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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62 毫秒
1.
针对我国交通肇事现状,本文认为危险驾驶行为按照交通肇事罪加以定罪量刑,不能体现罚当其罪,建议在立法上增设"危险驾驶罪",将危险驾驶行为犯罪化,以明确国家对此类行为的否定性评价,从而对危险驾驶行为进行有效遏止,实现公平正义。  相似文献   

2.
危险驾驶罪是《刑法修正案(八)》作为《刑法》第133条之一新增加的一个罪名,危险驾驶罪在立法,司法实践中有待进一步完善。一是在定罪方面危险驾驶罪用词不精确,也缺乏相应的司法解释;二是在量刑方面对危险驾驶罪的规定过轻,我国对危险驾驶罪的处罚只有拘役和罚金,主刑过于单一,量刑幅度小,缺乏伸缩性,致使打击危险驾驶行为的效果大打折扣,为此,文章从扩大危险驾驶罪的调整范围,适当增加其处罚力度,强化执行,明确"情节恶劣"的范围来完善我国的危险驾驶罪,以便最大限度的有效保护公众的合法权益,从而促进社会的和谐健康发展。  相似文献   

3.
危险驾驶入罪以来,在犯罪构成主观要件、行为性质认定等方面产生了各种争议,同时也影响着司法实践中的定罪处罚。危险驾驶罪主观方面应属于间接故意,客观方面应当属于抽象危险犯。而由于刑法修正案(八)中关于危险驾驶罪的行为种类与量刑档次设置存在一些问题,在今后的立法完善上可以扩展行为类型、增加量刑档次。  相似文献   

4.
高伟  宋博 《中国审判》2012,(12):58-60
危险驾驶罪作为《刑法修正案(八)》所确立的新罪名,全国各地"同案不同判"现象广泛存在,因此尽快解决危险驾驶罪"量刑均衡难"问题刻不容缓。笔者认为,实现危险驾驶罪的量刑均衡,除了要求法官及时更新审判理念、慎重使用自由裁量权、限制适用缓刑以外,更要从制度和技术上解决危险驾驶罪量刑均衡难的问题——即将目前已在全国法院系统推广且已取得显著效果的量刑规范化改革成果引入对危险驾驶罪的定罪量刑工作中来,通过确立科学合理的定罪量刑标准,规范危  相似文献   

5.
王磊  董利 《法制与社会》2012,(18):133-134
自2011年5月1日起醉驾、飙车行为被正式纳入刑法调整范畴,科处危险驾驶罪。因最高人民法院对危险驾驶罪量刑适用没有明确的指导意见,使得各地法院判决处罚结果不一,容易造成畸轻畸重的结果,使民众对司法公信力产生怀疑通过对某基层法院一年来危险驾驶罪判决情况进行分析,并对危险驾驶罪量刑提出合理化建议。  相似文献   

6.
2011年2月2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八)》对现行刑法作了许多修改。其中,在《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后增设了危险驾驶罪,这次修改是本次修正案的重要内容之一,对危险驾驶行为的定罪,改变了"肇事后再处罚"的方式,对醉驾等危险驾驶行为的规制正式法律化。本文在讨论增设危险驾驶罪的原因以及本罪构罪标准的基础上,提出了对危险驾驶罪的几点完善意见。一是危险驾驶罪客观方面中危险驾驶行为的范围和种类需要进一步厘清;二是本罪的入罪标准还需进一步细化;三是本罪的处罚力度需适当增加;四是危险驾驶造成严重后果后与刑法其他罪名的衔接问题需要进一步明确。  相似文献   

7.
李文华  苏杰 《人民司法》2012,(12):13-14
【裁判要旨】超过有关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依法应当被认定为机动车。醉驾超标电动自行车的危险性达到了危险驾驶罪所规范的危险程度,故可以构成危险驾驶罪。在定罪量刑时,要体现刑法的谦抑性,并非一律定罪,构成犯罪的,量刑时也要比照同等情形下驾驶其他机动车的被告人,适度从宽处罚。  相似文献   

8.
郭敏峰 《中国律师》2013,(12):62-63
司法实践中,国内各地对危险驾驶罪入罪标准不统一,对规定中的“情节恶劣”的认识不一致,继而导致量刑存在差异和失衡等问题。笔者认为.对危险驾驶罪量刑要从危险驾驶行为的特征出发.应从行为人的主观恶性、醉酒程度、危险状态下的辨认和控制能力、有无驾驶证、有无逃逸行为、危险驾驶是否造成一定的后果等因素进行综合考量。  相似文献   

9.
近年来,我国连续发生的恶性交通事故现象,引发公众普遍不满及社会广泛关注,在公众的强烈呼声中,危险驾驶罪应运而生.但是由于立法仓促,危险驾驶罪量刑却“形有神缺”.针对危险驾驶罪在量刑方面的不足,本文拟从危险驾驶罪量刑的立法和司法现状作为切入点,进而引出对危险驾驶罪量刑均衡研究,试从立法完善和司法完善两大方面进行探讨,以期对立法完善及司法实践有所帮助.  相似文献   

10.
黄顺祥  庄志 《法制与社会》2013,(11):126-127
目前,醉酒驾驶犯罪在量刑上出现了一定的弊端,这将会导致危险驾驶罪偏离其立法本意,无法完全实现其司法价值。本文从几起危险驾驶案件说起,试通过对立法本意的解析,提出对危险驾驶罪量刑规范化建议,以期对危险驾驶罪量刑均衡化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11.
李燕 《法制与社会》2012,(20):117-118
危险驾驶罪入刑意义深远,满足了公众对交通安全的需要和生命价值回归的诉求,是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的又一司法举措。但是本罪在实施过程中尚存在行为方式局限、量刑标准不统一、法定刑畸轻等问题,本文立足司法实践,提出了完善危险驾驶罪的个人见解,以期对推进立法进程、指导司法实践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12.
随着危险驾驶罪的普遍适用,司法工作者如何适用法律对被告人定罪量刑,如何确保被告人能够得到公正合法的判决成为社会关注之焦点。通过对近几年来处理的危险驾驶案件进行调查分析,发现办案中在吹气检测、血液酒精浓度鉴定、现场取证、采取强制措施等环节存在不少问题。应进一步完善现场血液提取程序、规范并指定鉴定机构、规定危险驾驶案件具体的刑事拘留期限标准,以保证司法结果之公正。  相似文献   

13.
田旭 《河北法学》2023,(6):176-200
河北省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量刑活动有四个特点:拘役刑判罚较轻且不同月数刑期对应的均衡性不一致,拘役刑期对罚金刑的判处具有决定性影响,缓刑裁量活动相对更具规范性,酒精含量是量刑的核心考察要素。整体来看,对量刑活动具有现实影响力的因素较少,不同犯罪行为对应的量刑结果差异不大。原因在于结果意义上看本罪社会危害性轻微,刑法规范供给的量刑资源不充足,以及直接彰显驾驶行为危险性的证据材料匮乏。可以采取以下措施进一步规范量刑活动:一是以非绝对化的酒精含量标准搭配不同违章行为建构基本的量刑框架;二是通过“但书”“不起诉”“免罚”“缓刑”和“实刑”构筑具有实质差异性的量刑体系;三是通过刑事诉讼标准全面规范行政人员的证据搜集活动以保证量刑活动的公正性。  相似文献   

14.
目前,危险驾驶罪,尤其是醉酒型危险驾驶,已成为基层刑事司法实践高发、多发的主要案件类型。推进危险驾驶罪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有利于实现繁简分流和效率提升,而量刑的规范、精准是关键点。危险驾驶案件审判实践中,仍存在量刑建议内容不精准、量刑情节提取不全面、量刑情节评估不规范等问题,导致量刑失衡问题凸显,缓刑适用标准不一,无法真...  相似文献   

15.
危险驾驶罪在立法上得到正式确认,有着极为重要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弥补了我国现行刑事立法的不足与缺陷,也有利于在司法实践中准确适用刑法规范,但作为一种新罪名,在司法实践中,也产生了量刑不均衡的问题。该罪在刑法上的确认,主要是基于现有行政、民事手段对醉驾、飙车等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行为在惩罚、教育警示中所显现出的力度上的不足,因此,从立法目的、刑事政策和社会效果等角度来说,在对危险驾驶罪的量刑上应坚持从严把握的原则,应慎重适用免除刑罚和宣告缓刑等手段。但刑罚法定和罪责刑相统一原则,也决定了在危险驾驶罪的量刑上不应采取一刀切的态度,不能盲目排除免除刑罚和缓刑等的适用。另外,要根据刑事政策以及量刑空间、法律间相互衔接等需要进行量刑起点的设置,并对常见量刑情节进行明确规定,在此基础上,适时发布典型案例,以作为量刑参考。  相似文献   

16.
我国《刑法》增加了危险驾驶罪,明确了刑法对于危险驾驶行为的保护范围,确立刑法同其它部门法之间关系,对于理解危险驾驶罪有重要的意义。刑法与前提法对行为的规制,应有效地衔接起来,因此,危险驾驶行为应当是具体危险行为,而不是抽象危险行为,基于此,行为人的行为是否产生"具体危险状态"应是判断行为人醉酒驾驶在客观方面的标准,本文通过对危险驾驶罪"危险"的探讨,引发危险驾驶罪客观要件的研究,并剖析目前危险驾驶罪在实务中操作的不合理之处。  相似文献   

17.
荣亮  卢思宇 《法制与社会》2011,(20):277-278
司法实践及刑法理论界对醉酒驾驶行为的定性及处理标准存在争议,本文通过分析醉酒驾驶行为的主客观特征,主张将醉酒驾驶行为细分为三种不同的行为:单纯的醉酒驾驶行为、醉酒驾驶后肇事的行为以及醉酒驾驶肇事后又连续冲撞的行为,并分别以危险驾驶罪、交通肇事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处罚。同时,结合国内外相关立法,在分析《刑法修正案(八)》新增的危险驾驶罪基础上,对醉酒驾驶行为的立法现状提出自己的见解。  相似文献   

18.
《刑法修正案(八)》增设危险驾驶罪,将醉酒驾驶及追逐竞驶行为入罪,引发了社会各界广泛的争论。本文以醉酒驾驶构成的危险驾驶罪为视角,浅析危险驾驶罪设立的意义,并分析危险驾驶罪的犯罪构成及司法实践,从立法及司法上对危险驾驶罪进行思考,探讨其不足之处及可完善之方向。  相似文献   

19.
伴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机动车保有量逐年大幅度增长.截至2011年6月底,全国机动车总保有量达2.17亿辆,这就意味着平均每两户家庭就拥有一辆机动车,车辆已然成为我国民众的普通消费品.于此同时,由于各种危险驾驶行为,给无数民众带来了惨痛的后果.但是,由于我国法律体制不健全,特别是对这类危险驾驶行为没有统一的规范,导致在司法实践中遇到诸多困难,出现了醉酒驾驶不同罪,量刑上悬殊较大的现象,激发民众以及学界对危险驾驶行为的热议.因而,为严格刑法罪刑法定原则,更好的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维护我国道路交通秩序,危险驾驶罪被纳入刑法.  相似文献   

20.
基于风险控制的考量,《刑法修正案(八)》将醉驾等危险驾驶行为上升为刑法规制范畴,增设了危险驾驶罪。自醉驾入刑以来,基于立法不周延及相关司法解释滞后,其适用在司法实践中暴露出不少问题,如醉驾犯罪的法定量刑设置不尽合理、案情相似情况下犯罪人领刑不一、司法机关对醉驾犯罪采纳的量刑标准不统一及对醉驾犯罪适用缓刑的情况各异等。适当增加其量刑情节,以血液酒精含量作为量刑基础,有限定条件地适用缓刑等途径是可行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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