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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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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合同诈骗罪的司法认定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合同诈骗罪中合同的性质应结合合同诈骗罪的客体性质来认定.合同形式包括书面、口头形式."虚构主体"包括冒用合法主体或者真实个人的名义和假借根本不存在的主体之名义等形式;"票据担保骗财"的合同诈骗罪与票据诈骗罪存在交叉情形;对"逃匿骗财"的认定不能陷入只要收受对方相关款物后逃跑的,一律构成合同诈骗罪的误区."其他方法"必须符合合同诈骗罪构成要件的基本要求,且与四种法条巳列明的行为方式在性质上具有一致性."非法占有目的"要通过客观行为来推断.合同诈骗故意产生的时问条件应当是在合同签订之前、之时或者是合同履行过程中被害人交付财物之前.合同诈骗罪的数额应当以行为人从被害人处最初骗取的财物数额认定."连环合同诈骗罪"的数额认定以最后一次诈骗犯罪中被害人的损失额,加上前几次犯罪人尚未还清的被害人损失额来认定.未完成形态下,合同标的额可以作为犯罪数额.  相似文献   

2.
刘伟 《天津检察》2008,(4):40-41
关于合同诈骗罪中的“非法占有目的”产生时间.在刑法理论界存在争议。有学者认为,“非法占有目的”的产生时间对合同诈骗罪的成立没有影响,即以合同签订为参照点确定的“非法占有目的”的产生时间对合同诈骗罪的成立不具有决定意义.合同诈骗罪的“非法占有目的”既可以产生在合同签订过程中,也可以产生在合同履行过程中。  相似文献   

3.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非法占有目的,从而构成合同诈骗罪的案例。认定此类犯罪案件,应注意把握以下几点:  相似文献   

4.
对合同诈骗罪中"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应综合考虑各种积极推定因素和消极排除因素,非法占有目的可以有效区分合同诈骗罪与民事欺诈。合同诈骗罪的数额认定应区分既遂和未遂形态而分别认定,宜参考民事违约的数额认定标准;其中的"合同"指能够体现财产转移或交易关系,能够为行为人带来财产利益,与市场经济秩序有关的合同。  相似文献   

5.
对于企业员工非法收取货款行为,是认定为诈骗罪、合同诈骗罪、挪用资金罪还是职务侵占罪存在争议。在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前提下,若货款被认定为“财物”,则其不应归入挪用资金罪或职务侵占罪的范畴。认定合同诈骗罪需在成立诈骗罪的基础上,具有体现市场交易关系的合同,符合“在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骗取财物”的客观要件。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不限于书面合同,即便是口头合同,只要发生在生产经营领域,侵犯了市场秩序,同样可以构成合同诈骗罪。  相似文献   

6.
合同诈骗罪犯罪故意探析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象,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由于合同诈骗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因此合同诈骗罪是故意犯罪。如何准确确定合同诈骗罪犯罪故意产生的时间,合用诈骗罪的犯罪故意是否包...  相似文献   

7.
试论对合同诈骗罪的司法认定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刘耀洲 《山东审判》2005,21(1):105-109
刑法第224条将合同诈骗罪规定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数额较大的财物的行为,同时以列举方式对具体利用合同进行诈骗的情形进一步明确。笔者认为,欲在司法实践中对合同诈骗罪作出准确认定,首先必须准确定位合同诈骗,其次是对合同诈骗罪中"非法占有为目的"和"签订、履行合同"作具体的研究和准确的把握;最后则是对"合同"概念本身内涵和外延予以清晰的界定。  相似文献   

8.
合同诈骗罪从普通诈骗罪中分离,其目的在于对利用合同实施诈骗的犯罪行为从重打击,其原因在于一般诈骗罪所侵犯的是公私财产所有权,而合同诈骗罪不仅侵犯了公司财产所有权,更侵犯了市场经济秩序和合同管理制度。然而,在两罪法定刑量刑幅度基本一致的情况下,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授权地方制定的合同诈骗罪"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标准均高于一般诈骗罪的数额标准,导致司法实践中出现同一个合同诈骗行为依合同诈骗罪条款无罪或罪轻,依诈骗罪条款有罪或罪重的悖论。  相似文献   

9.
梅传强  胡江 《法治研究》2011,(11):25-31
合同诈骗罪与诈骗罪界限的标准只能是犯罪构成,即两者的犯罪构成不同是区分界限的标准,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都可以作为两者的区分标准,但犯罪主观方面不能作为具体的区分标准。要构成合同诈骗罪,不仅要看行为是否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权益,更要看行为是否侵犯正常的市场秩序,但有无合同并不是区分两者的唯一标准,在签订、履行非经济合同的过程中实施了诈骗行为的,不能认定为合同诈骗罪。在犯罪主体方面,合同诈骗罪既可以由自然人构成,也可以由单位构成;而诈骗罪只能由自然人构成。  相似文献   

10.
合同诈骗罪作为新型经济犯罪,即保留了普通合同诈骗罪的共性特征,又具有其自身的特点。本文首先对合同诈骗罪进行概述,接着着重阐述合同诈骗罪之"合同",分别论证了"合同"的性质和形式,然后就"非法占有"这一主观目的进行系统论述,从证据法角度去就起主观目的进行举证,并依据其具体行为采用司法推定的手段判断其犯罪时的主观目的,对于合同诈骗罪构成要件进行概念探究,以期对处理和认定合同诈骗罪提供理论帮助。  相似文献   

11.
一、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伪造证据欺诈不构成诈骗罪、合同诈骗罪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合同诈骗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与诈骗罪相比较,合同诈骗罪除了发生在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从而侵犯的客体是市场经济秩序、合同管理制度和公私  相似文献   

12.
我国刑法规定了合同诈骗罪,其发生在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这是它区别于一般诈骗罪的特征。其结果往往导致一方失去对自己财物的控制或是转移财物所有权给对方而无法从对方那获得对待给付。在司法实践中,由于合同诈骗行为和民事违约行为在外观上均表现为合同当事人一方从对方获取利益却没有向对方履行相应的给付义务,故在认定合同诈骗过程中,往往容易和一般的民事违约行为相混淆。  相似文献   

13.
合同诈骗罪与民事诈欺行为界限分析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从行为的构成特征看, 合同诈骗罪与合同中的民事诈欺行为有许多相似之处, 但它们毕竟是两种不同的违法行为, 具有不同质的规定性。在主观方面, 民事诈欺行为既可以由直接故意构成, 也可以由间接故意构成, 而合同诈骗罪则只能由直接故意构成; 同时, 后者必须以 “非法占有”为目的, 前者则无须有此目的。在客观方面, 民事诈欺之欺骗行为方式既可以是作为, 也可以是不作为; 而在合同诈骗罪,仅表现为作为。另外, 在正确把握主、客观特征的同时, 不能忽视行为所侵害的财物的数额对行为性质的影响  相似文献   

14.
《经济与法》2002,(9):30-31
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使用欺诈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经济合同纠纷是指在经济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由于有关质量、期限、地点或价款约定不明或由于订立合同时意思表示的瑕疵、重大误解以及因客观事情的变更,导致履行合同受阻或无法履行合同引起的争议。司法实践中,合同诈骗罪往往是通过经济合同的形式实施的,具有相当的复杂性、隐蔽性和欺骗性。  相似文献   

15.
吴斌 《中国律师》2001,(1):52-53
一、合同诈骗罪的概念、特征及其与经济合同纠纷的相似处 根据我国《刑法》第224条的规定,合同诈骗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以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等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立法明确规定了合同诈骗罪的五种情形,即:第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第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第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第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  相似文献   

16.
1997年10月1日施行的新刑法,在“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一章中,增设了“合同诈骗罪”的新罪名,从而把合同诈骗罪从一般诈骗罪中独立出来,为严厉打击利用经济合同诈骗的犯罪分子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武器。但实践中,往往碰到有些案件难以准确定性,从而给我们的司法工作带来了一定的不便。鉴此,本文拟对合同诈骗罪的几个问题作些粗浅探讨,以求抛砖引玉。一、合同诈骗罪的构成买件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具有法定的情形之一,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本罪的构成要件是:(-)该罪…  相似文献   

17.
论诈骗犯罪主观目的的认定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在司法实践中,诈骗罪、金融诈骗罪和合同诈骗罪的难点和疑点之一便是非法占有的主观目的之认定。这是一个世界性的难题,应通过客观事实来直接认定和间接佐证.主客观相统一是基本原则,刑事推定或推断制度是基本方法,而问题的解决关键是法官、检察官的自由心证和自由裁量权的合理把握。  相似文献   

18.
一、合同诈骗罪非法占有目的之认定 根据刑法第224条的规定,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由此可见,合同诈骗罪的主观方面必须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这是正确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而非法占有目的的理解与认定是合同诈骗罪的理论研究与司法认定的难点。  相似文献   

19.
传统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并举的二元合同责任体系已陷入解释不周的困境。给付障碍责任产生于合同有效至合同非根本违约阶段,其作为统合多种不履行情形的责任形态,不仅符合合同责任建构之机理,也可从实证法规定中得到支持,使合同责任更具有体系性与可解释性。给付障碍责任侧重对(可)履行利益的保护,并以过错责任为归责原则。在此责任中,当事人负有“合同预期/完全履行义务”,并可选择法定解除、法定终止和部分解除等方式摆脱合同束缚,损害赔偿范围可在违约赔偿范式的基础上结合“可履行利益”确定。给付障碍责任是隐藏于合同责任体系中的新的责任形态。  相似文献   

20.
欲划清合同诈骗罪与诈骗罪的界限,须用体系解释的方法。体系解释不仅要求形式上将刑法作为整体,做到上下文结合、总分则结合、刑法与其他部门法乃至宪法结合,而且从实质上将刑法作为价值体系,用刑法规范的目的即保护社会关系来区分和联系不同的犯罪。只有坚持刑法的形式体系统一于实质价值,才能厘清"合同"的含义、范围及刑法第224条合同诈骗罪、第266条诈骗罪法条竞合关系的性质、适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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