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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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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陷害教唆与警察圈套的刑法学思考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陷害教唆和警察圈套不仅是理论中的一个难题,实践中更是存在较多争议。陷害教唆的含义必须从“教唆”和“陷害”两方面来重新界定其内涵和基本要件,并以此为出发点来对陷害教唆犯的可罚性问题进行考察。同时,由于警察圈套行为和教唆行为的紧密联系,在具体适用时,为达到防卫社会和保障人权功能的和谐统一,要对警察圈套在司法实践中的运用标准和具体条件进行严格的限定。  相似文献   

2.
陷害教唆和警察圈套不仅是理论中的一个难题,在实践中更是一个存在较多争议的问题。陷害教唆必须从“教唆”和“陷害”两方面来界定其内涵和基本要件,并以此为出发点来对陷害教唆犯的可罚性问题进行考察。同时,由于警察圈套行为和教唆行为的紧密联系,在具体适用时,为达到防卫社会和保障人权功能的两者和谐统一,要对警察圈套在司法实践中的运用标准和具体条件进行严格的限定。  相似文献   

3.
陷害教唆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和人身危险性,应该将其作为一种独立的犯罪纳入刑事法律关系之中来进行调整。陷害教唆行为并不是共同犯罪的一种,它同教唆犯有着本质的差别,与警察圈套也并不是完全一致。我国应该通过立法来对陷害教唆行为进行规制和处理。  相似文献   

4.
陷害教唆是指教唆人出于陷害他人的目的,以使他人的实行行为以未遂而告终的意思,教唆他人实行犯罪的行为。在陷害教唆中,教唆人与被教唆人并不构成共同犯罪;陷害教唆与教唆犯在主观故意和犯罪形态等方面都存在着较大差异,不能以教唆犯论处。但是陷害教唆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应当以犯罪论处。  相似文献   

5.
陷害教唆是指教唆人出于陷害他人的目的,以使他人的实行行为以未遂而告终的意思,教唆他人实行犯罪的行为。在陷害教唆中,教唆人与被教唆人并不构成共同犯罪;陷害教唆与教唆犯在主观故意和犯罪形态等方面都存在着较大差异,不能以教唆犯论处。但是陷害教唆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应当以犯罪论处。  相似文献   

6.
陷害教唆与警察圈套   总被引:12,自引:0,他引:12  
本来,陷害教唆是大陆法系刑法共同犯罪中的教唆犯问题,而警察圈套则是英美刑法辩护规则中合法辩护理由问题。二者分属于不同法系、不同理论体系中的两个问题。但由于这两个问题涉及的情形有相似之处,只是着重点有所不同,故本文把这两个问题加以比较分析。一陷害教唆陷害教唆是指出于陷害他人的目的教唆他人犯罪,再乘被教唆的人实行犯罪之际,报告警察将其抓获的行为。陷害教唆起源于法国路易十四时代,政府当局用陷害教唆的方法来对付政治犯。当时的陷害教唆者根本不负刑事责任。随着时间的推移,陷害教唆已不仅仅局限于对政治犯使用,…  相似文献   

7.
诱惑侦查与陷害教唆紧密相关,游离在刑事犯罪的边缘。基于打击特殊类型犯罪、搜集相关犯罪证据、抓捕相应犯罪嫌疑人这一刑事政策的考量,部分诱惑侦查被附条件合法化。根据诱惑侦查是否依法进行,可将其区分为合法诱惑侦查与警察圈套;在合法与否的判定基准上,应坚持客观标准说;对"因诱之罪"不宜以犯罪论处,警察圈套中的部分职务行为因严重悖离了诱惑侦查的宗旨与适用界限,具备了构成要件符合性、违法性与有责性,可构成滥用职权罪或所教唆之罪的共犯。  相似文献   

8.
设定性教唆是指教唆者事先设定了实施某种犯罪的具体条件,当该条件出现时,被教唆的人按照教唆的内容实施某种犯罪的情形。设定性教唆具有教唆内容的设定性、设定条件的现实性和实行行为的滞后性三个特征。设定性教唆不同于概然性教唆、选择性教唆和陷害性教唆,在处罚上要结合共犯基本原理和刑法的相关规定区别对待。设定性教唆概念的提出,丰富了我国刑法中的教唆犯理论,对于司法实践正确地认定教唆犯具有重要的意义。  相似文献   

9.
未遂教唆研究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未遂教唆是指教唆者一开始就以使被教唆者的实行行为以未遂而告终的意思进行教唆的情形 ,不同于教唆未遂。传统刑法理论从共犯独立性与从属性以及共犯处罚根据的角度探讨未遂教唆的可罚性问题 ,有所不妥。考虑未遂教唆故意的确切内涵以及未遂教唆行为本身的违法性 ,未遂教唆属于法律上所讲的教唆行为 ,因而成立教唆犯 ,应适用通常的教唆犯原理来解决教唆人的刑事责任问题  相似文献   

10.
教唆犯分类论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教唆犯的分类应坚持标准同一、外延周全、多角度进行划分的原则,目的是从不同视角、不同层面深刻认识教唆犯。以教唆犯的教唆方式为标准,将教唆犯分为直接教唆犯与间接教唆犯;以教唆犯的人数和犯罪形式为标准,将教唆犯分为单独教唆犯与共同教唆犯;以教唆犯同被教唆人之间是否实际成立共同犯罪关系为标准,将教唆犯分为分为共犯教唆犯与非共犯教唆犯;以教唆犯的行为特点为标准,将教唆犯分为普通教唆犯、悬赏教唆犯、雇佣教唆犯与网络教唆犯;以教唆犯的教唆内容的明确性程度为标准,将教唆犯分为精确性教唆犯、概然性教唆犯与选择性教唆犯;以教唆犯的主观目的为标准,将教唆犯分为纯粹教唆犯与陷害教唆犯;以教唆犯的停止形态为标准,将教唆犯分为教唆犯的既遂犯、未遂犯、预备犯与中止犯。  相似文献   

11.
我国传统的教唆犯理论存在难以自圆其说的弊端:一、并非一切教唆行为在实践中都能按照教唆犯处理;二、要求教唆他人必须实施某一种具体犯罪才成立教唆犯与我国刑事立法实践不相符合;三、要求教唆犯对被教唆人的刑事责任能力和主观故意作出判断也是不现实的。因此,应对传统教唆犯理论进行改造。首先将现有的教唆犯概念一分为二,即教唆犯和唆使犯;其次,对分离出的教唆犯的基本构成条件进行重构。  相似文献   

12.
作为教唆犯罪中最为复杂的形态之一,教唆未遂一直为学界所关注.对流行性观点与传统观点语境下的教唆未遂的研究表明,二者均存在不同程度、不同维度的理论缺陷;基于其他学说基础上的教唆未遂,也未能提供科学而信服的教唆未遂理论观.而以价值取向为切入点、以纯粹的教唆犯独立性说为基础构建教唆未遂的理论体系,无疑将成为较为理想的路径选择:破除共犯理论体系下的教唆犯独立性说、从属性说或二重性说,在完整的独立犯的价值判断的基础上,重构教唆未遂理念.  相似文献   

13.
教唆犯的未遂是共同犯罪理论中最为复杂的问题之一。人们习惯于从立法之实然对教唆犯进行研究,使得对教唆犯的未遂形态的认定仅限制在《刑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上,从本条的立法精神来看,我国《刑法》规定被教唆人没有实施被教唆之罪也成立教唆犯未遂,然而这一规定并不合理。对于教唆犯的未遂形态的认定,不应囿于立法之实然规定,应该站在应然高度对教唆犯予以定位。  相似文献   

14.
在系统梳理中外立法与理论关于陷害教唆的规定和学说的基础上,以陷害教唆的体系地位即教唆故意为立足点,具体分析了七种情况下陷害教唆的认定和处理问题,驳诘了各种偏颇之论。  相似文献   

15.
区分说批评传统加重构成说不当扩大了未遂犯处罚范围,提出应将法定刑升格条件区分为加重构成与量刑规则,认为前者存在未遂、后者不存在未遂。其中,行为类型标准说与构成要件品质标准说认为,行为人意图盗窃数额(特别)巨大财物而未得逞的,仅成立盗窃数额较大的未遂、适用数额较大的法定刑。这种立场明显与客观未遂论相冲突,亦不利于保护法益,还会形成罪刑失衡的“断崖式”判罚结果,因而不具有合理性。是否成立未遂,只需根据行为是否已经对法益形成了现实、紧迫的危险进行客观判断。《盗窃解释》与《诈骗解释》中关于未遂犯的规定只是注意性规定,即,无论是盗窃、诈骗数额较大、巨大还是特别巨大,均能成立未遂,并应适用相应的法定刑。  相似文献   

16.
王震 《公安理论与实践》2011,21(1):78-82,89
警察圈套和诱惑侦查从基本含义上还是存在着较大的争议,但对其进行明确的界定和区分还是有一定价值的.另外,诱惑侦查中各方的责任的认定是诱惑侦查中一个较为核心的问题,值得进行深入的探讨.  相似文献   

17.
诱惑侦查作为一种对付某些犯罪的有效侦查方法,如果超过合理限度就会转化为陷阱侦查。陷阱侦查不仅与侦查机关的职责相悖,而且侵犯了公民的合法权益。为了对陷阱侦查行为进行有效规制,并为被告人提供有效的救济途径,需要明确陷阱侦查的判断标准以及法律后果,并合理地分配证明责任。  相似文献   

18.
论篡夺公司机会的禁止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禁止篡夺公司机会是英美公司法的一个重要理论 ,我国公司法在此方面尚有缺失。确立我国的禁止篡夺公司机会规则 ,应比较、分析、吸收美国两大最具代表性的理论的有关观点  相似文献   

19.
诉讼法与实体法关系之考辩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长期以来 ,由于受到实体法和诉讼法关系“主从论”的影响 ,诉讼法一直被看作是实现实体法的形式和手段 ,因而诉讼法的工具价值被看作其根本价值 ,而忽视了诉讼法的内在价值。随着对诉讼法理论研究的深入 ,诉讼法的内在价值 ,即独立价值越来越为学者们所关注。在探讨诉讼法和实体法的关系时 ,应抛弃固有的孰主孰从 ,孰上孰下的思维模式 ,立足于揭示它们之间客观的内在的联系 ,提高人们对诉讼法和实体法之间关系的认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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