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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484 毫秒
1.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对于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在认定事实和法律上确有错误的,可以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起再审。在第二百零四条也列举了人民法院由申诉权人的申诉而应当重审的四种情形:(一)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的;(二)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三)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四)审判人员在审理案件的时候,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那么,诉讼程序违法能否视为提起再审的诉讼理由?笔者认为,为了严格执行程序法、切实维护审判的权威性,…  相似文献   

2.
(三) 经二审合议庭审查,认为一审判决主要事实已经查清,只有某些次要事实、情节不清,只需要作相应的调查核对加以弄清即可作出判决的案件;或者上诉人对主要犯罪事实并无异议,只对定性量刑提出意见,且原判决认定事实虽然并无错误,但定性量刑确有不当,在提审被告人或听取公诉人、上诉人意见后,即可以原审认定的事实为根据予以改判的案件,以及虽然有某些影响定性量刑的情节,原审法院未予调查认定,或者认定有错误,需要重新加以调查认定,而又不必开庭审理的案件。对这几类案件,二审可以采用庭外调查讯问的形式进行审理。  相似文献   

3.
一、民事检察证据运用的意义。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85条规定,检察机关发现原审生效裁判确有错误的,应当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并对确有错误情形列举为:1、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2、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3、人民法院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4、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相似文献   

4.
司法解释的修改对民事审判监督程序中新证据的认定标准进行了根本性重构,以能否证明原判决、裁定错误作为新证据的认定标准。但是,现行司法解释仍然欠缺检察机关对新证据的审查认证程序、运用规则的具体规范,可能导致检察机关对新证据运用的失当。因此,有必要对检察机关参与形成的新证据类型进行梳理并明确其特点,将检察机关对新证据的审查程序与现有制度相结合,有效审查新证据的证据能力和证明力,恰当适用民事诉讼相关证明标准,准确判断新证据能否证明原判决、裁定确有错误。另外,建议完善检察机关在再审庭审中对新证据的出示和说明职责、明确以检察机关基于新证据认定的事实作为再审裁判的基础、增加检察机关对当事人逾期提出新证据的惩戒权力等,完善民事审判监督程序中检察机关新证据运用机制,适当履行检察监督职权。  相似文献   

5.
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完善社会治理体系”,对检察机关融入国家治理体系、推进诉源治理提出了更高要求。对法院规范性文件附带审查案件的监督是检察机关能动履职促诉源治理的新路径。检察机关对规范性文件附带审查案件,应依职权启动,针对不同情形,采取不同的监督方式。对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可审查性认定错误,导致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检察机关通过抗诉方式予以监督;对原告依据行政诉讼法第53条一并请求审查规范性文件,法院应审查而未予审查的,提出再审检察建议;对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可审查性认定错误,没有导致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以及对认定规范性文件不合法,法院在裁判生效后没有向制定机关提出处理建议的,提出检察建议。  相似文献   

6.
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对案件进行再审的基础,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或者有证据证明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违反调解自愿原则或调解协议的内容违法。纠正原审错误是再审的基本功能。因此,再审应当依据原审的审理范围进行,而不能超出原审范围进行裁判。  相似文献   

7.
<正> 复核涉及共犯的死刑案件时,发现原审人民法院对同案非死刑被告人的判决或裁定在认定事实或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需要提审改判×指令再审,应该按照什么审判程序进行呢?长期来,一些法院一直是“依照死刑复核程序组成合议庭”,一方面对死刑进行复核,另方面对非死刑判决、裁定中存在的错误,进行改判或发回再审。我们认  相似文献   

8.
刑诉法第204条第1项规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申诉中,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判。本项规定看似体现了有错必纠的实事求是的精神,但因其对认定的事实错误是加重了原审被告人的刑罚还是减轻了原审被告人的刑罚未加区别,且未顾  相似文献   

9.
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对案件进行再审的基础,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或者有证据证明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违反调解自愿原则或调解协议的内容违法。纠正原审错误是再审的基本功能。因此,再审应当依据原审的审理范围进行,而不能超出原审范围进行裁判。  相似文献   

10.
“新的证据”论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三大程序法关于“新的证据”的规定;三大程序法关于“新的证据”的规定;三大程序法均在审判监督程序中规定“新的证据”条文,即当事人申请再审(或申诉)时,人民法院应予再审的“符合情形”之一。刑事诉讼法第204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的一;民事诉讼法第179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行政诉讼法虽无“新的证据”的直接规定,但行政诉讼法之司法解释同时规定“行政诉讼法无规定的适用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这就是三大程序法中涉及“新的证据”部分…  相似文献   

11.
《法学》1991,(5)
民事案件经过再审,确认原判决正确无误的,实施再审的人民法院应当如何终结再审?有的认为,应当作出裁定,将原中止执行的裁定撤销,而不需要判决。有的认为,应当作出维持原判决的判决,并裁定撤销原中止执行的裁定。笔者认为上述两种意见都值得商榷。民事再审的提起,是人民法院发现已经生效的判决确有错误。至于原判决是否真正确有错误,需要通过再审才能作出决断。原判决是原审法院根据查明的案情事实和有关政策、法律规定,对当事人之间实体权益争议所作出的强制性结论。再审需要  相似文献   

12.
我国的审判监督制度规定: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如发现确有错误,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决定是否再审;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由此我们可以看出我国启动审判监督程序的再审案件其管辖法院是不确定的,既可能是由原审人民法院上级人民法院管辖,也可能是由原审人民法院管辖,实行的是多头管辖原则。笔者认为这样的规定不妥,再审案件应由原审人民法院的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理由如下:  相似文献   

13.
民事再审检察建议是一种柔性的检察监督形式,已被我国检察机关广泛践行.基于检察监督的周延性考量,民事再审检察建议在适用对象上宜扩展至与判决、裁定具有类似裁判性质的决定、命令等.在检察建议的适用级别上,宜打破“同级”之限制.除了认定事实错误的裁判文书宜采抗诉这一监督形式外,对于其他错误的裁判文书宜采检察建议的监督形式.在程...  相似文献   

14.
一审法院对某民事案件经审理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没有上诉,判决生效后,当事人一方向上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上级法院提审后,经审理认定原审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撤销原审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笔者认为,上级法院按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案件,若发现原审已生效裁判在实体上确有错误,应裁定中止原判决执行,指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若按上例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于法无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  相似文献   

15.
《法学》1989,(11)
1988年4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通知: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条件具备的,均应依法公开审理。笔者对此持有异议,认为刑事再审案件一般不宜公开审理。一再审刑事案件一般不宜公开审理,是由其自身的特点决定的。从再审前提看,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确有错误,主要是认定事实或者适用法律上的错误。发现生效的判决和裁定“确有错误”,主要是通过审查申诉、卷宗材料,进行必要的调查讯问,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作出再审甚至具体的处理决定。也就是说,一经决定再审,尤其是公开审理,就对案件的处理有较为明确的意向。加之,由于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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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79条规定了五种民事再审事由,其中,第二种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第三种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与第一种“新证据”事由、第四种“程序违法”事由、第五种“审判人员枉法裁判”事由,在许多方面有着质的不同。然而,我们现今大多数对我国民事监督程序或再审程序改革的讨论、分析,无论是着力于理论层面的,还是实践层面的,  相似文献   

17.
民事再审程序中"新证据"规定的不足与完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姜龙  马忠瑜 《山东审判》2006,22(3):73-75
所谓民事再审程序是为了纠正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裁判中的错误而对案件再次进行审理的程序。(’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应尽量维持其稳定性,这是诉讼制度的本质所要求的。由于民事再审程序直接对确定判决的权威性与稳定性提出挑战,所以各国在启动再审程序时都采取了慎重态度,严格限定再审程序的启动事由,而我国立法则采取了比较宽松的诉讼政策。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启动再审程序的事由大致有七种情形:(1)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2)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3)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4)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  相似文献   

18.
王卓青 《天津检察》2008,(5):57-57,56
修订后的《民事讼诉法》第179条规定:“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其中第二项列举的再审情况为“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此款是由原《民事诉讼法》第179条第二款“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修改而来。修改后的条款虽然仅多了不到十个字,将“不足”这一数量名词修改为“缺乏证据证明”,这一表述不仅说明证据在诉讼过程中的证明作用,而且更加明确了证据在诉讼过程中至关重要的法律地位,体现了证据运用的司法水平。对此,笔者在具体的民事检察中体会有三。  相似文献   

19.
编辑同志:在一起借款纠纷案件中,原告以不法手段使被告打下“借条”一张。原告向法院起诉后,法院认定该借款合法有效,判决被告偿还原告借款。被告不服生效判决,向检察机关提出申诉,检察机关经过审查,以原审判决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提出抗诉。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进行了再审,检察机关也派员出庭支持抗诉。再审期间,被申诉人并未提出撤诉。但不久,法院对该案作出裁定:因原告(被申诉人)撤销其原诉讼请求,属合法处分自己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准许原审原告撤回起诉。请问:抗诉…  相似文献   

20.
一、行政抗诉案件应开庭审理参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行政抗诉案件根据作出已生效判决、裁定的原审法院的审级,分别按照第一审或第二审程序审理,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的行政抗诉案件当然应开庭审理,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的行政抗诉案件是否也应开庭审理呢?回答应当是肯定的。这是因为:(一)行政抗诉案件在认定事实或适用法律方面通常有疑难问题,开庭审理利于案件的处理。行政诉讼法第59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认为事实清楚的,可以实行书面审理。”二审行政抗诉再审程序是因检察机关认为人民法院已生效的二审判决、裁定确有错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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