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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郭栋 《上海政法学院学报》2010,25(5):46-55
我国现行立法对于诉讼过程中法官得否对诉讼时效进行释明的问题持否定态度。各国立法的规定以及学界的讨论也大体遵循此种思路。该问题涉及到实体法和程序法两方面,文章通过诉讼时效及其抗辩权、释明权和诉讼模式的分析,提出了诉讼时效抗辩权法官释明的具体标准,并对我国诉讼时效抗辩权法官释明的构建提出几点思考。 相似文献
2.
佟桂玲 《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7,1(6):100-103
诉讼时效关系着诉讼的胜败,意义十分重大.在我国,存在诉讼时效证明责任分配不明确的问题,使诉讼时效的立法目的无法实现,有时甚至适得其反.因此,随着我国民事审判制度改革的深入,在证明责任分配上确立诉讼时效审查时的法官不自动援引原则的基础上,由原告承担诉讼时效未完成的证明责任,被告承担诉讼时效完成的证明责任,这样,既符合诉讼时效的立法目的,又有利于我国司法公正. 相似文献
3.
史浩明 《上海政法学院学报》2003,18(5):24-27
关于诉讼时效的效力,我国未来民事立法应摒弃原有的胜诉权消灭主义而采抗辩权发生主义,在诉讼时效的援用上实行当事人主张原则,并对抗辩权行使的基本规则作出规定。 相似文献
4.
试论民事诉讼释明制度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民事诉讼释明权的行使是法官的职责,也是法官的权力.完善的民事诉讼释明制度能够有效地修正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的缺陷,对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下的司法公正实现有重要的作用.我国民事审判方式改革以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为学习对象,故而释明制度的构建显得十分必要. 相似文献
5.
随着传统诉讼模式即当事人主义模式和职权主义模式弊端的逐渐显现,一种新型的诉讼模式——协同主义诉讼模式应运而生。我国现行民事审判权的行使在很多方面不符合协同主义诉讼模式的要求。因此,应通过完善民事诉讼立法和司法解释,完善审判管理制度,建立健全滥用程序控制权惩戒制度规制程序控制权;建立释明权不当行使的救济制度规制释明权;严格法官调查取证程序规制调查取证权。 相似文献
6.
王勇 《云南警官学院学报》2005,(3):72-73
举证时限与证据交换制度是相辅相成的。既是对当事人提供证据这一诉讼权利的保障,又是对当事人诉讼权利的一种程序性的限制。在重构我国民事审前程序中,还应借鉴国外立法例,建立法官释明权制度即“法官指导当事人举证”,规定当事人的主导地位和建立当事人双方和法院的共同良性互动机制。 相似文献
7.
汤景桢 《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6,(2):84-86
释明权是大陆法系民事诉讼中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随着我国审判方式改革的推进,诉讼模式转换所带来的适应性问题是不容忽视的,而在当事人主导的诉讼程序中引入释明权制度不失为一种比较理想的方案.但在审判实务界,也一直未能对释明权制度引起足够的重视.释明权制度对我国民事审判方式的改革和整个民事诉讼目的的实现有着重大的意义,在我国的存在有其可能性与合理性,它能在法律层面系统地赋予和规范法官的诉讼指挥权. 相似文献
8.
孙晨曦 《贵州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19,31(6)
随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颁布和实施,民事诉讼法学界对法官释明给予了极高的关注,但我国的释明制度却仍处于一种不系统、不成熟的状态。究其原因,一方面是因为我国对释明的研究起步较晚,在认识上存在许多误区;另一方面,由于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影响了司法适用的统一性。正因如此,法官不当释明的情形常有发生。规制法官的不当释明可以通过坚持民事诉讼基本原则、保障当事人诉权及完善诉讼指挥权实现。 相似文献
9.
逯雨刚 《江苏公安专科学校学报》2008,(5):69-73
我国民事诉讼中审判权的主动性主要体现在法院依职权进行的调查取证、必要共同诉讼的当事人追加、法官的释明权及再审程序的启动几个方面。当事人处分权的有限性和公法秩序的要求使人民法院依职权主动调查取证成为必要,追加当事人则是彻底地、一次性地解决纠纷和当事人适格的要求。随着辩论主义在我国民事诉讼中的确立,作为弥补辩论主义缺陷的法官释明权制度应运而生。针对目前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对于法院的再审程序启动权应予取消;而法院的调查取证权可以考虑适当扩大,法官的释明权制度应继续丰富和完善。 相似文献
10.
《河北青年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6,(3)
补充责任因其顺位性与补充性而使得诉讼程序的实现形式面临理论上的争议和实践上的困惑。于公司法视野下,债权人与公司、股东之间属于不同的法律关系,先诉抗辩权作为实体权利也不能对抗债权人的起诉权,因此,债权人可以单独或一并起诉公司、股东,其共同诉讼形态应为类似必要共同诉讼。在债权人先起诉股东之场合,法官应行使释明权,在尊重当事人处分权的基础上,尽可能使公司参与诉讼,避免矛盾裁决。 相似文献
11.
俞惠斌 《北京政法职业学院学报》2006,47(3):45-48
释明权的设立初衷是为了平衡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力量对比、防止法官的突袭裁判并提高诉讼效率。司法实践中的释明权发生了扭曲。要想将理想与现实的释明权归一,就必须明确释明权的行使限度,法官告知当事人攻击防御的方法并不违背“平等武装”的宗旨;法官公开自己的心证才能够防止裁判突袭的发生;探求当事人的真实意思,不失为提高诉讼效率的有力手段。 相似文献
12.
俞惠斌 《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6,6(5):128-131
释明权的设立初衷是为了平衡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力量对比,防止法官的突袭裁判并提高诉讼效率.然而,司法实践中的释明权发生了扭曲.要想将理想与现实的释明权归一,就必须明确释明权的行使限度.法官告知当事人攻击防御的方法并不违背"平等武装"的宗旨;法官公开自己的心证才能够防止裁判突袭的发生;探求当事人的真实意思,不失为提高诉讼效率的有力手段. 相似文献
13.
王春永 《甘肃政法成人教育学院学报》2008,(1):118-119
随着我国逐渐向当事人主导的民事诉讼模式转变,法官释明权问题开始引起人们的注意,但也因此在我国是否应该确立法官释明权制度的问题上引发了很大的争议,本文则认为法官释明权制度在我国的建立健全实属大势所趋、非常必要. 相似文献
14.
张嘉军 《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0,18(1):122-127
诉讼契约的不同性质决定了其救济方式之不同。对于诉讼性质诉讼契约之违反,法院依照双方约定的有关程序继续进行或者对双方约定的诉讼行为直接予以认可;对于私法性质诉讼契约之违反,法院在审查双方关于实体部分的合意是否合理履行基础上判定该违反行为是否有效。对于诉讼契约之违反,首先由当事人提出抗辩,在当事人未提出抗辩时,法官负有一定的释明义务。 相似文献
15.
《民事诉讼法》及相关程序立法,特别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对民事诉讼审前程序做出了相关界定,但相对简单、粗放,当事人参与程度极低。审前准备程序需要完善制度保障,包括强制诉答制度、诉讼失权制度、律师强制代理制度等。另外,法官释明对明晰当事人请求的内容及其诉讼目的,促进诉讼适当解决意义重大。 相似文献
16.
王秀燕 《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5,18(2):50-52
我国的诉讼时效制度同世界其它各国相比,存在较多的缺陷和遗漏,较为突出的问题之一就是未明确规定诉讼时效的客体,导致了我国司法实践在适用诉讼时效上的困惑。我国的诉讼时效的客体(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应仅为请求权,支配权、形成权、抗辩权不应适用诉讼时效,而且有些请求权依其性质也不应适用诉讼时效。 相似文献
17.
《江苏行政学院学报》2016,(5)
在诉讼过程中,基于明确诉讼方向、防止突袭裁判及彻底解决纠纷等目的,法官应就若干程序性事项对当事人进行释明。在诉讼请求不明确甚至自相矛盾时应进行释明,在当事人不适格时应释明,在法院变更案由时应释明,在原告没有诉的利益时应释明,在例外情况下超请求裁判时也应进行释明。这些释明可让原告及时调整诉的声明,使原告正确列明当事人,使双方当事人就变更后的案由充分争讼,还能避免可能的后续诉讼。如是观之,首例冷冻胚胎案中的释明还有进一步充实之空间。 相似文献
18.
《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4,(1)
当今世界各国在民事司法改革中施行的小额诉讼程序,目的既在于提高诉讼效率、减轻法院负担,也在于实现司法的大众化。日本的一日审理原则、韩国的履行劝告制度为我国小额诉讼程序的构建提供了很好的参考与借鉴。我国小额诉讼的具体制度设计中,审理方式、证据调查、诉讼费用、法官释明义务等问题还亟待解决。 相似文献
19.
当今世界各国在民事司法改革中施行的小额诉讼程序,目的既在于提高诉讼效率、减轻法院负担,也在于实现司法的大众化.日本的一日审理原则、韩国的履行劝告制度为我国小额诉讼程序的构建提供了很好的参考与借鉴.我国小额诉讼的具体制度设计中,审理方式、证据调查、诉讼费用、法官释明义务等问题还亟待解决. 相似文献
20.
陈颖华 《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1,(6):98-100
我国的诉讼时效制度原则上只适用于债权请求权,但大陆法系国家在某些物上请求权中同样适用时效制度,以贯彻物尽其用的物权法之立法原则.这对我国的物权立法有着借鉴意义,在分析哪些物上请求权可以适用时效规定之前,必须释明物上请求权的性质,以探求其适用时效制度的合理性.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