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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当前世界各国混合型市场经济的发展催生了大量规制型法律,当作为"沉默的大多数"的规制受益人的利益没有得到恰当代表的时候,公益诉讼便应运而生,这是因为由规制受益人提起的公益诉讼能够破解对其"普遍利益"保护的司法困境。作为规制型法律的私人实施机制,公益诉讼所具有的主体的私人性与功能上的补充性特征决定了"法律规定的机关"不能享有公益诉讼起诉资格。事实上,由私人或作为私人之集合的社会团体享有公益诉讼起诉资格才能充分发挥公益诉讼应有的功能。  相似文献   
2.
政治问题作为可推翻的"自然推定",属于可诉性理论的阻却事由要件。其理论发轫于联邦党人对宪法"特定条款"的阐述。为了应对将政治问题理论区分为经典形式与审慎形式所带来的司法操作性难题,布伦南大法官通过描述政治问题的六个特征,构建了政治问题的确认标准。然而,法院在适用政治问题确认标准的过程中所形成的政治问题理论的循环悖论,以及学界对政治问题理论存在合理性的质疑使得其经典形式出现变异、审慎形式日渐消亡。在激励相容理论基础上重构政治问题理论,可以尝试化解学界对政治问题免于司法审查理论基础的种种非议。  相似文献   
3.
根据起诉资格的私法模式,救济与权利是相互依存的,只有那些自身权利受到威胁(或损害)的人才有资格获得救济。然而,此种旨在维护个人普通法权利的私法模式对于规制型国家中大量出现的制定法利益已不敷其用,从而导致体现这些制定法利益的公共起诉资格模式应运而生。该模式确认起诉资格的标准相继体现为不法侵害标准和“当事人遭受损害”条款标准,并且宽泛的“当事人遭受损害”条款标准导致的违宪争议也随着法兰克弗特法官所创造的“私人检察总长”术语而得以消解。  相似文献   
4.
行业协会的垄断问题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在全球化第三部门兴起的语境下,作为非营利性社团法人的行业协会无疑将显示其独特的制度功能。但在中国"双重管理"的社团治理模式下,其弊端在竞争法的视野中也逐步凸显。因此应当在明确行业协会能够成为《反垄断法》上"经营者"的基础上,进一步对其垄断问题进行类型化分析,以此指出行业协会为当前《反垄断法》所规制的重心所在。  相似文献   
5.
宏观调控的合法性研究——以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为视角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宏观调控的合法性本是经济法治的应有之义,然而近几年房地产市场的宏观调控却屡屡呈“非法化”的运行态势。这是由于我们将宏观调控行为定性为国家行为以逃避司法审查以及由此所带来的宏观调控权限配置失当所致,而我国一元化的住房发展模式则更使宏观调控失去了正确的方向。有鉴于此,重新厘定宏观调控行为的性质、设置宏观调控合法化运行的协调机构、建构二元化的住房发展模式将是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合法性的保障。  相似文献   
6.
一、引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以下简称《票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下简称《担保法》)实施以后,司法实务中出现了诸多涉及票据法和担保法相关理论的案例。然而在以涵摄(subsumtion)①为核心的法律适用过程中,却出现了相类似的票据纠纷得到截然相反的判决。②中国投资银行天津分行诉天津市轻工业对外贸易公司确认记载“不得转让”字样汇票质押效力案与沈阳石化公司诉辽宁石油公司以“不得转让”汇票向  相似文献   
7.
论宏观调控权的性质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陈承堂 《时代法学》2008,6(3):27-33
宏观调控权作为宏观调控法学的核心范畴,对其性质的理解关乎整个理论体系的架构。基于当下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行为的实证研究,宏观调控权在性质上属于立法权,而宏观经济政策的动态一致性理论赋予了宏观调控权特有的制度功能,从而使宏观调控权有可能成为经济法学上特有的基本范畴之一。  相似文献   
8.
反垄断法中的间接购买者规则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赋予消费者反垄断民事诉讼当事人资格在反垄断法的私人实施中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发端于美国并被部分国家所借鉴的间接购买者规则却否定了作为终端使用者--消费者的当事人资格,但是作为间接购买者规则理论内核的威慑理论实际上根本不可能实现,因而无法通过其实现反垄断法所保护目标--消费者选择自由权,而赋予消费者在反垄断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地位,却是实现该目标的内在法理要求.  相似文献   
9.
论“损失”在惩罚性赔偿责任构成中的地位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出台确实解决了《食品安全法》第96条第2款的司法适用难题。由于产品责任的赔偿范围不包括产品自身的损害,如果消费者依据该司法解释的规定,在主张适用惩罚性赔偿责任时不以人身权益遭受损害为前提,就意味着惩罚性赔偿责任的认定不再以消费者遭受法律上的损害为前提。然而,这却与学界对惩罚性赔偿依附于补偿性赔偿的基本认知发生了抵牾。通过对侵权责任制裁功能的再发现,惩罚性赔偿完全可以演化为一种"无损害的损害赔偿"。与此相对应,惩罚性赔偿责任不以法律文本上所表述的"损失"为构成要件,这也得到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上惩罚性赔偿责任的理论与实证支持。  相似文献   
10.
近来,为了稳定物价和抑制通货膨胀,国务院和一些地方政府陆续颁布了针对某些商品的价格调控措施。最典型的例子是国务院和一些地方政府为抑制房价过快上涨,于2011年初出台的一系列调控房地产市场的措施,这些措施主要表现为限购令、限贷令和限价令。这些价格调控措施是各级政府为了稳定物价而出台的临时性调控措施,其在维护市场秩序和消费者权益方面有其合理性,但也引起了学者的不少争议。争议的焦点主要是这种临时性调控措施的合法性和正当性问题,具体体现为这些调控措施在调控主体、调控途径、调控效力等方面与相关法律规定尚有较大差距,有异于我国法律规定的调控措施,因而有与宪法、立法法、价格法、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法律相抵触之嫌。这些调控措施具有临时性、应急性、强制性等特征,更接近于紧急状态下的应对措施。从法治的角度考虑,这种临时性的调控措施应当适时退出,让位于规范的、作用相对持久的法定调控措施。基于此,本刊特组织一些学者对这些调控措施予以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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