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集资诈骗罪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今年来我国金融犯罪领域多发的、如何区分二罪并对行为进行准确的定性是该类犯罪的一个难点。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是区分二罪的关键,本文将借一个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与集资诈骗于一体的案例来直观分析应当如何把握本罪中的非法占有目的,并在司法实践中加以运用。  相似文献   

2.
民间金融活动是指民间所有非公有制经济成分的单位或个人为经济经营进行资金融通的活动。现阶段应加强金融行政立法,以规范相关活动,不能让刑法冲锋陷阵来弥补前置法的缺失和不足。民间金融活动中的非法集资从形式上来说可以分为两大类,一类是集资者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社会公众的资金(主要指集资诈骗罪),对其认定应强调行为人的诈骗目的;另一类是非法集资活动(主要是指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这一类行为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争议颇多,也是目前刑法是否需要和如何进行介入的焦点问题。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认定界限,其中关键也是最为重要的问题就是如何解读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公开性"、"犯罪对象不特定性"的规定内容。  相似文献   

3.
集资诈骗罪一方面被认定为特殊诈骗罪,与诈骗罪表现为一般与特殊的关系,另一方面又被当作“加重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因此在刑事司法过程中出现了“骗”与“被骗”的构成要件缺失却依然构成集资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中的“欺骗”与集资诈骗罪中的“诈骗”混淆不清、两罪以“非法占有目的”为区分标准的主观化趋势的问题,从而导致“非法占有目的”在被扩大化的同时又被弱化,进而造成集资诈骗罪被矮化、限缩。应从金融秩序法益的立场,回归集资诈骗罪的金融犯罪属性,重塑诈骗罪与集资诈骗罪的关系,明确“欺骗”“诈骗”的同质性,增设“骗取集资款罪”,调整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规制范围,构建体系化的集资诈骗罪罪名群,化解集资诈骗罪刑罚供应过度与不足并存的尴尬。  相似文献   

4.
《政府法制》2012,(9):9-9
吴英案不构成集资诈骗罪 首先,需要明确的是,吴英案被泛称为涉及非法集资,这个说法稍微有点笼统。通常理解的非法集资,就是刑法概念上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这个罪名长期受到法律界人士诟病,曾轰动一时的企业家孙大午就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牺牲品。但是,法律意义上的非法集资不光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还有集资诈骗罪,本次法院判处吴英的罪名就是集资诈骗罪。  相似文献   

5.
传统非法占有目的理论难以对集资诈骗罪中反复的"借款-还款"行为予以精准定性。"排除意思"既不是诈骗罪主观层面的要素,也无法适用于持续还本付息的集资诈骗行为。"利用意思"和"不法获利"不能用以区分集资诈骗罪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无法发挥"非法占有目的"应有的罪名界分功能。非法占有目的并非集资诈骗罪的独立构成要件,以集资诈骗故意统摄本罪的主观要件并规范化解释为财产损害故意,能够完整地发挥定罪和罪名区分功能。以不具有债务履行能力和意愿推定财产损害故意,不仅符合理论逻辑,也能够通过司法实践的检验。  相似文献   

6.
在办理非法集资犯罪案件的过程中,我们应从犯罪行为人的主观心态、集资行为方式、集资对象等方便进行考察,以界定行为所针对的对象是否为社会不特定对象。在对非法集资犯罪行为人非法占有目的进行认定时,要走出以犯罪结果为依据的客观归罪误区,坚持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应当界定非法集资犯罪行为赃款的范围并明确追缴主体及其职责。非法集资共同犯罪的正犯包括集资人本人以及与集资人共谋并通过各种形式分得赃款的行为人。放任犯罪结果发生的下线人员属于集资诈骗罪的帮助犯,对不知资金获取人存在诈骗故意而将非法吸收的公众存款转贷给诈骗行为人的下线行为人,应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论处。  相似文献   

7.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本质及立法失误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从本质上看属于非法集资行为,但是,由于立法的偏颇,导 致对本罪与集资诈骗罪联系起来分析时,产生了刑法对明确以“非法集资”作为目的行为的 犯罪进行打击时,打击的是诈骗行为而不是非法集资行为,而未见“非法集资”只言片语的 条文却执行着打击非法集资行为的职能。因此,立法语言要尽量明确、清楚,避免歧义。  相似文献   

8.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具有行为的实质非法性、公开性、犯罪对象的不特定性和还本付息的承诺四个特征。构成该罪不以"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为构成要件,应当以行为是否"违反国家融资管理法律规定"作为要件。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数额应当结合该罪的犯罪客体区分不同情况分别认定。区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委托理财,应当从合同是否存在保底条款、合同的签订是否针对不特定对象、资金的去向和用途、是否造成投资人损失四个方面综合认定。区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应当从实施犯罪行为的动机、行为人的经济能力、筹集的资金的实际用途和去向,是否实际归还等方面综合考察。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非法经营罪具有特别法和普通法的竞合关系,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在一般情况下应当适用特别法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处罚。  相似文献   

9.
【裁判要旨】行为人以向亲友集资为名,实质上希望或者放任亲友向社会介绍,通过亲友间接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的,不影响其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的认定;以口头方式发布、传播集资信息,以达到通过口口相传向社会公众非法集资的目的,符合向社会公开宣传的本质特征;行为人在非法集资过程中产生非法占有目的,应当只对非法占有目的支配下的非法集资犯罪行为以集资诈骗罪定性处罚。对于之前实施的行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等其他犯罪的,应按相关犯罪处理,并实行数罪并罚。  相似文献   

10.
非法组织传销犯罪严重扰乱了社会秩序,影响了社会的稳定。以往司法机关在处理这类犯罪时,分别以非法经营罪、诈骗罪、集资诈骗罪等罪名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造成同一行为罪名的不统一,《刑法修正案(七)》将此种情形统一为组织、领导传销罪。本文将从组织、领导传销罪的立法背景、犯罪构成以及与相近罪名的区别入手,对《刑法修正案(七)》中关于组织、领导传销罪立法的不足进行分析,进而提出相关旁善措茄.  相似文献   

11.
陶涛 《法制与社会》2013,(32):69-70
近年来各地发生的一些案件使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得到了公众的关注,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通过了《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但在实践中仍有一定问题,这些问题在风险社会背景下研究更有意义。本文对罪名的行为的方式以及吸收来的资金是否用于生产经营做出了分析,应该从存款的特征等方面进行认定。对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与集资诈骗罪和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的区别,应当抓住诈骗类犯罪的行为结构,认准吸收公众存款的特征。  相似文献   

12.
在认定集资诈骗罪时,对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应该强调坚持主客观相统一的刑事责任原则,避免客观的依结果归罪;对诈骗行为的认定,应该关注行为人的欺诈行为与被害人的被骗行为间的互动。就本文述及的两个典型案件而言,不宜认定吴英构成集资诈骗罪,可考虑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对吴英定罪;因涉案数据的真实性、客观性备受质疑,无法认定曾成杰构成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还是集资诈骗罪。在集资诈骗罪的死刑适用时,既要避免唯数额论的倾向,又要充分考虑被害人过错和舆情民意对量刑所起的作用,在司法实践中尽量严格限制死刑适用,以尽快推动立法上废止集资诈骗罪的死刑。  相似文献   

13.
《政法学刊》2016,(5):50-56
目前对传销行为应如何适用罪名学者观点不一。传销可分为经营型传销和诈财型传销,并应区别对待。对未经审批取得直销经营许可证便从事经营型传销活动的,根据其情节,可追究其非法经营罪的刑事责任;而持牌企业及个人的经营型传销行为,则属于行政违法行为,无需入罪;对诈财型传销活动,则应按其具体情节和事实,选择适用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诈骗罪、集资诈骗罪、合同诈骗罪等来处理,而其中如有非法拘禁、故意伤害等行为的,应按数罪并罚处理。  相似文献   

14.
《刑法修正案(七)》设置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但对本罪在刑法上所属类型和性质,在学者之间产生不同的认识和观点.根据《刑法修正案(七)》是针对传销犯罪行为即欺诈的传销行为所作出的专门性规定,排除了非欺诈性传销行为的犯罪性.因此,构成本罪的行为,不能再按《刑法》第192、266条所规定的“集资诈骗罪”、“诈骗罪”定罪处罚.实施传销活动,既包括对其组织的组织行为,也包括在其组织内实施的实行行为.本文指出根据传销组织实行的五级三阶制的组织形式,本罪的犯罪主体应包括培训员、代理员和代理商这三类人员.  相似文献   

15.
近年来,我国非法集资事件频发,已经成为影响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巨大问题.具体犯罪认定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中"公众"的界定,集资诈骗罪中如何推定行为人具备"非法占有的目的"都值得探讨.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用于合法经营行为的犯罪处理应谨慎判断.民闻金融逐步合法化是时代潮流,民间借贷融资不规范,合法借贷与非法集资界限不清,使得非法集资的认定泛化,阻碍了民间借贷融资的发展.在未来融资体制设计中,应建立健全多层次金融市场体系、拓展多种投资渠道,合理调整民间融资政策,并培育良好的法制环境、经济金融环境和社会环境.  相似文献   

16.
《法人》2011,(9):75-77
甘肃大圣科技公司总经理等7人非法集资等案开庭 8月1日,甘肃“大圣科技非法集资案”在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检察机关以大圣公司总经理张思东、副总经理赵世荣等7人涉嫌集资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合同诈骗罪提起公诉,认定集资诈骗金额人民币9700多万元。  相似文献   

17.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作为非法集资犯罪主要的两种犯罪类型,两罪的认定区分堪称刑法理论界及实务界中"难啃的酸果".司法实践中,应按以下步骤予以认定:首先,分析客观罪行构成要件.结合"2010年解释"第1、2条之规定,审查危害行为是否属于列举的10种应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定罪处罚的具体情形,如不属于,则综合审查该行为是否同时具备"非法性"、"公开性"、"利诱性"、"社会性".其次,审查是否存在违法性阻却事由,应"将集资款主要用于生产经营活动"认定为二罪的违法性阻却事由,如查证属实,则危害行为不纳入刑法规制范畴.第三,分析主观罪责构成要件.如果被告人供认其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则主观状态得以证明;如果被告人否认,则结合"2001年座谈会纪要"第2部分关于金融诈骗罪第1条、"2010年解释"第4条第2款(第1项除外)规定予以判断.对于确因客观原因无法查清集资款去向的,一般不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相似文献   

18.
非法组织传销犯罪严重扰乱了社会秩序,影响了社会的稳定。以往司法机关在处理这类犯罪时,分别以非法经营罪、诈骗罪、集资诈骗罪等罪名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造成同一行为罪名的不统一,《刑法修正案(七)》将此种情形统一为组织、领导传销罪。本文将从组织、领导传销罪的立法背景、犯罪构成以及与相近罪名的区别入手,对《刑法修正案(七)》中关于组织、领导传销罪立法的不足进行分析,进而提出相关完善措施。  相似文献   

19.
刑法规制非法集资限度问题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李振林 《时代法学》2012,10(4):82-89
从我国现行金融体系的缺陷和集资参与人的积极促成这两个非法集资的主要成因来看,我们对非法集资的刑法规制明显“过度”了。因此,亟需合理确定刑法规制非法集资的限度。鉴于非法集资行为主要涉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只有对这两个犯罪的适用进行合理限定,才能把握好刑法规制非法集资之限度,也才能为民间融资的合法化预留空间。  相似文献   

20.
集资诈骗罪是危害金融管理秩序的犯罪,同时也侵犯了公私财产所有权,其危害严重。通过对其构成要件以及与民间借贷纠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比较分析,进一步认识集资诈骗罪的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并提出对集资诈骗罪死刑存废的观点。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