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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应当允许未成年被告人提供能够证明自己具有良好品格的证据。一般情况下应排除未成年人不良品格证据.但也有例外:未成年被告人的不良品格证据成为犯罪构成要件事实时,可以采纳;未成年被告人的不良品格证据能够证明犯罪构成要件以外的与犯罪有关的其他事实时,可以采纳;未成年被告人证明自己具有良好品格时.控方可以提出证明该未成年被告人的不良品格证据;未成年被告人作为污点证人时,其不良品格证据与未成年被告人口供的真实性有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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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格证据发端于英美法系国家。是英美法系证据规则中的一项重要内容,我国目前尚未建立完善的证据体系,有关证据制度的原则和内容、审查证据的程序散见在《刑事诉讼法》的一些章节中,有关良好品格证据对未成年被告人定罪量刑的相关性以及不良品格证据是否应被采纳或在什么情况下作为证据采纳,我国刑事诉讼法均没有明确规定。但在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品格证据的可采性日益凸显出它的重要性。在少年刑事审判中,如何更好地对国外未成年人的品格证据制度进行去粗取精,去伪存真的采纳,建立具有符合我国国情、适应未成年人的特点、符合未成年人刑事诉讼实践要求的未成年被告人品格证据采纳规则是本文的主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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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品格证据制度的现状与完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目前尚未建立证据法,现行刑诉法所规定的证据中又不包含品格证据,以致司法机关在审查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时,品格证据的运用尚缺乏法律依据的有力支撑;公安、检察、法院三机关运用品格证据在程序上也不尽规范、统一;形成的文件、制度散见于所制定的若干意见和规定中,进而影响到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审查,较难全面维护未成年罪犯的合法权益。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较多运用的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品格证据,它主要涉及到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前科劣迹,学校和社区对其评价,其行为倾向、心理特征、诚实善良或欺诈自私等优良或不良的品格内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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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高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取保候审适用率是少年司法制度改革的一项重要措施,司法机关可以不必羁押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其能够继续学业和在家庭生活,避免其在羁押场所受到交叉感染;同时,也有利于减轻诉讼成本,节约诉讼资源,是推进刑事诉讼程序进一步人道化的必要措施。但由于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存在一定的风险,故司法机关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的适用率并不是很高。如何把握对未成年人取保候审的尺度,对取保候审的风险该如何评估,成为实施这项改革措施的障碍。文章认为,只要采取科学的评估方法,是可以避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重新犯罪或阻挠审判的进行,且在被传讯、审判时及时到案。同时,进一步完善取保候审制度,对提高取保候审适用率有着积极的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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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少年犯罪问题》2021,(5)
伴随着《刑法修正案(十一)》正式施行,标志着在我国完全无刑事责任年龄下调至12周岁,然而未成年人证词在刑事诉讼中应用依然存在许多困难。在以往的研究中,未能针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被告人的供述、未成年人被害人的陈述、未成年证人的证言进行区分研究,忽视了三者之间的不同性。未成年人言词证据在刑事诉讼中的应用应以证明过程为进路,在符合证明标准的基础上,结合现行刑法来进行研究,同时引入社会控制理论对未成年人不法行为影响因素进行分析。鉴于未成年人年龄范围较大,现阶段对其言词证据在刑事诉讼应用中难以统一标准。在改进路径方面,应当从限制未成年人证词应用、建立未成年人言词证据收集制度、审查未成年被害人陈述真实性、重视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供述及辩解合法性和完善未成年人言词证据补强五个方面出发进行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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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实践使我们体会到,掌握未成年刑事被告人的心理,摸透其在诉讼过程中的心理障碍,是教育、感化、挽救违法犯罪未成年人的关键.因此,在审判工作中必须紧紧抓住“准确把握”、“认真摸透”,“彻底矫治”这三个环节,积极开展心理攻势.一、全面收集,认真总结,准确把握未成年刑事被告人在诉讼中的心理障碍.在审判实践中,应当在集中审查未成年刑事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及主要证据的同时,全面收集和剖析其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容易产生的心理障碍.由于未成年刑事被告人的社会经历和生活环境的不同,他们所产生的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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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未成年被告人司法权益是少年司法的基本要求。本文通过实证方法,对目前司法实践中未成年被告人诉讼权益的保护现状及未成年被告人对司法权益的心理预期及其现实感受进行了实证调研,指出当前未成年人司法权益保护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司法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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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未成年被告人的量刑相对于成年人而言,更具有其特殊性,所涉及到的量刑因素,除法律规定的以外,还涉及到未成年人犯罪的家庭因素、社会因素等,也较成年人更复杂,量刑幅度较成年被告人更不好把握;同时为了有利于挽救失足未成年人,对未成年被告人适用非监禁刑的比例较高。如何在量刑及适用刑罚上更有利于教育挽救未成年被告人,是值得探索和思考的问题。在未成年刑事案件庭审中适用量刑答辩,既必要,也可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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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浪未成年刑事被告人作为刑事被告人中的特殊弱势群体,其权利的保障及救济问题正日益突出。与其他未成年型事被告人相比,对流浪未成年型事被告人的权利救济在构建和谐社会、维护司法公正、保障人权、健全少年司法制度等诸方面具有特殊的重要意义。当前对于流浪未成年刑事被告人的救济主要存在“提前干预救济”、“羁押救济”、“监护救济”、“辩护救济”、“实体处罚救济”、“回归安置救济”等突出盲点,应结合我国实际和借鉴国外经济进行相关法规及制度的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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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审判方式的改革,未成年被告人在庭审中翻供的情况时有发生且显得比较突出。为了切实保护未成年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充分证实犯罪,打击犯罪,达到教育未成年被告人的目的,本文拟就未成年被告人庭审翻供原因、认识及工作中的重点谈一些意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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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审判中的刑事和解制度,是针对承认基本犯罪事实、愿意补偿损害、修复被破坏社会关系即主观恶性较小的未成年被告人提供的一种恢复性司法制度,适用该制度的两大前提之一是对未成年被告人主观恶性的判断。本文在总结审判实践的基础上,提出了判断未成年被告人主观恶性的“望、闻、切、问”四诊法,并以此判断机制为核心,构建了未成年被告人主观恶性考量系统,即主观恶性的判断机制、主观恶性判断效度的验证机制、主观恶性判断的监督机制和主观恶性判断的保障机制,以期能够提高主观恶性判断的效度,充分发挥刑事和解制度的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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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是贯彻教育、感化、挽救方针的需要。未成年被告人由于其生理、心理均尚未成熟,对此通过审判组织的简化、诉讼主体的简化、庭审程序的简化、审理期限的简化,从而减轻未成年被告人的心理创伤和压力,缓和庭审气氛,缩短未决关押时间,以减少未成年被告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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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在2002年4月22日颁布施行《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十九条明确指出:“对提起公诉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应当认真做好出席法庭的准备工作:(一)掌握未成年被告人的心理状态,并对其进行接受审判的教育;(二)可以与未成年被告人的辩护人交换意见,实行证据开示,共同做好教育、感化工作。”并将此条款安排在审查起诉和出庭支持公诉中。首次以司法解释这种准立法的形式,确立在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可以实行证据开示。但是,该条款只是一个原则性规定,不可避免地在司法执行过程中具有随意性,因此在具体操作上需要进一步明确细化的规定。本文从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证据开示的时间、内容、主体、地点、程序等方面作些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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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简易程序中存在的问题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当前,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运用简易程序中应当注意庭审中公诉人缺席、庭前调查未成年被告人经历的主体、简易程序启动上未成年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选择权等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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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围绕未成年人犯罪审理案中进行法庭教育工作环节,阐明作为辩护人的律师,在为未成年被告人刑事辩护时,如何正确认识法庭教育的立法精神、性质及内容,如何认识律师的地位、作用、职责、工作准则及方法,如何履行自己的工作义务,参与教育、感化和挽救少年被告人的法庭教育诉讼活动。同时剖析目前在少年法庭立法方面的不足和审理过程中存在的某些弊端情形,呼吁加快少年法庭立法工作力度,以完善法治机制,做到有法可依、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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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一个特殊的群体,世界各国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都采取了特殊的诉讼保护制度。我国刑事诉讼法虽未专门规定未成年人案件程序,但相应司法机关均强调对未成年人的“教育、感化、挽救”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方针和原则。犯罪未成年人由于其独特的生理、心理特点,刑罚对他们的身心影响较成年人更为深刻,一旦受到羁押、监禁制裁后,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