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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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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掀开司法改革历史的新篇章!”2013年11月16日,看到《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称《决定》)中有关司法改革的具体内容后,贺小荣难掩心中的兴奋之情,连夜奋笔疾书。 。  相似文献   

2.
《民主与法制》2011,(5):47-47
2011年1月22日,由《民主与法制》杂志主办、珠海市律师协会协办的“司法改革背景下《律师法》实施问题”研讨会在珠海石景山大酒店召开。  相似文献   

3.
游伟 《民主与法制》2014,(16):57-57
司法领域,如何突破瓶颈、深化改革?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作出了“顶层设计”,强调要全面深化司法体制的改革,确保审判权、检察权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决定》让国际社会和广大民众进一步了僻了我国司法改革的总体目标、相关领域改革内容,也使人们切实感受到中国在推进法治化建设中的坚定决心。  相似文献   

4.
2008年底,中共中央转发了《中央政法委员会关于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这标志着新一轮的司法改革的开始。在这个意见中,提出60项司法改革任务,其中最高检察院牵头7项。自此,检察院改革正式启动。  相似文献   

5.
尽管法院调解经历了从解放区、建国后“调解为主”到1982年《民事诉讼法》(试行)“注重调解”,再到1992年《民事诉讼法》“根据自愿和合法原则调解”的立法性淡化过程,但迄今为止,在司法实践中我国的民事案件半数以上仍然是经法院调解结案的,调解过程中出现了和稀泥、背靠背调解、强迫调解等违法现象。对此,学界近年来提出了不少有关“淡化调解”、“调解制度改革”的有价值的见解。法院调解究竟应当如何改革?呈现何种未来走向?笔者将通过对法院调解的制度分析和过程分析来回答上述问题。一、现行法院调解的性质界定按照现…  相似文献   

6.
《民主与法制》2014,(27):36-37
《人民法院第四个五年改革纲要(2014-2018)》(以下简称《纲要》)提出45项改革举措,让人们看到法院依法独立公正审判的曙光,值得予以高度评价。而要真正实现行政诉讼制度改革目标,则需要切实整备其内部环境和外部环境。中国行政诉讼在实践中遇到“立案难、审理难、执行难”(以下简称“三难”)等突出问题,某些地方法院不愿受理行政案件、不敢判决行政机关败诉、生效行政裁判不能得到有效执行。“三难”问题长期难以解决,其中最重要的原因被认为是所谓“司法行政化”和“法院地方化”。  相似文献   

7.
在经历长达五年的停滞乃至逆转之后,中国司法改革的步伐近日骤然加速。7月9日,最高法院发布了《人民法院第四个五年改革纲要(2014-2018)》,针对八个重点领域,提出了45项改革举措,其核心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完善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建立司法责任制、落实司法人员职业保障、实现省以下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的统一管理。12日,上海市正式启动了司法改革试点方案。“上海方案”旨在明确法官、检察官的人员构成,削减院长和庭长的行政性权力,调整审判委员会的地位与功能,加大司法专业活动的权重。这些改革切中长期困扰中国司法的顽症,为其成为真正意义的司法初步奠定了基础。  相似文献   

8.
王彦茹 《人大研究》2014,(11):41-42
<正>党的十八大以来,司法改革作为中国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受到了全社会的广泛关注。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为司法改革指明了方向。2014年6月6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司法体制改革试点若干问题的框架意见》《上海市司法改革试点工作方案》和《关于设立知识产权法院的方案》标志着我国深化司法体制改革进入了全面试点实施阶段。中央  相似文献   

9.
韩玮 《协商论坛》2014,(9):44-45
7月12日,上海市公布最新一轮司法改革的简要方案。此前的7月9日,最高法院发布《人民法院第四个五年改革纲要(2014-2018)》直指司法改革中的“硬骨头”,提出建立法官员额制,取消裁判文书院长庭长审批制度,废除不符合司法规律的考核指标等举措。按照上述纲要思路,《上海市司法改革试点工作方案》(以下简称“司改方案”)明确了5项改革内容:完善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制度;健全法官、检察官及司法辅助人员职业保障制度;完善司法责任制;探索建立省以下法院、检察院的法官、检察官省级统一管理的体制,以及探索建立省以下法院、检察院经费省级统一管理的机制。与上海自贸区一样,中央对上海的司法改革试点也提出了“可复制、可推广”要求。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市检察二分院以及徐汇区、闵行区、宝山区的法院、检察院8家司法机关已被确认为先行试点单位,期限半年。据时代周报记者了解,目前,试点机关尚未将司改的最终具体方案上报上海市委,上海司改暂未实质性运转。  相似文献   

10.
曹嘉懿 《现代领导》2005,(12):13-14
在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结束后不久,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发表了新中国成立以来的第一份《中国民主政治建设》白皮书。“白皮书”提出:“在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中国共产党和中国政府将通过积极稳妥地推进政治体制改革,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民主制度,加强和健全社会主义法制,改革和完善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改革和完善政府决策机制,推进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推进司法体制改革.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加强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努力维持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  相似文献   

11.
法政录     
《民主与法制》2014,(18):3-3
深改组部署重点领域改革 6月6日召开的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三次会议,对司法等重点领域改革作出新的部署。会议审议了《深化财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和《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审议通过了《关于司法体制改革试点若干问题的框架意见》等。习近平强调,要着力提高改革的针对性和时效性,着眼于解决发展中存在的突出矛盾和问题。  相似文献   

12.
《人民政坛》2014,(5):46-46
廖奕在2014年第3期《南京社会科学》载文《当代中国司法改革窘境与均衡路径》认为,中国司法改革遭遇瓶颈,不仅仅因为“司法独立”、“三权分立”等西方政体符号的阻隔,更重要的原因在于制度与文化的深层冲突。中国转型时期的非均衡发展基本国情很难短时间改变,但是中国社会发展的均衡诉求已经极为强大,决策者们也适时因应了这一趋势,提出了许多治国理政的新方案。  相似文献   

13.
《人民政坛》2013,(12):40-41
陈光中、龙宗智在《中国法学》2013年第4期撰文《关于深化司法改革若干问题的思考》提出,一是深化司法改革必须遵循司法规律,即:严格适用法律,维护法制权威;公正司法,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严格遵守法定正当程序;司法的亲历性与判断性;维护司法的公信力和权威性,这是司法改革取得成功的关键。二是确保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  相似文献   

14.
上个世纪90年代初,一项关于民事诉讼举证责任制度的改革,拉开了司法改革的序幕。紧接着民事和刑事审判方式改革“牵一发而动全身”,中国司法改革的步伐开始加速。随后.在中央部署下,各地方法院、检察院的司法改革方案遍地开花,一些试点经验还上升为法律,开始引领中国法治进程。  相似文献   

15.
《人民政坛》2014,(10):46-46
刘松山在《法治研究》2014年第8期撰文《地方法院、检察院人事权统一管理的两个重大问题》认为,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要“推动省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其目的是使司法活动去“地方化”,这已成为当前司法改革的基本共识。这涉及两个重大问题。一是司法职权的属性,即其与中央事权的关系。  相似文献   

16.
2012年10月9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发表了《中国的司法改革》白皮书,这是中国首次就司法改革问题发布白皮书,它第一次全面、系统地向国内外介绍了中国司法改革的基本情况和主要成就,表明中国致力于推进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态度和决心,增进了国内外对中国司法改革以及法治建设的了解、认同和支持。  相似文献   

17.
自1999年司法改革正式启动以来,改革路径之争一直持续不断。尤其是在2009年司法改革进入“第三季”前后,学者关于司法职业化与大众化之争甚为激烈。我认为这场争论的焦点基本上是一个伪问题,因为司法职业化虽然是改革前十年的共识,却一直停留于空喊口号。  相似文献   

18.
新一轮司法体制改革已在紧锣密鼓地推进之中。2014年6月初,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司法体制改革试点若干问题的框架意见》和《上海市司法改革试点工作方案》。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完善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完善司法责任制、健全司法人员职业保障、推动省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设立知识产权法院,都是司法体制改革的基础性、制度性措施。中央司改办负责人也就司法体制改革试点工作表示,考虑到各地经济社会发展不平衡,经中央有关部门和地方决定,就以上前4项改革,在东、中、西部选择上海、广东、吉林、湖北、海南、青海6个省市先行试点。  相似文献   

19.
2008年6月1日,新修订的《律师法》正式施行。这郏被业界评价为“吸收了多年来司法改革的成果,对中国的法制建设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法律,正面临着与现行《刑事诉讼法》在律师会见.阅卷、调查取证等问题上规定不一致的尴尬。而新《律师法》与《刑事诉讼法》的法律位阶关系更引起了学界的激烈争论。  相似文献   

20.
《人民政坛》2013,(2):44-45
姜明安在2013年1月3日《检察日报》撰文《劳教制度应朝司法或准司法方向改革》认为,对劳教制度进行改革、重构,应从劳教的目的与功能、劳教对象、劳教决定程序、劳教方式和劳教救济途径等方面着手。第一,应进一步明确劳教的基本目的与功能是“矫治”,可以考虑将“劳教”制度改名为“违法行为矫治”制度。第二,对劳教对象的范围应加以限制和缩减,劳教对象应主要限于违反治安管理,屡教不改,但又不能予以刑罚处罚的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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