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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张某是一个体采石厂的老板,前年他就给手下的百来号工人上了工伤保险。上了工伤保险后,他对安全生产就没有以前那么重视了,他认为"出事有人花钱,和自己关系不大了"。万幸这两年没出事。通过有关部门的安全教育,这位朋友才感到,工伤事故和老板的关系大了,缴了工伤保险责任仍然不小。那么缴了工伤保险费,就"工伤"老板还要尽那些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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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各国为切实保护工伤事故的受害者,大多建立了工伤保险制度以保障其本人及其家属的基本生活。同时,工伤事故责任本身又是一种侵权责任,或是雇主对员工的侵权责任,或是第三人对员工的侵权责任,于是就出现了工伤的侵权赔偿与工伤保险的竞合。本文从工伤的相关概念入手,分析了对此问题国外的一般做法、我国的立法现状,进而对我国工伤事故补偿(赔偿)模式提出了作者的建议,希望对我国工伤赔偿(补偿)制度的立法与研究有所推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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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我同时在两个单位打工,办了两个工伤保险,受伤后是否可获两份赔偿?周何停律师答: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社部函【2004】256号)第一条"职工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同时就业的,各用人单位应当分别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发生工伤,由职工受到伤害时其工作的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由此可见,你在两个单位打工,分别在两个单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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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参保企业而言,现行《工伤保险条例》存在无法落实工伤保险经济补偿责任的缺陷,应采取“先行支付”和“代位追偿”,实现工伤保险的强制性制度规则。建立在平均概率基础上的费率将使工伤保险中不可避免出现逆向选择,这种“逆选择”导致工伤保险市场风险不断加大,应实行“外在强制、内在激励”的社会化工伤管理模式,鼓励企业积极参保,实现工伤保险制度全覆盖,回归集体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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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公报》2014,(7)
<正>甬人社发[2014]76号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卫生局,"四区一岛"管委会人社部门、财政部门、安监部门、卫生部门,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促进安全生产和工伤预防,完善我市工伤保险政策,现就《关于调整完善工伤保险费率问题的通知》(甬人社发[2012]118号)涉及工伤保险浮动费率的内容,调整如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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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一家公司上班,公司老板在为我们职工办理社会保险时,得知一家保险公司承保的商业险赔偿时同样按照社会保险的标准给付,故老板为我们办理了商业保险。后我在工作中受伤,保险公司按照标准向我支付了人身伤害赔偿金。可我认为我还有权利获得工伤保险金,但公司则认为已经为我购买了商业险,没有义务再支付工伤保险金。请问,我能否获得工伤保险待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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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与保障》2005,(6):26-27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民爆器材行政主管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为了严格规范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切实保障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等企业职工的生命安全和健康,国务院颁布了《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该条例明确规定,企业应当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并将参加工伤保险作为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必备条件之一。为贯彻落实《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规定,做好企业参加工伤保险的有关工作,现通知如下: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工伤保险条例》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的规定,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等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应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依法参加工伤保险,按时、足额为所有从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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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与保障》2003,(11)
最近,笔者发现一些报刊、杂志刊登的工伤认定争议、工伤理赔争议仲裁案例中时有出现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以下简称鉴定委员会)作出工伤认定、仲裁机构依据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工伤认定和伤残等级结论作出裁决等。笔者认为:由鉴定委员会作出伤认定是没有法规依据,是错误的做法。鉴定委员会不能做出伤认定的决定,其理由是:一、工伤认定应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第十条第一款"企业应当自工伤事故发生之日或者职业病确诊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提出工伤报告"、第十一条第一款"劳动行政部门接到企业的工伤报告或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申请后,应当组织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进行调查取证,在七日内作出是否认定工伤的决定",《试行办法》还规定:工伤认定的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和企业。新颁布的《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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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预防的现状分析与对策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随着工伤保险制度在全国覆盖面的扩大,生产过程中的人身伤害事故对工伤保险基金的压力日益显现。与此同时,工伤预防在整个工伤保险制度体系的作用也愈益凸显。理论和现实都表明,工伤预防,是工伤保险制度体系的一个重要环节,如何发挥工伤保险对工伤事故的预防作用,对工伤保险制度的健康运行,对发挥工伤保险社会“安全网”、“稳定器”的作用,都有着重要意义。本文在借鉴国内外工伤预防机制运行情况以及分析的基础上.提出了相应的看法。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