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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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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地方税主体税种选择是构建地方税体系的重点内容,也是目前我国地方税制改革中的一个突出问题,国内外税收专家和学者从分权、分税等不同角度提出了各自的观点和对策。  相似文献   

2.
在地方不拥有税收立法权情形下,地方财政便会依赖公产财政、公债财政和收费财政等非正式财源.而依靠非正式财源获取财政收入,不仅筹措财源的能力和规范性都会极大降低,且有悖于税收国家的法律理念.鉴此,可以赋予地方具有法定外税收立法权,进而获取稳定规范的地方财源.从法释义学的角度来看,我国现有法律并未明确禁止法定外地方税立法权,但仍需要法律明确规定实现中央的授权并突破现有政策性文件的禁锢,从而保障和规范地方税收立法权.法定外地方税立法权不仅应在《立法法》的一般性授权下运行,而且需要以《地方税通则》作为准则性依据.同时,法定外地方税的立法需要遵循地方税条例主义,并以地方性法规明确法定外地方税的构成要素.  相似文献   

3.
《法律科学》2015,33(1)
我国的财政分权制度、地方政府的绩效考评制度和地方官员的晋升机制,使我国地方政府表现出强烈的利己特征,税收政策和征税行为被地方政府作为策略性工具用于GDP和税收收入的争夺中.地方政府间的税收不当竞争破坏了正常的税收秩序,扭曲了地方政府的财政支出结构,背离了税收公平原则和税收法定原则,导致非法治赋税模式的生成,并对市场个体的偷漏税行为形成激励.在法治背景下,构建税收协调、税收信息交换等软法治理机制,建立财政民主制度以保障辖区居民“用手投票”权的实现,实现生产要素的自由流动以保障纳税人“用脚投票”退出机制的运行,通过宪法制度确定财权事权划分,改造现行诉讼制度以实现税收竞争纠纷的公正处理,是治理地方政府税收不当竞争的主要路径.  相似文献   

4.
陈书全  杨林 《行政与法》2004,(11):117-118
税权划分规范与否,关系到中央和地方两级税制体系能否规范建立和有效运行。针对我国税收立法权高度集中于中央、税收征管权交叉重叠等税收权划分问题,本文比较国际上通行的三种税权划分模式,认为我国应选择“合理集权、适度分权”的分权模式。并指出赋予地方适度税收立法权、合理调整税种归属及其征管权、完善转移支付制度是当前规范我国税权划分、重新架构地方税制体系的具体政策选择。  相似文献   

5.
田涌 《行政法制》2000,(2):33-34
98年国务院曾发文重申:中央税、共享税以及地方税的立法权都集中中央。除屠宰税、筵席税、牧业税的管理权已明确下放到地方外。其他税种的管理权全部集中在中央,地方政府不得在税法明确授予的管理权限之外。擅自更改、调整、变通国家税法和税收政策。不得超越权限擅自制订、解释税收政策.不得超越权限批准减免税。缓缴税和豁免欠税,对地方税的减免也要在中央授权的范围内办理。不得自立章法.自行其事,严禁各种形式“包税”。严格税收入库级次。民族自治区域内的税收政策要与全国保持一致。  相似文献   

6.
中国税权重构的法律思考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华国庆 《河北法学》2004,22(9):18-22
税权是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法的核心内容。我国于 1994年实行分税制财政体制 ,对税权进行了配置 ,但从多年运作的情况看 ,这种税权配置存在不少问题。就中国税权的重构作了一些初步探讨 ,并建议赋予地方以适当的税收立法权 ,合理划分税种 ,使地方政府的事权与财权相统一。  相似文献   

7.
论“发展导向型”的税收立法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随着税制改革的深化和税收法治建设的进步,以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为导向的税收立法日显重要.在新的历史时期,“发展导向型”的税收立法应融入协调、永续和共享等发展理念,并通过税种和课税要素的变动实现制度调整,以更充分地保障各类主体的经济发展权,这对于解决以往“收入导向型”税收立法带来的诸多问题、促进“发展法学”和税法学研究的深化、实现税收法治的现代化,都具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8.
完善我国现行税收立法权限体制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本文详细分析了我国现行税收立法权限体制的不足与缺陷:税收立法权限横向划分不明确,税收授权立法范围过大;税收立法权过度集中于中央,地方行使的税收立法权限过小。并在此基础上有针对性地提出进一步完善我国现行的税收立法权限体制的具体对策:依法明确划分税收立法权限;国家税收立法权应集中在国家权力机关,完善税收授权立法制度,授予地方国家权力机关部分地方税的立法权。  相似文献   

9.
环境问题已成为制约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阻碍,利用税法调解改善环境成为助推国家绿色发展的重要制度设计.我国当前环保税收制度中存在的主体税种缺失、相关税种先天不足、税收优惠形式单一、税费重叠等问题,无法有效发挥调整环境的作用.我国环保领域税收立法应采取“伞形”结构,即建立以环境保护税为主体、相关税种为辅助、环保税收优惠为补充的绿色税收体系,以期为解决环境问题提供制度依据.  相似文献   

10.
财政分权是地方政府债务的逻辑起点。只有财政分权体制下,才可能存在地方政府债务问题。财政分权及其决定的分权式治理,构成了地方政府债务治理的基本路径,决定了财政分权作为债务治理的制度根基地位,以及分权式治理作为债务治理的制度主体地位。夯实债务治理的制度根基,应当实现地方事权配置的合理化、法治化,重构地方税体系和地方税权,优化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并且积极推进政府投资的法治化。确立分权式治理,应从基于举债权控制的权力配置、以债权人为主体的市场约束,以及以纳税人为主体的民主监督三个方面,构建分权式的地方政府债务治理制度。  相似文献   

11.
当前,建立城乡一体化建设用地市场,实现集体建设用地与国有建设用地同地、同权、同价,已从理论层面上升到决策操作层面.而我国现行的土地税收制度还存在着二元税制、体系不科学、税种设王不全面、立法不规范等问题,这就要求相关制度做进一步的完善.在城乡建设用地市场一体化框架下,土地税收立法理念急需从定位于国家利益、整体利益、工业利益、城市利益向公平、民生、资源有效配置方向转变.应从建立城乡统一的土地税制、确立科学的土地税收体系、调整相关税种、规范税收立法等方面入手,进一步完善我国土地税收制度,使其能够对城乡建设用地市场一体化起到保障作用.  相似文献   

12.
苗连营 《中国法学》2016,(4):159-178
税收法定直接决定着税收立法权的性质与归属,统领着税收立法权的配置体系,并演绎着三对最基本的宪法关系。地方立法无权涉足税收问题不仅是我国的一以贯之的基本立场和法制传统,也符合长期以来人们关于单一制的思维定式。央地财政关系的失衡表明,仅仅让地方分享一定的税收收益,难以适应提升地方政府治理能力和水平的改革需求。赋予地方相应的税收立法权,使其拥有相对完整的税权,是破解地方财政困难、合理建构央地财政关系的现实考量,同时也具有法理上的正当性和逻辑上的自洽性。只有对《立法法》上的税收法定条款做适度的修正并使税收法定回归其本来意义,才能在规范层面上为地方税收立法权开辟生存空间。在证成地方税收立法权的同时,还需特别强调对其的监督与制约,这或许可以成为激活我国宪法实施监督制度的突破口。  相似文献   

13.
张海霞 《法制与社会》2013,(32):195-196
近年来,房地产业迅猛发展,其税收已成为地方收入的支柱之一。由于房地产业涉及税种多、纳税环节复杂等特点,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势在必行。本文通过对晋城市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的现状进行分析,剖析当前存在的问题,并借鉴国内其他地方的实践经验,运用比较、实证等分析方法,进而提出晋城市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改进的建议。  相似文献   

14.
论地方政府间税收不当竞争的法律规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地方政府间税收竞争的产生,客观上基于财政分权的结果,主观上缘自地方政府绩效的考虑。对处在经济转型期的中国来说,虽然税权高度集中于中央,地方政府间税收竞争同样难以避免。若地方政府间税收竞争能遵循一定的秩序要求,无疑将有益于资源配置的优化和公共服务质量的提高。经济转型期制度约束环境的弱化与地方政府事权界定的模糊,使得税收竞争进退失据、容易逾越正当的界限。地方政府间的税收不当竞争亟待全面的法律规制,以便为税收竞争提供常规性的制度保障,符合“依法治税”精神。  相似文献   

15.
叶姗 《中外法学》2012,(4):782-799
分税制改革确立了税权集中在中央的基本原则:按税种划分中央和地方的预算收入,因此,地方财力由地方自有财力以及上级政府的税收返还和转移支付构成,中央通过财政转移支付来促进全国的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自此,税权持续向中央集中。税费改革后,非税收入也逐渐纳入预算管理,同时,事权却不断向地方分散。中央既要抑制地方要求分享税权的冲动,又必须在税收立法时适度兼顾地方税收利益诉求。考察国务院、中央财税主管部门和地方政府近20年制定的税收规范性文件,不难发现其中隐含的税权集中的形成及其强化轨迹。  相似文献   

16.
分税制改革确立了税权集中在中央的基本原则:按税种划分中央和地方的预算收入,因此,地方财力由地方自有财力以及上级政府的税收返还和转移支付构成,中央通过财政转移支付来促进全国的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自此,税权持续向中央集中。税费改革后,非税收入也逐渐纳入预算管理,同时,事权却不断向地方分散。中央既要抑制地方要求分享税权的冲动,又必须在税收立法时适度兼顾地方税收利益诉求。考察国务院、中央财税主管部门和地方政府近20年制定的税收规范性文件,不难发现其中隐含的税权集中的形成及其强化轨迹。  相似文献   

17.
清理规范地方政府制定的税收等优惠政策是落实税收法定原则的必然要求,中央政府要求地方政府限期全面清理其擅自制定的优惠政策或签订的招商引资合作协议中的优惠条款,上述税收减免承诺有可能被撤销.纳税人将失去其所取得的税收利益,同时,破坏了法的安定性、损害了纳税人的信赖利益.国发[2015]25号文设定的按规定期限执行、设立过渡期、继续有效、不溯及既往等分类处置规则,充分体现了基于诚信原则的要求、适当保护纳税人的信赖利益的理论逻辑.地方政府在法定权限范围内制定优惠政策或签订招商引资合作协议都是有效的,而越权制定的“政策”或签订的协议中的税收减免承诺的法律效力有瑕疵,但是,承诺作出者仍需谨守承诺,如果承诺被撤销,则应承担补偿责任.  相似文献   

18.
时下,各地招商甚热,对加快经济发展,起到了一定的促进作用。但“优惠”国家法律、法令和法规的招商现象值得注意,如制订“地方税法”,降低国家规定税率,将国家税法严格规定的地方政府无权减免的一些税收项目予以减征或免征;在国家《土地法》上“动土”,自行决定土地出让、承租、赠与的标准、范围和审批权限;在处理经济合同纠纷  相似文献   

19.
分税制是我国财政体制的重要内容,通过对我国分税制历史的简要回顾,分析了分税制在立法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缺少完整立法,地方税权小,中央和地方事权划分不合理,转移支付有待立法。针对这些问题,结合我国实际情况,提出立法上的建议:制定作为分税制依据的税收基本法,给予地方一定的税权,合理划分中央和地方的事权、财权,制定转移支付法。  相似文献   

20.
地方财政自主的法治保障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地方财政自主权力的外延包括财政预算自主、财政收入自主、财政支出自主和财政监督自主四个方面,其理论基础源于地方分权自治、财政联邦主义和辅助原则。中国地方财政自主法治保障的制度构建,在财政预算自主方面,需要在对地方政府预算权进行法治化控制的同时,保障地方政府的预算编制独立性;在财政收入自主方面,必须对税种进行合理划分,追求税收共享的法定化,并在强化预算约束的前提下,赋予地方政府一定的公债发行权;在财政支出自主方面,应当在财政收支划分明确化和规范化的前提下,重视财政转移支付对财政自主的影响,关注财政支出自主可能引发的政府间财政竞争,通过法律制度来引导良性竞争,制止恶性竞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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