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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病者的强奸行为法律责任冉启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第五条第一款规定,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卖淫嫖娼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五千元以下罚金。但是,《决定》第五条第一款把这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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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李某,因生活放荡而患上严重性病。其女友王某得知后遂与之断绝恋爱关系。李某怀恨在心并寻机报复。一日,李某持刀闯入王某家中,恰逢王某一人在家,李某说:“今天让你也尝尝梅毒的滋味!”然后实施暴力将王某奸淫。事后,经医院诊断,王某已身染性病。对此案如何定性,有以下四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李某明知自己患有严重性疾病而特性病传播于她人,构成传播性病罪。第二种意见认为,手某出于报复动机,采取暴力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应构成强奸罪。由于强奸行为使王某染上性病,严重损害其身体健康,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应…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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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的普通刑事犯罪案件中,强奸罪是争议较大的常见罪名之一,这些争议除了“强奸”行为定义模糊、犯罪主体过窄、量刑起点偏高以外,还在于某些“强奸”行为是否具备强奸罪构成要件的典型特征,如行为人与受害人是否发生了性关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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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办理强奸、猥亵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的“情节恶劣”做出解释,但在具体适用上仍有可讨论与细化的空间。该解释第5条第(一)项规定的“长期”具有模糊性,应将其理解为长期或多次。第(五)项兜底条款的适用应基于本罪在行为主体、行为方式和行为对象上的三重特殊性,并参照前四项所列情节的严重程度,认定以下几种情节应属本罪的“情节恶劣”:行为主体方面,系被害人共同生活家庭成员或与被害人有血缘关系;行为方面,多次性侵或在公共场所、未成年人住所或学校宿舍、教室、医院等职业场所实施性侵;行为后果方面,致使被害人伤害或怀孕与第(三)项“致使被害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者患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的”程度相当,应属情节恶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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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贵文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19,(6)
轮奸是强奸罪的加重犯罪构成,也是强奸罪的共同正犯类型。但是,对轮奸行为样态的解释不能只是根据加重犯罪构成和共同正犯的类型进行逻辑的推论。从不同的解释进路辨析可知,轮奸不要求有“二人以上强奸既遂”。从被害人的角度考察,应以“性私密性”和“亲密性”作为轮奸处罚的思想基础,轮奸是指二人以上基于轮奸的故意而轮流实施奸淫行为,不要求有人强奸既遂。当然,基于轮奸之故意而仅仅实施预备行为或者只是停留在手段行为阶段,以及其他没有“二人以上轮流奸淫”侵害事实出现的类型,不构成轮奸。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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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严厉打击刑事犯罪的几次行动,各地刑事案件的发案率普遍下降,杀人、抢劫、流氓团伙、重大伤害等恶性案件显著减少。然而,强奸案不仅没有明显下降,一些地方 (?)案率还有所上升。这是一个值得注意的治安问题。强奸这一社会现象,古今中外都有,我国历史上号称为“太平盛世”的“文、景之治”、“贞观之治”时期,强奸罪仍然是“为患于世”。历代的法律都把强奸行为视为严重犯罪予以严惩,我国元朝刑律的“奸非”罪就有五十九条,对强奸有夫之妇、轮奸等行为规定要处死刑,可是强奸仍然是“屡有犯者”。新中国建立以来,强奸罪是大大地减少了,但它仍然是一种比较突出的犯罪,近些年来一直都占整个刑事案件的百分之十五左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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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四)二人以上轮奸的;(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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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精神病人性自我防卫能力鉴定的几个问题 总被引:2,自引:1,他引:1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在1984年颁布的《关于当前办理强奸案件的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以下简称《解答》)指出:“明知妇女是精神病患者或者痴呆者(程度严重的)而与其发生性行为的,不管犯罪分子采取什么手段,都应以强奸论处。与间隔歇性精神病患者在未发病期间发生性行为,妇女本人同意的,不构成强奸罪”。这一条文是对女性当事人进行性防卫能力司法精神医学鉴定的法律依据。性自我防卫能力属民事行为能力的范畴。这类鉴定实际上是唯一通过对当事人民事法律能力的判定决定事件是否属刑事案件的法律精神…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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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晚甲男在某公交车站附近劫持乙女后,意图进行奸淫.遂用暴力将其制服,在抠摸其阴部时发现乙女尿便失禁,顿觉恶心,遂放弃奸淫逃离现场。乙女颈部受伤.经鉴定为轻微伤。几天之后,甲在该地再次实施强奸行为时被事先布控的民警抓获。经审判,人民法院判决甲男构成强奸罪(未遂)。二、分歧意见在办理该案时。司法人员对甲男构成强奸罪没有争议,但对于犯罪未遂还是犯罪中止争议较大,主要有两种分歧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是犯罪中止,理由是:根据社会一般人的标准,在被害人尿便失禁的情形下,强奸行为仍然能够继续进行,甲男在能将强奸进行到底的情形下自愿放弃强奸行为。完全符合中止犯“自动性”的本质特征。第二种观点认为是犯罪未遂。理由是:本案出现了不能将强奸进行到底的客观障碍。即发现被害人尿便失禁使其产生厌恶之情。此障碍足以阻止行为人继续实施强奸行为。因而行为人放弃强奸并非自愿,而是属于典型的障碍未遂。三、评析意见我们赞同第二种观点,但理由有所不同。本案认定未遂的理由在于甲男放弃犯罪的主要原因是嫌恶被害人,停止犯罪的动机中缺乏真诚悔悟、同情、怜悯等伦理要素,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并未降低,人身危险性并未减小.因而不符合中止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的刑罚的立法原意.不能认定为自动中止犯罪。(一)犯罪未遂与犯罪中止判断的三个关键犯罪未遂与犯罪中止都属于犯罪的未完成形态.二者区别的关键在于未完成犯罪的原因不同。前者是犯罪人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被迫放弃犯罪:后者则是行为人在自认为能将犯罪进行到底的情形下自动放弃犯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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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立“迟到之具体行政行为”的概念,并将其纳入行政法学的思维体系,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和实践意义.本文着重阐述“迟到之具体行政行为”的构成要件,并针对“迟到之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责任及公民权利保障在我国的现状,提出了规范我国“迟到之具体行政行为”法律责任和法律救济的设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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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虚假广告宣传行为的法律责任案例:1993年K公司在宣传本公司“凯拉”口服液时,大量散发《广场》小报和宣传材料.你以“凯拉”口服液替代L公司生产销售的“昂立一号”口服液等、进行了贬低L公司产品“昂立一号”口服液的能够引人误解和虚假的宣传。L公司对K公司的行为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认定K公司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一审判决K公司立即停止侵权;K公司向L公司公开赔礼道歉;K公司赔偿L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35万元。K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以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虚假宣传,是指经营者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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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来,看到一些刑事判决书对罪名是这样确定的,“×××已构成强奸(未遂)罪”,我们认为这种写法欠妥。 显然,上例括号中“未遂”二字是对强奸行为处于何种阶段的注释和限制,这就不仅使我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的强奸罪这一罪名在字面上有了变化,而且缩小了它的外延,扩大了它的内涵,使“强奸(未遂)罪”有了具体、明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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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岁男保安深夜将一名18岁男同事“强奸”,最终被北京市朝阳区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法院之所以没有追究行为人的“强奸罪”责任,最主要的法律障碍是在我国现行刑法中没有恰当的罪名适用于“强奸”男性行为。因此违背男性意志,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