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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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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刑法中行为理论探微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作为刑法基础概念的行为,应当具备危害法益的客观实害性、外在举止性、主观可控性、刑法符合性特征。刑法中的行为概念应具有相应的理论与实践机能。对行为概念的正确理解,无论对刑事立法,还是对刑事司法都具重要意义。通过对大陆法系各种行为理论以及我国刑法中的行为理论进行比较与反思,刑法中的行为应是行为人所能控制的直接侵害或现实威胁刑法所保护的权益,并可受到刑罚处罚危害社会的身体动静。刑法行为理论的基本价值理念应当是集体人权和个体人权的平衡兼顾。  相似文献   

2.
刑法能够发挥什么样的作用?有刑法与没有刑法,会存在哪些区别?这些就是刑法的机能问题。刑法机能,又称为刑法功能,是指刑法在运行过程中产生的功效与作用。关于刑法的机能,存在不同主张。二分说认为,刑法的机能分为法益保护机能和人权保障机能,行为规制机能基本上只是法益保护机能的反射效果,法益保护机能主要通过行为规制机能来实现。三分说在法益保护机能和人权保障机能之外,强调行为规制机能的独立意义。在笔者看来,强调刑法的行为规制机能具有必要性和独立价值,所以,刑法应该具有行为规制、法益保护和人权保障三个机能。  相似文献   

3.
保护机能与保障机能是刑法的两项重要机能。保护机能主要依靠刑罚的宣示与适用来实现;保障机能则主要依赖刑罚的限制来实现。因此必须在保护机能与保障机能之间寻求平衡。从整体来看,我国现行《刑法》是一部重刑刑法,更偏重于法益保护机能的发挥。立足于我国的刑事立法现状,在刑事司法领域充分发挥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指导作用,对于提升刑法的人权保障机能,从而和谐的调和刑法的保护机能与保障机能具有重要作用。  相似文献   

4.
我国现行刑法规定的遗弃罪具有一定局限性,在社会实践中存在着本应该受到刑罚处罚的遗弃行为而被排斥在刑法追踪视野之外的窘境.因此,填补法律空白,完善遗弃罪的规定对发挥刑法的法益保障机能、更好地保护弱势群体大有裨益.  相似文献   

5.
"陈会兰捡童"案折射出的国民重刑主义思维无疑是当下社会大众对刑罚制裁机能无比依赖和迷信的有力证明。帮助国民树立正确的刑法价值观是改变这一现状的首要途径。刑法谦抑的实现有助于转变国民的刑法观念和刑罚观念,对消除国民重刑主义思维具有重要意义。本文拟从国民重刑主义思维的成因和法律价值的平衡为出发点,探讨刑法谦抑的实现之于消除国民重刑主义思维的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6.
刑法目的不能等同于刑罚目的:前者比后者具有更高的价值追求和理想境界;惩罚犯罪只是刑罚本身的行为属性,不应是刑法的目的;在我国社会转型期,认为稳定规范是刑法的现实目的的观点值得商榷;保障人权应是刑法目的的重要内容。  相似文献   

7.
刑法国际化视野下的我国刑法理念更新   总被引:12,自引:0,他引:12  
苏彩霞 《中国法学》2005,1(2):142-151
刑法理念是指人们对刑法的性质、刑法的机能、刑法的作用、犯罪、刑罚等基本问题的理性认知,它具有中介外化功能、预测功能、批判功能与导引功能。我国作为法治后发型国家,实现刑法现代化的必然途径就是刑法的国际化,这不仅包括制度层面上刑法规范的国际化,还包括精神层面上刑法理念的国际化。刑法性质观、刑法机能观、刑法作用观、刑法理性观、犯罪观与刑罚观等理念的更新,是我国刑法国际化进程中的重中之重。  相似文献   

8.
论刑法的常识、常情、常理化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刑法的常识、常情、常理化具有必然性和道德性,并有机构成刑法的应有理性,而这将在根本上促进刑法保障人权和保护社会的两个基本价值或机能的实现.刑法的常识、常情、常理化可在刑法立法、刑法司法和刑罚执行环节得到动态性的实现.  相似文献   

9.
2012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将刑事和解从地方性的制度实践上升到国家程序法层面,但这改变不了包括刑事和解在内的整体被害人行为被刑法忽略、漠视的现状。实际上,被害人行为存在于犯罪发生的全过程,不仅影响着行为人犯罪性质的认定,也会作为刑罚处罚条件影响着犯罪人刑事责任的追究与刑罚的裁量。因此,将被害人行为引入刑法视野有着深刻的必然性,这不仅是部门法之间协调统一的需要,也是刑法自身的公平理念的实现、法益保护机能的扩张、社会危害性的合理评价之需求。  相似文献   

10.
作为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刑法以强制性刑罚限制或剥夺公民的某种权益,如其滥用则后果不堪设想,故必须辅以宪法性界限加以制约,以保障人权不被肆意践踏。《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将恶意欠薪和酒驾入罪,是对刑法的宪法性界限的突破,破坏了刑法的人权保障机能,也与罪刑法定,罪刑相适应等刑法基本原则相悖。而这种行为也仅是简单地将社会矛盾转化为法律矛盾,妄图转移视线,并未注重分析其本质着力于解决问题,故于实际未有补救之效用,于立法却是严重之倒退。  相似文献   

11.
刑罚在立法上的评价功能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从立法意义上看,刑罚要素从“质”和“量”两个方面发挥其评价作用。质的评价表现为,刑罚所代表的是国家对行为的否定,在刑法规范中,刑罚具有对类型化的行为进行定性的作用。量的评价表现为,“刑罚的配置”其实是针对犯罪类型的评价活动,一个罪行规范中的刑量,其实不过是立法者对作为该规范内容的犯罪行为所作的罪量评估。  相似文献   

12.
刑法干预经济行为的“边界原则”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刑法干预经济行为的“边界原则”刘华(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作为一种社会评价体系,刑法评价涉及对人的行为限制甚至生命剥夺,无疑是最极端、最严厉的社会评价。德国刑法学家耶林早就告诫人们:"刑罚如两刃之剑,用之不得其当,则国家与个人两受其害",所以刑法...  相似文献   

13.
刑法的规范化诠释   总被引:10,自引:0,他引:10  
长期以来,中国刑法学界都忽视对实在法规范的讨论和研究,对刑法机能存在片面的理解。刑法的机能主要不是预防或消灭犯罪,而是证明和保障实在法规范整体的有效性。实在法规范是刑法的基础。刑法学必须从实在法规范出发,研究实在法规范的内容和目的以及如何保障实在法规范的有效性,对犯罪与刑罚进行理性的评价,以实现刑法规范系统内在的和谐。  相似文献   

14.
刑法的社会保护机能应由刑法目的与任务决定,刑法的人权保障机能则应由罪刑法定原则赋予.<刑法>第3条"中国特色"的双向表述,使刑法目的、任务与罪刑法定原则各自应承栽的刑法机能被混同和单一化为社会保护,并由此注定了刑法人权保障机能的先天缺失.针对体现入罪机能的我国罪刑法定原则,要通过犯罪论的实质化对刑罚规范和构成要件从实质上进行解释,将刑法虽有明文规定但尚未达到可罚程度的行为排除在处罚范围之外,以建立"有罪不一定罚"的出罪机制,从而实现经典罪刑法定原则以及刑法的人权保障机能,并区分刑法目的、任务与原则各自不同的机能使命.  相似文献   

15.
刑法目的论纲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目的是刑法的创造者;<刑法>第2条关于刑法任务的规定也是关于刑法目的的规定.刑法目的具有刑事政策(指导刑事立法)的机能;刑法目的与刑法机能具有一致性,作为刑法目的的法益保护,包括对行为人自由的保障.各种解释方法都包括了目的论解释,目的论解释具有最终决定意义.刑事立法要以实现条文目的为核心表述构成要件;对违法性的实质理解,来源于对刑法目的的理解.将有责性作为犯罪成立条件,是刑法目的的基本要求.目的法学为目的刑论奠定了基础,刑法目的决定了刑罚目的,刑罚的属性制约了刑法目的的内容;对具体犯罪的认定必须以具体法条的目的为指导.  相似文献   

16.
论刑法中的禁止不当评价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刑法中禁止不当评价 ,是指在定罪过程中对于行为人的行为不能进行不恰当的价值评判 ,它具体包括禁止重复评价、禁止分割评价和禁止重合评价。一、禁止重复评价禁止重复评价 ,原本是刑罚裁量的一项基本原则 ,它是指禁止对法条所规定的、已经将其影响刑罚轻重考虑在内的因素 ,在刑罚裁量中再度当作刑罚裁量事实重复评价而作为加重或沽轻刑罚的依据。因为刑法的规定 ,使其早已作为决定各该犯罪行为成立与否及法定刑轻重的标准 ,故不应于刑罚裁量时再次考量。① 例如 ,我国刑法典第 2 3 6条第 3款规定 ,强奸妇女多人的 ,处 1 0年以上有期徒刑、…  相似文献   

17.
张爱艳 《政法论丛》2006,6(6):62-67
罪刑法定原则的价值取向应当是限制国家刑罚权、保障公民自由,是入罪禁止机能和出罪解释机能的统一。我国现行《刑法》第3条具有中国特色的双向表述方式堵塞了去罪化的路径,应当修改为消极的表述形式。刑法解释是罪刑法定原则的必然要求,而罪刑法定要求以严格解释和可预测原则作为刑法解释的限度。为了真正实现罪刑法定的司法化,刑法解释需要树立新的刑法理念;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立法解释并对刑事司法解释进行完善。  相似文献   

18.
刑法上的行为新论王者香,徐珏刑法上的行为,即具有刑法意义的行为。是指作为国家刑法规范对象的关系罪与非罪和违法必究、合法必保问题的社会的人的行为,而非刑法的立法行为或司法行为。近代刑法主张无行为即无犯罪,更无刑罚,即以行为为本位。因此,刑法学就其本位来...  相似文献   

19.
刑法不仅是“善良公民的大宪章”,而且是“犯罪人的大宪章”。刑法之所以被称为“犯罪人的大宪章”,既是权利与义务相统一的基本要求,也是刑法机能之一和罪刑法定原则的价值所在,既是刑罚“边际效用递减”规律的客观要求,也是“被害人责任”的合理要求,还是与国际刑事法律接轨的现实需求。  相似文献   

20.
杨柳 《法学论坛》2012,(3):119-125
前构成要件行为是指尚未进入刑法评价的行为,是刑法评价的对象。前构成要件行为具有行为性和法益侵害性两大特征,由行为人、行为、行为对象以及法益四个要素予以体现。前构成要件行为的功能在于将法益侵害轻微的行为排除在刑法评价对象之外,并且区分了刑法评价对象和刑法评价本身。因此,前构成要件行为实质上发挥了三阶层理论中可罚违法性的机能,并且暗合了我国《刑法》第13条但书的规定,避免了其在犯罪论体系上的弊病,因而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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