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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理论是票据上特有的法律行为论,是关于票据债务发生和票据权利取得的法律关系综合的理论构成。从19世纪后半期的概念法学时代开始,在票据法领域出现了各种各样的票据理论。其中,具有代表性的是契约说、发行说和创造说。但由于每种票据理论在适用过程中都具有无法克服的缺陷,因此又出现了票据行为二阶段说。在对各种票据理论评介的基础上,对票据行为二阶段说的法律构成进行相关说明,以利于更好地理解票据理论的各项内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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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票据是新兴的金融工具,尽管实务中对电子票据有着强烈的需求,电子票据本身也在迅猛发展,但既有的以纸质票据为调整对象的票据法并未规定电子票据。电子票据能不能纳入现行票据法调整,理论上还有很大的争议。如果能把电子票据的规则纳入到票据法的框架内,无论从立法资源还是从法律适用上都是很经济的。类比《票据法》与《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管理办法》关于票据行为的相关规定,从票据法理论的角度分析电子票据行为与传统票据行为的契合性,大胆尝试以契约说解释电子票据行为,合理解说电子票据行为的正当性,可以为今后电子票据法的未来走向做些基础性的工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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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大鹏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5,18(6):86-102
我国《票据法》本身没有明文规定支付密码、单纯交付以及票据流通性,对此三者须基于法教义学原理准确理解和适用现行法。但以“2013 年度上海金融商事案例7”为代表的有关法院判决与理论见解对于支付密码、单纯交付、票据流通性的认识,存在诸多偏差和相互矛盾之处。在我国现行法体系中,支付密码的经济及法律功能不容否认,它是绝对必须记载的特别法定事项,支付密码欠缺或错误会造成票据效力的瑕疵;而单纯交付不具有合法性,单纯交付支付密码欠缺或错误的支票不能设定或转移票据权利;较之于持票人利益及票据的流通性,出票人利益及票据的安全性应居于优先地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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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票据法》上,就汇票规定了出票、背书、承兑和保证4种票据行为。所谓的票据行为是指以发生票据上债务为目的的法律行为。具体而言,就是以行为人在票据上进行必备事项的记载,完成签名并予以交付为要件,以发生或转移票据上权利,负担票据上债务为目的的要式法律行为。票据行为一经完成,就产生行为人的票据义务,同时产生相对方对其享有的票据权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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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意奋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16,(3)
票据流通中有两种转让方式,背书和直接交付。直接交付作为非典型的转让方式,往往是转让人和受让人自由选择的结果。以美国为例,即使在转让人非自愿的情形下,为了保护票据的流通,尤其是对正当持票人的保护,在自由主义原则指导下,只要符合推定交付的要件,便承认其效力。直接交付均发生在无记名票据和空白背书流转中,我国《票据法》除了对无记名支票态度不明确外,明确否定了无记名汇票和本票、空白背书的持票人权利,因此从源头上否定了将直接交付作为票据转让方式。但是,这种否定却违背了票据流通之本性,因此建议修改我国《票据法》相关条文,承认无记名票据和空白背书,建立票据直接交付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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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票据立法并未明确规定票据单纯交付的效力,理论界主流观点认为,票据只能通过背书方式转让,不能以单纯交付方式转让。传统票据法理论同时认可票据背书与单纯交付转让的效力,世界各国和地区票据立法均认可票据单纯交付的效力,我国司法实践也普遍承认票据单纯交付转让的效力。我国《票据法》应当明确规定票据转让方式及空白票据转让方式,承认票据单纯交付转让的效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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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票据行为有广义与狭义之分。狭义的票据行为是指以负担票据债务为目的所为的要式法律行为,包括出票、背书、承兑、参加承兑(我国《票据法》没有规定)和保证。票据行为具有要式性、无因性、文义性和独立性的特点。 票据行为是一种负担票据债务的行为,但票据债务的产生往往又不以实际交易中已经存在的票据原因为其必要条件,何以会出现这种法律后果?理论上究竟有何依据?这涉及到票据债务的理论基础——票据理论(Wechseltheorie)的问题。 最早提出票据理论问题的是艾尼尔特(Eniert),他于1893年首次倡导了“商人钞票说”(Panierseld derKaufleut),到了十九世纪中叶,利伯(Liebe)、托尔(Thol)等学者相继提出了“要式行为说”、“定额支付约定说”、“交付契约说”等,以后在“要式行为说”的基础上,又相继产生了一些新的票据理论,如“创造说”(Cre-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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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管票据行为适用表见代理的规定,是根据票据法与民法之间是特别法与一般法的关系,但因为票据法的个性,仍然会出现票据行为在适用表见代理时,没有民法上预设规定的问题。比如依据什么来谋求对直接相对人以外的第三取得人和票据伪造的受让人加以保护等。对此,历来的主流观点是适用和类推适用表见代理,但从法解释学的原理,利用权利外观理论使上述票据当事人获得保护,更清晰、也更科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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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票据质押,是指作为债务人的持票人为担保债务的履行而在票据上为设质背书①并将该票据交付于债权人占有,债权人如届期得不到清偿得通过对设质的票据行使票据权利而实现债权的行为。以票据设立质押,因其具有担保债权、融通资金等多方面的社会功效而为现代各国立法例所认可。我国《担保法》与《票据法》均规定,票据可以设定质押担保。但是,由于《票据法》与《担保法》在票据质押方面的规定过于原则且不尽一致,因此,关于票据质押的要件及效力、票据质权人的权利范围及其如何实现质权等,都是理论上有待研讨的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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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权利具有类似于“物”的性质,具有典型的权利外观,因而物权法上的善意取得制度在票据法上有了广阔的适用空间。同时为促进票据流通,保护交易安全,善意取得制度对票据而言就有了极大的必要。但票据权利的善意取得是以牺牲原权利人的利益为代价来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所以,必须具备一定的构成要件,方能产生相应的法律效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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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质押是指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第三人在其所持有的票据上为设质背书,并将该票据交付于债权人占有,债权人如届期得不到清偿,得通过对设质的票据行使票据权利而实现自己债权的行为。以“不得转让”的票据设定质押主要是指以禁止背书的票据设定质押,即指由出票人或背书人依法对票据的背书性加以限制,或者由法律规定对票据的背书性加以限制。从我国《票据法》的规定来看,“背书禁止”主要有两类:一类是约定的“背书禁止”,其中包括《票据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出票人记载“背书禁止”和第三十四条规定的背书人记载“背书禁止”;还有一类是法定的“背书禁止”,其中包括《票据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期后背书的“背书禁止”和第三十五条规定的委托收款背书中被背书人的“背书禁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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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的法律特征及其成立要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票据作为一种财产权利的凭证,谁持有票据,即享有向出票人或承兑人(即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票据债务人负有向持票人支付票据金额的义务。因此,《票据法》对票据行为规定了严格的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并明确规定了票据权利时效。如果持票人所持的票据记载事项欠缺(即要件不完备)或者在行使票据权利时已超过票据权利时效,就可能丧失其票据权利,而票据债务人则可因此免除其票据债务,获得与其应支付的票据金额相当的利益。为救济持票人的利益,均衡票据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我国《票据法》第18条又专门为持票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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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国票据法都有交付转让票据的制度,我国票据交易实践中交付转让票据的情形并不鲜见,但我国现行法律没有相关规定。该行为效力如何,审判实践中未形成一致认识,法学界也是见仁见智。我国票据制度实际上未赋予该行为效力。法院的判决不能趋附票据交易习惯,票据规则为技术规范,逻辑严密,丝丝入扣,牵一发而动全局。赋予票据交付转让效力必须修改相关条款,建立相关制度。否则,顾此失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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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票据法的调整对象与立法体例●刘颖一、票据法的调整对象票据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的票据与广义的证券是同义词①。从广义上说,票据是记载一定权利并代表一定权利的书据。首先,票据记载一定的权利,是权利的证明和载体。其次,这种权利存在于票据之上,票据与权利结...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