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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法院受理的房屋拆迁类纠纷案件与日俱增,其中因不服行政裁决而提起的行政诉讼案件比重很大。此类案件名为行政诉讼,实为解决拆迁双方的民事纠纷。目前因司法判决类型不完整,导致法院、行政机关、相对人三方皆处于不利境地,故在房屋拆迁行政裁决诉讼案件中引入司法变更权势在必行。从国家权力配置、与国内行政处罚中司法变更权相通之处及对域外司法变更权考察的角度来看,在房屋拆迁行政裁决诉讼案件中引入司法变更权是可行的。基于其必要性和可行性,本文提出了引入司法变更权的特有原则、具体规则及对司法变更权应有的监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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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裁决是指依法由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授权,对当事人之间发生的、与行政管理活动密切相关的、与合同无关的民事纠纷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的行政行为,它是一种行政司法行为。管理相对人一旦认为行政裁决对自己的合法的民事权益产生影响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下简称《行政诉讼法》)审理后,只能就被诉的行政裁决作出维持原判,驳回诉讼请求、确认、撤销、强制履行的判决,但不能作出变更判决。那么,这是否符合行政裁决案件独有的特点呢?笔者认为人民法院对此类案件的判决应享有司法变更权。一、因行政裁决提起的行政诉讼不同于一般的行政诉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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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与民事交叉案件日益增多,囿于法律依据不明,司法指导不一,实践中审判思路各异,做法不同,案件中经常出现当事人诉权得不到保障,法院权威受到挑战的情况,使公平和效率的实现大打折扣。因此积极探索行政与民事交叉案件的审理机制极为迫切。为了降低诉讼的成本,提高司法效率,合并或附带审理是一种更为可行的选择。对此,需把握原则,由点到面,类型化突破,还需建设专门的行政纠纷与民事纠纷交叉案件审判合议庭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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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实行法官员额制改革过程中,必须一并考虑法院审判人员的分类管理和优化配置问题。在民事诉讼中,为保障公民的裁判请求权,对于民事纠纷案件的审理,必须配置入额法官;对于非讼案件的审理、诉前或审前的法院调解以及立案登记等程序事项的处理应交由司法实务官进行,从而让法官专注于民事纠纷案件的审判,以更好地落实公民的裁判请求权保障之宪法理念。司法事务官不同于助理审判员,其不能审理所有的民事案件;司法事务官也不同于法官助理,司法事务官不是法官的助手,其可以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司法事务官不是宪法意义上的处理民事纠纷的法官,司法事务官不必进入法官员额。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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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抽象行政行为的不可诉性与可附带司法审查性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上官丕亮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05,7(3):106-109
抽象行政行为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与法院对抽象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不完全是一回事。法院对抽象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包括专门审查和附带审查两种方式,将抽象行政行为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属于前者,然而,在我国现行法院体制下,抽象行政行为不宜具有可诉性,不宜将其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但规章及其以下的抽象行政行为在实践中事实上具有可附带司法审查性,我们可以在修改《行政诉讼法》时完善现行部分抽象行政行为的附带司法审查制度,这是一种更为明智的选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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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司法审判中常常会遇到各种民事和行政交叉案件,但目前的法律针对交叉案件的审理程序没有明确的规定,进而会导致法院审理过程中出现了一系列矛盾,同时给当事人带去无尽的麻烦。故本文从民事和行政交叉案件的概念及类型角度进行分析,阐述了民事和行政交叉案件审理机制的立法情况以及民事和行政交叉案件司法审理情况等内容,以期提高司法效益,让法律更好地为人民服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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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案件中所涉及的事实部分,内容纷繁复杂,包罗万象.因此,如何把握好对案件事实部分的审理,不仅对正确、及时地解决行政争议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并且对人民法院探索以行政审判特点规范行政案件开庭审理的路子,提高审判人员的审判水平具有深远意义.一、着重审查被告提供的证据,是庭审中对案件事实部分审理的主干线,强化“证据审”,防止“事实审”,把司法监督审查严格掌握在法律规定的范围之内.行政诉讼中的“证据审”是指人民法院在案件审理中以审查被告行政机关提供的、据以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在案证据为审理的主要对象,着重审查其在作出行政行为时是否具有证明具体行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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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是指负有交通管理职能的公安机关在查明交通事故的原因后,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在引发交通事故以及产生损害后果中的相互关系,依法做出对当事人责任大小的认定。因它涉及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如果当事人不服是否有权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是否作为行政诉讼案件受理和审查,在司法实践和理论界存在不同的看法。本文以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可诉性的理论依据对认定行为的复议问题,审查问题及法院能否判令公安交通部门重新做出责任认定等问题进行了阐述,认为交通责任认定属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有权对交通事故认定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从而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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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传统行政诉讼不适用调解理论的反思
法院调解,亦称诉讼调解。是指在审判人员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通过自愿协商、达成协议、解决争议的活动和结案方式。我国《行政诉讼法》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行政赔偿案件除外),不得适用调解,即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过程中,不能为解决行政纠纷而召集双方当事人进行协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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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改变目前行政审判独立性不强,司法权威性不足,行政诉讼案件执行难的现状,有效排除行政对司法的干预,在法院探索指定管辖和提级审理的同时,学界提出了设立统一的国家行政法院体系的新设想,以彻底摆脱地方政府对行政审判的制约.(9月10日《民主与法制时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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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中的司法变更权,是指法院审理因不服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理决定(包括处罚裁决,下同)而发生的行政案件时,根据法律规定,变更行政机关已经做出的行政处理决定的权能。行使这一权能的结果,就是法院在审理行政诉讼案件时,可依法裁决变更行政机关已经做出的行政处理决定。我国由于还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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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司法实践的深入,人们越来越多地发现有相当数量的案件不单纯是行政纠纷,同时也是民事纠纷,行政纠纷与民事纠纷存在着内在的联系。例如不服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案件。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是交警部门根据法定职责对当事人之间就道路交通事故应负的责任作出认定的一项具体行政行为。在这类案件中,不仅存在着当事人不服行政机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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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司法变更权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行政诉讼司法变更权,是法院行政审判权的重要组成部分。确立司法变更权,是我国民主法制建设的要求。我国现行《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司法变更权是有限的,只适用于行政处罚案件。为了有效地监督和制约行政机关行使行政职权,更好地实现行政诉讼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目的,应当适当扩展司法变更权的范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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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不服公安机关侦查行为案件的审理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对不服公安机关侦查行为而提起诉讼的案件能否作为行政案件审理以及如何审理,行政法理论界一直争论不休,在司法实践中各地法院的做法也不尽一致。本文拟对公安机关侦查行为的可诉性及其司法审查的标准等问题进行探讨。一、公安机关侦查行为的可诉性有人认为,公安机关侦查行为不是具体行政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法院无权受理,应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由人民检察院实施法律监督。笔者认为这种观点有失偏颇。公安机关侦查行为具有可诉性,人民法院有权对其进行司法审查。首先,从公安机关的性质来讲,侦查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易…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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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以来,农村宅基登记引发的行政争议在行政诉讼案件中一直占据首位。传统的观念使人们对宅基使用权的审批与登记、登记簿与宅基证之间的法律关系模糊。原告的诉求与事实和理由脱节;法院对案件的立案受理容易出现偏差、实体审理超范围审查,加之行政诉讼裁判方式的设置不尽完善,导致司法审查的整体效果欠佳。物权法在第二章专节规定的不动产登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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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最高法《关于审理因垄断引发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出台,中国反垄断民事诉讼又向前迈进了一步。专家学者对于反垄断的民事诉讼制度进行研究而没有直接适用民事诉讼制度是因为反垄断案件自身的特殊性。但不仅是在民事诉讼领域,在行政诉讼中反垄断案件也不同于一般的行政诉讼案件,不能完全适用现有行政诉讼领域相关规定。本文将从垄断协议行政执法与行政司法的角度进行分析,以期探寻中国反垄断法行政诉讼改革之道。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