不同,应受的刑罚也不同,因而将其划分为组织者、领导者、积极参加者、一般参加者、胁从犯、教唆犯,这与一般犯罪集团中主犯、从犯、胁从犯的划分有所不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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