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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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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徐永前 《法人》2005,(2):126-128
国资委《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第28条明确规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或者批准国有股权转让行为,应当审查的一个书面文件是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这表明在规范化成为产权改革主旋律的情况下,国有  相似文献   

2.
《中国律师》2005,(5):91-91
1、《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暂行规定》正式出台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和财政部公布《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暂行规定》,对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提出了规范性要求,对管理层出资受让企业国有产权的条件、范围等进行了界定,并明确了相关各方的责任。规定指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已经建立或政府已经明确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行为主体和责任主体的地区,可以探索中小型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但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另有规定的除外。规定强调,大型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国有产权不向管理层转让,大型…  相似文献   

3.
近日,《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并于2004年2月1日起施行。全文如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行为,加强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的监督管理,促进企业国有资产的合理流动、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防止企业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持有国有资本的企业(以下统称转让方)将所持有的企业国有产权有偿转让给境内外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受让方)的活…  相似文献   

4.
(2 0 0 3年1 2月31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令第3号公布自2 0 0 4年2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行为,加强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的监督管理,促进企业国有资产的合理流动、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防止企业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持有国有资本的企业(以下统称转让方)将所持有的企业国有产权有偿转让给境内外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受让方)的活动适用本办法。金融类企业国有…  相似文献   

5.
寇谦 《法制与社会》2012,(33):53+57
《企业国有资产法》对现行国有产权转让体制产生了一系列影响:一是覆盖了对金融和非金融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管;二是定义"企业改制",弱化对次级企业的直接监管;三是以完善公司治理的方式保护企业国有资产。此外,本文还对《企业国有资产法》框架下的国有产权转让问题进行了分析。  相似文献   

6.
庞标  郑刚 《天津律师》2004,(4):26-27
近年来,随着国有经济布局的战略性调整和国有企业改组改制步伐的加快,涉及企业国有产权的转让也越来越多。但由于缺乏统一、严密、规范的法律法规约束和强有力的监管,制约了交易的公开、公正和透明,在一些地方甚至造成了国有资产的流失。日前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和财政部联合发布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相似文献   

7.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企业国有资产评估行为,维护国有资产出资人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国有产权有序流转,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和《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9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统称所出资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以下统称企业)涉及的资产评估,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其所出资企业的国有资产评估监管工作。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对全国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监管  相似文献   

8.
《司法业务文选》2012,(33):13-17
1.2012年4月12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29号公布2.自2012年6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国家出资企业产权登记管理,及时、真实、动态、全面反映企业产权状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等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家出资企业产权登记(以  相似文献   

9.
周祺 《法制与社会》2010,(26):108-110
本文以《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二条为立足点,分析第三十二条作为部门规章的法律效力。在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八种情况下,除与《民法通则》、《合同法》关于欺诈、胁迫和恶意串通手段订立的、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属于当然无效的合同外,其他的六种情况属于特殊规定。在这六种特别情况中,除国有产权转让过程中违反资产评估、产权公开交易等外部程序性规则外,其他情况不应当然无效,而应由《合同法》、《物权法》等的规定调整。另外,即使是由于违反资产评估、产权公开交易等外部程序规则而使得合同无效,也应当是合同相对无效的情形,即只有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才可以向法院请求认定合同无效的权利。  相似文献   

10.
马荣伟 《法人》2004,(6):96-97
产权的含义极为广泛和不确定,《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不得不面临规范对象的广泛性和规则内容的有限性所带来的挑战  相似文献   

11.
【裁判摘要】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转让抵押物,应当通知抵押权人并经抵押权人同意,否则转让行为无效。但《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一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七条还同时规定,未经通知或者未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物的.  相似文献   

1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的、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的和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除外。法律、法规并不禁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项下的债权转让,只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当事人没有约定合同项下的债权不得转让,债权人向第三人转让债权并通知债务人的,债权转让合法有效,债权人无须就债权转让事项征得债务人同意。  相似文献   

13.
《商务与法律》2007,(1):42-43
国资委、财政部于2007年1月26日发布了《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有关事项的通知》,该通知要求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不断提高进场交易比例,严格控制场外协议转让。对于国民经济关键行业、领域的结构调整中对受让方有特殊要求,或者所出资企业内部资产重组中确需采取直接协议转让的,相关批准机构要进行认真审核和监控。  相似文献   

14.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国有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规范企业法律顾问工作,保障企业法律顾问依法执业,促进企业依法经营,进一步加强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依法维护企业国有资产所有者和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所出资企业,是指国务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授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第四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  相似文献   

15.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了解掌握企业国有资产营运等情况,建立全国国有资本金统计报告工作规范,依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及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参股企业的国有资产统计报告工作,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资产统计报告,是指企业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根据统一的报告格式和填报要求,编制上报的反映企业年度会计期间资产质量、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等企业国有资产营运基本情况的文件。第四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  相似文献   

16.
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暂行规定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为进一步加强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规范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行为,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日前公布了《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暂行规定》,对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提出了规范性要求,对管理层出资受让企业国有产权的条件、范围等进行了界定,并明确了相关各方的责任。为方便读者了解其内容,本刊现将《暂行规定》全文刊登如下。  相似文献   

17.
贾福兴 《中国监察》2008,(19):36-37
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明确指出,要适应市场经济要求,建立“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进一步提出,建立“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产权制度,这标志着国有企业改革以及经济体制改革进入一个以产权制度改革为重点,以调整重大利益关系为目标的深层次攻坚时期。2003年以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工作部署,健全产权交易规则和监管制度,推动产权有序流转,初步形成了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市场体系,有力推进了国有企业改革的步伐。  相似文献   

18.
近年来,随着国有企业改革步伐的加快,各级人民法院受理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纠纷案件日渐增多。根据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2003年12月31日公布、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指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持有国有资本的企业(以下统称转让方)将所持有的企业国有产权有偿转让给境内外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受让方)的活动。其中的企业国有产权,指国家对企业以各种形式投入形成的权益、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各种投资所形成的应享有的权益,以及依法认定为国家所有的其他权益。本文仅就其中的几个相关问题作一探讨。  相似文献   

19.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转让财产的行为。  相似文献   

20.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第41条明确规定:“对企业国有资产损失负有责任受到撤职以上纪律处分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企业负责人,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企业负责人……”本条规定了造成损失的企业负责人承担责任的一般条件和标准。根据《条例》有关规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任免国有企业(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企业负责人,提出向国有控股的公司派出董事、监事人选,推荐董事长、副董事长和监事会主席人选,提出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人选建议。上述企业负责人中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任免或推荐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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