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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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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我国新修订的公司法在借鉴国外立法经验和总结国内司法实践的基础上,对于公司董事因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而承担的赔偿责任作出了具体规定。公司法第191条规定,董事在执行职务时因为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该对该他人承担赔偿责任;第232条规定董事作为清算义务人时,其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害的,承担赔偿责任。这一立法结构与域外立法例相比存在较大差异。董事对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的法理基础是董事在执行职务时应该守法合规,其责任性质是一种特别侵权责任,该责任是因董事违反保护性法律法规而承担的特殊侵权责任。这一解释将合同法上违反强制性法律规范的合同效力和侵权法上违反保护性法律规范的行为效力统一起来。我国相关规则体系的构建与域外做法相比有较大创新。  相似文献   

2.
《现代法学》2017,(2):61-78
我国狭义的物件致人损害责任中"物件"以建筑物为基点展开并列举了建筑物等六种类型。抛掷物、自然形成的搁置物/悬挂物、施工人责任及其他特殊侵权责任均应被排除在外。《侵权责任法》第85条、第86条区分致害形式规定建筑物等致害的不同责任之做法,理论上不合理,实践中适用混乱。故应将脱落等形式统一规定,由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承担因设置或维护瑕疵的物件致人损害责任。基于致害的严重性和保护受害人,特别规定建设人、施工人承担因其设置瑕疵的行为责任。内部关系上,先由管理人、使用人承担责任,其能证明已尽到必要注意义务时免责,此时由所有人承担特殊的过错推定责任。对外,所有人等享有向其他责任人包括建设人、施工人等的追偿权。  相似文献   

3.
动物致害侵权责任研究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邓鹤 《河北法学》2001,19(3):31-33
我国立法动物致害责任条款部分内容含义不明 ,易引起误解。从比较、逻辑角度分析研究 ,认为该条款表述应为 :饲养的动物致他人损害的 ,动物所有人或管理人应承担民事责任 ,但能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 ,不承担责任。或能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过失造成的 ,且动物所有人或管理人已尽“相当注意” ,也不承担民事责任  相似文献   

4.
建设工程的质量是保障人们生产、生活与人身和财产安全的大事。工程的质量保证不仅要体现在施工过程中,还要在建筑物的使用过程中加强维修、维护和保养。在工程竣工交付后,施工承包人与建设方、发包方之间如何承担保修、维护和赔偿的责任?保修期届满后,施工承包人是否不再承担保修责任?保修期过后,建筑物某部位的建筑物件自身损毁的质量责任由谁来承担?发生建筑物坍塌或某部位的建筑物件坠毁造成的损害,承包人是否承担赔偿责任?超过保修期多年,建筑物存在倒塌或建筑物件坠毁伤人殒命危险时,谁应承担拆除重置的赔偿责任?建筑物合理使用期内的保修责任与建筑物合理寿命期内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的质量责任区别是什么?笔者通过四个相关案例,对前述问题进行了分析研究,结合法律、法理得出了一些解决问题的意见和处理办法,以供业内同仁继续探讨。  相似文献   

5.
刘勇 《中国审判》2020,(2):74-75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以下简称《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相似文献   

6.
综观各国立法及判例学说,建筑物或其他设施造成损害的归责根据可分为三种基本类型: 一是建立于责任推定基础上的严格责任。依此种责任理论,建筑物的致害责任须具备两项要件:1.建筑物的建造或管理须有瑕疵;2.建筑物的致害是由此瑕疵所引起的。只要受害人能够证明这些条件的存在,即推定建筑物的所有人承担责任,而勿需其他要求。法国、比利时等国家多  相似文献   

7.
承租人在使用不动产租赁物给第三人造成的侵权损害,不动产出租人是否承担赔偿责任或连带赔偿责任,必须依据法律的有关规定予以认定。基于合法租赁关系,承租人在使用租赁物给第三人造成侵权损害,出租人应承担违反法定或约定义务的赔偿责任。基于非法租赁关系,承租人在使用租赁物给第三人造成侵权损害,应区分不同情况确定出租人是否承担赔偿责任。在非法的租赁中,不动产租赁物给第三人造成损害,出租人应承担建筑物致人损害的赔偿责任;非法的出租行为导致第三人损害,出租人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非法的出租行为没有造成第三人损害,出租人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相似文献   

8.
问:某日一名初中学生骑自行车在上学途中,突然,公路(省级公路)旁一棵大树折倒,把他砸在树干下面。经查,该树因虫害树千四分之三已腐烂,该学生经医院诊断,两肋骨折,入住院治疗近一个月.花去医疗费S000多元。请问·被害人对所花费的医疗费是有否追迄偿权?省公路管理部门是否应当赔偿?答:我国《民法通则》第126条规定:“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第39条规定的精神:公路设施包括公路的…  相似文献   

9.
论法人的侵权行为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尹田 《河北法学》2002,20(2):20-25
法人与自然人一样 ,具有侵权行为能力。但法人的侵权行为是指法人以自己的行为致人损害 ,其法律要件与法人就他人 (法人成员 )的致害行为所承担的民事责任有所不同。法人侵权行为的成立 ,须具备以下条件 :须为法人的代表机关 (代表人 )或其他有代表权的人之行为 ;须为因执行职务而致人损害 ;须执行职务之加害行为构成侵权责任的条件。法人对其代表人执行职务的致害行为 ,应对受害人单独承担全部责任 ,然后得根据法人章程或者公司法有关规定 ,对有过错的代表人进行追偿或者处罚。  相似文献   

10.
一、用工者责任之确立2010年7月实施的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第三十五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对于工作人员在履行职务过程中侵犯他人权益所应承担责任的名称,民法学界所使用的术语并不统一,有的称为雇主责任,有的称为用人者责任,还有转承责任、替代责任、代负责任等等之说。虽然这些术语的内在含义没有本质区别,都是指用工者对其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过程中所为的侵权行为承担的赔偿责任。但笔者以为,法律术语是以统一为好,以避免产生歧义。在本文中,笔者将以"用工者责任"这一特定术语代替传统意  相似文献   

11.
韩强 《法律科学》2014,(2):136-143
《侵权责任法》第87条的适用对象仅限于归属不明的抛掷物或者坠落物致损案件,且该条的适用对象严格限于法律明确列举的范围,其他加害人不明的致损情形不得类推适用第87条的规定。第87条采取的法律技术系加害人推定,是一种最为极端的法律推定。加害人范围限于可能致害的建筑物使用人,即抛掷物或者坠落物的占有人,而不当然包括物业服务企业。第87条的责任在性质上仍然属于损害赔偿责任,但不应由建筑物使用人承担完全赔偿责任,而仅应承担部分赔偿责任。确定责任范围的依据是受害人负有通过购买意外伤害保险以规避自身风险的不真正义务。无论受害人是否实际购买意外保险,法官在确定损害赔偿范围时都应该在损害总额中扣减通常情况下可得的保险赔偿金,以求最大限度地降低第87条的负面影响。多数建筑物使用人承担责任的形态也应类推适用《侵权责任法》第12条,以按份责任为宜。  相似文献   

12.
动物致人损害赔偿责任问题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法学》1991,(9)
《民法通则》第127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第三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对此规定的理解,我国法学界认识上仍有着分歧,实践中也有一些难以处理的具体问题亟待探讨。一、动物致人损害赔偿责任的性质早在罗马法中,对动物致人损害赔偿就规定了动物占有人的无过错责任。近现代各国民法对此规定不一。有的规定由动物饲养人或占有人对动物致  相似文献   

13.
【要点提示】义务帮工人在帮工活动中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由被帮工人承担责任,帮工人具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应承担连带责任。车主将车辆出借给他人后就失去对该车辆的实际控制,对该车在借用期间发生事故造成损害,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因此,车主不应担赔损害承偿责任。  相似文献   

14.
准共同侵权行为之探索   总被引:11,自引:0,他引:11  
一、准共同侵权行为的意义和特征准共同侵权行为又称共同危险行为,是指数人的危险行为对他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了某种危害(或损害可能),但对于实际造成的损害又无法查明是危险行为中何人所为,法律上推定危险行为人为共同侵权人,以明确民事责任的推走共同侵权行为。它具有如下法律特征:(一)危险行为人为数人,致害行为人为危险行为人中的某个或某几个人。这里要明确两个概念:危险行为和致害行为。所谓危险行为是指行为人所实施的、给他人合法权益造成某种损害可能的行为;所谓致害行为是指给他人合法权益造成实际损害的行为。二者的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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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事诉讼举证责任分配与民事责任归责制度的衔接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指出 :“下列侵权诉讼 ,按照以下规定承担举证责任 ,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 ,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对其无过错承担举证责任。”这条规定如何与《民法通则》第 1 2 6条的规定相协调 ,这就涉及民事实体法中侵权责任归责原则与程序法上举证责任分配的衔接。一、举证责任倒置理论的再思考本文所使用的“举证责任”,与近几年我国理论界出现的“证明责任”有所不同。理由如下 :1 .从诉讼法理论来看 ,我国所承袭的大陆法学诉讼法理论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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瑕疵公司登记是指登记当事人或登记辅助人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公司登记程序或条件进行的公司登记。因登记机关所致的瑕疵公司登记,往往会给登记申请人和交易第三人造成损害,此时登记机关应当对登记申请人或交易第三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此责任属于国家赔偿责任,是一种特殊侵权责任,应适用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应当执行限制赔偿的原则以确定其具体赔偿范围和数额。  相似文献   

17.
学生伤害事故指在学校教育教学活动期间发生的学生人身伤亡事故。本文指出学校对学生伤害事故应承担过错责任;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学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相似文献   

18.
将他人驰名商标作为自己的企业字号,足以造成相关公众对商标注册人与企业名称所有人产生误认或者误解的,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依法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相似文献   

19.
近年来,随着住宅向高层化的发展,高空抛物致人损害的案件越来越频繁的发生,我国关于高空抛物致人损害赔偿责任承担方面的立法空白逐渐显现出来,尽快确立高空抛物责任尤为必要。由于高空抛物致害案件多发生在建筑物中,所以本文以建筑物为例,通过高空抛物侵权责任主体的相关理论进行比较分析,说明了相关致害人理论的合理性.  相似文献   

20.
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及时、主动地关注自身所有或管理之物的变化状况及其对他人权利的影响,并对因违反管理和注意义务致人损害的后果承担民事侵权责任,除非其能够证明自己对损害的发生没有过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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