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文章检索
  按 检索   检索词:      
出版年份:   被引次数:   他引次数: 提示:输入*表示无穷大
  收费全文   14篇
  免费   2篇
法律   12篇
综合类   4篇
  2018年   1篇
  2012年   1篇
  2009年   4篇
  2008年   5篇
  2007年   4篇
  2002年   1篇
排序方式: 共有16条查询结果,搜索用时 202 毫秒
1.
封利强 《河北法学》2002,20(Z1):137-141
目前刑事诉讼法学界在证明标准问题上存在“客观真实”与“法律直实”的争论。其实,这一对法律概念蕴含着证明理念、证明程度和证明要求这样三个层面的涵义,我们可以从这三个不同的视角来审视“客观真实说”与“法律真实说”的对立。刑事诉讼中应当确立法律真实的证明理念,客观真实的证明程度是刑事诉讼证明的理想境界,兼采客观真实与法律真实的证明要求是我国刑事司法的现实选择。在刑事司法上坚持相对合理主义,有助于缓解刑事诉讼证明的理想与现实之间的冲突。  相似文献   
2.
证据审查机制初探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封利强 《北方法学》2009,3(5):115-123
近年来学界对于证据规则的研究已经相当深入,对于证据审查的相关机制却疏于关注。证据审查包括证据筛选和证据评价两个相对独立的环节。英美法系国家证据审查的“分离模式”与大陆法系国家证据审查的“融合模式”各有优劣。我国证据审查模式选择的基本思路是将证据筛选和证据评价适度分离、对证据筛选活动进行诉讼化改造以及完善证据评价机制。  相似文献   
3.
辩护律师执业难是我国刑事司法领域的“痼疾”。近年来,国家层面的一系列举措初见成效,但并非“治本之策”。低效乏力的同体监督、息事宁人的行政协调、缺乏制裁的处理结果以及“运动式”的治理方式等无助于构建律师执业权利救济的长效机制。律师的执业权利不同于诉讼权利。执业权利侵权纠纷本质上是发生在不同法律职业群体之间的特殊纠纷,应当建立专门的执业纠纷仲裁制度。为了确保仲裁的权威性、惩戒的威慑力以及救济的便捷性,还应当推进政法委与司法行政机关合署办公,建立统一的法律职业人事管理制度,并建立律师执业纠纷解决网络平台。  相似文献   
4.
刑事证据立法与刑事政策密切相关。"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出台为我国刑事证据立法的完善提供了良好的机遇。"宽严相济"要求从"宽"和"严"两个角度入手来优化我国刑事证据立法的制度设计。刑事证明目的的多元化、刑事证据规则的弹性化、刑事证明责任的理性化和刑事证明标准的层次化是完善我国刑事证据立法的基本路径。  相似文献   
5.
会见权及其保障机制研究——重返会见权原点的考察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会见权是辩护权的衍生权利,是被追诉人最基本的诉讼权利之一.然而,长期以来,理论界倾向于从律师执业权利的角度研究会见权问题,从而使相关研究偏离了问题的核心与实质;而实务界的会见权之争则演变为部门利益与职业利益的博弈,从而与保障当事人利益的立法初衷渐行渐远.为此,有必要重返会见权的原点重新审视其内涵与本质,并立足于我国现实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合理地设定会见权的界限,完善会见权的保障机制.  相似文献   
6.
中国法学会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2008年年会于2008年9月19日至22日在峰峦叠嶂、林海茫茫的革命圣地井冈山举行。本次年会由中国法学会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与江西省人民检察院联合主办,人民检察博物馆与南昌铁路运输检察分院联合协办。出席本次年会的有来自国内各有关高校从事刑事诉讼法学研究、教学的学者以及中央和地方公、检、法机关的有关人员、有关法制媒体的记者等近200人。  相似文献   
7.
我国"重实体、轻程序"的法律传统导致了证据理论对程序性证明的长期忽视。"程序性证明"这一概念的引入有助于澄清诉讼证明的概念,构建完整的诉讼证明理论。程序性证明在证明主体、证明对象、证明规则等方面都有别于实体性证明。我们应当科学地建构程序性证明制度,以促进我国证据立法的完善。  相似文献   
8.
刑事证明标准通过判断事实真伪、平衡诉讼结构和量化证明责任为被追诉人的实体性人权与程序性人权提供保障。我国刑事证明标准的规范功能未能正常发挥,由此导致了人权保障功能的缺失。应当积极推动立法的科学化,健全司法保障机制,并弘扬人权意识和法治观念,以促进刑事证明标准人权保障功能的实现。  相似文献   
9.
近年来,刑事谅解在我国的适用范围不断扩大,具体表现为:在适用主体上.由检察机关逐步扩大到公安机关和法院;在适用阶段上.由审查起诉阶段逐步延伸到侦查、一审和二审阶段;存适用对象上,由轻微刑事犯罪逐步扩展到杀人、抢劫等严重暴力犯罪.  相似文献   
10.
刑事二审程序应当具有权利救济功能和裁判过滤功能。我国现行的全面审理模式严重制约了刑事二审程序功能的发挥,有必要加以改造。我国刑事二审审判范围的确定应当采取复审与复查并行的双轨制,实行有限审理与全面审查相结合,以保障刑事二审程序功能的实现。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