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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公报》2015,(6):32-33
甬人社发[2015]47号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四区一岛”管委会人社部门、财政部门:经市政府同意,决定从2015年1月1日起对市辖各区(含宁波保税区、国家高新区、大榭开发区、东钱湖旅游度假区)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待遇标准和缴费标准进行调整。具体如下:一、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待遇标准1档从每人每月70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750元,2档从每人每月65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700元,3档从每人每月60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650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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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公报》2014,(7)
<正>甬人社发[2014]57号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四区一岛"管委会人社部门、财政部门,各有关单位:经市政府同意,决定从2014年1月1日起,按每人每月190元标准提高下列人员的养老生活费:按甬政[1994]21号文件规定由社会保险机构发放生活费的原县以下集体企业领取生活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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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公报》2014,(7)
<正>甬人社发[2014]56号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四区一岛"管委会人社部门、财政部门:经市政府同意,决定从2014年1月1日起,调整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等相关标准,具体如下:一、调整市辖各区(含宁波保税区、国家高新区、大榭开发区、东钱湖旅游度假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相关待遇标准1.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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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公报》2014,(7)
<正>甬人社发[2014]58号各有关单位:经市政府同意,决定从2014年1月1日起,适当提高按甬政发[2003]16号文件规定委托市养老保险管理中心发放生活费的市属改制企业计划外长期临时工和保养人员的生活费,标准为每人每月80元。所需资金从企业移交的非统筹项目专项基金中列支。各县(市)、区可按本通知精神,结合当地实际,适当调整提高改制企业委托社会保险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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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公报》2015,(6):34
甬人社发[2015]48号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四区一岛”管委会人社部门、财政部门:经市政府同意,决定从2015年1月1日起,调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等相关标准,具体如下:一、调整市辖各区(含宁波保税区、国家高新区、大榭开发区、东钱湖旅游度假区)城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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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公报》2012,(18):20+5
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社会救助标准制定和调整工作的意见》(渝府发[2011]82号)精神,经市政府决定,提高城乡低保、城市"三无"人员、农村五保对象和城市流浪乞讨人员保障标准。渝中区、大渡口区等11个区及北部新区、万盛经开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340元,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190元;城市"三无"人员供养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430元;农村五保对象供养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275元。万州区、黔江区等11个区县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330元,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185元;城市"三无"人员供养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415元;农村五保对象供养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270元。南川区、梁平县等16个区县(自治县)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320元,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180元;城市"三无"人员供养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400元;农村五保对象供养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265元。调整后的标准从2012年10月1日起执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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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公报》2014,(7)
<正>甬人社发[2014]54号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四区一岛"管委会人社部门、财政部门,各有关单位:根据《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2014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浙人社发[2014]45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决定适当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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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公报》2015,(6):31
甬人社发[2015]46号各有关单位:经市政府同意,决定从2015年1月1日起,适当提高按甬政发[2003]16号文件规定委托市养老保险管理中心发放生活费的市属改制企业计划外长期临时工和保养人员的生活费,标准为每人每月80元。所需资金从企业移交的非统筹项目专项基金中列支,专项基金不足的,由同级财政安排。各县(市)、区可按本通知精神,结合当地实际,适当调整提高改制企业委托社会保险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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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公报》2014,(9)
<正>(甬人社发[2014]104号)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四区一岛"管委会人社部门、财政部门,市属各有关单位:根据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等标准的通知》(浙人社发(2014)5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决定从2014年1月1日起,适当调整企业职工死亡后其供养直系亲属的生活困难补助费等标准。现将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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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人民政府公报》2015,(8)
<正>济政办字[2015]1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经市政府同意,确定自2015年4月1日起,调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农村五保供养最低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历下区、市中区、槐荫区、天桥区、历城区和济南高新区调整为每人每月550元;长清区、章丘市、平阴县、济阳县、商河县调整为每人每月500元。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300元。二、农村五保集中供养标准调整为每人每年5900元,分散供养标准调整为每人每年3700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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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人民政府公报》2015,(2)
<正>温政发〔2015〕13号鹿城区、龙湾区、瓯海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关于调整市区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待遇有关事项的通知》(温政发〔2014〕6号)和《温州市市区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管理办法》(温政令第143号),进一步规范市区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有关政策,现就有关事项提出如下意见。一、规范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缴费标准档次的"升档"和转入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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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公报》2019,(9)
<正>(2019年3月29日)沪民规[2019]5号各区民政局、财政局:为进一步加大民生保障力度,让困难群众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经市政府同意,本市将从2019年4月1日起调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及相关社会救助标准.一、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每人每月107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1160元.其中,对城乡低保家庭中的16周岁(含16周岁)以下未成年人,救助标准由每人每月140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1510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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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公报》2018,(23)
正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ZJBC01-2018-0031甬政办发[2018]134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及部省属驻甬各单位:为进一步完善城乡就业援助政策,强化就业帮扶,根据省户籍制度改革和促进就业有关文件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宁波市就业援助政策有关内容调整如下:一、就业困难人员范围,由城镇户籍人员调整为本市户籍人员。二、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费补贴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450元,原享受期限未满人员按每人每月787元享受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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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公报》2019,(19)
<正>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ZJBC13-2019-0013甬人社发[2019]75号各区县(市)党委组织部,政府人力社保局、财政局,"四区一岛"管委会组织、人力社保、财政部门,市直各单位:根据省委组织部、省人力社保厅、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精减退职人员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浙人社发(2019) 43号)精神,为保障精减退职人员的基本生活,使精减退职人员的生活水平随着经济发展而相应提高,结合我市实际,经研究决定,适当调整我市精减退职人员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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