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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论胁从犯的几个问题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一、胁从犯不是一类独立的共同犯罪人在我国刑法中 ,共同犯罪人分为主犯、从犯、胁从犯和教唆犯 ,其中 ,前三类是按照共同犯罪人在犯罪中所起的作用而划分的 ,并且这种作用按主犯、从犯、胁从犯的顺序呈递减趋势。也就是说 ,胁从犯是依照其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而划分出的一类独立的共同犯罪人 ,它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小于主犯和从犯 ,这是理论界对于胁从犯的共识。然而 ,认真思考胁从犯的概念及其在司法实践中的实际情况 ,笔者以为下述两个问题值得重新审视 :1 .胁从犯是被胁迫而参加犯罪的人 ,而被胁迫参与犯罪这一事实是否充分说明了胁…  相似文献   

2.
论胁从犯不是法定的独立共犯人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我国刑法理论按作用标准划分了主犯、从犯、胁从犯三种法定的独立共犯人。然而 ,如果通过逻辑学和共同犯罪原理对胁从犯的立法定义进行剖析 ,便会发现 ,“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指共同犯罪的法定量刑情节 ,并非法定的独立共犯人。首先 ,我国现行刑法典没有从正面为胁从犯概念正名 ,胁从犯的生成只是刑法理论的一相情愿。其次 ,主犯与从犯两个概念在逻辑关系上是一对相互矛盾的概念 ,二者的外延之和已经完全涵盖了“犯罪”这一邻近属概念 ,胁从犯在作用分类法中没有自身的立足之地 ,只能渗透到主犯或从犯之中。最后 ,胁从犯的“被动性”决定了主观故意的间接性 ,司法部门仅凭借主观因素界定被胁迫犯 ,必然导致立法与司法的脱节。  相似文献   

3.
梅传强  胡江 《现代法学》2011,33(2):98-107
现行《刑法》关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着理解和认定上的困难,已经不能适应惩治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新要求,有必要重视重庆打黑除恶专项斗争中暴露出的刑法规定上的不足,对《刑法修正案(八)(草案)》的相关规定予以评述并提出相应的修改建议。当前,我国没有必要制定单独的反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法律。在修订《刑法》第294条时,应当区别对待组织、领导者和积极参加者、一般参加者,并设置相应的刑罚,同时应当增设第294条之一以界定黑社会性质组织。对于所有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均应增设财产刑,并提高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法定刑。此外,不宜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规定为特殊累犯,而应当规定为特别再犯,并提高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缓刑、减刑和假释适用标准。  相似文献   

4.
王志祥 《法治研究》2010,(10):36-45
在黑社会性质组织成立后,为了实现组织的内部控制而实施的强化组织的系统性或整体性的行为属于组织行为,为了实现组织的外部控制而实施的对该组织的外部活动进行策划、决策、指挥、协调的行为属于领导行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积极参加者和其他参加者分别对应于犯罪集团中的骨干分子或仅起到次要作用或辅助作用的成员。成立包庇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不以行为人利用职务之便为前提。纵容行为构成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必须以行为人负有职责上的义务为前提。事前有通谋、事后包庇黑社会性质组织.或者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进行犯罪活动的。构成黑社会性质组织所实施的犯罪的共同犯罪。境外的黑社会组织.是指中国大陆境外的黑社会组织。对于境外的黑社会组织.认定的依据只能是该组织所在国家或地区的法律.而不可能是中国大陆地区的法律。  相似文献   

5.
为依法惩治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活动,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就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规定的“黑社会性质的组织”,一般应具备以下特征: (一)组织结构比较紧密,人数较多,有比较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有较为严格的组织纪律; (二)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 (三)通过贿赂、威胁等手段,引诱、逼迫国家工作人员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活动,或者为其提供非  相似文献   

6.
为依法惩治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活动,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就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规定的“黑社会性质的组织”,一般应具备以下特征: (一)组织结构比较紧密,人数较多,有比较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有较为严格的组织纪律; (二)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 (三)通过贿赂、威胁等手段,引诱、逼迫国家工作人员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活动,或者为其提供非法保护; (四)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范围内,以暴力、  相似文献   

7.
肖林 《法制与社会》2013,(23):54+63
本文从三个方面对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刑罚设置进行阐述,并认为根据违法所得来判处相对应的罚金,而没必要增设没收财产刑;自由刑应该得到完善;对于组织者、领导者以外的其他参加者没有必要再规定刑罚。  相似文献   

8.
何龙 《中国检察官》2012,(22):24-26
本文案例启示: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实行行为是行为人实施的加入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为,行为人参与实施被组织、领导的违法犯罪活动的行为属于数罪并罚或裁量刑罚考虑的因素。本罪属于举动犯,行为人只要着手实施加入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为即成立既遂。此外,本罪中积极参加行为和其他参  相似文献   

9.
最高人民法院在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作出的司法解释中认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一般具备以下特征:一是组织比较紧密,人数较多,有比较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有较为严格的组织纪律;二是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三是通过贿赂、威胁等手段,引诱、逼迫国家工作人员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活动,或者为其提供非法保护;四是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范围内,以暴力、威胁、滋扰等手段,大肆进行敲诈勒索、欺行霸市、寻衅滋事、故意伤害等违法犯罪活动,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最高人…  相似文献   

10.
我国黑社会性质犯罪的本质特征一是主体组织从字面上理解,黑社会组织首先应当是一种社会组织体,具有“群”的特征,而且典型的黑社会犯罪组织还具备了“小社会”的特征。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12 月4日通过了《关于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其第一条认为:黑社会性质的组织一般组织结构比较紧密,人数较多,有比较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有较为严格的组织纪律……这说明我国司法界已经将组织性定为黑社会组织的主要特征之一。  相似文献   

11.
岳岩 《法制与社会》2011,(14):265-266
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作为我国集团犯罪的主要代表,自从1997年刑法修订案以具体罪名确立于刑法以来,一直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目前为止,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认定并没有一个合适的标准,导致在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与一般组织犯罪时出现争议,影响了共同犯罪研究的发展与司法审判的公正。由此可见,明确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性质,严格区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与其他组织犯罪,不仅是我国罪刑法定刑法原则的要求,更是保障共同犯罪领域罪犯人权益的起点和基础。  相似文献   

12.
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界定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从修订后的《刑法》第294条的文字表述可以看出,立法机关是严格区分黑社会性质组织和黑社会组织的。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解释,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特征包括4个方面,即组织结构特征、经济实力特征、行为特征以及危害性特征。黑社会性质组织不是典型的黑社会,而是介于一般的犯罪集团与典型的黑社会之间的带有黑社会性质的特殊犯罪集团。从我国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发展演变轨迹看.普通犯罪集团发展到一定程度,往往朝着黑社会性质组织方向发展,黑社会性质组织大多是由普通犯罪集团发展而来的。但是.黑社会性质组织和普通的犯罪集团有着明显的区别。对于符合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解释所规定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的4个特征的恶势力,应当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对于不符合黑社会性质组织的4个特征的恶势力,应当依法认定为普通的犯罪集团或者按一般共同犯罪处理一而不能上升为黑社会性质组织.  相似文献   

13.
一般意义上的组织与领导行为有交叉和重叠,但组织黑社会性质组织与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应有明确的界限。组织黑社会性质组织是"发起组织",而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是领导者对黑社会性质组织活动的策划、决策、指挥、协调等。  相似文献   

14.
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一、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立法比较(一 )立法模式。目前世界上关于反黑社会组织犯罪的立法模式 ,大体包括三种 :(1 )尚未建立专门的反黑社会组织犯罪的刑事立法。这些国家的有组织犯罪尚处于发展时期 ,典型的黑社会组织尚未出现 ,因此对于集团性犯罪案件、带有黑社会性质的集团犯罪等 ,适用刑法上关于共同犯罪的一般规定 ,对于组织、领导、参加犯罪组织的行为本身未规定为独立的罪名。如墨西哥法律的规定。在墨西哥 ,虽然刑事诉讼法中规定有组织犯罪是指“三个或三个以上的人按纪律等级规则组织起来 ,以一贯使用暴力的方式或…  相似文献   

15.
一、基本案情 2000年3月以来,被告人王某某先后纠集刑满释放人员、社会闲散人员,以为组织成员发放工资、给予物质奖励和组织外出旅游等手段笼络、控制组织成员.以规定组织成员必须忠心,有事汇报等纪律以及疏远或开除违反规定和侵犯组织利益的组织成员等方式管理组织,并根据成员的各自特点进行分工,逐步形成了以王某某为组织、领导者,以被告人陈某某、刘某等人为积极参加者,以被告人严某某、曾某等人为参加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  相似文献   

16.
李欣 《北方法学》2014,(3):48-55
胁从犯是我国刑法特有的规定。胁从犯的存在有违背责任原则之虞,并且不利于"统一法秩序"的构建。基于心理动因、刑罚目的、谦抑精神、司法实践等方面的反思,当法律无法强求受胁迫者拒绝实施犯罪行为,亦即受胁迫者欠缺合法行为的期待可能性时,就不应追究受胁迫者的刑事责任。因此,胁从犯的规定是不必要的,可以考虑予以废除。  相似文献   

17.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了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含义问题,解释如下: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应当同时具备以下特征:(一)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  相似文献   

18.
特殊犯罪集团是刑法分则所规定的作为某种犯罪的客观方面基本构成要件要素的犯罪集团。该集团中的成员分为组织者、领导者和参加者两种,本文分别就其认定和刑事责任做以谈讨。  相似文献   

19.
谢才萍组织、领导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具有3个特征:组织者、领导者为女性;生成过程表现为“由赌及黑”、“以赌养黑”;形成重大影响过程中存有“保护伞”。为了防止此类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生成,需要加强转型时期的女性利益观和法制教育;改善就业环境以减少社会闲散人员;加大对赌博违法犯罪行为的惩戒力度,铲除赌博滋生的土壤;亟需加强对公权力尤其是警察权的监督,以防国家工作人员沦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保护伞”。  相似文献   

20.
1997年刑法修订时.立法机关充分注意到带有黑社会性质的犯罪组织所具有的严重社会危害,专门在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中增设了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罪和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为有效打击涉黑犯罪提供了法律武器.此后,全国人大常委会、最高人民法院又分别作出了<关于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解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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