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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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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阳庚德 《政法学刊》2009,26(1):34-38
登记是海域使用权变动中的公示方法,其公示的是海域使用权的权属状况或者海域使用权的不复存在。“海域使用权公示”和“海域使用权享有”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只有基于法律行为导致的海域使用权变动,登记公示是海域使用权享有的要件。但海域使用权公示的效力还有登记对抗、未登记不得再处分两种。海域使用权登记制度中应该增加异议登记和预告登记两项制度。  相似文献   

2.
海域使用权是用益物权的一种,目前海域使用权制度的相关立法规定存在分歧,海域使用权的物权性质定位不充分,海域使用权的创设取得制度、公示制度、流转制度等方面均存在不足。本文认为应当修改相关法律,以期海域使用权制度更加完备。  相似文献   

3.
海域使用权基本法律问题研究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我国有着辽阔的海域及其资源与环境。为合理、有效地开发利用海域,必须建立和完善海域使用权法律制度。海域使用权由海域所有权派生而出,包括海域的占有、使用和收益权能;海域使用权属于用益物权,具有用益物权的一般效力和自己的特殊效力;海域使用权的设定,主要包括海域使用审批制度和海域有偿使用制度。  相似文献   

4.
《海域使用管理法》的修订与海域使用权制度的完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谭柏平 《政法论丛》2011,(6):91-100
我国《海域法》实施九年多来成绩斐然,但该法与其他法律之间仍然存在冲突,尤其是《物权法》颁布实施之后,《海域法》与现代物权法理论的矛盾更加突显,因此,有必要在《物权法》的架构下,全面梳理与完善《海域法》中对海域使用权制度的规定,修订内容主要涉及海域使用权的取得方式、登记制度、流转制度、海域使用权的终止与收回,以及与海域使用有关的其他权利类型等。  相似文献   

5.
在新形势下,应当以法律形式对海域使用权的获得方式、流转条件、流转程序作全面、具体的规定.确保使用权人手中的使用权流转出来,最后流入那些有能力做好海域资源开发工作的人手中,达到海域资源的合理配置,促进海域的合理开发利用,杜绝海域使用权中的资源浪费和国有资源性资产的流失,使海域使用权走向规范化、制度化、法治化。  相似文献   

6.
司法实践中,私法处理模式处理因忽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本身的行政性,引发诸多问题。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兼具公法和私法特性,属于行政合同,基于公私利益平衡的考量,应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整体纳入行政诉讼程序审理,选择公法救济模式,构建契合此类纠纷特点的司法规则。  相似文献   

7.
对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性质的讨论直接影响到对合同双方权利义务的解释和认定,如何适用法律规则以及纠纷的解决机制等.本文从探讨学界的基本学说入手,进而从多个视角分析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实然状态,最后在分析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行为的基础上,提出了出让合同应是民事合同的理由.  相似文献   

8.
《海域使用管理法》和《物权法》对海域使用权抵押权均未置明文,但海域使用权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可以设定抵押权。《物权法》上对海域使用权抵押权自何时设立未作规定,应当类推适用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权和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权设立的规定,海域使用权抵押权自登记之日起设立。现行海域使用权抵押权登记规则和实行规则应予完善。  相似文献   

9.
渔业权与海域使用权的冲突与协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海域使用权与渔业权之间存在结构性冲突,解决两种权利的冲突成为海域使用制度完善的重要基点。传统渔业权中包含养殖权和捕捞权两种性质截然不同的权利。若将其中的养殖权从渔业权中剥离,纳入海域使用权之中,把海域使用权作为用益物权之一,规定进民法典物权编中,而把捕捞权作为自然资源使用权,纳入渔业法调整,问题即可得以解决。  相似文献   

10.
依照我国现行的土地政策和法律规定,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取得仍然是"双轨制":一是国家无偿划拨方式;二是国家通过招拍挂出让方式。无论是通过划拨方式、还是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在进入"二级市场"交易时,抑或因使用者主体的变更、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的转移等因素,都必须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的变更登记手续。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在转让过程中,土地管理部门在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时,是否对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进行实质性审查  相似文献   

11.
崔建远 《法学研究》2014,36(4):63-75
按照我国现行法,若在集体所有的土地上进行商业开发建设,不得由集体土地所有权人直接与用地者签订合同,设立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而必须先将集体所有的土地征收为国有,而后由国土资源主管机关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给用地者。对此制度实施改革之后,征收制度至少在其适用范围方面应当调整。集体建设用地用于商业目的的,不再适用征收制度;集体经济组织可以直接与用地者签订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创设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这会使得存在于集体土地上的他物权以及住宅、厂房、办公用房的所有权,在消灭途径及方式方面发生变化。用地者对集体土地所有权人应支付足额对价,对于因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而终止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有偿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权、原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也要足额补偿。  相似文献   

12.
王晓芳 《法制与社会》2011,(16):115-116
依《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房地产转让"是指房地产权利人通过买卖、赠与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将其房地产转移给他人的行为;而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符合下列条件:(1)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2)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否则不得转让。  相似文献   

13.
海域使用权的物权性分析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海域使用权作为一种财产权有着诸多物权特征。运用物权理论明确海域使用权的概念、性质及海域使用权的物权特征 ,对海域使用制度的完善有理论指导作用。同时 ,对于准确把握海域使用管理法确立的各项制度、正确处理海域使用制度实施中的实际问题有着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相似文献   

14.
朱广新 《法律科学》2012,(2):130-140
按规定用途、规划条件及动工期限利用土地,并非根源于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私法义务,而实质上是土地使用权人所负公法义务进入私法领域后的一种变脸。因此,不能纯粹以私法思维解释违约行使土地使用权的法律后果。当土地使用者违约行使权利时,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应责令限期改正,并视违约或违法情况,采取必要的行政强制措施,并可施以罚款。如果穷尽适当的行政强制措施或行政处罚仍不能制止违法用地行为,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可以私法方式解除出让合同,终止土地使用权,并要求土地使用者支付惩罚性违约金或赔偿金。  相似文献   

15.
质疑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是行政合同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是国家与土地使用权人之间签订的就国家将国土资源的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给使用权人,土地使用权人向国家交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协议。它是实现土地“出让”这一行为的法律工具。关于该类合同的性质,行政法学界和民法学界有不同的看法。行政法学界认为该类合同是行政合同,而民法学界则认为它是民事合同。笔者认为.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应当属于民事合同,将其归结为行政合同的观点是值得商榷的。  相似文献   

16.
基于物权维度完善我国海域使用权流转法律制度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政法学刊》2017,(1):20-26
我国现行法律对海域使用权流转制度的规定大多基于行政管理角度而非物权法律角度。海域使用权的物权属性内在的要求应当基于物权维度就海域使用权流转作出具体明确的法律规定。需要对海域使用权流转制度提出具体的完善建议。  相似文献   

17.
[裁判摘要] 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的规定,转让方未取得出让土地使用权证书与受让方订立合同转让土地使用权.起诉前转让方已经取得出让土地使用权证书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同意转让的.应当认定合同有效。  相似文献   

18.
土地管理部门在土地使用权出让制度中的双重身份,使得出让合同具有了民事行政双重性质,在司法实践中造成混乱和矛盾的情形。出让合同纯化为民事合同将进一步优化土地资源配置,实现土地经济效益的最大化。  相似文献   

19.
海域使用权是合理使用海洋资源的基础,其核心是海域有偿使用制度。《海域使用管理法》的颁布和实施为海洋资源的使用和管理提供了法律依据。本文就海域使用权的性质进行了初步探讨,并对海域使用权的取得、管理、流转与消灭,就我国新颁布的《海域使用管理法》进行了简要的分析。  相似文献   

20.
《商务与法律》2005,(3):34-35
最高人民法院2005年6月28日公布了《关于审理涉及国有上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自2005年8月1日起施行。该司法解释共28条,主要内容包括如下:(1)司法解释明确。土地使用权出让的主体只能是市、县人民政府。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订立与履行则由市、县人民政府的地资源的有效配置和利用。而且对甲衡划拨土地使用权人和受让方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利益起到了积极的保护作用。此外。对“一地数转”引发的纠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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