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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资委《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第28条明确规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或者批准国有股权转让行为,应当审查的一个书面文件是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这表明在规范化成为产权改革主旋律的情况下,国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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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国有资产法》对现行国有产权转让体制产生了一系列影响:一是覆盖了对金融和非金融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管;二是定义"企业改制",弱化对次级企业的直接监管;三是以完善公司治理的方式保护企业国有资产。此外,本文还对《企业国有资产法》框架下的国有产权转让问题进行了分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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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国有经济布局的战略性调整和国有企业改组改制步伐的加快,涉及企业国有产权的转让也越来越多。但由于缺乏统一、严密、规范的法律法规约束和强有力的监管,制约了交易的公开、公正和透明,在一些地方甚至造成了国有资产的流失。日前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和财政部联合发布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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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以《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二条为立足点,分析第三十二条作为部门规章的法律效力。在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八种情况下,除与《民法通则》、《合同法》关于欺诈、胁迫和恶意串通手段订立的、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属于当然无效的合同外,其他的六种情况属于特殊规定。在这六种特别情况中,除国有产权转让过程中违反资产评估、产权公开交易等外部程序性规则外,其他情况不应当然无效,而应由《合同法》、《物权法》等的规定调整。另外,即使是由于违反资产评估、产权公开交易等外部程序规则而使得合同无效,也应当是合同相对无效的情形,即只有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才可以向法院请求认定合同无效的权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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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9,(4):31-38
【裁判摘要】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转让抵押物,应当通知抵押权人并经抵押权人同意,否则转让行为无效。但《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一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七条还同时规定,未经通知或者未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物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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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7,(12):32-4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的、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的和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除外。法律、法规并不禁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项下的债权转让,只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当事人没有约定合同项下的债权不得转让,债权人向第三人转让债权并通知债务人的,债权转让合法有效,债权人无须就债权转让事项征得债务人同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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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暂行规定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中国监察》2005,(10)
为进一步加强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规范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行为,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日前公布了《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暂行规定》,对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提出了规范性要求,对管理层出资受让企业国有产权的条件、范围等进行了界定,并明确了相关各方的责任。为方便读者了解其内容,本刊现将《暂行规定》全文刊登如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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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明确指出,要适应市场经济要求,建立“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进一步提出,建立“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产权制度,这标志着国有企业改革以及经济体制改革进入一个以产权制度改革为重点,以调整重大利益关系为目标的深层次攻坚时期。2003年以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工作部署,健全产权交易规则和监管制度,推动产权有序流转,初步形成了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市场体系,有力推进了国有企业改革的步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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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国有企业改革步伐的加快,各级人民法院受理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纠纷案件日渐增多。根据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2003年12月31日公布、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指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持有国有资本的企业(以下统称转让方)将所持有的企业国有产权有偿转让给境内外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受让方)的活动。其中的企业国有产权,指国家对企业以各种形式投入形成的权益、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各种投资所形成的应享有的权益,以及依法认定为国家所有的其他权益。本文仅就其中的几个相关问题作一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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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树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8,(12):11-2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转让财产的行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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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第41条明确规定:“对企业国有资产损失负有责任受到撤职以上纪律处分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企业负责人,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企业负责人……”本条规定了造成损失的企业负责人承担责任的一般条件和标准。根据《条例》有关规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任免国有企业(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企业负责人,提出向国有控股的公司派出董事、监事人选,推荐董事长、副董事长和监事会主席人选,提出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人选建议。上述企业负责人中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任免或推荐的…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