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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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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邢娜 《前沿》2002,(3):70-72
离婚损害赔偿是此次婚姻法修订中新增加的内容。但是修订后的婚姻法对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规定过于简单 ,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着许多问题 ,随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 )》的 (以下简称为司法解释 )出台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将会在我国不断完善。  相似文献   

2.
正中国离婚救济制度创始于1950年《婚姻法》,经1980年《婚姻法》的修改不断进步和发展,于2001年修订《婚姻法》时获得较大完善,形成以离婚家务劳动补偿、离婚经济帮助、离婚损害赔偿三项措施为主要内容的制度框架。然而,多项调查显示,司法实务中对离婚救济措施的运用存在"三低"现象,即"低适用、低救济、低功效"[1](P79)[2][3][4],其功能并未得到应有实现。  相似文献   

3.
韵建云 《山西政报》2006,(10):38-38
为了更好地维护合法婚姻关系。保护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制裁过错方的违法行为。2001年4月28日公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新《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新增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明确了离婚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下面我将对离婚损害赔偿中的精神损害赔偿问题进行初步探讨.同时提出一些建议。  相似文献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增加了很多新的内容,而对于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仅在第17条规定:"夫妻双方均有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过错情形,一方或者双方向对方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此条规定实质上并无新意。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性质应当采纳侵权责任说。目前这一制度存在"无过错"提法不准确、受损害方举证困难、适用范围狭窄等不足之处,应采取相应措施予以完善。  相似文献   

5.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早在十九世纪初便登上人类立法舞台,现仍为世界多数国家离婚立法所沿用,我国新《婚姻法》正式规定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引发了社会各界对建立这一制度的必要性的探讨。  相似文献   

6.
为了更好地理解和适用好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中离婚损害赔偿内容,正确处理好婚姻家庭纠纷案件,现就《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笔者谈谈对离婚损害赔偿的一些看法:  相似文献   

7.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在婚姻法中的确立,标志着我国损害赔偿制度的进一步完善。离婚损害赔偿对导致离婚的过错方,令其承担一定的财产责任,以示法律对其过错的惩戒。对离婚中的无过失方,离婚损害赔偿则是对其损失的补偿,对其精神的抚慰。  相似文献   

8.
<婚姻法>修正案中新增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离婚损害赔偿的构成要件包括主观有过错、行为具有违法性、受害人无过错、请求权人有被损害事实和过错行为与损害事实具有因果关系等五个方面.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建立意义重大,但仍然存在不足,需要适当放宽请求权主体和赔偿义务主体,确立过错相抵原则,扩大损害赔偿范围,以完善这一制度.  相似文献   

9.
李影 《传承》2011,(11):80-81
2001年4月通过的婚姻法修正案中规定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此制度的制定是离婚制度的一个重要改革,但此制度的规定并未完全发挥其立法作用,仍存在一定的不足。分析此制度的性质及相关问题并针对此问题提出完善建议,具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10.
婚姻契约视角下我国婚姻法的缺陷与建言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陈新新  刘洁 《求索》2010,(3):161-163
本文从现代婚姻契约本质的角度出发,分析我国2001年婚姻法在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离婚损害赔偿、探望权、共同财产分割等问题中的不足,提出完善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制度,健全离婚损害赔偿制度,设立亲权制度,改善夫妻个人特有财产制度,以及增加保护第三人合法权益规定的建议。  相似文献   

11.
马平 《前沿》2007,(12):166-170
我国现行《婚姻法》中明确规定了损害赔偿制度。这一制度的确立使受害方享有了一种明确的请求权利,也使过错方的赔偿有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弥补了过去婚姻家庭关系中法律救济制度的不足。但是,现行婚姻法确立的损害赔偿制度中所涉及的适用方面中的一些问题,在理论界仍存有争议,在司法实际操作中也逐渐暴露一些不足之处,需要进一步完善,以便更好地保护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12.
根据我国新《婚姻法》第46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29条的规定,重婚或者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向其配偶请求损害赔偿。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新《婚姻法》及司法解释就故意侵害配偶权的法律责任问题作了如下限制。  相似文献   

13.
相较于《婚姻法》第40条,《民法典》第1088条将离婚经济补偿制度的适用范围拓展至夫妻共同财产制,具有正当的价值基础。在共同财产制下,只有离婚时可供分割的共同财产数额较少,以及家务劳动贡献方在婚姻存续期间未从他方收入中获取必要收益这两种例外情形发生,家务劳动贡献方方可主张补偿家务劳动价值。基于家庭效用最大化做出的家庭分工,夫妻一方因家务劳动或者其他义务做出特定牺牲,造成面向未来的人力资本损失,应当予以补偿。特定牺牲决策在"家庭利益最大化"层面应具有正当合理性,判断时不能单采经济理性标准。离婚损害赔偿与离婚经济补偿两项制度原则上并行不悖,如若原本"生活困难"的客观状况因损害赔偿或经济补偿而得以消解,则不能叠加适用离婚经济帮助制度。  相似文献   

14.
我国2001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增设了关于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规定。然而,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与我国“合则聚,不合则离”“清官难断家务事”“往者不可谏,来者犹可追”“有法而不循法,法虽善与无法等”的文化传统存在龃龉,未能与其所处的社会文化环境形成良性互动,同时,也未很好地实现制裁婚姻关系中过错当事人、保护无过错当事人的立法初衷。因此,在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时,可废除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将其功能交由侵权责任编的一般侵权责任条款去实现,让我国的法律规范在外来制度与本土观念的冲击中实现自我调适与成长,更好地彰显制度理性与文化关怀。  相似文献   

15.
离婚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与一般侵权精神损害赔偿相比,在侵权的主体、侵权行为违反的义务、侵权行为的对象和责任成立方面有自己的特点。《婚姻法》规定了有权请求离婚精神损害赔偿的四种情形,但未能涵盖实践中严重侵犯婚姻关系中另一方权利的过错行为,立法上应采用列举与概括相结合的方式,列举之后加一个概括性条款;在离婚精神损害赔偿的主体方面,明确“过错”的判断标准,同时赔偿请求权人应限定为夫妻一方,不能任意扩大,但在赔偿义务主体方面,应列第三者为离婚精神损害赔偿的赔偿义务主体;在损害赔偿金数额的确定上,应结合现行立法和婚姻关系的特点来确定。  相似文献   

16.
闵卫国  李春景 《求索》2013,(4):203-205
我国《婚姻法》第46条所规定的离婚损害赔偿责任为离异损害赔偿责任,而非离因损害赔偿责任,故其并非侵权责任。婚姻为一种身份契约,那么离婚损害赔偿责任就是这种身份契约因一方当事人存在法定的过错行为而解除(即离婚)时所产生的一种法律后果。离婚本身并非侵权行为,离婚损害赔偿责任是为了救济因离婚所生的不利益之立法政策的考量而由法律创设的一种特殊民事责任。  相似文献   

17.
离婚妇女贫困化的制度探讨   总被引:2,自引:1,他引:1  
随着中国离婚率的提高,离婚女性人群也逐步扩大。许多妇女离婚后生活陷入困境,使离婚女性贫困化成为一个社会问题。虽然造成离婚妇女贫困化的原因是多元的,但现行《婚姻法》、《劳动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法律在保护女性权益的制度设计上存在着诸多不足,而相应的社会保障制度也远未完善,这些都加剧了离婚妇女的贫困状况。只有修正现行法律保护离婚女性权益上的制度缺陷,才能最大限度地减缓和消除离婚女性的贫困化问题。  相似文献   

18.
正《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将于2021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届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将退出中国现行法律舞台,成为历史,以"婚姻家庭编"汇入民法典。在《民法典》中,关于婚姻家庭条款的修改和完善,看似细微实则影响深远。《民法典》对离婚财产分割的影响亦是如此,多个规定直接涉及离婚  相似文献   

19.
《新东方》2019,(4)
我国2001年的婚姻法修正案第38条确立了探望权制度。这一制度是对我国婚姻家庭法律关系的进一步完善,是离婚后不与子女生活在一起的父或母对其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实现,保障其子女的健康成长,对离异后父母子女关系的维系具有重要意义。探望权是基于血缘关系基础形成的亲权法律关系的内容,但我国婚姻法将探望权制度归类到离婚制度,按此该权利行使的前提条件为"离婚后",权利行使的主体为不与未成年人一起生活的父或母。该内容所处篇章结构不宜,适用条件错误,权利主体较窄。《民法典草案稿》婚姻家庭编中增加了隔代探望的内容,虽丰富了权利主体,但仍将探望权归于离婚制度,隔代探望的规范过于简单。鉴于探望权制度对完善我国亲权法律制度具有重要意义,应重新归类并完善内容,重构我国探望权法律制度。  相似文献   

20.
马海霞 《人民论坛》2012,(20):114-115
当前中国处于经济社会的转型期,婚姻家庭领域产生了诸多问题,以三种现象最为典型:对婚姻自由有放任倾向、离婚率逐年攀升、家庭暴力屡禁不止。从法律角度分析,上述现象暴露出我国《婚姻法》在总则、结婚、离婚等制度上的不足,应当进行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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