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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区别的意义财产保全与海事请求权保全尽管有其相似之处,但两者却有着本质的区别。实践中,有的当事人把财产保全与海事请求权保全等同起来,当非海事请求权的债权发生时,竟将债务人的船舶或船载货物作为财产保全的标的,向受案法院提起财产保全申请,受案法院也不加区别地采取了保全措施,强制扣压了债务人的船舶或货物。因此,区别财产保全与海事请求权保全,不仅是当事人正确行使权利的前提,也是法院依法正确采取保全措施,公正合法地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关键。二、区别的识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晖于财产保全的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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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前扣押船载货物简称诉前扣货,是海事法院根据海事请求权人的申请,为保全其海事请求权,在诉讼前扣押船舶所载货物的一种财产保全措施。《民事诉讼法》颁布以前,海事法院就已经有诉前扣货的实践,1989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收案范围的规定”将诉前扣货案件正式列入海事法院的收案范围,但办理这类案件一直没有法律依据。直到1991年颁布的《民事诉讼法》才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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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财产性海事请求保全,是一个全新的诉讼法范畴。现行的诉讼法体系及诉讼法理论中,保全仅限于财产,即财产保全。然而,实践证明,财产保全并不能包容保全的所有形态。海事诉讼实践中首先出现了显然不属于财产保全的保全请求,如请求强制卸货、强制交货等,具有开拓精神的海事法院也做了一些尝试。这无疑是对现行诉讼法的突破。可惜由于缺乏立法依据和理论指导,这种有益的尝试目前还处于盲目的、犹豫的阶段。本文拟对这一新的课题作一肤浅地探索,以求抛砖引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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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前海事证据保全制度浅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在第五章以专章规定的海事证据保全制度是对民事证据保全制度的完善与突破 ,反映了海事诉讼的内在要求。本文对海事证据保全制度进行了初步研究 ,重点分析了诉前海事证据保全制度 ,试图廓清其法律属性 ,探讨其在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思索其对民事诉前证据保全制度的借鉴意义 ,以期进一步完善我国的相关立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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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事诉讼法中规定了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申请和认为必要时采取财产保全的措施,以保证将来判决得以有效的执行,但同时相应的于第95条规定: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对此,在一起民事纠纷的诉讼过程中,法院作了不同的解释。原告方申请财产保全,于是法院冻结了被告的银行帐户,不久,被告以其所有的不动产期权设定担保(该期权价值高于所冻结财产且未设定其它担保)要求法院解除财产保全,但遭到了法院的拒绝。被告方认为有法可依,合情合理,而法院则提出,设定财产保全的目的就在于保障执行,而银行帐户较不动产期权在执行时更具便利性,法院自然选择便于执行的方式。对此,引发了笔者的几点思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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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船制度是海事诉讼中最具特色的一项制度,也是海事诉讼法的重要组成部分。由于欧洲国家的法律体系存在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之分,扣船制度在大陆法系中被视作财产保全处分,而在英美法系中则发展成为对后世颇具影响的对物诉讼制度。我国《海事诉讼程序特别法》不论是在实体上还是程序上,都借鉴了国际公约的有关规定,采取了对物诉讼的优点为我所用,兼顾了我国海事诉讼的实际,又很好地做到了与国际接轨,进一步提高了诉讼效率,更好地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利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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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岸法律渊源相同,但立法有各自的特点。扣押船舶是海商法中的重要制度,本文通过比较两岸保全程序中船舶扣押制度,就两岸船舶扣押制度中可供相互借鉴之处提出自己的看法。一、扣押船舶的界定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以下简称海诉法)第十二条规定,海事请求保全是指海事法院根据海事请求人的申请,为保障其海事请求的实现,对被请求人的财产所采取的强制措施。可见,海事请求保全属财产保全的范畴,其特殊性在于这种请求必须基于特定的债权即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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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的颁布实施 ,建立了许多海事程序方面的制度 ,是我国海事立法和诉讼程序立法的一大进步 ,尤其是将海事请求保全这一海事诉讼程序中最具特色的财产保全制度加以明确规定 ,改变了此方面没有专门立法的局面 ,为切实保护海事请求人的利益与协助海事法院依法履行职责提供了法律支持。在海事请求保全中 ,船舶扣押与拍卖是最常见的措施 ,而诉前扣船则是其中的焦点。反担保存在的必要性与如何对其作出合理规定的问题亟待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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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分析了我国海事请求保全制度存在的法规脱节、措施单一、操作性较弱等问题,指出作为民事财产保全措施的一种特殊形式,应形成自己特有的适应海运需要的海事请求保全特别法,提高立法层次,拓宽适用范围于海事仲裁中,增加其调整客体,如货物、运费、救助报酬、保险费等,完善海事请求保全担保措施,以与航运国际公约及惯例接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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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以来,我国并没有设立统一健全的诉前证据保全制度,只是先后在《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和相关知识产权立法及司法解释中分散规定了诉前证据保全,使得诉前证据保全仅局限于某些类型的案件。2012年《民事诉讼法》将诉前证据保全制度正式引入,该法第81条规定,在证据可能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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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海事请求保全制度与美国Rule B Attachment制度,作为海商法领域所特有的强制性财产保全措施,皆是本国海事诉讼中的一项重要而特有的制度,它是保证海事请求权人所受损害得到赔偿的最有效的法律手段之一。鉴于中美两国在国际航运界的显著地位,这两项制度的特殊性及重要性不言而喻,本文从比较法的层面探讨这两者之间的异同,以便更好的理解和把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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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2008年11月10日,某市铁路运输法院对原告该市铁道大厦诉被告黄某合同纠纷案件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承包金等共计人民币32万余元。双方均未上诉。在上诉期内,原告为防止被告转移财产,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并预交财产保全申请费2520元。该院作出财产保全裁定,查封被告的一套房产。该案进入执行程序后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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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保全又称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受理诉讼前或诉讼过程中,根据利害关系人或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对当事人的财产或争议标的物作出的强制性保护措施,以保证将来作出的判决能够得到有效的执行。这项制度有效地保护了胜诉一方当事人的根本权利,为实现其诉讼目的提供了法律保障,同时也为节约诉讼资源(保全措施到位,往往可促使当事人调解、撤诉),缓解法院执行难打下良好的基础。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