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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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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文分析了光船租赁权登记对抗主义的法理基础 ,并澄清了司法实践中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第 6条理解的误区。  相似文献   

2.
李伟  关正义 《法律科学》2014,(3):154-159
国务院《船舶登记条例》第6条规定的光船租赁权登记与我国现行民商事法律制度不协调,应在我国《海商法》第六章第三节"光船租赁合同"的法律规定中增加光船租赁权登记对抗效力的条款,使我国《海商法》下的光船租赁合同不再是"私人合约",使其具有物权性的登记对抗效力。  相似文献   

3.
《1986年联台国船舶登记条件公约》(下简称“登记公约”)开宗明义,在其序言中首先提醒人们;船舶登记关系到世界航运作为一个整体能否有秩序地向前发展。  相似文献   

4.
《登记公约》实施中的若干法律问题研究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高国柱 《河北法学》2007,25(7):152-157
1976年《登记公约》确定了发射国对其发射的空闯物体的登记义务,从而建立了空间物体的强制登记制度.随着空间科学的进步和空间活动商业化的发展,《登记公约》在实施过程中逐渐暴露出缔约国数量偏少、未登记空间物体数量较多、登记信息不统一等缺陷,严重影响了其实施的效果.因此,应当在适当的时机对公约加以修订,完善公约的内容,以使其适应空间活动的现状.  相似文献   

5.
胡通碧 《现代法学》2003,25(5):147-150
承揽人的抵押权是否应该进行登记是一个重要的实践问题,对承揽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以及第三人的利益影响甚大,需要妥善处理。本文分析了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对承揽人抵押权修改的原因与经过,并以此为参照,分析了祖国大陆《合同法》第286条的规定,认为祖国大陆《合同法》第286条和《法释〔2002〕16号批复》存在缺陷,需要进行改进。  相似文献   

6.
分析船舶登记制度有关国际公约存在的主要问题,认为《1986年联合国船舶登记条件公约》并不合时宜,有必要重新考虑达成新的船舶登记公约。探讨船舶登记制度国际统一性的主要问题,指出在全球海运服务贸易一体化的背景下,在UNTAD框架内。达成可望生效的新公约是可行的。  相似文献   

7.
我国在《合同法》第229条中确立了"买卖不破租赁"原则,其设置的初衷是保护弱势承租人的利益,但由于未严格区分租赁权和租赁合同,故而在实行过程中产生隐患。在法院执行过程中,不少被执行人与第三人串通伪造租赁合同,阻扰、破坏法院对房产的执行。有鉴于此,本文试图从租赁权对抗力的法理基础的角度,探讨房屋租赁权对抗力的产生条件,并针对现实问题的解决提出建议。  相似文献   

8.
机动车融资租赁交易无法在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和机动车登记系统中登记。实践中采取的变通做法是,将机动车登记于承租人名下但同时为出租人办理抵押登记。这一形式抵押登记属于《民法典》第745条所称的“登记”,仅具声明登记意义,以阻断第三人善意的方式保护出租人就租赁物的所有权,但并不表明出租人就标的机动车取得了抵押权。机动车售后回租交易如兼具“融资”与“融物”属性,则属于融资租赁交易,形式抵押登记的存在并不能改变机动车售后回租交易的定性。即使存在形式抵押登记,出租人的权利实现也不是行使抵押权,而仍应遵行《民法典》第752条和相关司法解释确立的规则。在融资租赁交易的担保功能化之下,出租人就标的机动车的所有权具有非典型担保物权的性质,出租人在主张租金债权之时自可同时主张就标的机动车优先受偿。这一权利实现规则亦可适用于《民法典》实施之前的融资租赁交易所引起的纠纷。  相似文献   

9.
信托登记的法律效力问题在理论与实务中争议均较大,信托登记的两重性为其提供了较好的法理解读依据.信托登记效力模式是其核心内容,其在大陆法系背景下涉及的信托相关法律行为的效力、 信托内外部法律关系的利益平衡规则也均与信托登记法律效力问题密切相关.我国《信托法》第10条确立了我国信托登记生效主义的效力模式.出于维护法秩序的目的,对其进行教义学上的分析十分必要,而在此基础上提出构建我国科学的信托登记法律效力制度的思路则是长久之计.  相似文献   

10.
2014年12月22日新出台的《不动产统一登记暂行条例》(以下称“暂行条例”)在第五条中列明了需要登记的九类权利事项,而现实登记工作中涉及到其他需要明确的登记事项.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中共有部分涉及到多方所有权人,而缺乏对这一部分的具体登记说明引发了很多争议.本文将结合此次《暂行条例》对共有部分登记进行研究,并对具体登记程序提出探讨.  相似文献   

11.
我国的《物权法》第106条明确规定了不动产的善意取得制度.同时《物权法》第19条、第21条又规定了权利人、利害关系人的不动产登记异议制度.在此情况下,善意第三人的权利就会与权利人、利害关系人的权利产生冲突.比如甲将A房卖给善意第三人乙,且乙特A房的产权过户到自己名下,但事后丙对甲原有A房的登记提起异议,并且异议成立,在此情况下,谁对A房享有所有权,是善意第三人?还是提出登记异议的利害关系人?本文认为应当优先保护善意第三人乙的利益.  相似文献   

12.
关于船舶、航空器等特殊动产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既不能类推适用一般动产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也不能随意超越《物权法》第24条规定的字面涵义范围,把交付和登记作为特殊动产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而应当按照“登记对抗”的立法宗旨进行目的解释,只有将当事人之间的意思表示作为特殊动产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才能在特殊动产的多重买卖中出现“善意且对同一标的物享有物权利益”的多个买受人(“善意第三人”),而为了解决“善意第三人”之间“物权利益”的冲突,《物权法》第24条规定的登记对抗的效力才能真正发挥规范作用。  相似文献   

13.
名义股东的债权人请求法院执行登记于名义股东名下的股权时,实际出资人通常会提出异议,并请求确认其股东资格.学界普遍认为此时应该以效率优先为理论基础,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司法实践中也以我国《公司法》第32条第3款为依据,确保债权人对于登记外观的信赖利益.在我国,除非有善意取得等特别规定,股权登记只具有对抗效力,不能作为信赖登记的第三人被保护的理由.而《公司法》第32条第3款只是登记对抗主义的规定,法院将其作为依据确保债权人的信赖利益是一种误读.执行程序中股权权属的认定,不应坚持外观主义原则,而应该回到实质主义逻辑上面,即股权归属于实际出资人,但是前提是该权属应该得到公司(其他股东)的认可.  相似文献   

14.
公司设立登记撤销,是对公司设立时实质性瑕疵的一项行政救济制度,其性质应属于依职权所为的行政撤销行为。我国现行《公司法》第199条与《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68条、第69条把撤销公司登记与吊销营业执照规定在并列选择的位序上,但由于《公司法》第199条所列举的违法行为,系由公司原始出资人或发起人、申请人所为,而非公司所为,不宜适用吊销公司营业执照。由于撤销公司登记具有溯及既往并否定公司有效成立的法律效力,会诱发连锁性的债务清偿危机,为避免不必要的交易损害和社会动荡,实践中应慎用公司设立登记撤销。  相似文献   

15.
对先抵押后租赁的法律规制,需以《物权法》第190条第2句为基点,结合其他规范进行体系化安排。在确定租赁与抵押权的先后时,应根据不同情形,把租赁登记或承租人占有抵押物的时点作为租赁的顺位标准,进而与抵押权登记的时点进行对比。在抵押权实现前,对于承租人的不当租用,《物权法》第190条第2句对物权请求权等救济机制起到补充作用。在抵押权实现时,不能根据《物权法》第190条第2句直接终止租赁,而应判断租赁是否影响抵押权实现,并完善除去租赁的程序。在抵押权实现后,不宜用《物权法》第190条第2句来调整承租人和抵押物受让人之间的关系,此时应完善保护承租人合理利益的法律机制。  相似文献   

16.
王太高 《政治与法律》2012,(10):118-126
《公司法》第199条规定,对于当事人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的公司登记,行政机关可以撤销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该规定既不符合行政法的基本原理,也与《行政许可法》第69条的规定直接冲突,甚至还可能使登记机关在实践中陷于无法操作的境地。从公司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的法律效果来看,在登记有瑕疵时,通过撤销登记不仅符合公司维持原则,而且简便易行,并且有助于保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公司法》与《行政许可法》在登记瑕疵处理方式上的冲突,为我们反思行政许可设定范围提供了一个契机:"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等"作为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事项未必是科学的。  相似文献   

17.
在《民法典》中,关于法人的新规则共有40条。本文只解读和探讨关于法人登记和公示的新规则。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民法典》总则编第65条规定:“法人的实际情况与登记的事项不一致的,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原《民法通则》没有相关规定,《民法典》总则编第65条是增加的新规则。  相似文献   

18.
段伟 《中国司法》2005,(11):62-65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草案)对物权的登记进行了规定。第十条规定:“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当事人申请登记,应当提供权属证书、合同书、法  相似文献   

19.
张凇纶 《中外法学》2024,(1):181-198
公示(登记)对抗主义与公示生效主义,两种模式并存于同一法律体系,是不合理的立法举措。原因在于,在立法论的角度,为不同物权变动模式提出匹配标准相当困难;在解释论的层面,又存在难以解决的制度困境与逻辑冲突,动产抵押制度以及《民法典》第414条集中凸显了这一困境。单论这两种物权变动模式,二者可谓难分高下,各有优劣;但若将我国登记制度以及登记机构的管理成本纳入考量,那么放弃登记对抗主义堪称最优选择。我国应当考虑借助解释论来实现登记对抗主义的废除。采用分类处理的方法,机动车等特殊动产的登记应被解释为行政管理措施,动产的登记则不被解释为登记对抗主义,而被解释为动产交付的例外保障机制;不动产一旦登记,则此后权利之流转均应扩张适用《民法典》第385条采登记生效;而未登记之不动产,则通过排除第577条和第154条之失权后果作为反面激励。  相似文献   

20.
机动车“登记对抗”质疑-《物权法》第24条解读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物权法》第24条确立的“动产登记对抗”主要是侵权法司法实践推动的结果。缺乏物权理论上的论证演绎。这一制度不仅没有自身的理论根据,还导致了物权基本概念使用的混乱,且在司法实践中除增添不必要的麻烦外并无任何实益。结合我国长期以来机动车登记制度的实践及现实社会生活的要求.不宜将机动车登记作为物权公示的方式,而仅是作为行政管理的一种手段。在这种情况下,对《物权法》第24条亦应重新认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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