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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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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教育与处罚相结合是执行治安管理处罚从轻、减轻、不予处罚和不执行拘留等法律规定的必然要求,也是教育违法行为人本人、其他公民、法人、组织自觉守法的客观要求。但在实际运用中存在罚、教不当和教育手段不当创新的实际问题。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原则的立法缺憾是导致该问题的主要原因。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原则的科学实现有赖于对其含义的统一认识、实施治安管理处罚要充分考虑违法情节、手段、后果、支付能力等综合因素和教育手段的立法完善等方面。  相似文献   

2.
区域限批强调个别违法导致群体受罚,具有连带性、层级性、面源性、惩罚性和高行政性特点。它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限期治理制度相区别又联系。在法律性质上是行政惩罚而不是行政许可,区域限批在区域层面上实现了更高级别的公平,其行政相对人是地方政府和排污企业的共同体,文章还对区域限批制度的法律构建、法律构成提出了框架性建议。  相似文献   

3.
公安机关错案是指在侦查活动中,公安民警由于故意或过失违反法律规定而办理的依法应予纠正,并应追究违法责任的案件。它具有主体特定性、主观过错性、行为违法性、后果危害性和应受惩罚性等特征。公安机关建立错案追究制是提高民警素质,加强公安队伍建设的需要,是公安工作适应国家法律建设总体需求的需要,是解决公安执法与法律要求不相适应的需要,是提高工作透明度。加强内部监督的需要。建立错案追究制应遵循科学、合法的原则;实事求是,有错必究的原则;区别划分,责任自负的原则;人人平等原则;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处罚公开原则。  相似文献   

4.
启发而不惩罚 在做某件事之前,要打好基础,以征得他人的意见或同意。在施以激励之前,必须先对人员进行启发、教育,使他们明白要求和规则,这样在采用激励方法时,他们才不至于感到突然,尤其是对于处罚不会感到冤枉。所以,最好的管理方法是启发,而不是惩罚。  相似文献   

5.
治安管理处罚听证程序有关法律规定不具体、不明确,各项配套制度不健全。实践操作中出现法律规避现象、公民权利意识淡薄等问题。对此除应不断完善有关法律规定外,还应从人员、体制、法律文化氛围等深层次因素着手,提高公安执法人员素质,完备各项听证制度,营造一种适合中国本土法律资源的法律文化氛围。  相似文献   

6.
我国现行法律制度在规制政府建设工程项目浪费方面存在法律缺失、违法成本低、处罚不力、社会监督机制形同虚设、政府信息公开制度不完善等问题。建议填补针对政府建设工程项目浪费的立法;完善社会公益诉讼制度,将政府建设工程项目浪费行为纳入公益诉讼范围;建立领导干部和相关责任人员终身追责制,提高违法成本;借鉴国外经验,完善社会监督机制,将社会监督法制化、规范化和具体化;完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扩大信息公开范围,细化信息内容,提高信息质量。  相似文献   

7.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赋予了交通民警执法、管理和服务的责任和使命。当执法与违法时抗时,交管执法人员理应依法处罚违规违法人员,最大程度保护社会公众利益。然而自2008年下半年以来,全球金融危机带来的新问题与传统因素结合,给公安交管工作带来了新的巨大的挑战,使得交管执法经常面临是重法律效果还是重社会效果的两难选择。所以必须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构建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和谐统一的管理机制。  相似文献   

8.
行政拘留具有投入产出不合理问题、遏制重新违法路径不当、与《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存在潜在冲突等问题,国家应当借修订《治安管理处罚法》机会推进行政拘留制度的改革。行政拘留问题的解决应当循序渐进。现阶段改革应当放在行政拘留慎用上,将行政拘留作为惩罚治安违法行为的最后手段。可以通过设立"社区劳动教育罚",使国家在适用行政处罚时,有更多的选择,从而降低对行政拘留的依赖。同时,在行政拘留适用时,引入和解机制,如果违法人员愿意赔偿被害人,愿意赔礼道歉,而被害人同意并接受,可以签订和解协议,不再对违法人员适用行政拘留。  相似文献   

9.
治安管理处罚听证程序存在有关法律规定不具体、不明确,各项配套制度不健全。实践操作中出现法律规避现象、公民权利意识淡薄等问题。对治安管理处罚听证中存在的问题,除应不断完善有关法律规定外,还应从人员、体制、法律文化氛围等深层次因素着手,提高公安执法人员素质,完备各项听证制度,营造一种适合中国本土法律资源的法律文化氛围。  相似文献   

10.
以人为本、以权利为本是现代法治社会的发展特征,公安执法应改变传统的以打击犯罪及惩罚违法为目标的价值取向,确立新型的警察执法理念.公安执法中的人权保障工作应从树立正确的权力归属观,坚持执法为民;确立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的现代价值观;公安警察权的行使以法律明确赋予为限,法律未明确授权的不得行使;公民行为只要法律未禁止就不得对其行为进行处罚和追究;警务活动实施人性化执法五个方面来转变和提高认识.惟有如此,才能大力加强和改善公安执法中人权保障的状况,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  相似文献   

11.
一是加强法律约束,加大违法必究的力度。《会计法》是我国规范和约束会计行为的最高法律。该法的法律责任条款中,虽然也规定了会计人员违反本法要承担的后果,但它主要从经济和行政的处罚方面来规定,显然惩罚的力度是不够的。因此,在有关法律中,应增加对会计信息故意性违法失真行为的惩治条款。对知法犯法、顶风作假的行为者,无论是会计人员还是单位负责人,都应追究其法律责任。  相似文献   

12.
论对行政诉讼被告藐视法庭行为的法律规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在行政诉讼中被告行政机关藐视法庭的行为时有发生,使行政诉讼中法律、法庭处于非常尴尬的境地。究其原因,除了政治体制、文化传统等方面的因素,现行法律制度中把藐视法庭的行为划得太窄、对藐视法庭行为的惩罚力度不够等制度上的不足也是重要的因素。拓宽藐视法庭行为的范围、设立藐视法庭罪,提高惩罚力度,加强行政首长、主管人员和直接人员的责任,应当是改变现状的适当妥当的完善方式。  相似文献   

13.
劳资均衡与劳权保障:劳动监察制度的内在功能及其实现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劳动监察制度是指国家劳动行政机关按照法律规定的内容和程序对用人单位进行检查监督,以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劳动执法制度。作为保证劳动法实施的重要手段,劳动监察制度是以用人单位为监察对象,以劳动基准法为核心内容,以劳动法律法规规定为基本框架的法治架构,其功能价值在于约束、纠正与惩罚用人单位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而为防止行政权力的滥用,用人单位对违法劳动监察行为,应当享有申诉权和行政、司法救济权。  相似文献   

14.
公安机关错案是指在侦查活动中,公安民警由于故意或过失违反法律规定而办理的依法应予纠正,并应追究违法责任的案件。它具有主体特定性、主观过错性、行为违法性、后果危害性和应受惩罚性等特征。公安机关建立错案追究制是提高民警素质,加强公安队伍建设的需要,是公安工作适应国家法律建设总体需求的需要,是解决公安执法与法律要求不相适应的需要,是提高工作透明度,加强内部监督的需要。建立错案追究制应遵循科学、合法的原则;实事求是,有错必究的原则;区别划分,责任自负的原则;人人平等原则;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处罚公开原则。  相似文献   

15.
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在查处治安案件执法时应当遵循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公正公开合法与及时、尊重和保障人权、教育与处罚相结合、行为与处罚法定、过罚相当、适用治安调解、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民族语言文字和违法办案应承担法律责任这十大原则。  相似文献   

16.
现行执法和司法实践对于行政处罚中共同违法行为的认定存在标准不一和处断规则混乱的特点。为统一共同违法的司法适用和贯彻处罚法定原则,在借鉴德国和台湾地区经验的基础上,作为行政处罚实体法总则的《行政处罚法》应该规定共同违法制度。我国的行政共同违法应仅限于共同故意,共同过失不构成共同违法;共同违法上处罚应采取对各违法行为人分别处罚而非共同处罚的方式;同时立法上也不应采取德国区分正犯和共犯的二元论模式。  相似文献   

17.
未成年人分流制度系舶来品,其设立的目的在于避免轻微犯罪和社会危害性较轻的未成年人过早地接触正式的司法程序,使其能够更好地改过自新与复归社会.因此,未成年人分流制度的核心在于非惩罚性,决定了对这些问题未成年人的处分应秉持教育重于惩罚的理念.但是目前我国的未成人处罚分流制度还存在一定的问题.我国未成年人分流制度,工读学校可作为解决目前问题的方案.  相似文献   

18.
2017年2月15日,公安部发布《治安管理处罚法(修订公开征求意见稿)》,取消了现行《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的规定,即此征求意见稿将行政拘留执行年龄降低至14周岁。这引起了不少学者的质疑。鉴于近几年低龄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事件频发,且呈现低龄化、暴力化的发展趋势,加上缺乏切实可行的教育矫正方式,有必要适当地发挥法律的威慑性和惩罚功能。这可以让一些心智早熟的未成年人消除"违法也不用被惩罚"的认识,遏制恶性案件的发生,更好地保护受害未成年人的权益。  相似文献   

19.
内地与澳门虽然都建立了程序性违法的制裁制度,但价值理念、法律传统等诸多方面的不同导致了两地在有关刑事诉讼程序性违法法律后果的规定上存在较大差异。针对警察、检察官或法官的各种违反法定诉讼程序的行为,澳门刑事诉讼法规定了诉讼行为无效制度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构成其较为完善的程序性裁判机制。相比而言,内地有关程序性违法法律后果的规定则存在不少问题。深入比较两地的程序性违法法律后果,研究其各自的运作机理和制度绩效,对于两地尤其是我国内地程序性违法制裁制度的改革与完善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相似文献   

20.
环境违法处罚“缓期执行”本质上是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使,但在现行法中并没有明确的依据。环境违法处罚这一“事件”中并存两个层次的公共利益,“缓期执行”现象是将社会生产、生活秩序利益置于环境利益之上的结果。“缓期执行”期限届满后解除处罚或立即执行的选择建立在环境违法企业改正违法行为的成效的基础上,这要求建立统一的考核标准——“缓期执行”期限届满前环保设施验收合格,“缓期执行”的终止制度也应当从理论变成现实。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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