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1 毫秒
1.
行政赔偿因果关系是法律关系的一个连接点,行政赔偿因果关系的认定模式应构建在对因果关系适当分类的基础上。"公平正义"应作为行政赔偿因果关系认定的基本准则,行政赔偿因果关系应重新定义。  相似文献   

2.
黄忠顺 《中国法学》2020,(1):260-282
通过个别诉讼行使惩罚性赔偿请求权,难以对经营者形成足够的威慑力,消费者协会、检察机关提起惩罚性赔偿消费公益诉讼的必要性客观存在。即使将消费者协会提起公益诉讼的"公益性职责"与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职权"勉强解释为立法者赋予消费者协会、检察机关以形式性惩罚性赔偿请求权,以该请求权为基础的惩罚性赔偿消费公益诉讼也只是受害消费者享有的惩罚性赔偿请求权的集中行使方式。除非立法机关为消费者协会、检察机关另行创设实质性惩罚性赔偿请求权,惩罚性赔偿消费公益诉讼注定与特定受害消费者存在密切联系,无法从根本上破解惩罚性赔偿金的计算及其发放难题。因而,惩罚性赔偿消费公益诉讼对行政处罚与刑事罚金仅构成补充,在完善惩罚性赔偿消费公益诉讼制度的同时,应当强化惩罚性赔偿消费公益诉讼与其他消费者权益保护手段之间的协作机制。  相似文献   

3.
赔偿是否能够作为新的惩罚形式,在刑罚和保安处分之外,发展成为刑法的"第三条道路"?罗克辛教授在其著作中提出了这个问题,并且对赔偿的功能进行了分析。本文从被害人的角度对赔偿方式的优劣进行分析,借以论述将其列为刑法"第三条道路"的可行性。开篇即将赔偿限于恢复性司法理念之下,进而以被害人和罪犯的和解为赔偿适用的前提,并且探索式地提出金钱赔偿和行为赔偿并举的方式。  相似文献   

4.
我国现行的知识产权损害赔偿是以"补偿性赔偿"为原则,在实践中已逐渐显现出对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的不足。引入惩罚性赔偿已成为我国知识产权学界和实务界的代表性呼声。由于惩罚性赔偿是对侵权人较为严厉的制裁,在知识产权侵权的民事赔偿领域具体适用惩罚性赔偿机制时应该慎重,合理确定惩罚性赔偿的适用条件、惩罚性赔偿的数额等,以期最大限度地发挥其优势和功能。  相似文献   

5.
我国消费者保护惩罚性赔偿的新发展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杨立新 《法学家》2014,(2):78-90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订了惩罚性赔尝制度,分别规定了违约惩罚性赔偿和侵权惩罚性赔偿。就违约惩罚性赔偿而言,将"退一赔一"修改为"退一赔三",同时增加规定了小额损害惩罚性赔偿的最低限额;就侵权惩罚性赔偿,明确了故意要件,并将计算差数确定为受害人所受损失,将倍数确定为"二倍"以下。这一规则增加了我国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可操作性,对于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6.
刘鑫  曾跃萍 《证据科学》1999,6(1):23-25
有关医疗纠纷处理的问题已有不少作者探讨,在许多文献中已有作者提出"适当赔偿"的办法,也有作者在总结我国法律制度中"限额赔偿"的做法后,提出了医疗损害限额赔偿的原则.但是尚没有从理论上、实践上进行论述,本文拟从这一角度对医疗损害限额赔偿原则问题进行讨论.  相似文献   

7.
著作权法实施二十多年以来,著作权侵权损害赔偿计算方式得到不断完善与发展,但实践中出现了过多适用法定赔偿、赔偿数额较低等亟待进一步解决的问题。损害赔偿过低成为权利人心中的隐痛,如何合理地计算赔偿额也是萦绕于法官心头的难题,更是一个值得关注与讨论的问题。目前讨论大多集中于如何合理适用法定赔偿、引入惩罚性赔偿机制等方面,而较少关注"违法所得"这一基本方法的适用。"违法所得"的适用及其与"实际损失"的协调是解决赔偿额过低的重要方式,更是坚持全面赔偿原则的基本要求。赋予当事人选择适用赔偿计算方式的权利,能更好地维护权利人的利益。目前的法律中已有遏制侵权行为的制度设计,应严格限制惩罚性赔偿机制的适用,以维护公平合理的法律价值目标。  相似文献   

8.
我国侵权责任形式的反思   总被引:2,自引:1,他引:1  
通过借鉴大陆法系国家的一般做法,绝对权请求权应当与侵权责任分离,我国侵权责任形式也应分别纳入传统上的"恢复原状"和"金钱赔偿"之下。因此,我国侵权责任形式应当仅包括两类,即恢复原状和金钱赔偿。在采金钱赔偿主义时,我们应赋予受害人选择权,但其必须受诚实信用原则的限制,且在恢复原状不可能或者需要不成比例的花费时应当选择金钱赔偿。  相似文献   

9.
不同性质的赔偿损失需要在刑法中作类型化规定。相比较而言,对侵犯财产性利益的犯罪,行为人赔偿经济损失的,刑法应综合考虑犯罪性质、赔偿数额、赔偿能力等情况,明确规定一个相对较大的从宽定罪、量刑的幅度。同时,刑法应当规定类似"随时追缴"的"随时赔偿"制度,并可以考虑对因赔偿损失而从宽处罚的环境犯罪等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  相似文献   

10.
李政辉 《政法学刊》2007,24(4):71-74
价值贬损的赔偿日益成为实践中突出的问题。在属性上,价值贬损属于直接、客观、现实损失。在支持与反对赔偿价值贬损的意见中,全部赔偿原则倾向于支持赔偿;而政策考量提出了现实的忧虑,技术因素也成为赔偿的"软肋"。但采用经济分析可提供解决思路——有限赔偿。在根本上,司法承认价值贬损是侵权法进步的方向,同时也是主体利益受保护程度提高的标志。  相似文献   

11.
刘建勋  张璐 《人民司法》2012,(4):25-28,1
目前,保险公司在经营中一般都采取"按事故赔偿"的理赔规则。在被保险人因发生交通事故须向复数第三者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况下,法院如何确定保险合同所约定的责任限额的适用范围。换言之,保险人应当以责任限额为限,就保险车辆发生的每一次交通事故赔偿保险金,还是应当以责任限额为限,就被保险人对每一个第三者依法承担的赔偿责任赔偿保险金?  相似文献   

12.
论“损失”在惩罚性赔偿责任构成中的地位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出台确实解决了《食品安全法》第96条第2款的司法适用难题。由于产品责任的赔偿范围不包括产品自身的损害,如果消费者依据该司法解释的规定,在主张适用惩罚性赔偿责任时不以人身权益遭受损害为前提,就意味着惩罚性赔偿责任的认定不再以消费者遭受法律上的损害为前提。然而,这却与学界对惩罚性赔偿依附于补偿性赔偿的基本认知发生了抵牾。通过对侵权责任制裁功能的再发现,惩罚性赔偿完全可以演化为一种"无损害的损害赔偿"。与此相对应,惩罚性赔偿责任不以法律文本上所表述的"损失"为构成要件,这也得到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上惩罚性赔偿责任的理论与实证支持。  相似文献   

13.
国家规定"双倍赔偿"制度增强消费者地位,加重经营者的义务(责任)是有特定目的的.如果加重经营者的义务(责任),使经营者可以规避而转移责任,或者使消费者有意选择增加社会负担(成本)的行为,最终导致增加了社会活动总成本,这就违背了"消法"的立法目的.目前"双倍赔偿"制度基本不能发挥作用,这有对客观现实的认识问题,也有制度设计的问题.综合考虑"双倍赔偿"制度利弊,现阶段应该可以包容"知假买假"行为,但同时需要严格限制"双倍赔偿"制度适用范围.  相似文献   

14.
国家规定"双倍赔偿"制度增强消费者地位,加重经营者的义务(责任)是有特定目的的。如果加重经营者的义务(责任),使经营者可以规避而转移责任,或者使消费者有意选择增加社会负担(成本)的行为,最终导致增加了社会活动总成本,这就违背了"消法"的立法目的。目前"双倍赔偿"制度基本不能发挥作用,这有对客观现实的认识问题,也有制度设计的问题。综合考虑"双倍赔偿"制度利弊,现阶段应该可以包容"知假买假"行为,但同时需要严格限制"双倍赔偿"制度适用范围。  相似文献   

15.
<食品安全法>中"十倍赔偿"的规定在我国法律中当属首创,为准确适用这种惩罚性赔偿制度,在新法实施中应注意一些问题:首先须明确其内涵,厘清民事赔偿与行政罚款的区别;然后要理解其作用,明确适用惩罚性赔偿的意义;最后认定其责任,确定赔偿的条件及数额.同时,对于食品安全法中惩罚性赔偿的不足提出完善建议.  相似文献   

16.
李俊峰 《现代法学》2012,34(4):117-129
交易不成损害应被视为垄断民事损害的典型表现之一,对该种损害提供赔偿救济,符合法律原则和损害赔偿法理论。但在各国司法实践中,是否判决赔偿和如何计算赔偿金额,却缺乏定论与共识。建立以"转换成本"为核心的判定标准,可简化交易不成损害可赔偿性的判断与计算过程,增强此类损害赔偿诉讼裁判的稳定性与连续性。我国未来出台的反垄断民事诉讼司法解释文件,宜对交易不成损害的可赔偿性及赔偿金额的计算方法作出规定。  相似文献   

17.
"无责赔付"指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其中"被保险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因不能在法律规范上全然以象征性的语言来表达,致使"无责赔付"的解释混乱及其规范的合法性遭受质疑.借助法律解释的基本方法,"无责赔付"在法律规范上获得了"无事故责任的赔偿"解释结果,"责任"因此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赔偿关系中的阐...  相似文献   

18.
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规定一再肯定赔偿对量刑的影响作用,实践中简化为"赔偿———从宽"的适用模式,结果容易给民众造成"花钱买刑"的印象,加剧了民众对司法的不信任。2010年《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注重量刑规范化的设计要求,较以往规定更为合理,但在承担维护司法公信力等价值目标的追求上仍显不足。新《刑事诉讼法》在关于"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的规定中,从立法层面肯定了部分案件中赔偿、和解与刑罚之间的关联性。实践中,应以悔罪———赔偿———谅解———从宽作为基准模式,在此基础上,根据案件性质的不同,依个案中"悔罪"、"赔偿"、"谅解"等因素在组合数量、程度上的递减,在从宽的幅度上递减。  相似文献   

19.
<正> 三、关于正常耗损、撕裂或固有缺损的赔偿要求的"当然排斥原则"由于财产保险的目的在于为偶然事故所带来的损失进行赔偿,而不是对预料之中的损失进行赔偿,因此,法院对于财产的正常耗损、撕裂或固有缺损而造成被保险人的损失的赔偿问题,确定了"当然的排斥原则",即这种损失不言而喻地不属于赔偿范围。即使在一切险保险的情况下,当损失发生而要求赔偿时,法院一般认为被保险人负有举证责任,即被保险人有义务证实损失是由偶然事故造成的,而不是由于财物的正常耗损、撕裂或固有缺损所造  相似文献   

20.
"赔偿从轻"是普遍的司法实践,但其因仅仅关注经济赔偿、脱离刑事和解的大框架而被诟病为"花钱买刑"。以恢复性司法为视角,赔偿与量刑的关系需要重构。赔偿从轻原则应当尽量创造犯罪人与被害人面对面接触的机会、应当以犯罪人充分认识到自己行为的后果为前提、应当以修复犯罪人、被害人与社区之间破损的关系为内涵,司法机关同时应关注对被害人心理健康的修复。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