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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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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徐春燕 《法制与社会》2010,(31):247-248
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的颁行,沿海各省市相继颁布有关海域使用管理的法规、规章,海域使用制度逐渐确立,海域使用开始走向法治化道路。海域使用权主要作为一种私权有着诸多物权特征,运用相关的物权理论明确海域使用权的物权特征,对于处理海域使用相关利益方的法律关系,合理开发使用海域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有重要的意义。  相似文献   

2.
海域使用权的物权性分析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海域使用权作为一种财产权有着诸多物权特征。运用物权理论明确海域使用权的概念、性质及海域使用权的物权特征 ,对海域使用制度的完善有理论指导作用。同时 ,对于准确把握海域使用管理法确立的各项制度、正确处理海域使用制度实施中的实际问题有着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相似文献   

3.
基于物权维度完善我国海域使用权流转法律制度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政法学刊》2017,(1):20-26
我国现行法律对海域使用权流转制度的规定大多基于行政管理角度而非物权法律角度。海域使用权的物权属性内在的要求应当基于物权维度就海域使用权流转作出具体明确的法律规定。需要对海域使用权流转制度提出具体的完善建议。  相似文献   

4.
《政法学刊》2018,(1):32-39
我国现行立法已初步建构海域物权的基本类型及其体系,但现行立法存在着诸多法律漏洞或者法律冲突,如海域使用权与矿业权、渔业权之间冲突,进而引致法律适用困局与权利秩序混乱。我国应根据民法总则及物权法的基本原理,修改《海域使用管理法》《渔业法》《水法》《矿产资源法》等法律,对海域使用权、矿业权、渔业权等海域物权进行系统梳理,以建构类型明确的海域物权结构,以及符合法理的规范体系。  相似文献   

5.
编纂中国民法典,仍应设置物权编,而非财产法编。在物权种类上,应当缓和物权法定主义,保持物权种类的多样性和开放性,增设居住权、典权和农地经营权,区分地表、地上和地下三种不同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承认法定地役权制度。在物权效力上,应当明确物权的追及效力,取消抵押物转让需要取得抵押权人同意的规定,协调海域使用权与其他权利之间的关系,妥善设计房地权属的基本内容及其例外规则。在物权变动上,明确基于法律行为的不动产物权变动都以登记为生效要件,指示交付无须以"依法占有"为前提,基于法律行为的特殊动产的物权变动以交付为生效要件、登记为对抗要件,增加添附、先占等作为物权变动的原因。在物权客体上,创设共用物制度,慎重对待"动产用益物权",明确矿藏、水流等特殊客体的法律地位。  相似文献   

6.
分析有关自然资源权属制度的不同观点,对自然资源物权这一提法提出谨慎的质疑。回顾《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立法过程中对"海域使用权"和"渔业权"关系的处理及最后的规定,并在此基础上,分析海域物权概念能否成立的问题。最后,总结把海域使用权写入《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理论意义与实践意义。  相似文献   

7.
海域使用权制度及其反思   总被引:8,自引:0,他引:8  
海域使用权系一新颖的物权,且属于典型物权中的用益物权,而非准物权。它同渔业权、矿业权、水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国有土地使用权存在着效力冲突,需要协调。在不否认后几种权利存在的正当性的情况下,站在立法论的立场上,应当废除海域使用权制度。  相似文献   

8.
土地使用权的物权法定位——《物权法》规定之评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不动产物权是根植于特定社会的法律制度,土地使用权便是独具中国特色的不动产物权,它是我国土地物权化的制度工具,是公有制与市场经济接轨的纽带。土地使用权在某种意义上属于他物权范畴,但因与大陆法国家用益物权的社会基础或功能不同,它并非大陆法国家意义上的用益物权。在我国,土地使用权充当自物权的功能,土地使用权自身不仅可以转让、处分,而且还可以设定用益物权。《物权法》将各土地使用权放入用益物权编规范,不仅不能凸显土地使用权在我国不动产物权上的基础地位,而且不利于建立清晰的土地使用权体系和用益物权体系。在笔者看来,我国不动产物权应当分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和用益物权三个层次,除地役权外,《物权法》并未规定真正意义上的用益物权。  相似文献   

9.
海域使用权基本法律问题研究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我国有着辽阔的海域及其资源与环境。为合理、有效地开发利用海域,必须建立和完善海域使用权法律制度。海域使用权由海域所有权派生而出,包括海域的占有、使用和收益权能;海域使用权属于用益物权,具有用益物权的一般效力和自己的特殊效力;海域使用权的设定,主要包括海域使用审批制度和海域有偿使用制度。  相似文献   

10.
渔业权与海域使用权的冲突与协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海域使用权与渔业权之间存在结构性冲突,解决两种权利的冲突成为海域使用制度完善的重要基点。传统渔业权中包含养殖权和捕捞权两种性质截然不同的权利。若将其中的养殖权从渔业权中剥离,纳入海域使用权之中,把海域使用权作为用益物权之一,规定进民法典物权编中,而把捕捞权作为自然资源使用权,纳入渔业法调整,问题即可得以解决。  相似文献   

11.
海域是一种重要的自然资源,同时也是其他自然资源的载体,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变化,海域事实上已经逐渐取得了类似于土地的不动产地位。本文主要探讨了海域物权创设的必然性、海域物权的属性以及海域物权法律制度。  相似文献   

12.
“土地使用权”是独立的不动产物权   总被引:15,自引:0,他引:15  
本文首先对“土地使用权”提出新的含义,再从所有权的四项权能阐述“土地使用权”的不动产物权属性,再就‘土地使用权’作为不动产物权的独立性作进一步探讨,并建议将“土地使用权”改称为“土地财产权”,进而针对当前在“土地使用权”立法上的误区提出相关的建议。所有这些探讨,意在明确“土地使用权”是独立的不动产物权,冀望对物权立法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13.
我国物权法消解了法观念、法技术与法制度等障碍性因素,在人类法制史上首创海域物权制度,使得近海海域从"事实之物"嬗变为"民法之物"。海域物权制度在社会生活中固然受到传统观念的抗拒,但用海者对排他性权利的利益诉求,又使之在实践中逐步生长。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123条应作目的性限缩解释,对当前实践中存在的矛盾突出的海域承包合同问题应结合历史因素作个案衡量。  相似文献   

14.
农地使用权流转制度探析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许建苏  赵欣 《河北法学》2005,23(9):135-140
现行有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方面具体法律制度的缺陷,不利于农地使用权的流转和农地使用权的保护,通过对现行法律制度的分析,构想以物权立法来规范农地使用权及其流转,以促使农地使用权能够健康、有序地流转。  相似文献   

15.
论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性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李俊杰  张国敏 《河北法学》2006,24(3):131-134
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制度是我国重要的土地使用制度,国有土地使用权也是物权法要规定的重要内容之一.正确地认识并确定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性质是必要的,应该充分地认识到:在我国现行的土地制度中,以出让方式获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惟一可自由交易的土地使用权,在我国土地公有制的条件下, 一般公民与法人享有的是近似于所有权的土地使用权,在民法上土地使用权起着所有权的功能,土地使用权才是我国不动产的"自物权",土地使用权是不动产市场的基础.  相似文献   

16.
物权法定主义:在自由与强制之间   总被引:10,自引:0,他引:10       下载免费PDF全文
对物权法定主义的传统解释导致了物权法的僵硬性 ,不符合社会经济的现实需要。不同物权类型的性质不同 ,在法律体系和社会生活中的地位和作用也不相同。可以把物权分为基础性物权与功能性物权。前者主要包括所有权、基地使用权等用益物权、典权和自然资源使用权 ;后者主要包括抵押权、质权、让与担保和留置权等。当事人设定功能性物权的根本目的是利用物的基础性权利 (如所有权 )来担保债权的实现。在法律上 ,对于基础性物权应当坚持物权法定主义 ,而功能性物权则可由当事人自由创设。  相似文献   

17.
自罗马法确立用益物权制度以来,法国等人陆法系国家都建立了各具特色的用益物权体系。通过比较,可以得出如下结论及其启示:用益物权在物权法中地位有所不同,我国法应将用益物权与所有权并列加以规定;用益物权体系存在较大差异,我国法应当从中国实际情况出发构建用益物权体系;东西方国家的用益物权体系在构造上有所不同,我国法不愿规定西方国家法上的居住权;地上权、地役权是各国普遍承认的用益物权,我国法应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地役权、宅基地使用权;相同种类的用益物权的内容存在着一定的差异,我国法应以用益物权的设立目的为依据构建用益物权体系;用益物权的客体主要是不动产,我国法应规定不动产为用益物权的客体。  相似文献   

18.
论中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改革   总被引:5,自引:1,他引:4  
开拓土地承包经营的新模式,对土地集中转包、允许土地使用权入股或合伙是时下解决农地使用问题的一个有效途径。确立农地永久性用益物权制度是解决前述问题的根本途径。农地永久性用益物权制度的实施时有三个法律问题,即土地使用权的登记,土地使用权不设期限,土地使用权的收回。  相似文献   

19.
物权行为理论的核心在于与债权行为相独立的物权合意,以及对其进行外化的公示方式。《物权法》第15条区分原则指债权合同效力独立于物权变动的公示方式,与物权行为中的区分原则有别。而《物权法》第139条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设立则是先订立债权合同,而非依物权合意设立物权。由此可见我国民事立法中并不承认物权行为理论及其制度。  相似文献   

20.
高海 《法商研究》2015,(2):66-74
国有农用地在我国具有重要的战略价值。农场国有农用地使用权是国有农用地所有权与农垦国有农用地承包经营权的中介,是完善农垦国有农用地双层使用制度的基本层面。对于农场国有农用地使用权的权利属性,虽然理论界尚存争议且面临一定程度的适法困境,但是基于农场国有农用地使用权的权能状况、收回补偿、抵押实践、类似取得时效制度的运用、登记的体系化解读、俄罗斯国有农用地用益物权的特殊类型及其启示,农场国有农地使用权应当被定性为用益物权。而且,还应当根据物权法定原则对农场国有农用地使用权进行物权化构造,充实处分权权能,合理确定期限,并分类推进其有偿化改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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