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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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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指出:“经济体制的改革和国民经济的发展,使越来越多的经济关系和经济活动准则要用法律形式固定下来。国家立法机关要加快经济立法。”这不仅要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它的常务委员会要积极进行经济立法,保障经济体制改革顺利进行,而且也要求作为地方权力机关的省、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和它们的常务委员会,行使宪法赋予的权力,积极制定地方性经济法规,为以城市为重点的经济体制改革服务。  相似文献   

2.
我国的宪法和法律明文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国家各级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要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受它监督;在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都对本级人大常委会负责,受它监督.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权力直接来自人民,其它国家机关接受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就是接受人民的监督.……  相似文献   

3.
我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县以上的各级国家权力机关对人民检察院有权进行监督。一、国家权力机关对人民检察院监督的性质。目前,国家权力机关对人民检察院的监督,在认识上有三种不同意见。一种意见认为是领导,一种意见认为是宪法监督,一种意见认为是工作监督。持“领导”观点的主要理由是,  相似文献   

4.
地方经济立法活动,在全国整个立法活动中占有重要地位,研究地方经济立法已成为十分重要和迫切的问题。现就地方经济立法中急需解决的几个问题,进行一些探讨。一、关于地方性经济法规的概念问题我国宪法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以下简称“地方组织法”)规定:省、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和它的常务委员会,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融  相似文献   

5.
对行政立法权的宪法学思考   总被引:9,自引:0,他引:9       下载免费PDF全文
王磊 《中外法学》1998,(5):58-63
<正> Ⅰ 我国宪法的权力分工决定了国务院行使的是行政权,而不是立法权。众所周知, 立法权只能由民意代表机关行使。国务院和全国人大相比是不同性质的机关,全国人 大是民意代表机关,国务院却不是民意代表机关,而只有民意代表机关才能行使立法权。我国宪法规定,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即指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民意代表机关。尽管国务院也是国家机关,它制定的行政法规是人们普遍遵守的行为准则,行政法规也属于法的范畴,但制定行政法规的权力仍不属立法权。那么,为什么只有民意代表机关才能行使立法权呢?因为“如果没有得到公众所选举和委派的立法机  相似文献   

6.
人大及其常委会对“一府两院”重大案件的监督魏晓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对“一府两院”办理的重大案件的监督,是改革15余年来深化人大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的一项卓有建树的政治体制改革成果。《宪法》、《全国人民代表...  相似文献   

7.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以下简称地方组织法)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这不仅赋予了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立法职权,而且确立了地方立法所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完整、准确地理解和运用这一基本原则,对于地方立法具有重要的意义。本文试就地方立法应注意的几个问题略述管见。  相似文献   

8.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由选民直接选举的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组成,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第三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规定的职权。  相似文献   

9.
凡是了解并关注乡镇国家机关现状的人,都会发现这样一个情况:乡镇国家机关是不够健全、功能较弱的一级国家机关,与其承担的职能是不相适应的.首先是乡镇国家权力机关即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的现状与其职能不相适应,亟待健全和加强.宪法总纲第二条中规定:“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地方组织法第二章第四条也明确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据此规定,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即是乡镇国家权力机关.但地方组织法中却又规定只有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才设立常务委员会,作为常设机构,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行使有关职权;同时规定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设立主席和副主席一至二人,“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负责联系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组织代表开展活动,并反映代表和群众对本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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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以及它们的常务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这是我国立法制度的一项重大改革,有利于在中央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积极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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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活动,完善立法程序,提高立法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地方性法规的制定、修改、废止及其相关活动。 第三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依照宪法、法律规定的权限制定地方性法规。 规定本市特别重大事项的地方性法规,应当由市人民代表大会通过。 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常务委员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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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认为,列席人大常委会会议的非代表身份人员在会议上的发言,不享有言论免责权. 首先,法律规定的专用性.宪法及相关法律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在人民代表大会和常务委员会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代表在人民代表大会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这一规定,显然是对地方权力机关及人大代表行使职权制定的最强有力的法律保障,其重要性与不可共享性十分明确,这种专有性的权利,也只有行使监督职权的权力机关和人大代表享用,并非他人都可使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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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地方立法权即是省、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和它们的常务委员会根据宪法的规定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权力。这一权力的行使有利于国家法律在各个地方的正确实施,也有利于各地的政治、经济发展,对于提高整个国家的法制工作水平,建设四个现代化的社会主义强国,具有重要意义。在一九七九年五届人大二次会议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之前,我国曾实行一级立法体制,立法权集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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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代表是重要职务,而不是光荣称号。我国选举法和代表法对人大代表的法律地位、产生方式、工作性质等都作了明确的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照法律规定选举产生;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组成人员,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是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他们代表人民的利益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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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地方立法,是从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赋予省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权和省级人民政府制定规章权开始起步的,至今已经走过了二十年的光辉历程。二十年来,我国的地方作为国家立法体制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在改革中不断发展,与中央立法共同构成了具有中国特色和时代特色的规模宏大、内容丰富的法规体系。地方立法制度愈加完善,截止到1999年7月,全国已有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27个省会城市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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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由选民直接选举的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组成,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第三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规定的职权。 第四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每届第一次会议,在本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完成后的两个月内举行,由乡镇的上次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召集。  相似文献   

17.
法制完备,是改革的一项长远目标。改革九年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国务院,各省、直辖市、自治区的国家权力机关及其常设机关,各省会城市和国务院计划单列城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了大量的法律、法规,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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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宪法规定,人民代表大会是国家权力机关,地方人大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我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代表大会独自掌握国家权力,是国家权力集中的唯一机关。然而,在现实中,人大的权力没有真正实施到位,人大代表的作用没有  相似文献   

19.
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受理申诉案件是人大机关所处特殊法律地位所决定.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各级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公安机关是人民民主专政的主要工具之一,是国家政权机构中的组成部分.它负有保护人民、打击敌人、惩治罪犯、服务四化的重任,按照宪法和《地方组织法》规定,由国家权力机关依法产生,要对国家权力机关负责,接受国家权力机关监督. 受理公民申诉案件是法律赋予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一项职权.《地方组织法》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  相似文献   

20.
魏群 《山东审判》2005,21(5):61-62
地方环境立法是我国立法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环境法制建设的基础。从广义上讲,地方环境立法是指:依照宪法和法律享有立法权的地方权力机关和地方行政机关(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省级政府所在地的市、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政治、经济发展的目标并结合本地生态环境与自然资源的具体情况,依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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