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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高雁 《河北法学》2004,22(5):158-160
票据质押是兼跨《票据法》和《担保法》的法律问题 ,其实质在于以票据设定质权而担保债权 ,但《票据法》和《担保法》又没有一个统一的规定 ,由此产生了票据质押的生效要件、票据质押行为的性质、票据质押法律效力以及票据质押权利的范围和票据质权的实现等一系列亟待解决的问题  相似文献   

2.
票据质押是兼跨《票据法》和《担保法》的法律问题,其实质在于以票据设定质权而担保债权,由于票据是一种特殊的权利质押标的,《票据法》和《担保法》又没有一个统一的规定,由此产生了票据质押行为的性质、票据质押的生效要件、票据质押法律效力以及票据质押权利的范围和票据质权的实现等一系列亟待解决的问题。  相似文献   

3.
张英 《中国司法》2007,(2):95-97
票据质押是一种票据行为。票据质押一经依法成立,便产生一定的法律效力,质权人享有完整的票据权利,其可于债务人届期未清偿债务时依法行使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也得以再背书转让票据实现自己的债权;同时建议我国《票据法》增加背书涂销制度以便于被担保的债务如期清偿时返还设质票据。  相似文献   

4.
所谓禁转记载票据,是指出票人或背书人记载了“不得转让”字样的票据。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蓬勃发展和《票据法》、《担保法》的推厂实施,同时因票据本身固有的支付手段、信用手段、结算手段和融资手段等多项经济功能,票据正越来越厂泛地应用于对债权进行设质担保。那么,有了禁转记载的票据能否和普通票据一样成为权利质押的标的呢?其质押效力及后果又如何?《票据法》与《担保法》对此并没有明文规  相似文献   

5.
票据制度与物权制度关于票据质权设立规则存在冲突:《担保法》和《物权法》均未规定设立票据质权必须进行质押背书;《票据法》规定票据质权的设立应当进行质押背书。最高人民法院所作的相关司法解释不仅没有解决这一冲突,反而放大了这一冲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票据质权设立时未进行质押背书的,其所设立之质权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未进行质押背书的,不构成票据质押。上述规则的冲突现象,不能以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规则来解决,也不能以新法优于旧法的规则来解决。不能认为民法担保物权制度与票据法票据质押制度分别创设了两种效力不同的票据质押制度。《担保法》和《物权法》均未作有别于《票据法》票据质权效力与实行方式的规定,“担保法司法解释”中所谓的“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情形客观上不能发生。不同法律确定的票据质权内容、效力、实行方式相同。票据质权设立规则不应有异,必须完善立法解决规则冲突。  相似文献   

6.
一、票据质押合同的法律特征票据的质押,是指票据债权人(即持票人)在票据尚未到期以前,与债权人签订质押合同,将该票据设定质权,用于担保自己或自身以外的其他债务人偿还债务,并在约定时间内保留赎回票据权利的行为。所谓票据质押合同,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与债权人达成的以票据权利设质作为债权担保的协议。它可以是单独订立的书面合同,包括当事人之间的具有担保性质的信函,传真等,也可以是主合同的担保条款。票据质押合同的当事人是出质人和质权人。我国担保法根据质押标的不同,将质押分为动产质押与权利质押两种。权利质押是…  相似文献   

7.
张英 《广东法学》2006,(4):48-50
票据质押是指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第三人在其所持有的票据上为设质背书,并将该票据交付于债权人占有,债权人如届期得不到清偿,得通过对设质的票据行使票据权利而实现自己债权的行为。以“不得转让”的票据设定质押主要是指以禁止背书的票据设定质押,即指由出票人或背书人依法对票据的背书性加以限制,或者由法律规定对票据的背书性加以限制。从我国《票据法》的规定来看,“背书禁止”主要有两类:一类是约定的“背书禁止”,其中包括《票据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出票人记载“背书禁止”和第三十四条规定的背书人记载“背书禁止”;还有一类是法定的“背书禁止”,其中包括《票据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期后背书的“背书禁止”和第三十五条规定的委托收款背书中被背书人的“背书禁止”。  相似文献   

8.
我国《物权法》关于权利质权公示方法的规定,不符合权利质权公示方法之法理,应作如下修改:一是《物权法》中应删除关于有价证券、基金份额、知识产权等特别法上财产权利质押公示方法的规定,只需原则规定,上述权利质押的公示方法应与该权利的流转方式相一致即可。二是细化合同债权质押公示方法的规定,依质押债权是否为指名债权或指示债权,分别采用不同的公示方法、同时废除有关应收账款质押登记的规定,将应收账款债权和存单债权归入合同债权范畴,确定其质押的公示方法。三是特别法规定有价证券质押时,应当区分记名证券、指示证券和不记名证券,依其流转方式的不同,采用不同的公示方法。由于我国不承认不记名票据,因此,票据质押只能采用设质背书的公示方法。  相似文献   

9.
《中毕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对股份质押合同作了专门规定。本文根据担保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规定,就股份质押合同的法律特征、效力认定及纠纷如何处理等问题谈谈看法。一、股分反押合同的法律特征所谓股份质押合同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与债权人达成的以依法可转让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设质作为债权担保的协议。它可以是单独订立的书面合同,包括当事人之间的具有担保性质的信函、传真等。也可以是主合同中的担保条款。股份质押合同具有以下法律特征:第一,具有单务无偿性。出质入和债权人之间并不相互享有权利和相互负有义务。股份质押合同的权…  相似文献   

10.
抗红 《法学杂志》2006,27(4):129-131
票据质押既是一种权利质押形式,也是一种具体票据行为,《担保法》和《票据法》都对其进行了调整和规范。但立场不同,侧重各异。本文通过对票据质押行为的法律性质、法律效力和票据质押权利实现等方面问题的具体分析,统一协调两部法律的协同作用,促进票据质押担保方式的进一步完善和发展。  相似文献   

11.
所谓票据质押,是指票据权利人作为债务人或第三人为担保主债务的履行而将其所持票据作为质物交付主债权人设立质权的行为。这里所称的票据专指我国《票据法》所规范的汇票、本票、支票。质权设定后,即在主债权人,债务人,第三人以及票据上的其他债务人之间产生一系列票据关系与非票据关系的相应变  相似文献   

12.
票据质押若干问题研究   总被引:14,自引:0,他引:14  
本文认为,票据质押作为信用担保方式受担保法和票据法双重规范,担保法规范票据质押的原因关系,即质押合同,而票据法则将票据质押作为符合要式性、无因性、文义性、独立性、连带性的票据行为加以规范。票据质押合同不宜以票据交付作为生效要件,票据反押合同的成立生效也不一定必然导致票据质押的设定。票据质押在票据法上有其自身内在的特殊规律性,债权人取得完整的票据权利,在条件成就时,可以行使付款权和追索权,也应允许其再行背书转让。  相似文献   

13.
在我国《票据法》和《物权法》中,质押背书对票据出质具有不同的作用,于前者为生效要件,于后者则没有要求。尽管如此,两个法律文件关于票据出质的规则并不存在根本冲突。当事人既可按照《票据法》经质押背书设立票据法上的票据质权,也可以按照普通债权质押设立物权法上的票据质权。只不过,根据不同法律规则设立的票据质权在内容上存在差异,且未经背书的票据质押因为不符合背书这一技术要求而不具备《票据法》上的特别效力。  相似文献   

14.
预购商品房抵押是实践中广泛存在的担保现象,但缺乏具体的法律规定,本文拟在分析既有认识的基础上,认为预购商品房抵押本质上应属于普通债权质,故而应纳入权利质权制度中、适用《物权法》及《担保法》关于权利质押的相关规定。  相似文献   

15.
论票据质押的设立与效力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对于票据质押的设立与效力认定,目前存在纷争,原因在于对《担保法》第76条和《票据法》第35条的关系存在不同认识。《担保法》第76条和《票据法》第35条实际具有各自的适用范围,票据质押既可以依据《担保法》的规定采用质押合同的形式,也可以依据《票据法》的规定采取背书的形式。  相似文献   

16.
我国《票据法》第13条第3款规定:“本法所称抗辩,是指票据债务人根据本法规定对票据债权人拒绝履行义务的行为。”因此,票据抗辩是在票据债权人行使票据债权时,票据债务人提出一定的合法事由,拒绝票据债权人的请求,不履行义务的行为。票据债务人享有的拒绝债权人行使权利的权利,即为票据抗辩权。《票据法》特别注重票据的流通性,它规定票据抗  相似文献   

17.
专利权质押中质权人的利益保障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策Yue 《知识产权》1998,(5):30-31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颁布实施是为了促进我国资金融通和商品流通,维护银行贷款和商品交易的安全,保障债权的实现,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担保法》自1995年颁布实施至今已近三年。在该项法律中,单列出以所有权以外的可让与的财产权作为质权标的担保方式的权利质押一节,并第一次规定了知识产权的质押制度,使我国知识产权方面的法律制  相似文献   

18.
1995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下称《担保法》)正式施行,该法对保证、抵押、质押、定金和留置等担保形式作了较详尽的规定。1995年8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认真学习、贯彻〈票据法〉、〈担保法〉的通知》(下称《通知》)中明确指出:“对在《票据法》、《担保法》施行前发生的票据纠纷、担保纠纷案件诉至法院的,适用当时的有关规定;如果当时没有规定的,可参照《票据法》、《担保法》的规定。”《担保法》施行前关于保证的经济活动仍会在《担  相似文献   

19.
一、引 言在交易关系中,债务人有可能不履行债务。此时,债权人虽然可以通过法院强制执行,但如果债务人的责任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采取这种方式也无济于事。而且,根据债权人平等原则,每个债权人只能就其在债务总额中就所占债权之比例获得偿还,因此债权人在实现债权之前,就应当考虑确保债权取得的手段,此种手段是为担保。由于各国立法例的不同,担保的种类也不尽相同。如中国《担保法》规定的担保方式为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日本《民法》第二编(物权编)则规定有留置权、先取特权、质权和抵押权四种,谓之“担保物权法”。但抵押制度确…  相似文献   

20.
论权利质押     
质押,也称质权,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财产移交债权人占有,以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以该财产卖得价款优先受偿。纵观世界各国立法,质押可分为动产质押,不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三种。我国担保法仅规定了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权利质押与动产质押相比,具有特殊性,在现代市场经济社会中具有极重要的作用。然而长期以来,理论界对权利质押却少有论及,因此对权利质押的有关问题进行探讨,不仅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而且具有十分重要的实践意义。一、权利质押的性质权利质押是以所有权以外的可让与的财产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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