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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234 毫秒
1.
某公司在报纸上做广告时,将公司联系电话错登为一私人家庭电话号码,结果致使家庭每日电话不断,生活受到严重影响。家庭主人诉至法院,要求该公司承担侵权责任并赔偿损失。本案中公司的行为已构成侵权是无疑的,但究竟任犯了家庭主人的何种权利,即本案的性质是什么,却是个值得探讨的问题。有的同志认为该公司馒犯了家庭主人的生命健康权,理由是公司的行为致使家庭主人的生活受到严重干扰,小C健康受到影响,应以侵犯生命健康权为由追究其住权责任。对此观点,笔者不敢苟同。笔者认为,本案中公司的行为侵犯了家庭主人的姓名权,理由如…  相似文献   

2.
梁晓 《法庭内外》2006,(1):47-47
2005年12月5日,引起社会很大反响和广泛关注的知名歌手何勇诉被告北京新浪互联信息服务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案在海淀法院审结,认定新浪公司在新浪网登载涉案视频录像的行为,侵犯了何勇对涉案歌曲词曲享有的著作权以及对其现场表演所享有的表演者权,判决新浪公司停止侵权、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赔偿1万元。  相似文献   

3.
职工侵犯商业秘密权的法律问题   总被引:8,自引:0,他引:8  
董新凯 《法学》2004,(1):95-103
在认定职工侵犯商业秘密权的行为时 ,应当对职工作出合理的界定。职工侵犯商业秘密权的行为有别于一般的民事侵权行为 ,有多种表现形式。职工侵犯商业秘密权的行为在性质上有不正当竞争行为、一般的民事侵权行为和违约行为三种情况。对职工侵犯商业秘密权的行为追究何种法律责任 ,主要考虑职工行为的性质、程度及职工身份等因素  相似文献   

4.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北京网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网尚文化公司)与北京亿兆先锋互联网上网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兆先锋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法院认定网吧在其局域网络环境下传播涉案电视剧《东方之珠》的行为属于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网尚文化公司于2006年11月23日,获得涉案电视剧《东方之珠》在中国大陆独占的网络传播权以及为上述环境下播映使用之必要的复制权、  相似文献   

5.
公司法在狭义范围内调整并规范公司股东以契约方式联合的内部关系和外部关系,即成员相互之间及其与公司本身之间的法律关系,在此基础上产生了公司章程所生契约责任和侵犯公司成员权权益而导致的侵权责任。由于公司法自身运行的特点,只有使违反公司章程所涉契约责任与侵犯公司成员权而产生的侵权责任相分离,才能使公司法更有效地规范其成员的行为。虽然法律规制结果出现了请求权聚合的现象,但在民法体系的整体框架之下,两种法律责任并行设置,可以更好地发挥公司法应有的规范功能。公司治理是遏制公司成员侵权行为的有效方法,因此,为公司法设置惩罚性损害赔偿是一种合理的探索。  相似文献   

6.
河南省南阳市公共汽车公司以职工违纪为由,在报纸上刊登声明解除与职工签订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该职工认为单位侵犯了自己的劳动权,遂向劳动仲裁部门申请仲裁,并与公司两度对簿公堂。近日,河南省南阳市两级法院审结了一起劳动争议案件,认定该公司通过新闻媒体解除与职工劳动关系的行为违法。判令该公司恢复与职工的劳动关系,并支付职工一定的生活费用。然而,该案在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时,却遭遇了法律空白。  相似文献   

7.
案件追踪     
权利遭侵犯词曲作者及音乐制作公司一起上法庭原告郭莉莉、王珏、北京市明瑛发展有限公司分别是涉案音像制品的词、曲作者及制作者,被告广东珠影白天鹅光盘有限公司、江西金科光盘有限公司、广东环宇音像有限公司3家光盘公司,未经授权使用了三原告享有词曲著作权和音像制作者权的歌曲及音像制品复制光盘,并出版发行。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和录音制作者权,故分别提起了诉讼。本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朝法)  相似文献   

8.
日前,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结了史先生诉北京统一饮品有限公司、北京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侵犯商标权案。被告统一公司辩称.其公司对涉案标识拥有著作权和外观设计权等在先权利,对涉案标识的使用并不是商标意义上的使用,而是作为美术作品使用:原告没有实际使用涉案商标,也并无实际使用意图,仅意在将其作为索赔工具使用,  相似文献   

9.
数字图书馆引发信息网络传播纠纷   总被引:7,自引:0,他引:7  
基本案情2002年4月1日,陈兴良(本案原告)起诉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诉称自己是《当代刑法新视界》等三部著作的著作权人,2001年12月原告在中国数字图书馆有限责任公司(下称数图公司,本案被告)的网站上发现其作品被上载,读者付费后可以阅读并下载其作品,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侵犯了权利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并要求被告停止侵害、赔偿损失。被告数图公司辨称,建立数字图书馆的目的是为了适应信息时代广大公众的需求,该公司的业务基本上属于公益型事业,目前也正在投入资金开发版权保护系统,以便更好的保护权利人的利…  相似文献   

10.
谷萍  陈知 《检察风云》2004,(4):60-61
四川某信息产业公司(以下简称"信息产业公司")未经录音制作人--香港华纳、正东和环球唱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三唱片公司")的授权许可,就在其开办、经营的"天虎"网站(httD://www.tyfo.com)上免费向公众提供MP3格式歌曲的下载和在线试听服务。对此,这三家香港唱片公司认为该公司的行为严重侵犯了他们依法享有的录音制作者权,并给他们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他们遂将该信息产业公司告上法庭。  相似文献   

11.
笔者认为:王某的行为应定为盗窃罪。理由是:王某趁同室开票员蓝某离开办公室之机,从蓝某保管的发票本中秘密地窃走了空白发票一套,交给丁某、胡某骗取该公司财物,获得赃款IO万余元。为此,王某的行为在客观上侵犯了蓝某保管的国家票据所权;主观上虽然没有直接将窃取的空白发票据为已有,去实施诈骗行为,但毕竟王某知道这套空白发票是能产生危害结果的,更清楚丁某、胡某利用其窃取的这套空白发票骗取了该公司Ic余万元的财物,自己已接受了丁某、胡某骗取得来赃款8000元,可见王某的行为构成了盗窃罪主观方面犯罪要件。依照《中华人…  相似文献   

12.
论患者隐私权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患者隐私权是与医疗行为密切相关的患者个人的秘密。是排斥非法侵犯的一项重要的人格权。在实践中确定医方承担侵权责任的前提是其诊疗行为是否侵犯了患者的隐私权。对患者隐私权的保护与其生命健康权、第三人合法权益、社会公共利益等权益的保护之间发生冲突时,必然要受到一定的限制。在制度层面上对患者隐私权采取系统的方法进行保护,对防范和减少此类医疗纠纷的发生将起到重要的作用.  相似文献   

13.
准确地对链接行为进行分类是正确认定其法律属性的前提。对他人作品设置内链接构成网络传播行为,如未经许可则有可能直接侵犯他人信息网络传播权;对他人作品设置外链接不构成网络传播行为,只有在被链接作品为侵权内容时才有可能构成间接侵权。可以用内链、外链的分类来判断链接行为的性质,分析该行为是否直接侵犯网络传播权。浅层链接和深层链接的划分对于分析链接行为和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关系并无实质意义。  相似文献   

14.
案情简介 原告杨巧丽承租被告中州泵业公司的一套房屋经营照相业务。2002年6 月22日,原告接到被告的通知称,因公司门面房整体出售他人,请其与现购房 人协商租赁事宜。原告认为侵犯其优先购买权,请求判令撤销被告的房屋出 卖行为,确认其优先购买权。  相似文献   

15.
随着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发展,商业诋毁已被越来越多的国家视为不公平竞争的典型行为之一,目前,大多数国家和地区的竞争立法对商业诋毁均有规定。在学术上,关于商业诋毁的概念、侵犯客体等问题,存在着不同的观点和分歧。本文拟在总结商业诋毁概念的基础上,对商业诋毁行为的侵犯客体进行分析并论述自己的观点即支持商誉权说。  相似文献   

16.
一、官倒的法律特征 1.权力的依附性。官倒也可称为“权倒”。它依附于行政上或经济上的一定权力。凡是以权力的条件或作后盾的倒爷即为官倒,其主要手法是“用我的权,换你的钱”。因此,这种违法犯罪行为不但侵犯了社会主义经济秩序,而且侵犯了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使权力商品化。它所侵犯的是法律所保护的双重客体,而一般私倒则只是侵犯了社会主义经济秩序,并没有侵犯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 2.违法的隐蔽性。所谓倒爷无非是一种违法经营,必定是有行为违法性。由于我国刑法关于走私罪与投机倒把罪的规定采取的是空白罪状的立法形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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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1999年 6月 23日,北京市瑞德宝生物降解制品公司(简称瑞德宝公司)以潘则林、赵萍为被告,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状告二被告申请专利的行为侵犯了其技术成果权和专利申请权。瑞德宝公司诉称: 1996年 1月 29日,瑞德宝公司与潘则林签订协议书,约定由潘则林作为副总工程师、以现有技术参与生物降解技术的开发,使得潘则林有机会接触、了解生物降解快餐盒技术,并占有技术资料。而潘则林不顾公司与其签订的协议中有关专利申请权的约定,与其妻赵萍于 1996年 6月 11日向专利局提出名称为“全淀粉生物降解快餐盒的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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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侵权案件赔偿适用的标准江苏省南京市中级法院知识产权庭专利权属于知识产权,侵犯专利权的行为不仅侵犯了专利权人的人身权,同时也侵犯了专利权人的财产。在市场经济的条件下,准确把握其财产价值是正确体现知识产权的社会价值的重要环节,是人民法院提高案件审理质...  相似文献   

19.
招、投标的行为实际是一种要约和承诺的前合同行为,中标则是合同成立的标志。因此发生在招、投标过程中的法律行为一般是由民事法律规范调整的。但实践中也存在行政机关或其授权的组织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招、投标权的情形。目前这类纠纷较为鲜见,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也刚刚实施,因而在法律适用和具体处理上往往有一定难度,因此有必要对审理侵犯招、投标权纠纷中的一些问题作些探讨。 一、投标截止期的不当延长是否属恶意磋商? 某主管部门欲将其下属企业拍卖。公民A某、B某、C某三人欲竞标购买。但到了招标公告载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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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故意避开或者破坏著作权人为保护其软件著作权而采取的技术措施的行为,是侵犯软件著作权的行为。上述规定体现了对恶意技术规避的限制,对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保护。著作权人可以依法采取保护其软件著作权的技术措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行为人故意避开或者破坏上述技术措施的,构成对软件著作权的侵犯,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但是,上述法律规定不能被滥用。上述规定主要限制的是针对受保护的软件著作权实施的恶意技术规避行为。著作权人为输出的数据设定特定文件格式,并对该文件格式采取加密措施,限制其他品牌的机器读取以该文件格式保存的数据,从而保证捆绑自己计算机软件的机器的市场竞争优势的行为,不属于上述规定所指的著作权人为保护其软件著作权而采取技术措施的行为。著作权人以他人研发软件读取其设定的特定文件格式构成对其软件著作权的侵犯,主张他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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