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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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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论行政规范性文件与依法行政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陈高英 《行政与法》2005,(10):42-45
行政规范性文件,即平常讲的政府“红头”文件。行政规范性文件大量存在,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但由于种种原因,致使有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违法,侵犯了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损害了政府的形象,阻碍了行政法治化的进程,影响了和谐社会的构建。依法行政要求政府必须依法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要从提高行政机关公务员依法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观念及水平,出台规范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的法律,加强对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的法律监督,建立对违法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责任追究制度等四大方面,来保障依法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推进行政法治化进程。  相似文献   

2.
唐群雁 《法制与社会》2012,(14):186-187,189
本文立足于政府法制机构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实践,简要阐释了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的历史沿革,考察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实践现状和困境,并从厘清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范围、扩充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之原则、完善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结果的处理、完善违法行政规范性文件报备、审查责任追究制度等方面展开了讨论。  相似文献   

3.
行政规范性文件违法在我国当前是一个越来越严重的问题,由法院对各种行政规范性文件是否违法进行审查已受到社会各界的重视。对行政机关制定规范性文件的行为属性进行分析,可以看出其行政性、执行性的特征,本质上属于行政行为,而非立法行为,这是我国法院对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司法审查的理论前提。  相似文献   

4.
“红头文件”冲突法律的责任归属——兼评福州王凯锋案   总被引:7,自引:0,他引:7  
制定红头文件有一定的法律依据,但红头文件不是政策,其效力具有双重性。红头文件制定中存在的“三乱”现象、监督手段的虚置以及法律体系和行政体制层级过多等因素,使之冲突法律不可避免。对违法制定红头文件的行为,不能以属于实施抽象行政行为,应当承担政策责任或者宪法责任、享有法律豁免权、属于集体行使职权等为由,使其逃避法律制裁。行政法学上所谓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的学理划分造成了立法的不统一和司法适用中的混乱。刑法及相关法律的有关规定可以成为违法制定红头文件者定罪量刑的依据,但对执行违法红头文件者追究刑事责任,目前还缺乏法律支撑。认真研究并建立健全违法红头文件制定者和执行者的法律责任追究制度,是依法治国和依法行政的紧迫需要。司法机关对王凯锋案的公正判决意义重大。  相似文献   

5.
在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建立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国务院正在制定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条例这一背景下,本文从行政法角度,对有关重大决策的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地方性为主,中央缺失这一立法现状进行分析,提出构建制度的体系化、加快程序的法定化、追究责任的规范化、完善相应的配套化的构建思路.  相似文献   

6.
近年来,一些省级行政机关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以地方政府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形式出台了与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相配套的行政纪律责任追究制度,这对于约束内部行政行为,规范行政权力运行,实现权责统一,建设法治政府、责任政府,具有积极的引导作用。依法制定原则是制  相似文献   

7.
五、关于行政立法行为(一)行政立法的含义行政立法,即行政机关制定规范性文件的行为。它是指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就有关行政管理的事项制定、颁布规范性文件。行政立法的概念包括以下几层含义:1.就行政立法行为的主体来看,行政立法是行政机关的行为。2.行政立法是行政机关制定普遍性行为规则的行为。从行为的结果看,行政立法行  相似文献   

8.
行政程序具有保障当事人权利、约束行政权的运行、提高行政机关效率的多种功能。我国法定程序的范围应包括法律、法规、规章和具有外部效力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程序规则,在例外情况下还包括正当法律程序原则。在我国行政程序法典未制定之前,应修改《行政诉讼法》有关违反法定程序的诉讼法律后果的规定,根据程序违法的严重程度以及程序规则在行政行为中的地位与作用来重新设计梯度式的诉讼法律后果,建立系统的责任追究制度,从救济法的角度推进行政程序制度的完善,从而促进程序法治秩序的建立。  相似文献   

9.
无论是依据民主法治理论抑或是建设责任政府的要求,领导干部都应对其行政决策负责。构建重大行政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既是依法治国的客观需要,又是建设法治政府的应有之义。对此,本文从当前我国构建重大行政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的困境出发,在分析产生问题原因的基础上,提出了构建重大行政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的建议。  相似文献   

10.
抽象行政不作为主要存在于行政立法领域,是行政主体因怠于行使行政立法权而导致的违法行政行为,其存在必然会使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受到损害,因此,有必要建立相应的监督和救济机制,以督促行政主体履行作为的义务,进而填补法律的空白,完善我国的法律体系.相对人可以通过行政救济、司法救济和立法救济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有权机关可以责令抽象行政不作为主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责令其履行制定、修改或废止行政规范性文件的义务,确认其抽象行政不作为违法,对行政相对人进行赔偿等.  相似文献   

11.
论行政法规、行政规章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正> 行政立法是有权的国家行政机关制定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的活动,行政立法行为是一种最重要的抽象行政行为。但在行政立法之外存在着与之密切联系的另一种抽象行政行为,它就是行政机关制定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行政措施的行为,即制定行政法规、行政规章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行为。由于其与行政立法同属于抽象行政行为,更由于其在行政管  相似文献   

12.
我国规范性文件的审查机制应该在启动机制、程序机制、协调机制、责任机制等方面予以完善。启动机制中应加强公益性规范性文件启动机制;程序机制中应加强规范性文件审查公开机制;协调机制应在地方人民代表机关和地方人民政府(主要是法制部门)之间设立法定的协调沟通机制;责任机制中应加强首次审查组织的责任追究和规范制定机关的责任追究,特别是对那些严重违反宪法法律的规范性文件,经过再次审查发现严重违法问题,即需要对相关责任组织和个人进行责任追究。  相似文献   

13.
信访工作责任追究制若干问题思考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信访条例》规定了信访工作的法律责任,但对于相应法律责任应该如何追究,却没有明确的规定。建立信访工作责任追究制,以一种制度的形式或规范性的文件补充或完善信访责任制,以程序制度保障实体制度的实现,对从源头上化解信访矛盾、保护信访人合法权益、保障《信访条例》有效实施具有重要的意义。建立信访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在遵循相关原则的同时,有几个方面的问题值得我们注意和思考如何规范信访工作责任追究的行为范围和性质;对“造成严重后果”如何认定;将引起“进京上访”、“越级上访”作为信访工作责任追究条件,对其复杂原因要认真分析,切忌客观归责。  相似文献   

14.
朱静  李红 《行政与法》2003,(7):29-30
非立法抽象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制定行政规章以下规范性文件的行为。对非立法抽象行政行为实行司法审查是我国依法治国的题中之意。作者在考察国外相关制度设计的基础上对我国司法审查制度进行分析,并提出关于我国司法审查制度改革与完善的粗浅看法。  相似文献   

15.
王军 《行政法制》2006,(3):11-14,22
行政规范性文件在履行政府职能,加强社会管理、调控经济事务、搞好公共服务等方面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但是,规范性文件违法的问题比较普遍。本文试图论述利益上的驱动性、认识上的差异性、制作上的混乱性、形式上的失范性、审查上的薄弱性和立法上的滞后性是其主要原因。提高思想认识、加强制度规范、健全审查机制,强化法律监督和实行责任追究是防止规范性文件违法的主要措施。  相似文献   

16.
论抽象行政行为侵权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王世涛 《行政与法》2004,(10):59-61
通过对抽象行政行为责任监督(事后监督)会一定程度上弥补制度监督(事前监督)的不足,违法的抽象行政行为应承担行政侵权责任。抽象行政行为构成侵权要求该抽象行政行为必须有效并被确认违法,且必须有具体的特定的损害事实。在认定抽象行政行为与损害结果的因果联系时,需要考察两者之间是否具有内在的联系,具体来说,看规范性文件的具体规定的内容与损害结果之间是否具有一致性。  相似文献   

17.
违法审判责任追究机制是对审判人员在审判、执行过程中,故意违反有关的法律、法规,或者过失违反有关法律、法规造成严重后果,追究相关违法审判责任的一种制度。通过建立健全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制度,将更好地促进各级审判机关加强廉政建设,全面提高执法水平,从制度上为确保司法公正提供更有效的保障。  相似文献   

18.
行政不作为违法的国家赔偿责任研究   总被引:18,自引:0,他引:18  
行政不作为是相对于行政作为而言的行政行为。行政不作为违法同样会给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 ,这种损害 ,国家应承担赔偿责任。在我国以法律形式确立这项赔偿责任 ,对于完善我国《国家赔偿法》和行政立法是十分必要的  相似文献   

19.
行政立法是指有权的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有关行政管理的规范性文件的活动,其中主要部分在西方有些国家被称为委任立法或授权立法。由于行政立法对传统的权力分立理论精神的冲击,其白诞生以来一直是各国关注的焦点。  相似文献   

20.
(四)行政立法的程序行政立法的程序,是指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制定、修改或废止的活动程序。行政立法的程序必须与其性质相符。行政立法首先是一种立法活动,这种活动的直接结果是产生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政管理方面的规范性文件。因此,行政立法必须按照立法的一般要求进行,如征求意见、会议表决通过等。但是,行政立法又是国家行政机关的一种立法活动,这本身就意味着它同权力机关的立法存在区别。同其他行政行为一样,行政立法同样要求迅速简便,讲求效率,因此,行政立法的程序既要符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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