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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46 毫秒
1.
近时期来,我们发现有的司法机关在办理案件依法对有关的物品和文件扣押时,往往不能正确地使用扣押物品清单,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办案的质量。其表现主要有四:一是不进行必要的登记手续。二是填写扣押物品清单不规范。三是“一扣了事”,没有最终处理结果。四是将扣押物品清单当作罚没决定书使用。凡此种种,都应纠正。  相似文献   

2.
首先,目前不正确使用扣押物品清单的表现主要有四:一是填写扣押清单不规范;二是不进行必要的登记手续;三是“扣了事”,没有最终处理结果;四是将扣押物品清单当作罚没决定书使用。 其次,办案中要正确使用扣押物品清单主要应做到三点:一要填写完整规范。在使用扣押物品清单时,对所有项目的填写都要力求全面准确。一般情况下,案件承办人不能作为扣押物品清单的见证人。  相似文献   

3.
所谓治安扣押,是指公安机关在办理治安案件过程中,发现对与案件有关的需要作为证据的物品,依法予以提取,使物品脱离持有人的控制,由公安机关暂时保管的一种临时性的行政强制措施.被扣押的物品可以是违法嫌疑人违法所得财物,也可以是其合法所有的财物,需经过调查后作不同处理.扣押的目的是为了提取和保全证据,查明案情,查获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对扣押物品的使用及处置应为此目的服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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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扣押非物证物品的法律问题□何能高近年来,公安机关在行使侦查权和行政执法权过程中,经常采用扣押强制措施,扣押犯罪嫌疑人和行政管理相对人的物品。这些扣押物品的行为,有的是出于侦查、证实犯罪行为或查明、证实行政法律事实的需要,如,在侦查经济犯罪案件...  相似文献   

5.
检察机关直接立案侦查案件扣押物品的管理,不仅对案件能否顺利突破及最终处理有直接影响,而且往往关系到检察机关严格执法的形象。虽然从总体上看,近些年各级检察院在这一方面都能做到审慎细致,没有出现大的统漏,但毋庸讳言的是,少数地方在扣押物品的管理中也的确存在着或多或少的缺陷,甚至出现了擅自截留、坐支、挪用扣押款物的现象。有鉴于此,高检院三令五申要求各级检察机关加强对扣押款物的管理:1996年6月27日专厂】下发了以民检察院立案侦查案件扣押物品管理规定(试行)》,共分17条,对扣押物品的保管、移交、处理及责任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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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审理因财产扣押、查封、罚没引起的行政诉讼案件符六文依法保护企业经营自主权是行政审判的一项重要任务,也是行政审判面临的一个新课题,有许多法律和审判实践方面的新问题需要研究探讨.去年以来,我们审理了数件发生在流通领域因公安机关插手扣押、查封、罚没企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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搜查与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勘验、检查、鉴定等都是刑事侦查的重要措施 ,但是 ,刑诉法却未将搜查笔录规定为刑事诉讼的证据 ,使这一能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笔录 ,不能像勘验、检查笔录等证据那样 ,在开庭审判、指控犯罪中作为证据使用 ,这不利于揭露犯罪和打击犯罪。因此 ,笔者建议 ,将搜查笔录列为刑事诉讼证据 ,理由是 :一、搜查笔录能证明案件的真实情况搜查笔录是侦查人员对与案件有关的场所、物品、身体进行强制性搜寻、检查后制作的笔录 ,其附件包括扣押物品清单。笔录除写明搜查人、见证人等内容外 ,主要写明搜查的时间、地点、…  相似文献   

8.
扣押适用中存在的若干问题审批程序缺失,扣押的启动难以规范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条的规定,在勘验或搜查中,发现的可用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各种物品和文件,应当扣押;与案件无关的物品文件,不得扣押。由这一规定引发出的一个重要问题是,扣押可不可以单独适用。如果说可以,原因在于从法条结构上看,刑事诉讼法毕竟是将其界定为与搜查、勘验等并列的侦查  相似文献   

9.
首先,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而且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笔者认为,扣押的款物作为证据使用,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是从内容方面看,作为证据使用的扣押款物,必须是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款物,是客观存在的;二是从证明关系看,作为证据使用的扣押款物,须与案件事实之间存在一定联系,是证明案件事实的根据和认定案情的手段,三 是从形式方面看,作为证据使用的扣押款物,必须符合法定证据形式,即为物证、书证或视听资料,都是实物证据;四是从程序方面看,作为证据使用的扣押款物,必须是经查证属实的。因此,扣押款物作为证据使用,必须具有唯一性和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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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押中存在的问题曲毓庆查处经济犯罪案件过程中,一般离不开搜查,搜查中,又经常采用扣押这一侦查行为。然而,有的侦查人员却往往忽视扣押这一环节,以致出现一些问题,不仅影响检察机关严格执法的形象,而且也给侦查后的结案、起诉认定犯罪带来不应有的困难。具体表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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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1998年初,夏邑县人民检察院在查处一起经济犯罪案件中,得知犯罪嫌疑人董xX、赵xX二人用赃款购买的烟叶被新郑市工商局查获的消』富后,于98年6月2日对其中的2O80担烟叶进行查封、扣押,并组织十部汽车,将烟叶运回夏邑县。次日上午8时许,当运烟车行至商丘烟叶复烤厂时,走在最后面的豫A21039号汽车被商丘市架园区烟草局人员拦住查询,负责押车的检察人员向其讲明该车烟叶是从新郑市追回来的赃物,并当场出示了检察机关的查扣清单,清单载明,被查扣烟叶级别为混级。查询人员认为,仅凭扣押清单不足以说明运输行为合法.不符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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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熠星 《中国检察官》2004,(5):41-43,45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42条规定:“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证据有下列七种:(1)物证、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鉴定结论;(6)勘验、检查笔录;(7)视听资料。以上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由于对该条的理解存在分歧,对证据概念和种类的理解不同,在刑事司法实践中,许多与案件有关的证明材料无法列入七种证据形式中,例如:扣押物品清单、搜查笔录、提取笔录、有关案件的情况说明、抓获犯罪嫌疑人经过、受案、破案登记表等。有的将其列为书证;有的将其列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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谨防被扣押人以挂失方式兑取存单曹卫星在贪污贿赂案件中,储蓄存单往往既是赃款又是物证。检察机关为了追赃和取证,需要扣押涉案存单,且和押后,往往经过一段时间,即在必要时方提取现金。但某市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办主人员曾多次在案件侦查终结后拿着扣押的储蓄存单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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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06条规定:“勘验、检查的情况应当写成笔录,由参加勘验、检查的人和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刑事诉讼法》第115条规定:“对于扣押的物品和文件.应当会同在场见证人和被扣押物品持有人查点清楚,当场开列清单一式二份,由侦查人员。见证人和持有人签名或者盖章,一份交给持有人.另一份附卷备查。”比较起来,我国关于利害关系人参与施封的规定尚有三大不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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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存在问题 一是移交案件时,纪检机关不随案移关扣押的赃款、赃物,导致检察机关无法审查证据(书证、物证)的有效性、合法性。 二是纪检部门过早允诺被审查对象。如,只要你交待问题,以后可建议检察机关对你取保候审。事实上,纪检机关移送检察机关的案件,往往都要对其采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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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王某系某区公安分局协勤队员。2011年4月5日凌晨,民警抓获其他办案单位上网追逃的嫌犯刘某,将其随身物品清点后扣押(未制作清单)。随后,民警将刘某及扣押物品带至讯问室,安排王某等2名协勤看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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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件非刑事司法赔偿申诉案,由于法院启用确认程序,致使案件七年未能进入赔偿程序。律师代理申诉,仍被确认程序所阻,我们感到对司法赔偿中的“确认程序”有必要深入认识和探讨。一个体运输户,欠一水泥厂货款,1991年法院判决运输户应偿还此款及承担诉讼费。1992年法院强制执行,扣押了个体运输户的一辆五吨货车,扣押过程中没有基层组织人员参加,没有制作扣押财产清单,有一份执行笔录,其结尾注有“被执行人拒绝签字”。扣押汽车后第四天,运输户去执行法院交款取车,法院不收,过几天又去协助执行法院交款,协助执行法院也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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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窗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出台罚没物品征免增值税规定根据现行罚没财物管理制度和税收制度的有关规定,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对各级行政执行机关、政法机关和经济管理部门(以下简称执罚部门和单位)查处各类违法、违章案件的罚没物品变价收入征收增值税问题规定如下:一、执罚部门和单位查处的属于一般商业部门经营的商品,具备拍卖条件,由执罚部门或单位商经同级财政部门同意后,公开拍卖,其拍卖收入作为罚没收入由执罚部门和单位如数上缴财政,不予征税。对经营单位购入拍卖物品再销售的应照章征收增值税。二、执罚部门和单位查处的属于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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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犯罪案件的特点从犯罪构成的角度看,实施伪造行为是伪造犯罪案件与其他类别犯罪案件的本质区别,即伪造行为的核心性。从侦查的角度来看,伪造犯罪案件有以下特点:1.犯罪主体的群体性伪造犯罪多为共同犯罪。2.犯罪现场的隐蔽性伪造犯罪案件涉及的空间跨度大,有伪造场所、藏运空间、交易处所等犯罪地,因而一般很少有具体现场可供勘查(通常在发现线索之初不清楚具体犯罪现场),案件来源很少是从现场勘查中获取。3.行为实施的交易性伪造者伪造某种物品后要寻找购买人;自己不使用伪造物品,将伪造物品交付请求人,或由请求人交付其他请求人使用,其中可能要经过多个环节,最后得到该物品的人可能成为被害人,如伪造商品类犯罪案件;最后得到该物品的人也可能使用该物品去实施新的违法犯罪活动,如使用假证件的人员;有的犯罪分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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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侦查程序中的扣押,是指侦查机关依法强制收取和扣留与案件有关的物品、文件的诉讼活动。扣押物证和书证的目的在于取得和保全证据,防止其被毁坏或隐匿;同时也是为了追缴赃款赃物,归还失主,保障公民的合法财产不受损失。扣押物证书证是一种重要的刑事侦查方法,它对于侦查案情,保证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具有重大意义。目前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是,扣押程序缺乏诉讼性,成为只有侦查机关单方面进行的活动,不可避免地令人产生暗箱操作的疑虑。所以,构建具有透明和公开性质的扣押程序变得尤为必要。笔者以为,我国扣押程序的设计应该符合如下标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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