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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中将绑架罪分为勒索绑架、人质型绑架以及偷盗婴儿勒索财物的做法存在着逻辑上的重复,应当将偷盗婴儿视为绑架人质的一种特殊形式。非法拘禁的行为方式往往可以作为绑架罪的行为方式,绑架罪其实是特殊的非法拘禁罪。将单纯对公民做出的威胁或强制性威吓行为定为胁迫罪是不妥的,会破坏刑法分则体系,司法实践上的认定也存在诸多困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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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案例启示:"勒索"只是绑架罪的犯罪目的,只要存在于行为人的内心即可,不一定要求付诸实施,与之相对应的外在的"勒索行为",不是绑架罪的客观构成要件。行为人利用被绑架人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人对被绑架人安危的忧虑,以向被绑架人之外的第三人勒索财物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人质的行为一经实施完成,不管是否实施勒索行为、得逞勒索目的,即成立绑架罪的既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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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对绑架罪规定的法定刑非常严厉,足见国家对于绑架这种犯罪行为的重视。如此高的法定刑对司法实践中绑架罪的界定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本文将从绑架罪的犯罪客体和客观方面对绑架罪的客观构成进行分析,阐释学界的不同观点并提出笔者自己的理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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绑架罪是指以勒索财物或扣押人质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麻醉或者其他方法,劫持他人的行为。根据修订后的《刑法》第238条第2款的规定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亦构成绑架罪。绑架罪作为一个独立的罪名在我国刑法中最早是以绑架勒索罪的罪名出现的。我国1979年刑法典并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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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七》中修订了绑架罪,是为了缓解中国经济转型深化期紧张的社会关系,推动了刑事立法宽缓化,这是一次重要的尝试,反映了立法的时代性特征,要充分肯定本次修法的积极意义,然而不可否认,绑架罪中还有一些尚待解决的问题,有待于进一步完善立法.绑架罪主体范围应包括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要区分“致使被绑架人死亡”和“杀害被绑架人”两种加重结果,绑架罪法定刑应加强对婴幼儿人质的特殊保护,绑架罪的法定最低刑过高和对“情节较轻”条款的适用等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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析绑架罪与非法拘禁罪之异同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一、绑架罪与非法拘禁罪的理论界定 绑架罪是指以勒索财物或扣押人质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麻醉或者其他方法,劫持他人的行为。根据修订后的《刑法》第238条第2款的规定,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亦构成绑架罪。绑架罪作为一个独立的罪名在我国《刑法》中最早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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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的规定,绑架罪可以区分为基本犯与加重犯两种类型。基本犯有3种行为表现: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行为、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行为.以及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行为,其法定刑为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加重犯有两种情形:致使被绑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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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7,(1):34-38
一、勒索财物型的绑架罪,是指行为人绑架他人作为人质,以人质的安危来要挟被绑架人以外的第三人,向该第三人勒索财物的行为。行为人虽然控制了被害人的人身自由,但其目的不是以被害人为人质来要挟被害人以外的第三人并向第三人勒索财物,而是对被害人实施暴力、胁迫以直接劫取财物,其行为不构成绑架罪。
二、索债型的非法拘禁罪,是指行为人以索取债务(包括合法债务与非法债务)为目的,以拘留、禁闭或者其他方法故意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如果不能证实行为人与被害人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则不构成索债型的非法拘禁罪。三、行为人以暴力、胁迫的方法要求被害人交出自己的财产,由于被害人的财产不在身边,行为人不得不同意被害人通知其他人送来财产,也不得不与被害人一起等待财产的到来。这种行为不是以被害人为人质向被害人以外的第三人勒索财物,而是符合“使用暴力、胁迫方法当场强行劫取财物”的抢劫罪特征.应当按照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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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为绑架罪只要绑架、控制了人质即构成犯罪既遂的通说观点,既将犯罪的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对立起来,又缺乏对绑架罪的一体化理解,在法律解释上也拘泥于条文的字面规定,在实践上带来困惑和弊端,所以并不可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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绑架罪是指以勒索财物或扣押人质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麻醉或者其他方法,劫持他人的行为。由于在刑法典中关于绑架罪的规定较为简单,所以在司法实践中出现了一些有争议的问题。本文仅就绑架罪的犯罪主体和客观方面以及与绑架罪相关联的一些犯罪行为做了区分和分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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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239条的罪名应统一定为绑架罪。绑架罪与人质概念具有不可分离性,在绑架罪中,被剥夺人身自由者必然充当“人质”角色。绑架罪的行为手段具有多样性和实力控制性,并不仅局限于暴力、胁迫和麻醉这三种方法。用“劫持”替代“绑架”更具科学性。绑架罪是指,劫持、扣押某人或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并将其置于自己或第三人实力控制之下,以杀死、伤害或继续扣押该人质和威胁,强迫第三方满足其一定要求,作为释放人质的明示或暗示的条件的行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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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七)》降低了绑架罪的法定最低刑,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其过于严厉的法定刑设置对司法实践产生的压力,在刑法分则具体规定的微观层面上具有积极意义,但从刑法立法制度的宏观层面上看,我国刑法既有的酌定减轻处罚制度可以有效解决刑法分则中普遍存在的此类问题,降低具体罪名法定刑的做法毫无必要,而尽快取消对刑法第63条第2款的程序限制则显得尤为重要。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