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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负责人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企业国有资产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如何对其认定和执行赔偿责任?答: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规定,赔偿责任的认定应具备以下条件:一是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企业负责人违法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是指超越职权,违法决定、处理有关事项的行为。“玩忽职守”是指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职责的行为。二是企业国有资产受到的损失,既包括实际利益的损失,也包括预期可得利益的损失。三是企业国有资产的损失与企业负责人的违法行为有因果关系。即企业负责人的违…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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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了解掌握企业国有资产营运等情况,建立全国国有资本金统计报告工作规范,依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及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参股企业的国有资产统计报告工作,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资产统计报告,是指企业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根据统一的报告格式和填报要求,编制上报的反映企业年度会计期间资产质量、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等企业国有资产营运基本情况的文件。第四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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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应当加强内部监督和风险控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财务、审计、企业法律顾问和职工民主监督等制度。”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内部监督和风险控制的建立健全,对保证企业持续健康发展、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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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切实履行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维护所有者权益,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建立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考核的中央企业负责人是指国务院确定的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下列人员:(一)国有独资企业和不设董事会的国有独资公司的总经理(总裁)、副总经理(副总裁)、总会计师;(二)设董事会的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总经理(总裁)、副总经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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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律师》2005,(5):91-91
1、《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暂行规定》正式出台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和财政部公布《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暂行规定》,对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提出了规范性要求,对管理层出资受让企业国有产权的条件、范围等进行了界定,并明确了相关各方的责任。规定指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已经建立或政府已经明确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行为主体和责任主体的地区,可以探索中小型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但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另有规定的除外。规定强调,大型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国有产权不向管理层转让,大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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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按照《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规定,具体包括:指导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审核批准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重组、股份制改造方案和章程;依照法定程序决定所出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分立、合并、破产、解散、增减资本、发行公司债券等重大事项;依照《公司法》的规定,派出股东代表、董事,参加国有控股的公司、国有参股的公司的股东会、董事会;决定所出资企业的国有股权转让;审核批准所出资企业投资设立的重要子企业的重大事项;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协调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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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机关]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文(令)号]第17号令[修订日期]2006.12.30[类别]民商法·企业[施行日期]2007·1·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切实履行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维护所有者权益,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建立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考核的中央企业负责人是指国务院确定的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下列人员:(一)国有独资企业和未设董事会的国有独资公司的总经理(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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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国有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规范企业法律顾问工作,保障企业法律顾问依法执业,促进企业依法经营,进一步加强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依法维护企业国有资产所有者和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所出资企业,是指国务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授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第四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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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进一步搞好国有企业,推动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发展和壮大国有经济,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参股企业中的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金融机构中的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企业国有资产,是指国家对企业各种形式的投资和投资所形成的权益,以及依法认定为国家所有的其他权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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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0 0 3年1 2月31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令第3号公布自2 0 0 4年2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行为,加强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的监督管理,促进企业国有资产的合理流动、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防止企业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持有国有资本的企业(以下统称转让方)将所持有的企业国有产权有偿转让给境内外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受让方)的活动适用本办法。金融类企业国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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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企业国有资产评估行为,维护国有资产出资人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国有产权有序流转,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和《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9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统称所出资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以下统称企业)涉及的资产评估,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其所出资企业的国有资产评估监管工作。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对全国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监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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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律师》2004,(4):89-89
1、《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报告办法》出台《办法》称,国资委企业每年上报国有资产年度统计报告,该报告由企业会计报表和国有资产运营分析报告两部分构成。应当编制国有资产统计报告的企业包括,由国务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设区的市、自治州级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具有法人资格、独立核算、能够编制完整会计报表的境内外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企业会计报表内容应包括,按照国家财务会计统一规定由资产负债表、利润及利润分配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资产减值准备计提情况表及相关附表构成。另外,企业会计报表应当经过中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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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摘要】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制定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规章、制度。根据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制定实施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第四、第五条的规定,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当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中公开进行。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可以采取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等方式进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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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并于2004年2月1日起施行。全文如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行为,加强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的监督管理,促进企业国有资产的合理流动、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防止企业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持有国有资本的企业(以下统称转让方)将所持有的企业国有产权有偿转让给境内外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受让方)的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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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国有企业改革步伐的加快,各级人民法院受理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纠纷案件日渐增多。根据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2003年12月31日公布、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指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持有国有资本的企业(以下统称转让方)将所持有的企业国有产权有偿转让给境内外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受让方)的活动。其中的企业国有产权,指国家对企业以各种形式投入形成的权益、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各种投资所形成的应享有的权益,以及依法认定为国家所有的其他权益。本文仅就其中的几个相关问题作一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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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本市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健全国有资产基础管理制度,根据《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市国有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持有国家股权的单位以及以其他形式占有国有资产的企业(以下统称企业),应当依照《管理办法》以及本办法的规定办理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以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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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江 《政法学刊》2008,25(5):31-36
国有资产所有权的代表与授权行使是我国国有资产法立法的核心内容之一,其关键问题在于“代表”与“授权”所具有的法律意义。国有资产所有权代表和授权行使的法律架构应为:国务院及地方政府代表国家行使国家所有权即对国家出资企业的出资人权利: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国有资监督管理机构依法代表本级政府对国家出资企业行使出资人权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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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文章 《江淮法治》2009,(11):50-50
日前,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修正案》。据报道,这是该议事规则实行以来的首次修改。新的议事规则规定:“任免案应当附有拟任免人选的基本情况和任免理由;必要的时侯,有关负责人应当到会回答询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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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规定,国有资产监管机构不行使政府的社会公共管理职能,政府其他机构不履行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能。这样规定有什么现实意义?答:长期以来,政府的社会公共管理职能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能一直没有分开,政府有关部门既是国有资产的出资人代表,又兼有社会公共管理职能。这种政资机构不分、政资职能相互掣肘的结果,一是导致政企不分,政府过多干预影响企业经营自主权,国有企业依靠国家扶持并承担社会职能乃至政府职能而难以成为独立的市场主体。二是影响了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能的正常行使和出资人的权利维护。三是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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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规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国有股股东行使股权的行为,明确国有股股东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依据《公司法》及《股份制公司国有股权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规范意见。 第二条 国有股股东也称国有股持股单位,是指经政府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按照《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确认的,持有和行使公司国有股权的机构、部门或国有法人单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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