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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权自愿登记一直存在于很多国家的法律规定与实践中。凡实行版权登记的国家和地区,均采取统一登记机构的做法,以提高登记的效率、发挥登记应有的作用。我国的版权登记越来越受到各方面的认可和重视,但是,除了软件采取全国统一机关登记的做法外,其他各类作品在登记机关上存在着双重、多元与混乱的局面,严重限制了登记的作用,并在实践中产生了一些问题。我国版权登记应尽快通过建立统一的登记机关,实现包括登记程序、编号、证书以及信息查询系统等在内的登记体制全面统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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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对我国《担保法》规定的两种抵押登记进行了分析评价,对政府办理抵押登记进行了分析,提出公证机构应当介入政府抵押登记,以完善抵押登记制度,并肯定了公证机构的抵押登记业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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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采取实证研究的方法,对中国房地产登记的模式,房地产登记机关的统一.登记公示公信原则的确立与限制,总登记与初始登记的区分与建立,区分所有建筑物共有部分的登记,建立房地产登记专业代理人制度,登记机关的赔偿责任的保险等问题进行了深入细致的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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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存在虚假登记、重复登记、登记内容错误、登记效率低下等弊端,为解决不断登记中存在的这些问题,应引入公证制度.本文从公证制度在不动产登记制度中的应用角度入手,通过对国外经验的借鉴,将公证前置设置为作为不动产登记的最佳方式,并对不动产登记中的公证前置制度的内容进行了初步构建,以期更好的解决不动产登记中存在的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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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草案)对物权的登记进行了规定。第十条规定:“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当事人申请登记,应当提供权属证书、合同书、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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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物权法草案中确立的不动产物权变动模式 总被引:19,自引:0,他引:19
本文结合我国物权法草案,探讨了有关不动产物权变动的两种模式,即登记要件主义和登记对抗主义。作者比较了两种模式的区别以及特点,认为我国物权法草案采纳了以登记要件为原则,登记对抗为例外的模式,这是符合中国国情的。作者探讨了登记对抗模式中的第三人的范围,以及区分登记的效力与合同的效力的必要性,并对登记对抗的适用提出了自己的看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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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较法视野中的预告登记 总被引:10,自引:0,他引:10
预告登记源于普鲁士法,《德国民法典》比较全面地规定了该项制度。以德国预告登记为中心的制度比较揭示出,在物权公示原则的大前提下,预告登记旨在保全以不动产物权变动为目的的债权请求权,它融合了物权和债权的双重特性,与登记公信力、本登记、异议登记等构成了密不可分的制度同一体。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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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志红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17,(1)
2016年1月1日公布并实施的《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废止了继承登记强制公证,并进一步将不动产登记机构的职责细化为形式审查。但继承登记自身的复杂性又需要实质性审查,这就会引发继承登记公信力问题。深层次的继承登记法律问题是继承登记利害关系人权利义务的合理配置欠缺和继承登记公证收费标准一刀切问题。兼顾减轻继承登记申请人负担与保证继承登记公信力,需要将继承登记公示催告作为继承登记的前置程序。继承登记公示催告程序包括申请人、处理机构、申请审查、发布、异议处理和效力等方面的内容,应当拟定为具体法律条文纳入《继承法》之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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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登记制度是物权法的重要制度,它具有维护房屋产权静态安全和保障房屋交易动态安全的功能,房屋登记的正确与否不仅关系到真实权利人权利是否受到保护,而且关系到行政登记制度的公信力,但房屋登记的现状却不容乐观。此次调研是在对房屋登记实际考察的基础上,分析了房屋登记目前存在的问题,并对完善房屋登记制度的立法提出了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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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的不动产登记制度,存在着没有统一的不动产登记立法、没有统一的不动产登记机关、权属证书不统一、登记种类不健全、登记法律效力不明确等问题;在不动产登记制度完善时,应建立不动产物权登记的统一规则、制定统一的不动产登记法,建立统一的不动产登记机关,采纳登记要件主义的立法模式,确立登记的公信力,建立登记机关的赔偿责任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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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物权登记行为在性质上是一种公法行为而非私法行为,准确地说是行政行为。不动产物权登记行为在行政行为的类型上属于准法律行为的行政登记行为。作为准法律行为的不动产物权登记并不能直接产生私法效果,需要在已经形成的私法关系基础之上结合登记行为才能产生私法效果,但能直接产生公法效果。对于民事争议与行政争议交织的案件,当事人可直接就民事纠纷提起诉讼,根据民事确权的内容申请登记机关重新登记,无需进行行政诉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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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不动产登记错误的法律救济,是完善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的重要内容和目标。我国的不动产登记机关应当统一,并逐步向法院统一管辖过渡。不动产登记行为本质上是民事行为,而非行政行为。对不动产登记应采实质审查制,以强化登记机关的责任。不动产登记错误属民事侵权行为,应通过民事诉讼予以更正和补救。设立赔偿基金,以完善不动产登记错误的赔偿机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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逻辑转换与制度创新——中国不动产登记瑕疵救济模式的体制性调整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不动产登记制度的瑕疵救济模式作为该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具体设计直接取决于逻辑基础,即对不动产登记行为性质的理论界定。不动产登记瑕疵救济的基本目标在于登记公信力的排除,但行政程序无法实现对公信力阻却的救济目标,行政诉讼并不具备普遍纠错功能。随着不动产登记行为的行政行为性质向复合性质的逻辑基础转换,我国登记瑕疵救济的选择也应从既有的行政程序模式转制为异议登记和更正登记制度,采取不动产登记瑕疵救济模式的一元化体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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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抵押登记制度若干问题探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房地产抵押登记制度原则上应采取登记生效主义,但在某些特殊情况下也应承认未完成登记的房地产抵押权的效力。我国现行抵押登记制度的具体实施也存在一定的缺陷,应统一房地产登记机关,简化登记程序,同时在延长登记请求权的诉讼时效和增加登记请求权的内容两方面完善不动产抵押登记请求权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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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事登记中的不实登记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张瑞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09,11(1):66-71
对于商事不实登记的效力及其责任承担问题,我国相关立法存在严重缺陷。国外立法区分不同原因下的不实登记的责任追究的做法,值得借鉴。为维护交易秩序、保障交易安全,我国立法应当明确规定商事不实登记的效力及其责任承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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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登记制度研究——兼论商事登记制度的发展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由于证券市场在国家经济生活中的地位不断提升,证券投资成为商事领域中不可或缺的部分。因此在商事登记制度中,证券登记制度应是重要的内容之一。随着证券市场的制度创新,证券登记制度也发展了传统的商事登记制度,即传统的商事登记制度专注于商事主体地位的确立,而证券登记制度则注重于商事(证券)主体权利状态的确认和商事(证券)行为状态的确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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尹思雨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22,(1):111-127
作为预告登记的一个子类型,按照法教义学的逻辑推演,抵押预告登记并不产生优先受偿效力。但该制度的创设目的在于满足商品房预售交易中当事人的担保需求,若抵押预告登记权利人最终无法实现优先受偿权,这一制度将难以发挥其应有的作用,最终沦为具文。当符合已办理建筑物所有权首次登记且预告登记未失效等条件时,抵押预告登记转本登记的实质条件已满足,允许抵押预告登记权利人直接行使优先受偿权并不违反物权法基本原理。虽然《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最终未对强制执行程序中抵押预告登记的效力作出规定,但不妨碍预告登记权利人依照该司法解释第52条第1款的规定行使优先受偿权。在破产程序中,抵押预告登记权利人行使优先受偿权无须以已办理建筑物所有权首次登记为前提,优先受偿的范围也不应限制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抵押财产的价值范围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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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我国行政登记制度及其立法完善 总被引:7,自引:0,他引:7
我国行政登记制度存在严重缺陷 ,突出表现在行政登记机关的登记审查批准权很大 ,几乎不受什么制约 ,但却不承担相应的义务和责任 ;行政登记没有明确的公信力。在我国加入WTO后 ,应和海外立法接轨 ,明确特定行政登记的公信力和国家责任 ,健全和完善我国的行政登记制度。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