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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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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李麒  苏泽琳 《长白学刊》2023,(2):108-118
平台数字化垄断是头部互联网企业利用强大的先发优势和市场地位,通过资本优势、业务包抄、免费定价、恶意挖人等方式形成市场中的支配地位,进而实施的固定价格、限制产量、划分市场等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虽然平台经济属于新业态和新模式,但其通过数据支配优势和资本优势获得支配地位并加以滥用的垄断本质不变,同样对良性市场竞争环境和消费者利益造成了极大损害。由于平台数字化垄断对市场的公平竞争法益具有极大的破坏性及侵害危险性,实施垄断行为的主体具有良知上的可责性,加之平台企业遭受反垄断处罚并不会实际威胁到其持续经营能力,因此非刑事手段不能达到对垄断企业的威慑效果。借鉴以美国为代表的反垄断刑事立法,可在一定程度上弥补我国只规定了串通投标罪而没有对垄断行为进行整体化、系统化刑事规制的局限。故应对固定价格、限定产量、划分市场、联合抵制和串通投标的横向垄断行为进行刑法规制,算法共谋属于典型的应受刑法规制的数字化卡特尔行为。  相似文献   

2.
97年《刑法》在环境犯罪的立法体例、犯罪主体、定罪处罚等方面取得了很大的进步。但《刑法》在立法模式结构、犯罪客观要件、处罚和可操作性以及与环境资源法规中的刑法性规定相协调等问题上还存有诸多缺陷。有必要采用特别立法模式,扩大刑罚范围和刑事责任形式,调整个别罪的法定刑,增强条款规定的可操作性,并协调环境资源保护法中的刑法性规范与《刑法》的关系,以完善环境犯罪的刑事立法。  相似文献   

3.
串通投标案件指在招标投标过程中,投标人与招标人或投标人与投标人之间相互勾结,损害国家、集体、公民合法利益,情节严重的犯罪。串通投标具有诸多特点和多种表现形式。防范和打击串通投标犯罪,必须建立健全相关的规章制度,加强监督和监管,严肃查处案件,完善追究制度。  相似文献   

4.
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是现行刑法规定的一种犯罪。该罪所侵犯的客体是国家行政执法机关正常的行政执法活动和国家司法机关依法对犯罪进行刑事追诉的正常活动。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徇私舞弊,且情节严重。其犯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即行政执法人员。对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的认定,要注意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徇私枉法罪、包庇罪等的区别。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在立法上仍需完善。  相似文献   

5.
串通投标案件,是指在招标投标过程中,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或者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情节严重的行为。串通投标案件的认定困难、犯罪方法多种多样,侦查途径至关重要。可采用核实报案材料真伪、调查访问投标单位和其他投标人、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等途径予以侦破。  相似文献   

6.
简永发 《求索》2010,(9):159-161
财产罪是指侵害他人财产的犯罪,各国一般是以对财产所实施的侵害行为的手段来区分不同的财产罪,但由于历史背景和法律渊源不同,各国财产罪的范围大小不一,不同的侵犯财产罪的罪名在有的国家规定得很详尽,但在另一些国家却可能没有规定,但是,没有规定并不等于不处罚,而是有可能采取扩张解释的方法,包容到其他罪名中去。本文通过财产犯罪中的盗窃、诈骗罪立法上的差异,对比研究中国与东盟各国的刑事立法与理论。  相似文献   

7.
影响力交易罪的国内立法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段启俊 《求索》2007,(12):84-87
影响力交易罪是《联合国反腐败公约》规定的一种新类型腐败犯罪,其犯罪客体是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客观方面有两方面的行为表现,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主观方面为故意。影响力交易罪与我国刑法相关、相近的犯罪有一定的交叉或重合,但仍有很多方面未被我国刑法所调整,因此,在将影响力交易罪国内立法时应作出相应的变通规定。  相似文献   

8.
由于各国法律渊源以及法律文化传统不同 ,反映在刑事立法上 ,对妨害司法罪的立法模式、范围确定、罪名设置也有所不同。在立法模式上 ,主要有类型规定模式、种 (个 )罪单章 (条 )规定模式和特定法规定模式。国外各国刑法普遍将伪证、脱逃、诬告方面的犯罪纳入妨害司法罪的范畴 ,而将有关赃物方面的犯罪纳入侵犯财产方面的犯罪。妨害司法罪的本质是对国家公权——司法权的侵犯。  相似文献   

9.
我国的刑事立法将单位犯罪规定为一种特殊的犯罪形态.作为单位犯罪的主体,我国刑法学界一直存在争论.随着社会的发展,单位犯罪案件的增多,关于单位犯罪主体的立法缺陷也进一步显现出来.因此,有必要从单位的构成入手,对将机关法人作为犯罪主体在立法上的矛盾与不足,产生的原因以及建议进行理性探讨.  相似文献   

10.
马文豪 《传承》2012,(2):94-95
我国法律对军婚实行特别保护,通过打击"破坏军婚罪"予以刑事保护是其中的一个重要方面。在确定破坏军婚罪的犯罪主体时,不能只将侵害军婚关系的第三人作为犯罪主体,也有必要将军人配偶考虑在内。这符合刑法关于共同犯罪的规定,符合保护军婚的立法初衷,并且具有实践上的必要性。  相似文献   

11.
97年《刑法》在环境犯罪的立法体例、犯罪主体、定罪处罚等方面取得了很大的进步,但《刑法》在立法模式结构、犯罪客观要件、处罚和可操作性以及与环境资源法规中的刑法性规定相协调等问题上还存有诸多缺陷。有必要采用特别环境资源法规中的刑法性规定相协调等问题上还存在诸多缺陷。有必要采用特别立法模式,扩大刑罚范围和刑事责任形式,调整个别罪的法定刑,增强条款规定的可操作性,并协调环境资源保护法中的刑法性规范与《刑  相似文献   

12.
谢治东 《前沿》2010,(11):63-67
从宏观角度考察,现行渎职罪立法存在着诸多缺陷,应该做以下完善:将渎职罪的犯罪主体修改为“公务员”;进一步完善滥用职权罪和玩忽职守罪立法;取消将“徇私”、“徇情”或“徇私舞弊”作为相关渎职罪的一个构成要件的规定,而作为渎职罪从重量刑情节;削减渎职罪中一些不必要的特别条款,以精减渎职罪的具体罪名;重新合理配置渎职罪的法定刑。  相似文献   

13.
重大责任事故罪是安全生产领域最常见的犯罪之一,对该罪的立法虽已取得重大进展,但至今仍存在缺陷,犯罪主体、刑种设置还值得进一步深入研究。再次完善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立法工作,应考虑把单位列为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犯罪主体,刑种设置上增加罚金刑,并增设发生重大责任事故危险罪。  相似文献   

14.
中美计算机刑事立法的比较及给我国的借鉴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美国关于计算机犯罪有相对完善的单行刑事立法 ,并对未成年人的刑事责任年龄及法人犯罪等作出了特别规定。我国计算机刑事立法在刑事责任年龄、刑法保护管辖原则与法人能否构成计算机犯罪主体等方面有待改善 ,可借鉴美国刑事立法。  相似文献   

15.
新刑法将毁林犯罪规定为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增加了毁林犯罪内容 ,不仅保留原刑法的盗伐林木罪、滥伐林木罪 ,新增了保护珍贵树木有关条款。加大了对毁林犯罪的打击力度 ,在加重法定刑的同时 ,将附加刑改为强制性规定 ,增加了管制刑 ;犯罪主体扩大到了单位 ,不再局限于自然人。毁林犯罪在立法和司法实践中目前存在的问题有 :滥伐林木罪的法定刑问题 ,明知持有违法发放的采伐许可证而进行采伐的罪与非罪问题 ,毁林开垦、采石、采砂等行为的刑事处罚问题  相似文献   

16.
我国的刑事立法对环境污染犯罪缺乏系统的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常常需要适用危害公共安全罪、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等笼统的罪名处理案件,这极易导致定性不准、量刑失衡。我们应当针对环境要素增设相应的罪名以严密我国的环境刑事法网、控制犯罪。  相似文献   

17.
对200份判决书的实证分析表明,我国贪污受贿罪量刑存在量刑偏轻、量刑失衡、基准刑之裁量唯数额论、从宽量刑情节认定不严格和适用不规范等问题,其产生原因包括法制传统、司法体制、立法缺陷、司法积弊和司法人员素养等因素。基于腐败犯罪的状况和中央的反腐态度,司法人员应转变轻刑化理念,贯彻从严惩腐的刑事政策。完善司法体制、改善司法环境、强化检察权能、提高司法权威是改变量刑偏轻的可行思路。刑法上重置受贿罪的罪刑结构并增设常见的犯罪情节,司法上构建二元处罚标准的量刑方法,完善刑事案例指导制度,是促进量刑均衡的有效路径。观念上厘清受贿罪的罪质及影响其罪责程度的要素,实践中更加注重其他犯罪情节对刑罚的影响,是化解基准刑之裁量唯数额论的理性思维。判决书中加强有关从宽量刑情节的说理,有利于解决从宽量刑情节认定和适用中的问题。  相似文献   

18.
目前拐卖妇女、儿童罪的刑法立法规定的六种实行行为与罪名存在不协调的问题,也导致实践中存在犯罪对象保护不周延的问题。对实行行为应规定准确,行为之间的界限也需要进一步厘清。要正确认定加重处罚情节中的罪数问题,增补拐卖中奸淫幼女的处罚情节,把偷卖儿童的单独立法处罚。  相似文献   

19.
张平  谢雄伟 《理论月刊》2005,(4):133-135
单位行贿罪的设置对于遏制目前严重的贿赂犯罪具有重要意义。该罪的主体包括具有法人资格的私营企业;“情节严重”是该罪客观行为方式的共同要件;该罪的行贿人只有在立案侦查前主动交待自己行贿行为的,才能适用特别自首的规定;该罪与对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单位受贿罪之间存在刑罚配置不相协调的弊端,应当通过完善刑事立法予以修正。  相似文献   

20.
叶立暾 《公安研究》2012,(3):28-30,68
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虚假广告罪为纯正身份犯,犯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而虚假广告代言人虽然属于无身份者,但其代言虚假广告行为也是能够构成虚假广告罪。广告代言人若明知是虚假广告而进行宣传,与虚假广告罪犯罪主体形成共同的犯罪故意,其代言虚假广告的行为是整个犯罪实行行为的帮助行为,在情节严重的情况下,同本罪犯罪主体构成共犯,应以虚假广告罪进行刑事处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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