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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906 毫秒
1.
贩毒案件的证据审查与事实认定李少锋一、对贩毒案件证据的审查判断审查判断证据,是诉讼证据制度的核心,亦是查明案件事实真相,确认被告人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并据以定罪科刑的关键。因此,要审理好贩毒案件,做到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确实、充分,就必须严格对证...  相似文献   

2.
黄媛媛 《法制与社会》2011,(27):115-116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应当对刑事证据进行整体的分析判断,明确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划分,并在把握量刑证据的基础上提出恰当的量刑建议。对刑事证据的审查判断,不仅应当从理论上研究,亦应当结合案例,从细节上把握好证据。  相似文献   

3.
【裁判要旨】本案涉及程序和实体两个法律适用问题:一是如何审查二审期间辩护人提供的新证据;二是如何确定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中的实际销售平均价格。本案的裁判显示出以下法律适用规则:一是对于二审期间辩护人提供的新证据,应当在真实性审查的基础上,结合审查新证据与其他在案证据的关联性。如果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则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之一。二是对于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中有关销售金额的认定,应当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首先查证有无实际销售价格。在有证据证明存在实际销售价格的情况下,应当按实际销售价格计算销售金额,而不能径行按估价计算。  相似文献   

4.
陈晨 《中国检察官》2023,(14):38-42
司法机关认定自洗钱犯罪,应坚持主观要素与客观要素相统一的刑事责任评价原则,完整把握刑法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收集和审查证据。“掩饰、隐瞒”不是犯罪目的,而是对洗钱行为人主观故意内容和客观行为特征的规定,司法机关应从主客观两方面收集证据,对行为人提出的辩解进行实质性审查并根据证据予以证伪。当行为人确实没有“掩饰、隐瞒”的主观故意,或者存在其行为不符合罪质构造要求、对其认定自洗钱违背“禁止重复评价”原则等情况时,应排除洗钱罪的适用,做到不枉不纵。  相似文献   

5.
检察机关办理出售商务邀请函骗签入境案件,常面临案件定性、证据收集、刑责确定等三方面难点。对此,要透过主体多元交叉连接、合作关系松散多变等现象识别“组织”本质,审查是否存在密切配合、闭环运行的完整犯罪链条,据此准确认定是否构成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要充分发挥引导侦查职能,多维梳理证据,运用可视化证据审查策略全面优化证据体系;要细化考量要素,合理确定主从犯、既未遂、量刑档次标准,建立罪责相适的量刑标准体系,有效实现精准量刑。  相似文献   

6.
法医学文证审查亟待加强王能义,张万清人体损伤程度的法医鉴定结论是伤害案中的重要证据,其鉴定结论是否正确往往涉及到行为人罪与非罪和罪轻罪重的问题,一旦法医鉴定失误,就会造成错案。为了了解我省检察机关在办案中对涉及人体损伤法医学鉴定和文证审查的情况,我们...  相似文献   

7.
作为犯罪构成要件之一的主观方面,一直是办案实践中案件审查的重点和难点,然而,根据传统的刑法理论,按照先主后客的考察顺序,将会带来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等困惑,对办案工作造成很大困扰。本文拟从相反的角度进行思考,建议采用先客后主的考察顺序,注重客观行为方面证据的收集,以客观方面的证据来证明主观方面。  相似文献   

8.
自正法 《政法论坛》2023,(2):157-168
电子证据作为网络技术与智慧司法深度融合的产物,在司法个案裁判中具有不可或缺性,司法证明也由传统的“物证”时代走向了电子证据时代。通过对域内外电子证据审查的研究文献梳理可知,国内对于电子证据审查仍旧坚持以真实性为主的相互印证模式,域外对其审查则呈现出以可采性为主的正当程序模式。然而,由于电子证据本身的虚拟性、多重性、技术性、可灭失性、可复制性等属性,以真实性为主的相互印证模式在个案审查中障碍重重。那么,电子证据审查将何去何从?从法律规范与问卷调查统计数据分析可见,应采取以相关性兼真实性并重的审查模式,相关性是电子证据可采性的前提,而真实性则揭示电子证据的本质,两者共同描述着电子证据的形式与实质,既相互补充、又相互证成,相关性审查起到“过滤”效应;审查电子证据的真实性,则以原始性、同一性、系统性和完整性为“四性一体”的审查标准,衡平相关性与真实性之间的价值冲突,让更多的正当程序条款在电子证据审查中发挥“安全阀”之功效。  相似文献   

9.
论法院直接改变起诉罪名与程序正义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姜淑华 《山东审判》2005,21(5):112-114
一、问题的提出在司法实践中,经常会遇到这样的情况:法院在审理刑事案件过程中,经过开庭、审查核实犯罪事实和证据,发现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罪名不当,比如指控甲罪,实际上甲罪不成立而构成乙罪,是直接改判乙罪还是宣告无罪呢?1998年9月8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  相似文献   

10.
马青春 《天津检察》2008,(5):19-19,17
证据的审查判断,就是指公安司法人员对于收集的证据进行分析、研究和鉴别,找出它们与案件事实之间的客观联系,分析证据材料的证据能力和证明力,从而对案件事实做出正确认定的一种活动。证据的审查相较于证据的收集,是更高层次的证明活动:在这个过程中不仅要针对个别证据分析,而且就整体证据也要判断,从而达到证明目的。所以,证据审查的水准也是考量刑事诉讼智慧的重要标准。鉴于其重要,我们有必要进一步研究证据审查,分析其审查内容,掌握其审查的基本方式,以更好地指导司法实践。  相似文献   

11.
投放危险物质罪,是指故意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该罪是危害公共安全犯罪中的重罪,近年来呈高发的态势。司法实践中,鉴于该类案件的特点,证明投毒犯罪的直接证据极少,从证据充分性上审查认定该类犯罪难度较大。有些案件只能从情理与迹象上去分析判断,因此,分析研究该类犯罪具有一定的实  相似文献   

12.
证据审查机制初探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封利强 《北方法学》2009,3(5):115-123
近年来学界对于证据规则的研究已经相当深入,对于证据审查的相关机制却疏于关注。证据审查包括证据筛选和证据评价两个相对独立的环节。英美法系国家证据审查的“分离模式”与大陆法系国家证据审查的“融合模式”各有优劣。我国证据审查模式选择的基本思路是将证据筛选和证据评价适度分离、对证据筛选活动进行诉讼化改造以及完善证据评价机制。  相似文献   

13.
证据的真实性: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教师:“证明标准问题也不比证明责任问题简单。由于证明标准问题是与证据的审查判断问题密切相关的,所以我们就从证据的审查判断谈起。这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第一,审查判断证据的真实性;第二,审查判断证据的证明性;第三,审查判断证据的合法性。咱们首先谈下下审查判断证据在的真实性问题。”学生:“老师,您说的证据的真实性和有人讲的证据的可靠性是什么关系呢?”教师:“其实讲的是同一个问题,所谓审查判断实性,就是要查明具体证据所反映或者所证明的案否属实,也就是要查明这个证据是否可靠…  相似文献   

14.
证据的审查与认定原理论纲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关于审查判断证据的语词及其内涵的变化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我国证据学研究重心的转移。审查认定证据的基本范畴包括证据的审查与证据的认定;审查认定证据的主体与客体;审查认定证据的内容与方式。审查认定证据的标准包括采纳证据的标准和采信证据的标准。审查认定证据的规则包括证据的采纳规则和采信规则。不同种类的证据有不同的审查认定路径和方法。审查认定证据的原理包括认识论原理、价值论原理、方法论原理等。  相似文献   

15.
在我国的刑事司法实践中,证据在诉讼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本文针对该问题首先对证据及证据的收集、证据的审查判断概念作了理解。然后具体分析了证据收集的基本要求并唯物辨正地讨论了审查判断证据的方法,将证据审查判断的标准分为个别证据和全案证据。最后将证据的收集与证据审查判断的关系作了分析,指出两者是密不可分的,同时又是相互促进的。通过这些分析以期指导司法实践,查明案件真实,保证司法的公正。  相似文献   

16.
逮捕必要性审查要求检察机关办案人员在审查批准逮捕时转变构罪即捕的传统观念,全面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着力维护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制定逮捕必要性审查证据标准;将对犯罪嫌疑人身体状况及羁押条件纳入逮捕必要性审查;客观分析处理外来人员逮捕必要性的问题,尝试单位保证人制度;探索建立逮捕必要性双向说明制度。  相似文献   

17.
刑事再审中审查证据的基本方法张宇审查判断证据的活动,贯穿于侦查、起诉、审判各个阶段,无论是一、二审,还是死刑复核或再审,都离不开证据的审查判断。就审查判断证据的基本方法而言,再审与一、二审无根本区别,只是由于再审是针对人民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  相似文献   

18.
我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违反税收法规,偷税、抗税,情节严重的,除按照税收法规补税并且可以罚款外,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偷税案件比较复杂,审查证据至关重要。由于偷税案件有其自身的特殊性,认定此罪需要对纳税人在生产、经营、纳税等环节的各种证据材料进行综合审查。 主体方面的证据审查 偷税罪的主体是比较广泛的,传统观点认为偷税罪的主体有两种:一是具有纳税义务的公民;二是具  相似文献   

19.
一、公证证据合法性审查的概念公证证据的合法性审查.是指公证机构在公证活动过程中,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所收集到的与公证事项有关的证据材料加以综合审查判断.以确认其证据能力是否合法有效的活动。  相似文献   

20.
从李庄案看辩护人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的认定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从法条关系的角度以及现实适用来看,辩护人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的存在本身就是一种职业歧视的结果。现实中所出现的一些判例固然可能是罪名本身的问题,但是也可能是对于罪名理解偏差所致。辩护人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之所以是结果犯,既是因为其犯罪对象即刑事证据具有特殊性,又是因为该罪与其他伪造犯罪的不同性在于其他伪造犯罪的伪造行为与欺骗行为是可以分开的,刑法惩罚本罪行为的重心是诈骗行为,在证据尚未提交和审查的前提下,不构成完整意义上的证据。纯粹的引诱和谋划伪造证据或妨害作证行为不属于犯罪完成形态,有时甚至可能不具有刑事可罚性。在罪名设计不尽合理的情形下,在概念具有不确定性的时候,应本着有利于罪刑法定所隐含的有利于被告人的理念作出解释。只有这样,才能够将罪名的不合理性限制在最低限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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