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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唐迎弟 《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11,10(5):39-43
口供作为一种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具有其他六种法定证据所无法超越的优势,但口供的特点又导致翻供现象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时有发生,翻供现象在余祥林、赵作海等错案曝光之后,日益引起司法实践部门的重视。2010年5月,两高三部出台了“两个证据”规定,在新的规定下如何正确对待翻供问题,才能既发挥口供的作用以查明案件事实、惩罚犯罪,又保障人权、节约司法资源、实现诉讼效益?笔者结合自己在司法实践中总结的部分感性认识和经验,分析研究刑事诉讼领域的关于证据的理论,借鉴他人的研究成果,对于“两个证据”规定后翻供问题的对策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和探讨,并提出在立法和制度方面的建议。 相似文献
2.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7,(4):3-8
口供证据补强规则是指对证明力明显薄弱的、能够证明案件全部事实或主要事实的有罪口供,要求有其他证据予以证实才可以作为定案依据的规则。口供证据补强规则由被补强的口供范围和对象、用以补强口供的证据、补强证据的证明程度四个方面构成,当内在构成达到完善的程度时,口供证据补强规则就能够发挥保障口供真实性、防止误判和防止过分倚重口供、保障人权的功能。但是,我国的口供证据补强规则存在很多问题。在理论上,对被补强的口供范围和对象、用以补强口供的证据、补强证据的证明程度等规定不明确。在实践中,缺乏适用口供证据补强规则的指导和标准。基于口供证据补强规则存在的问题,应当从明确被补强口供的范围、明确口供补强的对象、明确用以补强口供的证据、明确补强证据的证明程度四个方面完善口供证据补强规则的内在构成。 相似文献
3.
口供是受审者的口头陈述,包括“供述和辩解”两层含义。口供作为证据时具有直接性、复杂性、易变性等特点。司法人员在讯问口供时,要充分收集受审人员的供述与辩解;运用口供要慎重,审查判断其真假。在司法实践中要遵守法律规定,杜绝刑讯逼供现象。 相似文献
4.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1989,(6)
1.“实事求是的客观验证”完全符合我国的司法实际。我们党在司法实践中一贯坚持和发扬从实际出发,依靠群众,实事求是,调查研究,重证据,不轻信口供,证据口供都必须经过查对,反对逼供信,禁止肉刑的一整套指导原则,就包含着“实事求是的客观验证”的意思。我国的刑事诉讼法对这些指导原则给予充分肯定。2.实行“实事求是的客观验证”原则,有利于发现案件的客观真实,保障案件的质量;有利于克服和防止主观臆断,促使司法工作人员更加重证据,重视调查研究。建国以来,司法机关处理千千 相似文献
5.
论"自愿陈述"与我国口供原则的正当性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陈闻高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21(6):150-153
"自愿陈述"的外在形式与实质内容都很难保障疑犯陈述的自愿性和真实性我国审案不以是否有口供或疑犯是否"自愿陈述"为标准,而以证据体系是否确实充分为标准.在对待口供证据上,这种"不轻信口供"原则是优于"自愿陈述"原则的. 相似文献
6.
祝婧婧 《福建警察学院学报》2017,(3)
隐蔽性证据规则并不是一个新创的证据能力规则,而是作为补强证据规则的另一面存在的关于证明力的规则。隐蔽性证据的可靠性来源于两个方面,第一是被告人供述的可靠性,第二是其他证据的补强。司法实践中对口供严重依赖,并且形成了普遍信任通过口供获取隐蔽性证据的局面,但是,隐蔽性证据的立法规范尚显粗略。虚假供述是影响隐蔽性证据可靠性的一大因素,而产生虚假供述的理由又是多方面的。提高隐蔽性证据的可靠性,可以从遏制虚假供述的角度出发进行改革与完善。 相似文献
7.
方海涛 《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13,12(1):60-63
在审查起诉阶段,检察人员常常会遇到诸如口供前后不一致,同案人口供,以及只有口供而无其他证据证明的事实等等情况。应当赋予口供多强的证明力、单独口供能否被采信,等等问题是检察人员必须面对和判断的。口供应当具有完整、独立的证据价值。我们不能因为对刑讯逼供的憎恶和恐惧,就否定口供的独立性和贬低其证明价值。我们也应当认识到单个(口供)证据的价值,特别是在证明案件事实某一方面的(充分)证明作用。 相似文献
8.
《江苏警官学院学报》2016,(3)
现代司法理性主义以证据"客观、具体、可描述性"作为其本质特征,并通过对证据的语言描述来实现其自身的诉讼价值。然而,语言描述只是证据表现形式的一部分,由于现代庭审往往对非语言性描述的证据嗤之以鼻,侦查过程也由于重口供的传统证据模式而忽视情态证据等非语言性证据的重要性,导致案件事实被曲解,乃至冤假错案发生。随着司法体制改革的深入,情态作为一种沉默性语言理应受到立法者的重视并着重体现在证据制度构建中。 相似文献
9.
《江苏警官学院学报》2016,(1)
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要推进"审判中心主义",审判中心的内涵包括庭审的实质化和司法对于审前程序的控制两个方面。实现审判中心,在证人和侦查人员出庭、调查取证、批捕率和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保障方面都对侦查工作提出了挑战。侦查机关必须加强对侦查人员的培训,树立新的侦查观,建立独立于口供的证据体系,重新设立预审制度,促进侦查案件的质量提升,同时,逐步推进设立司法审查制度,真正贯彻审判中心。 相似文献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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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勘查是对与犯罪有关的场所、人身和物品进行勘验检查,是侦查破案的第一步,它为案件的定性、认定犯罪嫌疑人、证实犯罪等提供了大量的客观证据,并跟嫌疑人口供等其他证据一起构成了一个完整的证据体系,在整个案件的侦破中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现场勘查的成功与否直接决定着刑事案件的侦破与否。作为战斗在基层刑侦第一线的技术人员,经过多年的现场勘查实践,通过分析各类现场勘查案例的成功和失败之处,笔者认为,在实际现场勘查中存在以下常见问题:1重“大、要案”,轻“小案”,不善于在“大、小案”之间相互串并在实际现场勘查中,杀人、爆炸… 相似文献
12.
郭光韫 《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1,(1):76-77
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对于一切案件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明确了口供在诉讼中的证据地位.口供因其不稳定、不确定、不可轻信等特性使其在诉讼中只能是一种次要的、辅助的证据,不能成为对被告定罪量刑的主要依据.司法机关在实践中应当坚决克服以往的办案习惯,杜绝依口供查找其他证据的错误作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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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中日英三国被告人口供证据能力和证明力之比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由于历史的原因,中日英三国法律对于被告人口供的证据能力和证明力的规定不尽相同。日英两国法律赋予被告人口供以证据能力的前择是被告人必须在自由自愿情况下作出有罪供述,而我国法律赋予被告人口供以证据能力的前提是口供必须真实;被告人口供在日英比我国具有较强的证明力。英国法上的有罪答辩制度和日本法上的口供补强法则都有其合理性,我们应当研究和吸收这些合理因素,完善我国的证据规则。 相似文献
15.
“一长四必”侦技一体化现场勘查新态探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5,(12):17-19
犯罪现场提取的痕迹物证等客观证据是侦查破案、定罪量刑的重要依据。在新《刑事诉讼法》的实施和司法改革深化的当下,刑事执法对证据的要求越来越高,如果缺少客观证据,即使抓捕犯罪嫌疑人取得了口供,也很难在法庭上形成有效的证据链。"一长四必"新现场勘查理念的提出,确定了刑侦人员在犯罪现场勘查工作中,要施行必勘、必采、必录、必比的工作机制。"侦技一体化"新模式便是科学落实"一长四必"的新机制,通过对侦查人员的现场勘验技术的培训,从而减轻专业技术人员的工作量,使他们从小案、普通案件中解放出来,投入更多精力到要案、大案中去,有利于提高侦查部门的破案率,降低由于技术问题导致的错案率,走出科学化、专业化、规范化、信息化的现场勘查新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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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胜利 《江苏警官学院学报》2004,19(1):43-46
口供是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据种类之一 ,在直接证明案件事实、获取其他证据线索、审查判断证据以及认定案件事实的过程中具有重要作用。口供的真伪并存和不稳定性决定其不具有独立证明作用 ,只有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才能成为定案根据 相似文献
18.
一、正确分析犯罪嫌疑人的口供。正确分析犯罪嫌疑人的口供是审查案件的一个关键环节。对犯罪嫌疑人前后口供的变化、变化的原因、辩解是否符合逻辑符合常理等要进行全面综合分析,在此基础上,对犯罪嫌疑人的口供作正确判断,为间接证据的正确运用做好铺垫。二、审查间接证据的可靠性和真实性。由于间接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的联系是间接的,除了注意间接证据来源合法性、验证方法科学性、人的辨认、表述能力等方面的审查外,还要分析该证据赖以连接事实要素的推理及其前提,前提要正确、真实、客观。另外,对某些存在或然性的间接证据,应努力补充证… 相似文献
19.
闫召华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27(3)
拒供在强制型取供机制之下虽然只是个别现象,但实践中,公安司法机关已经形成了对口供的过度依赖,导致“无供不能定案”,“无供不敢定案”,甚至“无供不会定案”,从而影响了拒供案件刑事追诉的有效性和准确性。只有树立对口供的证据及诉讼价值的正确认识,改革刑事取供机制以从制度层面转化被追诉者的拒供动机,并在各个诉讼阶段注重发挥证据体系尤其是间接证据组合的作用,才能真正减少拒供现象,高效解决拒供案件。 相似文献
20.
吴颜艳 《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09,8(6):29-31,34
司法实践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推翻原有口供的现象一直存在,且占有一定的比例,处理起来也较为棘手。翻供是典型的供述不一致现象,其原因归纳起来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被告人自身的主观原因;二是各种客观因素的影响。对口供的审查.除审查合法性、客观性、关联性外,还必须审查其应有的补强证据,否则不能单独定案。对待翻供和原供的正确态度,应该是允许翻供,同时认真审查翻供和原供的真伪,对二者既不轻视.也不轻信。因此,通过对口供特点的分析和翻供原因的总结,能够正确解决翻供情形下的口供审查认证问题.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