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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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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执行难问题已成为人民法院工作中的突出问题,通过刑罚手段惩治拒不执行行为,不失为解决执行难问题的一项重要措施。我国《刑法》及相关立法、司法解释对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的规定既存在实体法上的模糊与空白,也存在程序法上的不协调。通过对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适用范围的界定、情节严重的认定和诉讼程序的设计,明确该罪的规范含义,规范该罪的程序环节,从而保证该罪在执行过程中发挥应有的作用。  相似文献   

2.
1997年刑法第313条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将该条罪名确定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相对于旧刑法而言,第313条罪状客观方面增加了“有能力执行”。此修改势必影响该罪主体的理解,本文对此略加探讨。  相似文献   

3.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法制的逐步健全,人民法院审理各类经济、民事、行政案件逐年增加,而法院判决、裁定生效后“执行难”的问题亦日益突出。有的当事人在法院执行中采取“拖、躲、磨”方式拒不履行法律义务,有的无理取闹,甚至谩骂、围攻、殴打法院执行人员,加上地方保护主义不同度的干扰,使不少已生效的判决、裁定形成实质上的“空判”、“空调”,客观上等于给胜诉二方当事人打了个“法律白条”。这不仅使抗拒执行者形成了对人民法院的藐视,同时也导致了人民群众对人民法院的不信任,更重要的是它严重损害了法律的尊严,扰乱了正常的经…  相似文献   

4.
执行是人民法院保护公民和法人合法权益的最后落脚点,是司法公正的最终体现,是法律权威的最终体现.但是在当前司法实践中执行难使许多公正的判决不能兑现,生效的判决成为法律白条,这不但严重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且法律的尊严也受到了破坏.  相似文献   

5.
再审申请状,是民事案件韵当事人,认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协议有错误,依法向原审人民法院或上一级人民法院请求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对案件进行再审时所制作,使用的一种诉讼文书。 申请再审,是法律赋予当事人的申诉权利,它有利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有利于保证人民法院正确地适用法律。它是社会主义的法制原则在民事诉讼法中的一种具体表现。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在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的二年内,当事人可以依法行使申请再审的权利。不过,当事人在行使此项权利时,一般应借助“再审申请状”这种诉讼文书的形式向人民法院提出请求。“再审申请状”不仅是当事人申请再审意思表示的确定性记载,它还是人民法院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受理的不可缺少的依  相似文献   

6.
修订后的刑法对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作了重大修改,使此罪的规定趋于科学、明确,但是,笔者认为还几点应予考虑,以便实践部门的操作。第一,单位应成为构成本罪的主体:第二,人民法院的调解书是和判决书具有同等效力的法律文书,所以,拒不执行法院调解也应明确规定为犯罪;第三,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不应是本罪“情节严重”的行为;第四,“犯罪行为发生地”应进一步明确。  相似文献   

7.
财产保全是人民法院为保护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人民法院判决的权威性而采取的一种法律措施。基层人民法院在适用该项措施时存在一些问题,如对财产保全的申请审查不严、不细、不全面,对被保全的财产保管不妥善等。这些问题的存在损害了法院的执法形象,也给当事人带来了财产上的损失。笔者认为今后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时,应对财产保全申请人及提出程序是否合法、保全申请的审查及担保、保全裁定的作出及交付执行作严格把握。  相似文献   

8.
“执行难,难于上青天”,即是对近年法院判决执行问题的真实写照,也是一直困挠着法院审判工作的重大问题。它不仅直接关系到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能否得到保护,不仅直接影响了人民法院在群众中的威信,更损害了国家法律的尊严和权  相似文献   

9.
执行判决裁定渎职罪是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的渎职犯罪。本罪在犯罪的主观方面包括故意和过失两个方面。因此,其具体罪名可以确定为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和滥用执行判决裁定职权罪两个罪名。犯罪主体为特殊主体,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或国家的司法公正。  相似文献   

10.
本文提出的“执行难”问题,是指人民法院审结的已经生效的民事案件,经济案件的判决、裁定、调解和其他有关行政机关委托执行的案件的“执行难”。它已经困扰着各级人民法院,成为引起执法领域和全社会关心的“热点”。据截至1990年底止统计,全国经济案件(除海南省、云南省外)经审结而未执行的积案达713015件,标的金额达16815万元。仅1990年,广东省各级人民法院新收经济执行案件达10404宗,比1984年收案增加了7.2倍,而年终存案数则增加2倍。同年新收民事执行案件10511宗。比1984年  相似文献   

11.
在我国民事执行实践中,"执行难","执行乱"的现象较为突出.要切实维护当事人和案外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院的司法权威,维护国家法制的尊严,应当赋予检察机关对民事执行活动的监督权,明确规定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范围和方式.  相似文献   

12.
行刑即刑罚的执行,是指行刑机关根据人民法院作山的判决、裁定,实现对罪犯所宣告的刑罚的活动。行刑监督则是指法律赋予人民检察院对刑事案件判决、裁定的执行及行刑机关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法律监督。这项工作既有执法监督的内容,又有部分行政监督的内容,较之其他检察业务具有范围广、综合性强、涉及问题复杂的特点。加之一些同志对这项检察业务的性质、任务和作用不甚了解,以及立法不够健全,致使行刑监督工作开展得不够得力,成为整个检察业务中的一个较为薄弱的环节。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新形势对法制建设的更高要求,依法全面履行行刑监督职责,充分发挥其在维护社会主义法制中的积极作用,笔者对行刑监督问题进行了几点思考,以期和同仁共同探讨。  相似文献   

13.
如何解决民事“执行难”问题   总被引:3,自引:1,他引:2  
民事“执行难”一直以来是我国人民法院面临的一个难题 ,也是胜诉当事人无法通过法律形式真正实现债权的重要原因 ,即当事人虽然胜诉却未能得到实际执行 ,甚至连案件受理费、律师代理费、申请执行费都得不到赔偿。因此 ,有必要及时采取切实可行的执行措施解决“执行难”问题。  相似文献   

14.
《民事诉讼法》第218条规定:“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由此可见,法律赋予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公证债权文书权,是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依法认真执行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对于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支持国家公证机关依法公证,预防纠纷,减少诉讼,健全社会主义法制都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为此,笔者谈些粗浅之见,意在加强人民法院对公证债权文书的执行工作。  相似文献   

15.
执行是生效法律文书得以实现的保证,是国家法律得以具体贯彻和执行的保障,直接关系到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如果说,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底线,案件执行可以说是“底线的底线”。尽管新民事诉讼法对执行程序篇进行了大量修改,以解决长期以来民众反映强烈的执行难、执行乱问题,法院内部也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来保证执行活动的公正、有效进行,但民事执行难、执行乱现象并没有明显好转,反而愈演愈烈,已严重影响到法律的权威和司法机关的形象。鉴于此,各界均要求人民检察院加强对人民法院的民事执行活动进行监督,  相似文献   

16.
《海南人大》2006,(7):53-55
这是一起普通的民事纠纷案件,而对王春英夫妇来说,却经历了十二年诉讼和数十次裁判,最终还是回到1994年初审判决的结果。此案在省人大常委会内司工委《内务司法工作反映》上刊登后,引起省委常委、省委政法委书记、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钟文的高度重视,他于6月27日作出批示:“这确是令人深省的司法问题,一定要牢记司法为民的思想,急群众之所急,帮群众之所求。”是啊,此案反映出的情况是立法上的原因,还是执法上的问题,值得深思!在当前各级人民法院攻克“执行难”这一顽疾过程中,这起案件的经验、教训有认真总结之必要。一起经人民法院判决的案件,有执行条件而长期未能执行,法律的尊严和权威如何彰显?本案的最终执行也说明,执行难,执行难,有条件执行的案件,只要认识到位,措施到位就不难。  相似文献   

17.
“执行难”是长期困扰人民法院工作的一大难题。最高人民法院把1999年定为“执行年”,目的是集中力量,通过各种有效手段,督促债务人履行债务,并依法对一批欠债不还的债务人采取相应的法律强制措施,以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权威和法律尊严。本文分析了“执行难”存在的根源并提出了相应对策。  相似文献   

18.
人民法院办理非诉行政案件存在着审查不统一和执行不力两个突出问题。完善非诉行政执行案件的程序和体系 ,应该 :一、赋予被申请人有请求人民法院举行听证的权利 ,以充分体现司法权优先保护行政相对人权利的价值取向。二、建立无效不予执行的审查标准 ,以最大限度地维护国家行政权力的公信力。三、授权人民法院对滥用自由裁量权行政行为进行变更 ,以整合私权利与公共秩序。四、明确法院准予强制执行裁定的拒执罪对象地位 ,以最严厉法律后果震摄违法相对人 ,以保证合法行政行为内容的实现。  相似文献   

19.
作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现行刑事立法 ,新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之规定不仅欠规范、有遗漏、失协调 ,而且严重脱离司法实际 ,完全不符合立法原意 ,因此必须进行完善。本文分别在剖析新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关于犯罪对象、犯罪主体、犯罪行为之规定致命缺陷的基础上 ,有针对性地提出了有关立法完善的建议  相似文献   

20.
一 现行民事诉讼法关于审判监督程序的基本法律规定 所谓审判监督程序,是指由有审判监督权的法定机关和人员提起或者由当事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对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或调解协议再次审理所适用的程序。其主要特点为:第一,审理对象的广泛性。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依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对象,既可是生效的判决,也可以是生效的裁定,还可以是生效的调解协议,它既包括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裁判和调解协议,也包括第二审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的裁判和调解协议。第二,审理理由的确定性。这一特征意味着,并不是所有的生效的裁判、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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